法规豫财税[2020]17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


  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并由核准机关核准。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得改变增值税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三)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一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三)核准流程


  1.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县级主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4.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调整备案


  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分支机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动报告,总机构应在分支机构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进行备案调整。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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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豫财税[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推进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车船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2020年12月30日



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未经发证机关换发上述证件的应提供原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第五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来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适用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适用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其中: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对国内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扣缴义务人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车船税缴纳情况,发现纳税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代收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可以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据实录入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不得将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十一条 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


  对于跨年度预购交强险的投保人,保险机构应将其信息存档备案,并于次年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二条 对已经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但对未实现联网互通车船税信息的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并将完税凭证号和开具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


  对已经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予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相关车辆的信息: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


  (二)警用车辆;


  (三)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


  (四)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


  (五)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第十四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按规定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并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


  第十六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纳税人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并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并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或增值税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于次月15日后凭交强险保险单或增值税发票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保险单或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车辆当年度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凭注明已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或增值税发票,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不需另行提供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前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纳税人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三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相关规定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对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税收征收法律行为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各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机构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共同做好对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机构应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协同办税协调机制的建设,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管理系统对车辆、保险和税收信息进行比对分析,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应征尽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即行废止。


关于《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提升车船税税收征管效能,构建地方税种协同共治大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据此,在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已经5年。根据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各地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实际,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以进一步推进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车船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与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4月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纳税人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税或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之前扣缴义务人不得将车辆保险有关票据给予投保人。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在录入上述车辆信息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该公共交通车辆相关的营运资格证书。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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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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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的无需办理。


  (二)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费款的,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费款属期,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三)费款查询和凭证打印。费款入库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需要打印凭证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缴费终端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


  (四)退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重缴、错缴需要退费的,向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经税务部门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费。


  二、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费,后续将陆续开通银行窗口、自助缴费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等渠道。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特殊业务(包括补缴以前年度以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期间欠缴费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一次性趸交费款等),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业务,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常业务的,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业务,按照本通告缴费流程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对申报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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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房公积金发[2020]73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提升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3项服务事项均可在网上办结,以“全程网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缴存职工可自行登录北京管理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二、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购买北京市域内住房,向北京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若异地中心未实现线上办理的,可在北京管理中心管理部、贷款中心、银行代办点柜台申请,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由柜台通过“代收代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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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0]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发[2020]1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靠前服务,保护和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创造力,为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人事支撑,现就遴选建设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聚焦G42沪宁沿线及周边区域重点民营企业,突出改革探索、示范引领、创新政策、完善机制,通过建立“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打造“G42+”人才人事综合改革试验区,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为奋力推动“两争一前列”任务落实提供强大助力、作出更大贡献。


  二、遴选范围原则


  在G42沪宁沿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及南通市,遴选12家重点民营企业作为全省首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按照改革创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原则,赋予示范基地人才人事政策集成支持,积极探索、总结推广、由点及面,引领带动全省民营企业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支持政策


  1.建立政企双向贯通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将示范基地作为发文对象,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人员政策文件,文件直接抄送。制定涉企政策时,重点听取示范基地意见,专门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并指导实施。召开综合性及涉企专门会议时,邀请示范基地参加。各级人社部门安排服务专员,为示范基地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示范基地日常诉求通过服务专员直接反映。


  2.授权开展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授权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企业内部技术人才主系列高级职称,辅系列高级职称可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其他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允许示范基地在不低于省定标准基础上,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技术人才评价改革方向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职称评价标准,把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授权开展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将示范基地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支持其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允许示范基地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相关职业(工种)进行技能等级认定。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同类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示范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职业,及时指导其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立项。


  4.授权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允许示范基地探索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工作,对其技术技能人才取得的国际职业资格,经专家论证、业内评估,符合相应职称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资格职称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或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比照认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5.优先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示范基地纳入推荐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目录,支持其开发特色鲜明的培训项目,线上线下开展各类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示范基地以年度培训计划形式直接向省人社厅申请技能培训一次性备案。对示范基地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的,在其作出信用承诺后,属地人社部门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6.优先支持提供人才服务。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整体编制发布示范基地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在江苏人才信息港开辟示范基地人才信息发布窗口。不定期专项组织海内外人才招引活动,协助建立示范基地技术技能人才省内外直供基地。建立示范基地人才中介服务制度,组建品牌人力资源机构示范基地服务协作联盟。支持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基地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优先组织优秀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人才合作。


  7.优先支持列入人才计划(项目)。示范基地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技能大奖、企业首席技师等国家和省人才计划(项目),实行计划单列,不受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申报名额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基地申报建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实训基地等各类人才载体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应建尽建。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试验区、遴选建设首批示范基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细落实。


  2.强化责任落实。省人社厅建立示范基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政策配套,组建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配套解决示范基地人才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各示范基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狠抓推进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反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为后续政策完善及推广工作提供参考支持。


  3.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适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为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工作、创新区域人才合作提供有力样板。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典型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名单.docx


  2.全省首批“G42”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示范基地省人社厅服务专员名单.docx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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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苏人社发[2020]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资产[2020]2685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附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报表审计要求


  各企业(单位)在完成2020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随同决算报表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合法、合规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三、2020年度决算工作上报内容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0年度决算数据、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主管部门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主管部门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仅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仅企业提供)、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供)。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由一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编报说明。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市属企业集团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0年度决算数据、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编报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市属一级企业集团汇总提供)。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由集团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封面、合并(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合并)、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编报说明。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


  (三)各区财政局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0年度决算数据、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区财政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区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提供)、编报说明、审计备案表(由各区财政统一汇总后提供)。以上内容除审计备案表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0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编报说明。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四、2020年度决算工作要求


  1.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并于2021年3月26日前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


  2.北京市财政局将于2021年3月底对北京市2020年度企业决算报告工作组织集中验审。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3.《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是市财政局编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各单位要从对企业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全口径、全覆盖、分类、标准明确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扎实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4.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在决算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55591982、55591998、55591993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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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京财资产[2020]26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20]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陆续推出若干批次具体政策措施。现将《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第一批共计46项,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实施。


  一、扩大内需


  1.对年度创业投资实际募资额和实际投资额加总排名全省前3位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创业投资等方面支出。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1年一季度完成对2020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不少于1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第一季度省级安排1000万元;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对重点文旅项目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4.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5.对纳入2021年国家级步行街试点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2021年安排1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1-3名、4-6名、7-10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80%。2020年12月底前制定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7.2021年1月底前印发实施省重点项目名单。一季度,新开工省重点项目354个(其中省重大项目149个),完成投资3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2021年,实施位山、潘庄、小开河、韩墩等4处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葛店、胜利、东水源等10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省级财政补助1.3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产业转型升级


  9.2021年安排10亿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奖励,最高可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0.2021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1.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3.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1月出台综合评价办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每年按照升规纳统、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数量及增幅,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省级财政对评价结果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省级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予以重点投资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6.省级设立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2021年安排3亿元,按照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的基准价格,支持开展能耗指标收储交易,推动重大产能布局调整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7.2021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汽车产能调查。3月底前,出台汽车产能整合办法,对汽车产能实行减量整合、逐年退坡,2021—2022年,减量置换比例为10%。将产能利用率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列全省后5位的企业纳入特别关注,对符合“僵尸企业”标准的汽车整车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破产清算,注销企业和相应资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推进景区“管委会+公司(基金、行业协会、理事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选择6家国有5A级旅游景区率先启动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实施试点,其他旅游景区上半年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1.2021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620万亩(不含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任务166万亩。省级财政补助24.8亿元,并于一季度下达到位。(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2.2021年,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省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发展粮食种业及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三、科技创新


  2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4.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省级编制“周转池”,引进的省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新型研发机构2020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入列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6.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对当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投保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和创业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试点市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和个人年度总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300万元。坚持随保随补,投保后一个月内补贴到位。(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市)


  27.2021年上半年,安排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14亿元,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在“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领域,分批启动15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外贸外资


  2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金融支持


  29.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农担公司)


  3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1.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32.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探索“网商保”批量化担保业务,将临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棚改、农村路网等公益、半公益项目的融资模式。(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


  33.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建立金融人才经济社会贡献度评价机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不封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4.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民生保障


  35.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分区域对各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8000元、9000元和10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11000元和12000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6.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7.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8.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9.2021年,完成200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其中,一季度启动50所中小学校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2021年,完成200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1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一季度启动100所幼儿园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40.2021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改造提升5000公里(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6米),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7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1.启动省疾控中心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疾控中心以及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滕州市、邹城市、肥城市、单县疾控中心改革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2.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改造老旧小区57.8万户,2021年较2020年增加10.3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3.2021年,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44.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5.2021年,对1600个村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重点改善供水水质、改造村级老旧管网和配套计量设施,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2.4亿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46.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县级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上述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情况,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将持续跟踪督查。


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2020年12月底,我省前期落实“六保”“六稳”部分政策即将到期。综合考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项政策到期后仍继续实施。其中,9项为到期接续政策,3项为到期后提高标准继续实施的政策。


  一、到期接续类


  1.政策内容:实施民企接班人免费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政策内容:在职导游员参加职业晋级考试,对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7号)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政策内容: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对各市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实施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政策内容:对被评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政策内容:免收零售业和个体工商户商品条码检测费,其他大型企业商品条码检测费减免50%。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政策内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社会保险接续,提供就业服务。


  政策出处:《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政策内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上述政策。


  政策出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出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政策内容:从做好用地保障,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竣工手续、消防安全手续,减轻企业财税负担,解决材料丢失问题,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严格企业失信惩戒等8个方面采取措施,化解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出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标准提高类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提高到310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城乡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2021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


  在2020年12月底到期的政策中,任务目标已经完成、拟制定替代性政策、执行国家政策到期等不再延续的政策26项。


  1.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财政政策措施。


  2.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因疫情停业导致营业中断发生的营业损失、雇员工资支出给予保障,每家企业保费2000元,由省财政补贴保费的50%。


  3.对交通运输等六类困难行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落实好《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推荐选拔和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推荐工作,并配套相应激励政策。


  6.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7.2020年年底前,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


  8.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9.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1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12.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3.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


  14.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15.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将签约服务逐步扩大到全部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16.支持建设20所技工教育特色名校,省级补助800万元/所;建设100所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省级投入20万元/所。


  17.从2018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六有”标准(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和有持续运营能力),在全省建成益农信息社7万多家,实现行政村基本全覆盖。建设集公益、便民、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民群众享受优质信息服务不出村,并与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对接。


  18.到2020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省级财政按300元/户给予补贴。


  19.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


  20.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城乡社区养老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等资金补助政策。


  21.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3项政策。


  2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23.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我省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调剂用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等5项政策。


  24.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奖补政策。


  25.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6.推动省市县三级落实1.38亿元财政资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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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鲁政发[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据商务部统计,2016—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合计达6344亿美元。截至2019年末,共在1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4万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和并购形成了大量境外资产。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其中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0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所投境外机构资产规模18.1万亿元。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境外资产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因风险管理和内控缺失的问题愈发引起关注,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已成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关注的风险点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把握国有境外资产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实务关注要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国有境外资产检查的制度背景


  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构建境外资产监管体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事会是国资委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以监事会相关办事处为主,采取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派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工作。


  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2020年9月,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完善审计方式方法,配备具备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法律的复合型审计人员,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可以预见,随着上述实施意见的推进,对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检查将全覆盖、常态化趋势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服务范围将进一步拓展。


  二、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重要业务领域及检查要点提示


  国有境外资产检查,首先要总体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地域分布情况;了解境外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企业业务的合规性;了解被检查单位境外资产总体管控情况,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是否结合自身整体发展战略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境外资产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监管漏洞,相关管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有关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主要方面的程序可以考虑如下:


  (一)境外资产总体控制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管控制度,对照相关境外投资规范,检查企业境外管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失。


  2.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明细表,通过与审计报告、会计核算帐套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3.审核境外投资明细表中的项目是否与被检查单位的主业相关,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4.运用访谈程序,通过对企业境外投资主管领导、不同部门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运作过程、项目背景、投资效果等信息。


  5.对照访谈了解到的信息、管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程序。重点关注投资决策过程、资金筹措及运用过程、招投标过程、预算控制过程、境外人员管理等。


  6.对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的总体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亏损企业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企业,了解企业对重大无效、低效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检查企业是否履行职责采取应对方案避免或者减少亏损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7.对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投资环境进行了解,结合企业提供的风险评估资料,了解相关境外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可能对项目未来运营造成的影响,检查企业是否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境外资产管控总体情况进行有效追踪、分析、监测和管理。


  (二)境外投资并购检查


  1.获取被检查单位境外投资并购项目的决策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会议纪要及记录、申报文件、内外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关注是否存在未批先投、未评先投等情况,是否存在属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是否报国资委审核。


  2.对照会议纪要、记录,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相同或相似条款的描述是否一致。


  3.检查内部决策过程中对项目风险的讨论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或制订应对措施。


  4.检查项目涉及的风险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提出的项目问题、潜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应对。关注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主要假设条件是否符合当时的一般市场预期,主要参数来源是否准确合理。同时关注报告中是否存在限制使用条件或免责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构成了对报告可靠性的影响。关注对中介服务实际工作量的支撑文件。


  5.审查并购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表决权的约定,董事席位分配、任命和决策权限是否能够合理保证企业的利益;审查并购协议中是否约定了额外的股东义务,如是否约定股东向境外项目提供股东贷款以及贷款义务是否对等,相关成本是否在确定收购对价时予以考虑。


  6.获取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检查股东和董事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两类会议是否按章程约定正常召开、表决情况、决议的执行情况等。


  7.检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资金来源是否与投资方案、批准文件一致,取得的资金是否及时投入项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8.检查项目运作中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境外当地法律要求,是否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分析诉讼形成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9.检查企业是否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并购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评价专项报告;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批准文件中关于投资效益的描述,对比分析项目效益效果,对于存在重大差异的项目,分析是否存在产量、单价、折现率、汇率、税率、资本性投入、操作成本、损耗率、运营期限等显著的参数差异,揭示差异原因。


  10.检查企业对收回境外投资的管理,是否存在利润长期留存境外。对于尚未汇回国内的利润,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变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风险。


  (三)境外工程承包及劳务检查程序


  1.工程承包管理


  (1)获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包转包情况、合同台账及具体合同、承包项目批准材料等。


  (2)现场检查承包项目的管理过程,与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访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停工、成本计量方式、工作流程、劳务用工人数等。


  (3)检查承包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环节是否符合相关管控制度规定,程序是否合规。


  (4)检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款的制订依据是否合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不利于被检查单位的显失公允的条款。


  (5)检查工程分包、转包情况,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分包、转包企业资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违规进行分包转包的情况。


  (6)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是否涉及法律诉讼。


  (7)检查工程监理等类似职能机构或部门的设定情况,检查其工作成果资料是否与项目实际运转情况相吻合。


  (8)检查境外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是否设立内、外两套会计账簿,了解设立两套账簿的原因,检查两套账簿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异,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工程预算及结算


  (1)检查境外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与概预算相比是否有超概算现象,如有需查明原因。


  (2)检查境外项目结算情况,与业主结算是否及时,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变更洽商是否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价格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分包结算是否及时、结算方式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抽查分包价格与总包价格进行对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4)关注境外项目佣金支付情况,佣金比例是否恰当。


  (5)检查合同结算环节是否具有相关的验收单据,是否记载了明确的工作量。


  (6)检查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亏损形成的原因。


  (7)对于建设期限长的合同,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汇率、劳工、社会政治、利率、税收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是否对合同盈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8)访谈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了解相关合同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与企业的财务顾问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未决的税务纠纷。分析这些诉讼和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3.工程劳务管理


  (1)分析劳务用工与耗用材料、动力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判断劳务量的记载是否合理。


  (2)现场检查劳务用工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实际劳务用工人数等情况。


  (3)检查境外劳务用工的模式,了解相关境外监督政策,获取企业劳务用工人员花名册,与工资结算单据、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现场访谈了解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劳务用工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形。


  (4)检查境外劳务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非法雇工,是否存在重大用工纠纷风险,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


  (5)检查境外用工涉及的劳务公司选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介公司的资质证明,分析中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能力。


  (6)检查境外用工结算方式是否合规,资金流动与结算单据、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四)境外采购及招投标检查


  1.获取境外重大采购及招投标项目明细和合同台账,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测试采购招标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查看采购方式(比选、竞价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是否符cc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是否按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


  2.检查采购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资金缺口,分析招标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


  3.检查项目单位重大采购与招投标的组织管理情况,关注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制约情况。检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评委选择、监督程序、开标过程记录、定标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署等主要环节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逐项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采取挂靠其他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情况。


  5.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确保项目单位选择的供应商及中标单位为最优单位。关注推荐候选人综合得分及价格的情况,分析原因是否合理。


  6.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进行对比,防止出现为中标而有意报低价格,然后以各种理由进行洽商和变更,从而增加货物或标的价格的现象。审阅所抽取样本的合同,检查供应商及投标单位的最终中标价格,与合同价格是否一致;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投标书是否一致;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投标书一致。


  7.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或招标内容,防止出现假招标的情况。


  8.检查投标程序与结果,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随意变更中标单位的情况。


  9.检查采购审批人和投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落实是否存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采购和招投标进行审批或进入评标委员会。


  10.与参与采购及招标人员进行访谈,关注是否有反映招投标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对反映的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并落实其真实性。


  11.检查中标人相关资质,检查实际供应商与中标者是否一致,现场检查并核对付款记录。


  12.将同一供应商在招标标准附近成交的采购项目汇总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高价采购,利益输送行为。对比资产台账、招标台账、现场观察以及询问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将成套设备分拆采购情况。


  13.分析中标价格的合理性,对偏差较大的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高价围标,关注未中标供应商资质、背景、报价依据及评标过程,汇总分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标人情况。


  (五)境外融资检查


  1.获取并检查企业境外融资管控制度是否完整,是否针对境外融资特点、特殊风险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2.检查企业境外融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制度规范,决策过程是否合规。


  3.检查企业境外融资方案是否设计得当,对境外融资的必要性、经济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对融资风险是否充分识别并设计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还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恰当的安排。


  4.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流水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是否及时、完整进行了恰当的会计核算。


  5.检查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资金用途规定,是否及时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内保外贷,和境内关联主体之间核算担保事项。


  6.对比分析境内外融资成本,考虑政策、时间等特殊因素影响,综合分析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经济合理。


  7.结合境外项目现状,分析境外融资行为是否面临汇率、还款等方面的压力,资金成本是否得到了恰当的控制,是否符合预期。


  8.检查融资担保的情况,对子企业进行担保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如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相应股东是否按股比对等承担担保责任,是否为其他股东的违规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


  (六)境外资金管控检查


  1.获取项目单位内控手册、风险控制文档、流程图、审批权限清单和岗位职责描述文件等,检查与资金相关的控制活动及流程,明确资金业务相应的审批权限及责任部门,确认被检查单位资金管控设计是否合理。


  2.获取集团总部、境外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列表和其风险管理文件,审核金融衍生业务是否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是否存在投机目的的金融投资。


  3.与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资金管控措施、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投资进度等事项。


  4.对项目单位资金管控流程实施穿行测试,检查资金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境外企业现金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持有大额现金及坐支现金的情况。


  5.检查项目单位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获取境外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检查是否按照制度的要求编制、调整预算,是否进行相应的审批;获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料,检查是否按预算进行资金收付,预算外资金收付是否经过审批;查看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是否与预算相吻合;检查境外项目资金结余情况,查看资金结余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效占用资金的情况。


  6.检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资金监管账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对照资金流水、银行单据,检查资金收支是否与账面记载一致,是否存在“两张皮”的情形。


  8.检查项目单位银行开户清单、对账单,必要时实施函证程序,检查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账外户的情形。


  9.检查项目单位现金的使用情况,针对大额现金交易,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检查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10.关注企业是否采取措施对境外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管理,是否明确境外项目存量资金限额,从而在集团范围内做到资金的有效利用。


  11.结合对离岸公司的检查,检查资金在离岸公司、投资性主体中的沉淀情况,审查其资金沉淀的情况是否合理,结余资金是否有计划汇回,是否进行管理。


  三、国有境外资产检查一般常见问题和风险提示


  (一)出国费用管理不到位


  1.境外会议费支出超预算;


  2.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超标;


  3.部分费用支出较高且依据不足;


  4.出国人数过多和个别人员境外停留时间超核准天数;


  5.出国费用管理制度与财政部文件规定存在差异。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1.未对日常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未建立系统性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合规


  1.收入确认不准确;


  2.存货管理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


  3.纳入技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如车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4.部分境外工作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5.海外投资保险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


  6.个别项目支出未在预算范围内;


  7.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四)市场研判失误


  1.溢价收购项目持续亏损,股权面临减值损失;


  2.项目位于不稳定地区,项目进展缓慢或处于停滞状态;


  3.投资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4.对上游供应风险估计不足,如燃煤电厂面临供应受限;


  5.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


  (五)未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和管理职能


  1.治理层和高级管理层未派驻中方管理人员,也未委派一般常驻人员;


  2.股东理念存在差异,部分管理层意图难以落实;


  3.缺乏统一的部门或公司对集团内海外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4.受到股东协议限制,位于控股公司却未能行使管理职能。


  (六)外部工程审批程序不合规


  1.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相关部门批复时间;


  2.未经集团公司批复即开始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程序不规范。


  (七)资金管理不到位


  1.已经支付预付款,但在合同约定时间仍未开工;


  2.款项支付进度与合同规定不符;


  3.备用金借用金额过大,部分备用金存在使用与申请时用途不一致及归还不及时等现象。


  (八)项目管理不规范


  1.招标后大幅变更工程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资格承接工程项目;


  3.项目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且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


  (九)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1.中标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不一致;


  2.合同付款比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3.部分合同无签订日期;


  4.存在先提供劳务后签署合同的情况。


  (十)安全形势和政策的风险


  1.因安全局势紧张导致项目存在财产安全等风险;


  2.境外有效证件数量不足,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3.项目所在国恐怖活动较多,遭遇暴力袭击不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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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共享咨询的提示

近年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ial Shared Service Center,简称FSSC)作为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许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应用与推广。共享中心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目的在于通过一种集中有效的运作模式,解决大型集团公司财务职能建设中的重复投入和效率低下的弊端。作为非鉴证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正积极开拓,注册会计师参与的财务共享咨询项目也在逐年增加。财务共享咨询主要是针对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时,由咨询人员提供针对性的财务共享顶层规划、财务共享中心组织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营模式设计、财务共享系统规划等服务。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咨询工作时,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财务知识外,还要有更广阔的企业管理视野及信息化规划能力,需要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予以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的开展财务共享咨询服务,恰当处理有关问题,针对财务共享咨询服务的相关工作内容及方案等进行系统整理并结合实务工作的开展,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一)财务共享的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是将集团内各子、分公司的某些事务性的功能,如账务处理、工资福利处理、人员费用报销、资产折旧处理等,集中到财务核算中心处理,是企业集中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上的最新应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依托信息技术,将不同主体、不同地点、具有共性的标准化财务事项归纳到一起,进行有效的整合和标准化处理,实现流程标准化、财务标准化。通过规范财务记录和报告,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还可以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务转型和业财一体化,为战略和业务提供决策支持,发挥管理会计的决策服务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营商环境的深刻变化,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新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发展带来更多挑战,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提出更高专业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


  注册会计师可以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包括与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相关的企业管理变革、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流程改造、财务制度梳理、信息系统建设、人员招聘和培训、办公地点选择、运营体系建设等服务内容。


  二、财务共享服务建设目标


  从传统财务管理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职能:一是业务支持类,例如通过预算、成本核算、合同利润计算等方式,财务人员参与业务谈判等;二是专业财务类,例如投资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三是交易处理类,例如费用、报销、应付、应收、资产、总账、报表等各类交易处理。财务共享中心则通过更好的划分职能,将原来标准化且重复性高的工作内容拆细并按照流程集中核算,以便财务人员能够有更多精力、时间去处理价值更高的事宜,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支持。财务共享中心通过规范和定义每个财务核算工序的操作步骤与要求,让共享中心人员能够标准化的操作财务事项。因此,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财务共享中心的功用体现在总体运作成本降低、财务标准化水平高、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提高、支持企业发展战略、向外界提供商业化服务等方面,从而实现以更低成本和更高效率提供更好的财务服务核心价值。


  企业通过“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建设和实现的财务共享服务,目标是建立健全统一的核算中心、结算中心和数据中心。具体来说,就是将日常经济事项中的业务核算、应收应付、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程序化的财务处理和出具标准化的财务报告等,重复性较强、易于制定执行标准和规范的工作从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中抽离出来,统一在功能完善、相对独立的区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中进行,从而实现财务会计核算职能与管理职能的适当分离,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促进财务职能从事后记录及核算到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和业务决策制定的转变。


  三、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原则


  在财务共享服务的建设中,需本着以下四大基本原则:一是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即将具体实施计划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起来,不能脱离企业的大环境单纯构建。二是稳中求变原则,在整体稳定的情况下寻求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成本领先、提升效率原则,要时刻保持成本观念,做好成本控制,并通过规模化和专业化分工,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四是坚持新技术推动原则,利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智能化技术推动和改进财务核算流程、控制和信息。


  四、财务共享服务建设内容


  财务共享服务建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共享服务的顶层设计。财务共享服务顶层设计要从财务共享中心目标定位、职能定位、模式定位、建设实施路径四个方面进行规划设计。


  (二)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设计。方案主要包括财务共享流程方案、财务共享组织与人力方案、财务共享运行管理方案、财务共享信息系统方案、财务共享长期规划方案。


  (三)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与实施。通过实施信息化工具实现财务共享中心建设方案。


  五、提供财务共享咨询的服务内容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根据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目的,可以在以下方面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一)财务共享需求评估


  对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需求进行评估是帮助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起点,此过程是获取企业进行财务共享建设的详细信息。


  需求评估要做到既要突出重点又能覆盖全面,评估对象要覆盖包括高管层、财务管理层、财务操作层、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内的各层人员,以了解各层级对财务共享建设的需求及关注点,并对财务共享建设路程进行相应的测试检验,记录与整理后形成调研报告,为下一步的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


  (二)财务共享战略定位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分为分散式财务作业、集中式财务服务、财务共享服务、多职能共享服务和全球商务服务五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业财务共享建设阶段,确定财务共享服务模式。


  1.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


  财务共享服务的战略目标可分为三类:成本降低风险可控和促进财务转型。在成本降低的战略目标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从而稳固、加强企业的财务职能;风险可控目标看重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而实现对财务强有力的管控;促进财务转型目标则希望通过实现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促进财务人员发展,改革财务流程以全面提升财务部门能力,为企业战略发展做出决策支持。


  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组织结构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中心和多中心。注册会计师应在考虑企业规模、业务板块差异化程度、分子公司地域分布、管理难度等多种情况的基础上提供财务共享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方案。


  3.财务共享中心职能定位


  随着财务工作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集中走向共享,再到市场化的财务外包公司,共享中心的战略职能定位也在不断地变化,总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独立运营责任主体和成为盈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战略目标,协助企业恰当决定共享中心职能。


  财务共享中心是一种新的财务管理组织,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人员分工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财务组织或者职能部门,合理的组织定位是组织架构设计和运行的出发点,对规范财务核算、加强风险管理,推动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提高组织效率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结合专业经验和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阶段,向企业提出适当的共享中心定位建议。


  实施财务共享以后,为了提高基础核算工作的效率,加强财务管理的工作,企业总部财务、分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会相应切分财务职能,相互协作,分工协同,共同支持企业战略决策,促进企业发展。注册会计师应当给出共享模式下三部分财务的职责分工界面和协同工作内容说明。


  (三)财务共享方案设计


  财务共享方案设计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后期实施财务共享信息系统的基础。财务共享方案设计包括以下几部分:


  1.财务组织与岗位设计


  结合公司战略和财务战略,财务组织应基于企业对财务共享中心的定位进行设计。通常来说,业内推行的标准是将财务职能区分为三类:战略财务、业务财务和共享财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财务共享咨询时,应考虑财务职能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的变革、企业业务特征、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共享财务的职责设计


  共享财务的职责不是简单的财务集中核算,也不是简单的财务信息系统的实施和运行,而是一种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变革。注册会计师提供共享财务职责设计的咨询时,应按照规模化、集中化、自动化、标准化的原则,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和业务特点,拆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数据与信息传递、财务报表与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各方面业务,按照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的财务职责,协助企业设计合理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职责。


  3.共享财务的流程设计


  遵循“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的原则,界定企业纳入共享财务的流程,例如: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总账与报表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二级、三级流程,并对应到共享财务岗位,设计业务、核算、权责、表单、科目的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推动财务共享流程在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各级独立主体内部的有机整合。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业务财务的一体化、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监管要求等对财务共享流程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共享财务流程设计咨询时,主要分五步骤展开:调研访谈、现状分析诊断、前提确认、流程梳理文档编写与评审、专家团队终审。


  4.共享财务的运营模式设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是针对共享服务中心这一新组织形式搭建的运营管理体系。通过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各个维度的管理建设,使共享服务中心具备了独立、稳定、不断优化发展的能力。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的建立过程也是共享服务中心丰富自身管理工具和管理手段的过程,能够使其管理手段更为多元化,使得共享服务中心的管理更加有序规范,从而带来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的提升。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未来将对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绩效管理、人员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管理、员工信用管理、迁移管理等这九方面进行持续优化,发现、总结和解决问题,不断地改进和提高,通过全方位持续的管理建设,来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长期、稳定、高效运营,成为一个健康发展的组织。


  财务共享服务运营模式需要落实绩效保障,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按照平衡记分卡原则设计绩效考核指标:


  (1)财务层面,包括费用预算管理率、雇员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每笔交易成本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成本的百分比、未支付的现金、冲销的坏账数量等等。


  (2)内部流程层面,包括交易数量、会计核算处理效率、内部流程执行力与合规性、会计信息质量、每个员工的交易数量、应收账款天数和付款期限、周期改进等。


  (3)学习与成长层面,包括培训目标完成率、对新业务响应及时性与质量、创新观点数量、创新观点实施比例、共享服务职员流失率。


  (4)客户满意度层面,包括客户有效投诉数量、客户投诉处理率、差错率、服务水平协议达成度。


  (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设计


  信息系统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重要的支撑,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搭建企业统一的财务共享信息系统平台,将使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与各分支机构协同工作,并且能够大幅提高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处理效率和信息洞察力。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核心信息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报账系统、电子影像系统、电子档案系统、共享运营系统等,这些系统紧紧围绕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标准化处理”和“流水线操作”的两大核心思想进行规划和设计,为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运营提供高效的信息化工具支持。


  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时,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财务共享服务项目为基点,以行业最佳实践的财务共享服务统一信息平台模型为标杆,对实施财务共享服务所涉及的关键信息系统的现状、功能及系统平台完备性进行诊断和对标分析,为财务共享信息系统规划提供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业务流程方案,对需新上线的财务共享相关系统进行功能梳理;对已经在用的财务相关系统进行对标分析,整理系统功能改造点,以满足后续系统的开发需求。


  (五)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转型


  财务共享服务是企业管理的一次变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财务组织及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复核型财务人才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财务人员必须完成自身的转型与再造,才能更好的帮助企业经营,支持战略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情况,协助企业重塑财务人员知识结构,搭建财务共享模式下财务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共享咨询中,应加强与高层、中层以及基层员工的沟通,并充分利用自己财务专业知识,结合企业现状及发展规划,以独立视角及整体化思维为企业财务共享建设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建议;同时考虑使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财务共享方案;通过财务共享咨询为企业财务管理转型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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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1号 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事项

上市公司重组是资本市场的常见业务,是上市公司针对公司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开展的并购行为。通过重组,上市公司可以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优化产业链,强化公司竞争力,推进企业创新。视重组形式的复杂性不同,上市公司相关的重组涉及到财务、税务及评估等多方面复杂问题,对财务报表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公众利益,是市场及监管层的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上市公司重组业务时,对因重组导致的财务报表相关重大事项需予以重点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理解上市公司重组相关的事项,针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形式、法律依据以及需要关注的财务、税务及评估事项,北京注协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上市公司重组形式及法律依据


  (一)重组形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常见形式,按照交易目的可以归纳为借壳上市、集团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三类;按照交易模式分类,可以分为现金收购、重大资产出售、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是以上某两种或几种方式的结合。


  (二)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重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问答及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自律性规则等。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自律规则包括交易所、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其中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对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原则、标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的财务事项


  注册会计师一般会参与到上市公司重组交易整个过程,对于与财务相关的事项需关注以下方面:


  (一)资产的权属、质量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对目标企业重组资产权属的判断,将对重组的会计处理及重组后的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需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如土地、房产、商标、专利、采矿权等;标的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限制,如抵押、质押等;标的资产的完整性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等。


  2. 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的详细信息是否补充披露。如不能按期或按原办理计划办妥权证的情况,上市公司及目标企业是否明确相关的解决方式以及责任分摊等问题。


  3.标的资产存在权利瑕疵的期间内,对其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等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4.若标的资产被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且对应债务金额相对于目标企业资产金额较为重大的,是否已充分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抵押、质押或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上市公司拟重组的资产涉及完整经营实体的,需关注相关资产是否将整体注入(或置出)上市公司;


  6.除实物资产外,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上市公司是否详细披露权属变动的具体安排和风险,如未包括,是否需要向关联方或第三方支付(或收取)资产使用费,具体包括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关注该类资产的协议,判断该类使用他人的资产的存在及未来剩余使用期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7.对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需关注:当上市公司重组的资产为股权时,是否存在目标企业持有的银行借款合同条款约定重大股权变动需要取得银行同意;当上市公司重组资产为经营性资产时,债权转移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是否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等;债项是否存在大额到期未偿还情形,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及违约责任等。


  对于前述资产存在权利限制或瑕疵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需与独立财务顾问、重组评估师、律师等各方沟通专业意见,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和会计处理的影响,是否需要补充披露等。此外,除上述资产的权属问题,注册会计师需关注标的资产其他质量问题,如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合理计提资产折旧或摊销、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如存在是否需要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和进一步重组进行调整,并考虑该类事项是否已经得到解决并作充分的披露。


  (二)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重组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提升上市公司的收益能力和公司价值,如果并购进来的为非优质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佳,既不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也会损害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重组时,可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盈利预测。盈利预测不仅仅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和对价,还影响重组后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及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1.盈利预测报告是否合理


  注册会计师需要与目标企业和进行盈利预测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盈利预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询问并获取如下有关盈利预测报告的信息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测利润中非经常性损益的比例;对未来期间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方法是否恰当、预测数据是否有据合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历史数据是否一致 ;盈利预测报告中未来年度的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差异相关解释是否充分、合理。盈利预测报告中未来年度的预测数据与行业水平(包括增长率和毛利率)相比是否恰当,如存在较大差异,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在盈利预测时,还需要考虑做为预测基础所依据历史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预测使用的历史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数据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对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与目标企业和进行盈利预测的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依据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判断其是否可以依赖,是否可以作为盈利预测的基础数据,以及对盈利预测准确性和合理性的影响等。


  2.持续盈利能力


  注册会计师在核查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时,需与编制盈利预测的机构及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空间、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客户及供应商的分散度和依赖度等。必要时,需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沟通是否需要补充额外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要对目标企业实施履行一定的财务核查程序,包括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或者控股股东的资金支持、是否存在重大资金风险、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及其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否存在重大舞弊风险以及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完善等。


  (三)同业竞争及解决


  对于重组双方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方面:


  1.重组的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的承诺和安排。


  2.是否及时充分地披露了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处理计划。


  3.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4.相关各方为消除已存在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5.是否已详细披露重组交易的双方,以及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或重大关联方,历史期间相关方的交易金额和关联关系的变动;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业务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进行说明和判断等,并关注对财务报告及持续经营问题的考虑与披露。


  (四)关联交易


  注册会计师需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双方或多方是否属于关联方进行判断,如为关联方,应对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对于关联交易的充足披露需关注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如是否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重大偏差,存在较大偏差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


  2.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款项余额占比及其未来回款计划等分析,关注是否可能出现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关联方被违规占用等问题,以及该等问题能否在最终重组方案实施前彻底规范并解决,同时关注该等问题是否已充分披露。


  3.关联方之间的重组是否增加上市公司的风险,如财务风险、资金风险或经营风险等。对于重组导致的不可避免的持续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在此基础上,对持续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测并披露,未来每年如何采取恰当措施监控并披露持续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经营或少数股东的利益等。


  (五)构成控制权变化重组的关注


  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到控制权变化时,注册会计师需关注管理层对交易是否构成业务以及控制权的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以及合并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收购价格分摊。构成业务要关注资产的组合是否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的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和费用,而控制权的判断相对较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是否实现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等。


  3.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和判断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4.对事实控制认定及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理性等,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审慎判断并妥善处理。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以及合并取得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收购价格分摊等。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此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构成或有对价的处理(参见后述(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或有对价)。收购价格分摊,是指将并购中发生的对价分摊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有形及无形资产)及或有债务中的过程。收购方在收购日应当对收购价格进行分摊,确认所取得的被收购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收购价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收购价格分摊要关注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比如针对不同资产类型的多期超额收益法、节省法、重置成本法的选择,同时考虑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等。


  (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或有对价


  交易的对价包括公允对价,以及重组协议中所约定的或有对价。影响对价是否公允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是否恰当可靠,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其他特别资产评估的考虑(参见后述“四、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评估事项” )。


  或有对价的约定在重组协议中很常见,一般指重组各方根据未来一项或者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支付额外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注册会计师需关注重组协议中关于或有对价的相关条款,考虑其合同实质,以此做出审慎的判断。对于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外,还要考虑或有对价是否构成对被收购方管理层的股份支付。


  购买日后12个月以内出现对购买日已经存在情况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确认并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后续计量中,不仅要考虑当期目标公司实际利润和承诺利润的差异,还需要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其他方连带担保责任,货币时间价值,支付或返还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剩余有业绩承诺期利润的风险等因素。


  (七)信息披露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上市公司重组的业绩承诺方案是否存在或构成舞弊动机和压力的风险因素,关注管理层在会计估计等风险领域是否存在偏差或通过非合规操作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需核查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披露是否满足监管机构、投资人及其他利益关系方的要求,如一些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数量及定价、发行股份锁定期、期间损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业绩补偿条款(以及业绩激励)等。同时,对一些特定事项,如对于形成商誉时的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承诺的,应当充分披露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后续至少每年末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积极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合理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等。


  (八)其他需关注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关注的财务报表的其他事项:


  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如会计基础薄弱、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盈余、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导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等。


  营业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配比;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持续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较大差异,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主营业务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业务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说明等。


  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是否具有影响正常交易的不确定性因素;会计政策是否与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等。


  三、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税务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重组相关的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重组相关事项:


  1.业务重组


  重组业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协调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资产重组以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的改制重组等相关优惠政策。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一般税务处理中,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重组所得缴纳所得税。企业需留存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如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一般情况,企业公允价值显著高于投资成本,重组过程可能面临较高税负。因此,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关注的重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12个月和规定比例的限制,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以下简称“静默期”);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85%;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实操中,重组过程涉及跨境交易能否满足特殊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要求的12个月静默期对上市进程的影响,如涉及资产和负债同时交易的情形50%、85%的比例如何计算,以及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能否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对待,均是需要谨慎判断和处理的问题。


  此外,实操中,个别自然人股东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如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转让价格或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2.搭建与拆除红筹架构


  以往,许多国内企业通过对资金规模等的综合考虑,选择境外上市。为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通常采用原股东在境外搭建红筹架构再收购或协议控制境内运营主体的方式进行架构外翻。近年来,随着境内资本市场改革加速,制度不断完善,规则更加包容,又吸引了大量企业原本选择境外上市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红筹架构的搭建拆除过程以及历史上其他重组的具体情况,重组时相关主体境内外税务合规情况,已成为目前监管机构在审核中关注的重点。


  实操中,由于协议控制架构在境内缺乏法律和税务的相关规定,要重点关注分红或退出的税务处理存在的一定不确定性。境外上市企业重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在拆除红筹架构时,应当重点关注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股东取得上市主体股权时的价格、税负和税基、境内外业务重组、股东回购的税务成本和风险等。


  一般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的对价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税务机关在评估对价是否公允时参考的依据一般有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权评估价值和资本市场估值等。在拆红筹过程中,如发生老股东退出、新股东加入等股权交易,相关价格也会影响对该次交易定价的认定。因此,企业需根据其自身经营及财务情况确定转让价,从商业角度考虑相关交易顺序时兼顾税务逻辑,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允价值的判定依据和可行性。在拆除红筹架构时,需要考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下间接转让的税务处理,在国内履行申报义务。在拆红筹将境外股权激励重组落回国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股权回购的情形,还需关注员工在此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3.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现行税收法规针对对赌协议尚未有明确规定。若发生股权回购的情形,回购交易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次新的股权转让交易,而非前次交易的抵销。若支付的利润补偿为现金,此部分现金补偿是属于对原交易价格的调整可申请退税,还是属于一笔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暂无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如存在对赌协议安排,需就其纳税处理包括交易性质是否涉税、不同税种下的计税价格及成本确认、缴税时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因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交易及经营风险。


  4.股权激励


  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分为权益类和现金类工具。常见的权益类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员工购股计划、股票或股权的赠与;常见的现金类工具包括股票或股权增值权、虚拟股票或股权以及递延薪酬计划。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对于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操中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时,税务机关可能强调激励对象应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股票,与目前常见的通过合伙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模式存在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境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合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存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可行性。然而,对于以保留海外架构重组回归境内A股的情形,由于目前各地对以境外主体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需就个案进行分析确认。


  此外,对于以上市主体股票向集团内关联公司员工发放股权激励,确定税务处理方法时应考虑: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在会计上确认费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产生的费用由其任职公司实际负担;在行权或解禁时,及时为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重组需关注评估事项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涉及到股权变更时,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及批复,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而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定价不仅是重组中影响当事人利益分配的核心要素,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以下方面:


  1.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或依据是否合理


  近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例显示,常见的评估方法组合为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以及收益法和市场法组合。当评估方法组合在包含收益法时,通常会采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但在实际中需根据评估标的的自身状况,例如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历史期间是否有稳定的收益、未来的收益是否可合理预测、可获取的评估资料是否充分等,分析拟采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并关注是否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详细的披露。如遇到评估标的历史期间持续亏损(持续经营假设存在不确定性)或无法获取评估标的的未来财务预测信息等情况时,需谨慎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并关注是否在报告中披露收益法不适用的考虑因素。


  在对同一评估标的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需关注是否对不同评估方法下得到的评估结论进行充分分析,特别是不同方法下的结论存在较大差异时,需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根据相关差异对不同评估方法下的结论进行复核,必要的时候应调整相关评估结果。例如,当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大于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论时,应分析是否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未考虑可能存在的账外无形资产;反之,则说明资产基础法中的相关资产价值可能未充分考虑经济性贬值等情况。最后还需关注评估结论是否充分披露其评估结论的确定依据。例如在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组合时,若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的结论作为其最终评估结论,此时,需关注报告中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明未采用收益法结论的原因。


  2.需结合评估标的情况合理关注评估相关参数


  (1)收益法


  加强财务盈利预测合理性的分析。近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显示,证监会在对“有条件通过”的案例进行意见回复时,主要关注评估标的未来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预期业绩的可实现性。在获取评估标的管理层提供的盈利预测后,需充分结合以下因素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


  ①历史经营状况。当评估标的管理层提供的盈利预测与其历史期间的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对相关差异进行合理分析,并通过分析其业务模式及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判断其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增长的可持续性;


  ②政策要求及行业生命周期。可结合行业政策、竞争对手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集团产业布局、行业生命周期、上下游供求关系、行业整体毛利率及息税前利润率指标等方面论证其盈利预测的合理性;


  ③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需关注盈利预测中的财务数据与业务逻辑是否吻合。例如财务预测中的销量数据应匹配评估标的的设计产能利用情况,优惠所得税率的采用应符合评估标的享用的税收优惠情况,并分析评估标的可持续享有相关优惠的可能性等;


  ④其他因素。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中,还需关注借款在预测期间是否存续以及筹资成本对评估标的净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当评估标的存在业绩承诺或业绩奖励时,需关注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并在相应的评估参数(如折现率)中反映其影响。特别是今年以来,企业的经营业绩普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产生较大波动,应关注评估标的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谨慎分析并充分披露。


  折现率的选用需与财务盈利预测的情况相匹配。折现率中的相关参数在选用时,应充分披露其选择方式及逻辑,并确保相关参数与评估标的财务盈利预测相匹配。例如无风险利率在选择时,应与评估标的的收益期间保持一致;确定可比公司时,应充分考虑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杠杆结构等因素;名义折现率应对应名义现金流,若财务预测现金流为不含通货膨胀的实际现金流匹配名义折现率,则可能造成价值的低估。


  关注其他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否按照评估标的自身状况合理确定。预测期间的确定应结合评估标的自身经营特点、业务开展阶段以及产业生命周期等共同分析判断,并选择与评估标的自身状况相吻合的合理预测期间。应结合评估标的自身情况,在得到的企业价值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披露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溢余资产(或负债)的确定原则以及对财务报表的调整内容。明确可能存在的缺乏流动性折扣及控制权溢价等股权价值的影响,并充分披露。


  (2)市场法


  应用市场法时,需关注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标的的可比性。对于可比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应充分了解并排除特殊交易条件的影响。同时应注意所选取的价值比率应符合评估标的自身状况及行业特点,并确保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另外,应充分考虑评估标的与可比公司或可比案例之间在流动性及控制权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针对该差异做出相应的调整。


  (3)资产基础法


  在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需关注评估标的的经营模式及风险等因素,充分识别并分析评估标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表外资产、负债。特别需要注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目标企业由于未决诉讼事项、未足额缴税、拖欠社保公积金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可能产生的或有负债,此时,需与委托方聘请的其他中介团队进行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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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市监发[2020]157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12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撤销决定并对社会公示


  (一)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在设立登记中存在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1.被冒用人身份仅涉及公司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妥善解决个人身份被冒用的原则,登记机关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单独撤销虚假的登记(备案)事项;


  2.登记机关认为应撤销设立登记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规定》执行,经审慎研究后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决定后,按照以下分工做好信息调整及公示工作:


  1.部分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被冒用人增加“已撤销”标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2.撤销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在登记业务系统标注“撤销”状态,并通过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其他登记信息不再对社会公示。


  (三)市场一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冒名登记撤销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疑难问题;推送办理撤销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注册处负责指导做好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调整,协助解除被冒用人的相关任职限制。信用处负责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相关功能升级改造,按照总局要求落实公示工作,确保准确对外公示撤销登记(备案)信息。信息中心负责为数据推送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二、加强登管衔接


  (一)在受理冒名登记后、作出是否撤销决定前,承办部门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此期间公司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发现涉事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89号)相关要求开展监管。


  (三)被冒用人已通过实名验证并进行业务确认的,原则上不予撤销登记(备案);被冒用人对实名验证和业务确认持有疑义的,登记机关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登记(备案);发现登记(备案)时提交伪造、变造的证件、印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承办部门可以调取实名验证、业务确认、在线签字等相关电子档案和数据资料作为证据,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取证要求予以协助配合。


  三、做好撤销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一)撤销冒名登记属于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后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对于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且可以取得联系的公司,承办部门应责令公司限期重新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逾期未办理的,可将情况转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撤销登记(备案)后,利害关系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备案)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撤销原撤销决定,恢复原登记(备案)状态并对社会公示。


  四、其他事项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有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遇到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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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18号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另外,本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


  二、《通知》主要变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三、《通知》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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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沪财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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