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原有的制度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纳税人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分月的月报,报送报表数量较多,办税负担较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聚焦解决纳税人办税痛点难点问题,结合安徽省税务系统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实践,需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二、《公告》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改为季报,纳税人只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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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深府规[2019]7号)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落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赁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支持产业园区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二)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与建设模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竞自持租赁住房年限”等出让方式。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


  (三)推进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村集体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过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提供租赁住房。开展已建成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赁住房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范围以及改建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监管措施等,指导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允许具有不少于两个可开启外门窗的起居室(厅)按照规定改造成符合标准的一个房间出租使用,制定具体改造指引,明确改造条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等内容。


  二、加大住房租赁支持力度


  (四)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税申报,并将房屋权属、经备案或完成信息申报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国家对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租赁支持力度。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实行差异化提取政策,对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研究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在优先保障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六)优化财政支持政策。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七)提供住房租赁金融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内金融机构通过商业可持续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符合REITs规则的住房租赁项目落地。


  (八)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九)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已实现“抄表到户”且在市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信息申报的城中村租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按规定改建的租赁住房,水务、电力、燃气专营机构应当根据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信息,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三、建立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工作机制


  (十)落实城中村租赁住房安全排查。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城中村租赁住房的结构、消防、地质安全等进行排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出租。


  (十一)合理确定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范围。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确定辖区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编制城中村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引导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有序推进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在年度实施计划基础上,遴选辖区内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按照“村城融合、一村一策”原则,开展改造试点,探索建立政府统筹、村集体股份公司参与、大型企业主导的租金稳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改造模式与实施机制。


  (十二)加强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引导。制定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指导意见,明确改造总体目标、原则、实施主体、改造模式以及改造工程报建流程、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制定全市统一的改造实施指引,建立完善系统性的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涉及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供水供电、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围护结构、建筑装修、设备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加装电梯等技术指引。根据差异化的市场需求,制定分层次、有梯度的改造实施标准指引,合理控制改造成本,维护城中村住房租赁价格稳定。


  四、完善房屋基础信息和租赁合同管理


  (十三)完善全市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整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网格、住房建设等部门房屋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房屋编码、权属、地址等的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十四)拓展市租赁平台功能。加快租赁住房相关信息或数据的标准化、模块化建设,完善市租赁平台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申报功能,为租赁当事人和网络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申报及有关业务提供便利。


  (十五)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住房租赁运营模式,制定并推行住房租赁企业收储及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有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住房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租赁平台。对无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市租赁平台上申报合同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推进住房租赁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企业使用的自有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住房租赁信息互联互通。住房保障、公积金提取、“新进人才”住房补贴、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等相关系统应与市租赁平台进行对接。对已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承租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予以优先受理。居民申请办理本市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人才租房补贴、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住房租赁信息。


  五、规范行业主体及其租赁行为


  (十七)严格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机构备案手续。自然人转租房屋达到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机构备案。


  (十八)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住房租赁企业除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还应当在市租赁平台上填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以及企业运营项目、安全生产落实情况、有关从业人员等信息。


  (十九)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在本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商业银行网点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租金和押金。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依托市租赁平台,实行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定信用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标准、信用等级、评价方式及奖惩措施,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加强违法查处和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协作,落实人员,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络信息平台违反本措施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在规范和发展租赁市场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住房建设、政法、公安、信访、司法、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网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推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


  (二十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基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建设,强化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办在房屋租赁管理中日常巡查、纠纷调处、综合执法等作用,妥善化解各类房屋租赁纠纷。加强行业自治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调解行业纠纷等作用。


  (二十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风险监测和信息发布。跟踪梳理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状况,按照风险等级对住房租赁企业风险隐患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测。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供求信息和租金参考价,强化预期管理,确保市场稳定,做好法治宣传、政策解释工作。


  本措施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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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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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1年全国重点税源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重点税源报表填报的工作要求,为明确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工作内容,现将我市2021年重点税源报表填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纳税情况,我局确定了2021年深圳市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填报时间


  2021年重点税源企业每月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因网络拥挤影响上报,纳税人可结合自身企业财务工作实际提前登录直报系统填报,每月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填报内容


  重点税源企业须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表》《税收表》等报表。各报表具体表式及各项指标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3。为了减轻纳税人填报工作量,我局每月从税收征管系统抽取2021年及2020年部分已完成纳税申报的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纳税人打开报表填报的首页,在菜单栏最右侧点击“读入征管数据”,已抽取的征管数据将在各报表对应指标上展示,供纳税人填报参考。对没有抽取的指标数据,纳税人需补充填报。


  四、填报方式


  重点税源企业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电子税务局填报相关资料,填报路径: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


  五、注意事项


  (一)重点税源企业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企业上报的重点税源直报数据应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数据一致。


  (二)重点税源企业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税源报表采集的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深圳市重点税源企业名单.xlsx


  2.2021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表式.xls


  3.2021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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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政办发[202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复苏,提振发展信心,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保供稳供


  (一)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坚持在重点管控区域内正常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10日以上的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个门店补助3000元;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经营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补助750元,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二)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厢式移动售货车进入重点管控区域进行移动销售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照每车每日500元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三)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照订单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单2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对2020年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年交易量10万吨(含)以上、50万吨(含)以上、100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果蔬)批发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单店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连锁超市门店,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2020年年销售量1万吨(含)以上、2万吨(含)以上、4万吨(含)以上的农产品连锁生鲜超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18万元;对2020年猪肉年销售量3万吨(含)以上、5万吨(含)以上、8万吨(含)以上的生猪屠宰(猪肉保供)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


  (六)鼓励“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技术改造范围并实施技术改造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驻小微企业实施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对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的50%,给予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1个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安排总额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免收罚息且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三、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九)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新型学徒制和安全技能培训等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贷款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推动发展共享用工,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召开线上线下招聘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等专场网络招聘会,加强人岗匹配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十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工商业及其他销售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下降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下降0.009元/千瓦时,35-110千伏下降0.0125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下降0.016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沈阳供电公司)


  (十五)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十六)减免全市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对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第一季度、减半征收第二季度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对非经营性设施企业免收2021年上半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出让金;上述广告企业能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要求发布各类公益宣传的,在提供相应发布公益信息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2个月的标准,在合同到期后给予顺延作为补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十七)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免收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责任单位:市人防办、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八)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九)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总量规模。首期建立2000万元“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二十一)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要按照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为企业续贷时,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企业融资成本应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二十二)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政府性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六、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


  (二十三)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引导连续生产的企业统筹做好春节期间生产计划安排。鼓励订单多、任务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好春节期间生产安排,备足备好原材料,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加强各项生产物资运输保障,确保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保障到位。开展“温情沈阳城、留您过大年”活动,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走访慰问,向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家乡亲人赠送节日礼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二十四)2021年3月底前,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扰民的情况下,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和街路,确需占用道路装卸货物的,道路两侧有车位的,可临时停车装卸;无路侧车位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临时占道装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


  (二十五)建立问题解决长效机制。结合“万人进万企”等活动,由市营商局牵头组织农业、工业、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市场主体复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在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紧扣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企业保供稳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金融纾困力度,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二是支持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去年12月底以来,市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抓紧开展政策调研,通过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调研了解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诉求,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政策措施》在区域上,突出对管控区域的支持。在主体上,突出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在行业上,突出对商贸、住宿、餐饮、工业“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的助力。同时,兼顾普惠性,在稳就业、降成本、企业融资等方面覆盖和支持更多企业,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企业在沈阳发展。三是体现政策综合效应和力度。对照和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援助企业政策措施,参考借鉴各地已出台政策,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研究制订了一揽子综合政策,着力打好政策组合拳。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分为6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5条。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保供稳供。一是对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实体经营企业,按经营面积给予补助。二是对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厢式移动售货车企业,按车次和天数给予补助。三是对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管控区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每单2元进行奖励。四是对2020年“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补助。五是对2020年度“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给予补助。


  第二部分,帮助中小企业稳定生产。一是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2020年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补助。二是对减免入驻小微企业租金的“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免收罚息等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部分,着力做好稳岗就业。一是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同时,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二是对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三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四是2021年开发1000个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五是发展共享用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场网络招聘会。


  第四部分,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一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统一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调低电价,预计可为企业降低电费成本1.01亿元。二是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可以缓缴企业、个人医疗保险至3月31日。三是对户外广告设施企业分类减免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费用。四是对社会化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减免一季度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五部分,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一是继续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贷款,人民银行可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地方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激励。二是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信用贷款支持工具给予贷款本金40%支持。三是扩大“助保贷”合作银行范围和规模。将推动“助保贷”合作银行从现有的5家继续扩大。通过建立信保基金,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贷款向小微企业倾斜。四是鼓励银行机构稳贷续贷。要求对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对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不高于原水平。五是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分类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六部分,强化服务企业和问题解决。一是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稳岗促生产。总工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慰问留沈过年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好企业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二是支持重点快递物流企业的销售网点,在室外有序堆存周转货物,方便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分拣作业。三是组织工业、商贸、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分行业的企业问题解决机制,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


  最后,在政策执行期限方面,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释义及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第1条-第3条:2021年1月2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我市皇姑区明廉地区为重点管控封闭区域。为保障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生活需求,增强打赢疫情阻击战信心,市、区两级政府动员鼓励重点管控区域内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对管控区域内居民开展生活物资保供稳供工作,同时,组织线上网购平台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网络购物保障,直至1月17日解除管控。期间,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克服用工紧张、货源组织难、极寒天气等不利因素,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持续组织保供力量,较好地完成了疫情重点管控区域内生活物资保障任务,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对上述连续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供稳供成本。


  政策联系人:第1条、第3条市商务局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第2条市商务局孙志永22741589.


  第4条:为进一步发挥“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需求的作用,推进“菜篮子”稳产保供工作,对“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进行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


  政策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蔡东82703838.


  第5条:在全市疫情防控重点管控期间,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全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加强产销对接,多方筹措货源,加大市场生活物资投放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全市“菜篮子”市场稳定供应,为全市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此,市商务局对2020年度“沈阳市‘菜篮子’流通保供企业”中的线下实体企业(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联系人:市商务局范孝宽22722104,王海庚23768092.


  第6条:本条政策在我市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对“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降低了门槛,由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降低为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对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工业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较高资信等级,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三是符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的生产线调整、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改造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7条:本政策针对市级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给予资金补助,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压力。示范基地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国家、省、市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2017年-2020年)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二是2020年以来,对入驻小微企业已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8条:本政策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0]324号)第一项:“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行了延续,市政府设立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本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应为沈阳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银行及城商行在沈分支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二是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到期的,办理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累计至2000万元(含)以上。四是延期贷款不改变企业贷款质量分类形态,本金额度不低于原贷款额度,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利率并免收罚息。


  政策联系人:市工信局高健86589556.


  第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4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企业单方面违背相关规定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姜哲玉22855266,潘勇22539041.


  第10条:按照全市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市人社局将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或岗位工作需要,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等项目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资金可用于就地过年农民工生活补助。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栾春燕22899138.


  第11条: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岗位,助企纾困,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对受冲击大、生产经营恢复慢的中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和群体加大帮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对相关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其中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陈希光31401545


  第12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32号)。主要招录对象为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如: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等基层公共岗位。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郭一楠31407016.


  第13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职工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共享用工”方式,对劳动力暂时过剩的企业与劳动力紧缺企业之间进行用工调剂,促进人力资源合理调配,缓解企业用工压力,稳定劳动者就业岗位,助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联系人:市人社局郭一楠31407016.


  第14条:依据《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740号),2021年1月1日调整后新电价自动生效,工商业企业不需要任何操作,自动执行新的电价标准。


  政策联系人:市供电公司王英新23154916.


  第15条:对2021年1月31日前不欠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1年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可以延期补缴,补缴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断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暂停划账,单位补缴到位后补划。


  政策联系人:市医保局唐东兴62161489


  第16条:减免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业经审定通过设置规划的广告牌、电子屏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个人)。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个人)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发布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有偿发布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非经营性设施:系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个人)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的外立面设置的只发布与自身企业经营内容相关信息(公益宣传信息除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杜学智23987108.


  第17条:社会化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指土地性质是划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国有、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人防工程。同时,该工程已同市人防办签订使用合同,按时缴纳使用费。


  政策联系人:市人防办张立22575211.


  第18条: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资金激励,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19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法人银行贷款本金的40%作为优惠资金支持。放贷法人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20条:“助保贷”是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办理,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目前沈阳区域内合作银行包括: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和沈阳农商银行。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于2019年开始学习借鉴苏州模式,搭建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中,信保基金作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核心政策工具,目的是为中小企业解决纯信用类贷款。基金以风险分担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保证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类保险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照贷款本金的65%︰20%︰15%的比例共担风险。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杨英22721451.


  第21条:银行机构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利率水平按照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减点执行。


  政策联系人: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谷雨饶22838572.


  第22条:依据2020年11月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出台《关于公布辽宁省(不含大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辽财金[2020]312号文件精神,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降低费率水平、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提振民营和小微企业信心。


  政策联系人:市金融发展局吴新竹22724814.


  第23条:日前,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通知强调,行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其中一项是送温暖留心,组织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集体过年活动,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餐饮商超、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等服务供应不断线,让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春节。


  政策联系人:总工会樊喜武22853655.


  第24条:疫情期间,考虑到作业人员安全性,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允许快递物流网点将货物由室内相对封闭空间转移至室外空间开展分拣作业。


  政策联系人:市执法局杜学智23987108,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2820122


  第25条:为深入落实“一联三帮”要求,由市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结合已有的“万人进万企”等活动,建立完善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征集企业政策诉求和问题,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政策联系人:市营商局唐彦清83962593


  相关政策条款具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事宜,请咨询各责任单位政策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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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沈政办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海南中油深南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海之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image.png

附件2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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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琼税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社保费通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要求,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2月2日以后,各经办机构即可受理补缴费业务。


  一、受理补缴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均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新参保登记人员和历史参保人员均可办理。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2020年养老保险不加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


  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劳服中心)均可办理补缴核定(如您现在属于单位在职人员,需补缴2020年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费,请到各区分中心办理),请您就近办理缴费核定。参保人可持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渠道申报缴费。


  注意事项


  自2月2日起至12月底期间,经办时间内(每月21日至次月19日)均可办理。为落实好疫情防控政策,请大家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切勿聚集办理,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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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京各分包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研究,我市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即日起,已办理过保函的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撤销保函。现将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省份、资质类别、进京时间(本市企业写注册成立时间)。


  3.保函的办理银行、保函编号、保函备案回执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材料报送地点:


  申请撤销保函的分包企业请将撤销材料报送至曾进行保函备案(即曾领取《北京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回执单》)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联系方式见附件2);曾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见附件3。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请与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申请书(样式).docx


  2.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联系方式.docx


  3.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行保函备案的分包企业材料报送单位.xlsx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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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巩固扩大重庆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让改革福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除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及由国家部委或非在渝单位审批的、我市不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其余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成熟一批在全市推行一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审批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原许可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要坚决纠正“不批不管”的错误观念,及时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完整、准确提供材料后即完成备案手续;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以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前提条件,不得以企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对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够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采集有关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推动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嵌入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并将承诺履约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申报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双告知”,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化的精准抄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进行归集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实时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获取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办结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企业承诺内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针对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材料要求、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通过服务专区及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有关主管部门)


  4.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杜绝因“没有执法力量”推诿监管职责的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支持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有关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网站、媒体等媒介,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同一事项改革方式与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执行;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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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07
文号:渝府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6号] 如何利用管理层聘请的商誉减值评估专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有关建议

商誉减值测试相对比较复杂且专业性要求较高,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往往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协助管理层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工作。根据审计准则1142号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时,应与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关注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以确定是否利用专家工作。为此,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审计、评估专家,就注册会计师利用管理层聘请的商誉减值评估专家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


  注册会计师应首先通过获取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协议、向公司管理层及资产评估师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目的是否系服务于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是否为含商誉相关资产组。


  若实际用于商誉减值目的的评估对象并非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而是股东全部权益,其评估范围为被并购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组成的资产组”,其评估结论最终无法服务于商誉减值测试。


  二、了解及评价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访谈、调查等方式了解签字资产评估师的过往从业工作经验,查询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有无因评估执业而被处罚等情况,了解并评价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胜任能力。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通过询问、检查等审计程序了解资产评估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以评价其独立客观性。


  三、与资产评估师保持持续沟通,并深入了解资产评估师及其评估过程


  在资产评估师评估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就以下几个阶段与资产评估师进行较为深入的沟通:


  (一)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前的沟通


  建议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与资产评估师就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拟采取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等进行提前沟通,以达成初步一致的意见。


  (二)评估过程中的沟通


  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展的时候,建议注册会计师持续跟踪并深入了解资产评估师的评估工作及工作进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实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实际运用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关键参数等;是否与前期商誉减值评估所确定的资产组范围、评估方法等保持一致,若发生变化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了解及评价初步评估结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评估存在不合理之处,可及时进行交流提请修改以提高双方工作效率。


  (三)评估结论的沟通


  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论形成后,注册会计师应获取资产评估师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与资产评估师就评估报告出具所最终运用的具体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进行最后的沟通。


  四、复核资产评估师工作成果的合理性


  (一)根据与资产评估师的沟通情况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等文件,分析复核评估对象确定(含商誉资产组的确定)是否合理,价值类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关键参数(具体包括:预测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等、资本性支出、折现率、预测期)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与被评估对象的业务情况相匹配。主要如下:


  1.复核资产组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资产评估师是否对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充分辨识:是否充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是否未将与商誉无关的资产予以纳入,如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溢余资产等;是否充分考虑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大于报告分部。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在存在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是否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若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否与前期保持一致,而未随意变更。


  2.复核评估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关注前后期是否一致,若发生变更是否有恰当理由。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应关注资产评估师是否分析比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取孰高计算可收回金额。


  3.复核可收回金额中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复核资产评估师估算可收回金额时使用的评估假设、预测基础数据和关键参数是否合理,识别是否存在管理层倾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例,比如:


  (1)复核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预测是否过于乐观,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悖离。以收入为例,关注评估预测时是否立足于目前的在手订单,根据企业历史年度的平均增长率或长期复合增长率,对比同行业可比企业情况开展等。


  (2)复核折现率使用是否为税前折现率,是否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是否与预期收益口径相一致,关注测算使用的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对于折现率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采用的折现率存在变化的,特别关注具体参数等较前次发生明显变化的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3)复核是否与资产组的口径前后保持一致,比如新增业务是否纳入。


  (4)若存在前期预测与实际的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复核资产评估师是否充分考虑前期预测未实现因素对当期的影响,该影响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评估师是否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及时修正。


  (5)充分考虑期后事项的影响,比如复核期后发生的事项是否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可以就关键的评估参数通过取得管理层的未来盈利预测、访谈管理层、对管理层预测的未来业务发展是否合理开展具体取证工作等,来评价获取的原始数据和证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资产评估师评估参数的复核。


  (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聘请评估专家对管理层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并给出相关意见。


  若商誉涉及金额较大,商誉减值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注册会计师初步判断管理层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不能让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对商誉减值获取合理保证,或者当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的专业能力、客观性可能存在一定疑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再进一步考虑是否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当然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评价注册会计师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家工作来综合考虑是否利用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四)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就评估复核情况及商誉减值测试结果进行沟通。


  五、复核资产评估师工作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不合理


  1.初始确认时认定不合理问题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资产组初始认定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可能会存在仅以会计核算主体作为资产组认定的基础,未充分考虑相关资产是否构成业务,直接认定为资产组,实务中并非所有收购资产都形成业务合并;另一方面,在构成业务合并的情况下,可能未充分结合现金流入的产生方式以及管理层的管理和监控方式,未从最小资产组合来进行考虑认定,未从协同效应出发,或者简单将全部资产和负债予以纳入,未将商誉不相关的资产负债予以剔除,导致资产组划分不准确。


  另外,在商誉初始确认时,未做合并对价分摊,直接以合并成本扣除账面记录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商誉,可能会影响后续计量的准确性。若被审计单位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专有技术、商标等,则会导致商誉初始确认金额偏高,商誉和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的方式、摊销与否、受益年限等方面截然不同,从而影响后续计量准确性。


  2.后续计量时认定不合理问题


  在商誉后续计量中认定资产组时,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未充分关注资产组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评估报告中的资产组范围不合理。


  一方面,若资产组自收购后实际未发生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对资产组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若资产组自并购后由于内部整合、业务重组等不同原因实际发生了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又未及时根据变动的原因作出资产组的有效变更;两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师未及时辨识即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


  应对措施:


  (1)商誉的产生是基于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但是并非所有的收购都会产生商誉。注册会计师应检查收购协议、有关收购的董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管理层、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充分关注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有关业务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需关注商誉相关资产组认定的完整性,特别是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准确将未在被购买方账面体现的可辨认资产,如客户关系、商标、专有技术等进行识别;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资产评估师注意相关问题(若有),及时执行合并对价分摊进行识别。


  (3)注册会计师在(1)、(2)的基础上,需以资产组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依据,并结合管理层的实际管理和监控方式来进行资产组认定,考虑协同效应的影响,并仅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负债予以纳入。


  (4)注册会计师在资产组的后续认定时,需结合业务的实质、协同的逻辑、管理模式的变化等,充分关注资产组认定的变化情况,若存在变化判断是否合理。当资产组自收购后实际未发生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对资产组进行了变更;或者若资产组自并购后由于内部整合、业务重组等不同原因实际发生了变化,而被审计单位又未及时根据变动的原因作出资产组的有效变更;两种情况下,若资产评估师未及时辨识,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该事项,并与资产评估师进行充分沟通,以对资产组的变化进行恰当认定。


  (二)可回收金额实际内涵问题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需要先判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高后计算可收回金额,用以确定商誉减值损失金额。实务中,当商誉存在减值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可能存在仅测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中一个值作为可收回金额。一般都以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和活跃市场,且采用与相同或类似资产组交易案例或比较对象数据进行比较也不可行,因此导致公允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无法可靠估计作为理由。但是仅测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会导致过度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根据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修正不可观察输入值来实现的。


  应对措施:


  注册会计师需与资产评估师做充分沟通,使资产评估师了解可收回金额的取得,需先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比较,选孰高者。对于在测算公允价值时存在的困难,可以积极帮助资产评估师寻找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案例,共同探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方法中最适宜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


  (三)可收回金额计算使用数据不合理问题


  资产评估师在估算可收回金额时,可能存在不加自己的分析判断以管理层预测数据为准的偏向,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例,总结常见的问题如下:


  1.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数据不恰当


  比如业务在收购后未发现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预测未来年度收入均高于收购时对应年度的预测收入,预测期中毛利率明显高于收购基准日所在的年度及历史年度毛利率,但无合理的理由;比如预测的销售数量与公司产能不匹配,毛利率与行业市场的整体变化趋势不一致,但无合理的支撑依据;比如应收款项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款项周转率等呈逐渐下滑的趋势,且当年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仍使用了以前年度的平均周转率,与企业历史数据、实际经营状况不匹配。


  2.预测折现率使用不当


  未使用税前折现率,或者折现率模型的选取、企业风险系数β选取的可比公司等参数指标前后未保持一致,但是无合理的理由。


  3.与资产组口径前后不一致


  资产组认定时未包含营运资金,但是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却考虑了期初营运资金的影响;或将大额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前后口径不一致。


  应对措施:


  (1)注册会计师需将预测现金流量所使用的数据,与历史数据、已批准的经营计划、管理层盈利预测等进行比较;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关注预测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并将基础数据与其他支持性证据进行核对。


  (2)注册会计师需将前期预测的本期数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比较,了解产生差异的原因,评价前期未实现因素对当期的影响以及该影响对未来是否持续,关注管理层是否及时恰当地修改预测数据。若是前后两期商誉减值损失金额测算存在巨大变动,则还要关注以前年度商誉减值审计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3)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期后事项。一方面资产负债表日预测期后未来现金流量的第一年情况是可以直接以期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验证的,若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应考虑差异产生的原因,若源自原先预测的不合理,则需要结合期后实际经营数据作及时的调整修正,若为特殊事件导致则需要判断其影响程度进行谨慎估计;另一方面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关注该调整事项是否会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及可收回金额产生影响,有无及时跟调。


  (4)若测算商誉减值重大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对减值测试中采用的折现率、主要经营指标和财务假设执行敏感性分析,考虑这些参数和假设在合理变动时对减值测试结果的潜在影响。


  (5)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资产评估师就预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问题进行沟通解决,以使预测数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相吻合;在必要时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聘请的专家之工作。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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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20]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见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见附件2)文件精神和我省税务实际,省税务局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推行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从2021年7月1日开始,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正式实行。各市(区)税务局和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的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借助各类宣传渠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力统筹推进,有效凝聚推行合力。要将推行工作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将推行工作的最新要求融入到“三化”建设之中、体现在各税费种征收管理规程之中。法制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配合,共同形成推行合力。要注重上下机关之间的纵向联动,各市(区)税务局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问题和典型经验做法,主动下沉指导县(区)税务局做好各项落实落地工作。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妥扩大推行范围。要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事为导向,聚焦重点关注领域和事项,在税务总局公布的推行目录基础上,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税务证明事项的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事项,要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统一公告决定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更好地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pdf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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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粤税发[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5号] 后疫情时代资产评估关注事项

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0]6号),对疫情期间评估机构如何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指导。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资产评估专家,针对后疫情时代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疫情影响评估实务的主要因素,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三种方法运用过程需要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以下相关提示,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提示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一、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有什么影响?


  在后疫情时代的企业价值评估中,疫情对评估实务的影响主要包括评估的价值基础、评估假设和期后事项等方面。


  (一)评估的价值基础


  后疫情时代评估的价值基础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的是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及行业和税收政策的阶段性影响,以及生活和消费习惯对个别行业带来的根本性转变等。对于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的企业价值评估,其价值基础仍是有序的交易价格。实务中,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我们需要了解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判断其是否为有序交易,疫情影响下,有序交易前提容易尚失。如果受疫情影响,某些交易丧失了有序交易的前提,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这些案例是否适合作为评估参照对象。


  (二)评估假设


  在后疫情时代,疫情的影响是评估必须面对的事情,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这个问题本身已经不存在,因而对于评估假设而言,不存在对是否考虑疫情影响进行假设。因此,我们建议站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对于可预见的情况在评估中直接考虑,对于不可预见的,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后,进行科学的假设。假设疫情影响于报告日后立即消失,或者疫情将长期存在,或者未经充分论证假设后疫情时代的企业经营可完全回归至以往模式,可能会导致不合理假设。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结合企业情景进行分析,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还成立。


  (三)基准日期后事项


  IPEV《特别指引》中指出:公允价值是基于评估基准日已知的和可知的经济、行业、市场及金融状况和信息进行评估。基准日后的信息,如果是对基准日已知/可知事项的进一步确认,则该信息应该在评估中予以反映;如果不是或者无法在评估中反映,且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后疫情时代,我们也应该从基准日出发,对于已知或预知并可以合理计量的期后事项,应该在评估值中予以反映;但对于我们无法预知的或者无法合理在评估中考虑的期后事项,如果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那么应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二、后疫情时代,受疫情影响,评估不确定性增加(风险增加),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哪些措施来降低估值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


  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在执行评估程序、评定估算和报告披露等环节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风险:


  (一)评估程序执行环节


  中评协〔2020〕6号《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明确指出,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公告等,确实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现场调查或者核查验证的,属于相关程序履行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并判断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资产专业人员应及时与委托人、监管机构沟通,合理确定现场调查、核查验证程序。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的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现场调查手段要求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而在不可抗力环境条件下,为了保障资产评估持续服务经济发展,需要考虑能否通过制订完善的现场调查方案、采用特殊调查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替代措施,消除或降低程序受限的影响。具体应对措施建议如下:


  1.制订现场调查方案


  根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合规、可行的评估工作方案,对于现场调查工作受到的客观限制情况需要详细说明,包括针对受限情况拟采用的特殊调查工作方法、操作路径、需要被评估单位配合的部门及人员要求、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弥补现场调查程序受限的替代程序。由于此类项目风险等级较高、操作难度增大,评估工作方案批准层级也应较常规业务有所提高,建议由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或最高管理层批准。对于受监管的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值的影响,可考虑先与监管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降低风险。


  2.特殊调查方法


  在开展特殊调查工作前,需开展更为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向被评估单位提出本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完整的评估所需资料清单;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实物类资产,必须清楚地填报每一项资产存放使用地点(如库房或车间名称、部门及房间号等),以便于调查工作安排等,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1。


  开展替代现场调查的基本手段应与现场调查一致,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充分获得现场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现场替代调查实施控制和监督。非直接接触式替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实时视频连线、卫星定位及拍照、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电话或视频访谈等。该等工作应保持谨慎,保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可以在现场获取的有效信息不因替代现场调查工作本身造成重大影响。具体措施参考附录2。


  3.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可以通过加强技术保障、人员保障、资料传输途径保障、上传资料真实性保障等,及加强参与执行替代程序人员身份核实、实时视频录制控制、调查时点的位置确认、文件资料的保密等措施来实施,具体措施可以参考附录3。


  (二)评定估算环节


  在评定估算时,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重要假设前提和评估中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可以帮助报告使用者更加充分地了解价值的可能变化以及受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敏感性。如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对以下关键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A.原材料预计采购价格的敏感性分析;B.产品价格波动对预测营业收入、预测净利润以及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C.报告期内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其他因素对评估值的敏感性分析。


  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以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表示评估结论。虽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允许评估结论以区间值的形式表达,但从实务来看,最终的评估结论仍然是选择一个确定的数值为多,疫情使得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加强,我们可以采用情景分析模式,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乐观、普通、悲观等情况的概率,得出评估结论,通过区间值的形式将不确定性体现在评估结论中。


  (三)评估报告披露环节


  在后疫情时代,评估风险凸显,当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无法采用合理的替代措施,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后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则不可出具报告。采用替代措施后可以出具评估报告的,则通过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疫情中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结论的影响,加强对期后事项的核实和披露等方式,提请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关注,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三、疫情影响下,在企业价值评估三种基本方法运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一)收益法


  1.收益预测方面,不同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内容、程度不同,应根据行业特征分析疫情对收入、成本等因素的具体影响。在调查访谈时,动态考察企业上下游受疫情影响程度。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各行业的不同影响,就被评估企业未来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更长时间内疫情对其的可能影响进行细致的情景分析,对了解某些重要假设前提和参数对价值的可能影响非常有帮助,情景分析相比通常情况下更有必要。


  2.折现率取值方面,考虑疫情影响引起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变化,国家的货币刺激政策可能会降低无风险报酬率,但是疫情影响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测算折现率时,需要统筹考虑。某些特殊行业因疫情影响业务收入出现高增长,在折现率方面,可能需考虑采用变动折现率。


  3.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与折现率如何统筹考虑方面,收益预测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预测现金流的谨慎程度,折现率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这个不确定性已经一定程度在Beta中体现,但由于Beta是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历史期间的股价波动来提取,有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行业整体和近期的风险水平;二是个别经营的风险,主要还是受疫情影响程度的高低、上下游客户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这个可以通过个别风险的调整来体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应在参数中重复考虑不利因素影响,比如因疫情影响在收益预测中调低未来现金流量的同时调高长期折现率。


  (二)市场法


  1.可比公司/案例的选取(疫情前交易价格与疫情后交易价格的可比性)


  IPEV《特别指引》指出新冠疫情发生后,经济、行业、金融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新冠疫情前的交易价格所代表的价值倍数的可参照性降低,需要审慎考虑。因此,应尽可能选取距离基准日时间较近的案例;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若没有充分足够的疫情后的案例,应谨慎考虑交易案例比较法的适用性。


  2.疫情对价值乘数的影响


  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对于某些工业制造生产行业,可能是短暂的一次性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一次性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对于餐饮、影视、旅游等行业,可能是在相当一段时期里的持续影响,对这类行业应按照持续影响处理相应的财务数据,计算价值倍数。当然,若价值乘数计算时,价格指标采用了疫情之后的数据,则价值乘数已经体现了市场投资者对影响是暂时还是永久的判断,企业价值评估时可以不用考虑;但若个体与选取的可比公司在疫情受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异的,则不建议采用,毕竟这种差异程度是很难通过修正来消除的。


  3.疫情对控制权溢价指标的影响


  通过对国际上在重大危机发生时交易数据的分析,少数股权的价值变化较大,控制权股权的价值变化相对小一些,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权溢价较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大一些。


  (三)资产基础法


  后疫情时代,出现经济性贬值的情形会有所增加,部分行业面临需求持续低迷,或者行业出现更新迭代、甚至被颠覆的情形,由此导致的企业生产线开工率不足或者闲置,此时,需要考虑资产的经济性贬值因素。但经济性贬值的因素考虑应与收益法预测一致。


  附件:前期准备工作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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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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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琼府[202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省级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省级土地储备政策,审定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是省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解决补充耕地指标、林地指标及省级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省财政厅是省级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审核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省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省级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实施机构。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储备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省级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征储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省级储备土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资金支付、登记发证、协同管护及供后监管等工作。


  二、省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新增建设用地。


  省级规划审批的重点核心区、省级主导新建的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省级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与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等。


  (二)存量建设用地。


  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撤销收回的建设用地;省属国有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按规定收回的划拨建设用地;依法收购的省属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省级主导的军地土地置换项目军方释放的建设用地;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


  三、省级土地储备运作程序


  (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情况等,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确定未来五年省级土地储备规模,对五年内计划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省储备中心依据省级土地储备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级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省级储备土地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省级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及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二)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及预算。


  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每年储备资金需求量,从以下渠道保障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省财政厅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


  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发行省级土地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省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征储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和前期开发整理的代建管理费,统一纳入项目成本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征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按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两种收储方式分类付费,最高不得超过省级储备土地征储总成本的2%;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储。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组织征收(收回)储备。按照收储土地来源,分两种收储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储备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拨付工作,按规定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征储的事务性服务工作。


  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编制土地收回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符合入库条件的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储备中心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省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省级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省级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四)前期开发。


  省级储备土地入库后,应根据年度出让计划进行前期开发,确保拟出让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条件,满足净地出让标准。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省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开发建设方案,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委托按规定选取的代建主体组织和管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代建主体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和工程结算。省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护。


  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由省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储备中心做好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工作。


  在省级储备土地供应前,省储备中心可将省级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六)土地供应。


  省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到期偿还计划等,制订省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应。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做好土地供应后的具体监管工作。


  (七)年度决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终了,省储备中心编制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级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成交后,省储备中心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宗地或项目储备成本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八)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各项基金、扣除核定后的土地储备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有偿收回的市县存量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的,原则上市县不参与收益分配。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储备中心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省级分成部分由省级财政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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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3
文号:琼府[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要点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熟悉汇缴申报操作,我们将现行政策法规和操作细节做了梳理,形成知识要点。主要解决哪些人应当办、什么时候办、在哪办、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希望能给我省经营所得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一、基本前提


  (一)应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人群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期限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汇算清缴。


  (三)向谁报和报什么


  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的报送渠道


  一是自己上网报送。您可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WEB端办理经营所得B表和C表申报。二是让扣缴单位报送。您可以请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帮助代办经营所得(B表)申报。三是去大厅报送。考虑到目前河北省的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建议您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扣缴端办理。若在远程办税中遇到问题,也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问题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二是有综合所得的情况。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


  (二)公式的解释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基本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汇算清缴阶段只可享受预缴阶段未享受的余额。


  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企业需考虑分配比例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有些支出,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包括: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


  (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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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缴所得税额得数为正数的,应按照得数缴纳2020年度经营所得;得数为负数的,可按照得数申请退税。


  以上就是2020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政策指引,如您还有其他关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方面问题,可拨打12366,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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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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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各项要求,全面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现就一年来我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我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税收法治工作的本领,发挥党委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二)强化组织制度保障


  我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落实总局、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统筹推进我局全面依法治税工作。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和保障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厅所防护,及时高效物资保障,启用AI红外测温系统,以“科技+人力”护航办税缴费安全,切实做到依法防控。此外,积极响应“双联系、双报到”工作要求,全局47个党支部6700余人次党员干部下沉社区一线,筑起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铜墙铁壁”。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科学高位统筹,严格依法组织收入


  我局努力克服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形势等不利因素影响,严格落实依法组收原则,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并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政策执行不过头,杜绝提前征税、收过头税等情形,我局督审部门多次开展“回头看”督查,并分别以纪检督查、税收执法过程督察等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排查我局是否严格依法组收,确保税费收入量稳质优。


  (二)落实减税降费,真正实现惠企利民


  2020年,在继续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相互叠加的情况下,我局始终坚持将减税降费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持续开展排查督导,督促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成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及时跟踪企业复工复产进度,分析组收形势,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辖区内企业冲击。面对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健全我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完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并建立各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和协同推进制度,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三)强化信息集成,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上线全国首个发票“云审批”系统,发票进入“秒批”时代。推出全国首个“信鸽云”通信大数据平台,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三大运营商检测的税企通联平台,信息通联更便捷。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税,256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个税汇算平稳落地。社保费实现有序划转。


  (四)改善营商环境,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


  “票e送”免费发放发票,为企业节省成本,惠及3.33万户纳税人。在全市率先将税务自助缴费嵌入社保终端,实现缴费人一次性全流程办理。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数据交换联动实施方案,在全市区级层面建立首个此项合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开通“海税云5G直播间”,开展19场线上直播,覆盖2.3万人。推出税宣品牌《曹老师小课堂》短视频,播出超100期。南北中布局三个综合办税厅,优化政务服务格局。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编制并公示我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按照总局、市局统一部署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我局及27个税务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示。权责清单明确了我局各执法主体的权力类型,规范了权责事项,既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为我局各部门明确职责、规范文明执法提供遵循,对完善我局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我局依法治税的基础性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清理任务,由法制部门牵头先后组织开展了关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和关于民法典涉及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涉税文件认真进行排查、全面清理。


  (三)开展税收执法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


  充分利用内控监督平台开展执法考核和疑点核查,防范执法风险。全年共历经12个考核期,执法考核自我纠错数为259条,发起税务机关过错陈述申请26条,税务人员过错陈述申请1240条。高效开展疑点核查,开展内控重点风险核查以及国务院大督查疑点核查工作。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会、办公会流程,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效能。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力资源配置,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与智能优化,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继续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我局法制部门及外聘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和税收征管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合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减少败诉案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我局按照“主管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对照推行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稳妥、狠抓落实,稳步推行“三项制度”。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硬件保障,全局共配备执法记录仪133个,建设税务约谈室8个。推广应用市局统一建设的税收执法公示平台和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信息27000余条,使用执法记录仪完成音像记录300余条。完成2件数额较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我局明确行政处罚职权,对办税服务厅与税源管理所行政处罚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并以视频培训会形式召开行政处罚业务培训会,对处罚业务涉及的文件、规章制度、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讲解。


  (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我局对内建立各税种间联动指标,动态监测识别问题;对外实行跨部门信息交换,建立风险防控的“数据库”。自主开发“地、票管理筛查”“三员关联分析”等6类增值税发票管理特色软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工作,积极组织应对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身份冒用异议申诉工作。有的放矢强化大企业风险管理,依托“票收比对”分析,对多家大企业进行税务约谈,查补税金。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强化税收执法督察


  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本年度按照督察审计方案重点开展了对落实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税收措施、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督察督导,开展了违规开设“小金库”专项检查、违规征税收费专项排查整治、现金税费征缴专项整治等专项督察工作,坚持边查边改,查改结合,保障政策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执法督察服务税收中心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职能作用。


  (二)落实纠错问责机制


  为保障监督成效,我局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税收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积极与市局、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应公开尽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及时高效回应纳税人关切,处理政务咨询来电5808件次,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我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受理复议申请和做好应诉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各相关部门集体审理制度,并邀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避免执法风险。2020年,我局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起,行政复议案件2起,均依法依规办理。疫情期间,我局采取“云法庭”方式参与线上开庭一次,为我局今后开展类似行政应诉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此次线上审判由我局主管局长出庭应诉。


  (二)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运用调解制度化解纠纷,针对具体纠纷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诉求,组织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召开案件协调会,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涉税争议,化解征纳矛盾。2020年,我局针对二手房征收、行政处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矛盾争端中,采取了先行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了争议,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既维护了我局依法行政的权威和公正性,也得到了纳税人满意的评价。


  (三)严谨规范化解信访矛盾


  综合应对疫情防控、“两会”保障等多期工作,强化信访与行政“双值班”。职务职级并行期间完善我局信访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干部思想状态,收集问题、摸清底数,宣讲政策、回应诉求。加强与区委政法委等区属各部门会商维稳机制,稳妥审慎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能力


  加强系统内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我局两名公职律师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研究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事务,为我局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扎实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以考促学,以学促能,提升新进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税能力。


  (二)强化日常法治宣传和培训


  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向全局各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书,邀请法院一线法官和法律顾问举办线上讲座,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播放民法典视频宣传片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局营造“人人学法、处处用法”的浓厚氛围;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组织全局各单位播放、观看宪法宣传视频,在办税服务厅摆放宣传海报、横幅、易拉宝,开展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参与宪法知识竞答,帮助全局干部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主动扩展培训内容,我局法制科自主编写十二期共十万余字常见法律问题集锦供全局学习,内容覆盖税务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征管细则、复议诉讼、涉税案例、民法典等,为基层干部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参考,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海淀5G云直播”为全局开展线上培训。


  (三)加强社会公众税法宣传


  立足区域实际,紧扣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突出新媒体宣传优势,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打造“海税云5G直播”品牌;依托“北京海淀税务”微信公众号开展“税收能手”线上知识竞赛;独家推出“汇算来了”系列政策辅导网络课程;制作税务版《少年》,并于“五四青年节”前夕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平台发布;积极拓展青少年税法宣传基地,与人大附中、北大附中联合举办“海税杯”青少年税收海报设计大赛、征文大赛。内容多元、方式多变的多维宣传矩阵,既广泛展示了我局优化税费服务、助力企业解困、护航经济发展的良好成效,又增强了全民税收法治观念。


  2020年,我局众志成城,吹响疫情防控的集结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人民防线”。圆满完成多位领导调研任务,以实际行动突显海淀税务形象,同时也看到工作尚有不足之处。2021年,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补齐短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积极谋划2021年和“十四五”时期全面依法治税工作,在市局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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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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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财税[2021]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二、信息处理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行政机关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市级与区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相关单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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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4
文号:沪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4271779@qq.com。


  附件


  1.《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有关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契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本省除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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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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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1]5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


  2020年,在省财政厅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持指导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较好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重服务


  1.助力行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向全行业发出紧急通知,加强人员追踪管理,实行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全面排查行业从业人员行程及健康状况。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执业机构复工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推出“抗击疫情三服务”专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75个疫情防控财税惠企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汇编,并逐步推出15个专家视频辅导课程,为全省中小企业、纳税人做好涉税服务保障。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到日常的会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助力行业复工复产。


  2.精心组织两大考试。坚持以“考生友好型”为导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两大类考试,协同各市考办打赢“战疫”,顺利完成全省10万余考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结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考前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获取考生健康码数据,向无浙江省健康码的相关考生群发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健康码以顺利参加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电子化票据接口开发和考务平台建设,报名交费考生实现在线获取电子票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


  2020年,全省共计95512人、266190科次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3403人报考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数和科次分别比上年增长4.99%和6.6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省市两级考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财政、教育、疾控部门,最终确定了综合阶段考试6个考点、105个考场,专业阶段考试58个考点、712个考场,顺利完成全省的考点落实工作。全省考试具体实考情况:(1)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实考2845人,实考率为83.6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实考2840人,实考率为83.46%。(2)专业阶段考试:会计实考22590人,实考率为31.10%;税法实考18886人,实考率为36.76%;经济法实考17385人,实考率为35.90%;审计实考11606人,实考率为43.09%;财务成本管理实考13874人,实考率为36.6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实考11688人,实考率为40.63%。


  2020年,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人数共计3535人,报考科次9272科次,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考试期间,全省共设6个考点42个考场,考生平均出考率为50.21%。


  3.创新开展线上培训。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全省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累计登陆15608人次,听课256040学时,6401人己完成2020年网络培训40学时并测试合格。


  4.不断完善执业保障。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进行。全省共有43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6663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6457名,68名注册会计师因未参加继续教育、事务所内部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138名注册会计师因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或未专职从事执业、自愿退出和死亡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全年共批准764位注册会计师注册,撤销注册336人,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1279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61家(含省内分所),注册会计师7069人,非执业会员10401人。


  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2020年,全省225家资产评估机构共计1971名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全省共批准执业会员208人,办理转所204人,注销登记67人;登记非执业会员17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执业机构会员269家,执业资产评估师2255人,非执业会员106人。


  5.广泛开展增值服务。积极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在浙江财经大学举办行业2020年专场校园招聘会,72家执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800个岗位,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组织会员开展两期疗休养活动,并与“红色引擎促发展”专题活动相结合,组织会员就近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茶文化品鉴课堂,感受茶文化魅力,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为行业因病困难人员发放关爱基金,切实解决行业会员实际困难。慰问33名“抗疫”一线会员家属,表达协会对行业会员直系亲属奋战防控一线的关切之情。


  (二)促发展


  1.强化技术支撑,助推专业能力。一是组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范,助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二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十问十答”》,切实解决行业执业中的热难点问题,指导行业从事高新企业的认定实务。三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提醒从业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升高新专项审计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四是研究发布《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列举实施函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醒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提升专项审计质量。


  2.开展案例评优,示范引领提升。编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典型案例汇编》,总结近五年来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思路、方案、样板、示范”,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首次开展优秀专项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总结专项审计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进专项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更好地指导专项审计业务的实践。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积极为财政改革建言献策。


  3.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共度难关。鉴于疫情对行业的影响,为进一步扶持行业发展,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帮助执业机构攻克难关,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税降费号召,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共计2968万元,成为全国首个出台会费免费政策的省份。


  4.注重人才培养,积蓄发展后劲。首次开展第一期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行业内5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合伙人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培养,为行业发展积蓄中坚力量。积极搭建全省执业机构负责人学习提升、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平台,组织召开全省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项培养,精心遴选课程师资,邀请专家学者,重点解读讲解五中全会精神、新《证券法》下的资本市场注册制、中介机构备案制改革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提示风险,明确要求,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5.强化行业宣传,筑牢舆情阵地。不断加强会刊编印工作,丰富和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强《浙江注册会计师》期刊编印工作,进一步提升期刊质量。积极利用网站和公众号等互联网“窗口”,宣传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影响力。及时公布2019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影响力。我省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入选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百强,其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位列全国内资所第一。


  (三)严监管


  1.严格执业监管,净化执业环境。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与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联合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执业机构分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机制,重点加强机构规模小、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不高的执业机构监管。2020年共对7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20家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作复核和处理;开展全省33家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对其中6家存在质量问题的机构予以行业惩戒或约谈。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全年共处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9起,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3起。


  2.上门技术帮扶,巩固检查成效。组织专家对2019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部分事务所,进行整改巡回检查和上门技术帮扶,走访7个地区16家事务所。主动对相关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帮助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为执业人员传授业务知识、答疑解惑,提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体现自律监管特色。


  3.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执业环境。首次与浙江证监局签署合作监管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专业合作”三大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及时查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生态。向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倡议诚信执业。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倡议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联合召开全省证券服务执业机构座谈会,统一认识,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组织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倾听行业声音,广泛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注协。针对机构入围入库问题,对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就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


  (四)强党建


  1.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政治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抓基层、强基础、树榜样”为工作重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行业党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对各市行业党委考核评价工作。


  2.持续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机制,推动红色引擎网络学院向学习强国融合式转能,起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办法》,通过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制度,将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解决行业党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办全省党务工作者培训,对2021年拟实施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和解读,实地参观考察党建服务中心,同时进行公文和写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市级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推行规范标准,打造统战亮点。积极探索五星党支部建设,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合理量化考核指标,把竞争、激励机制科学地引入支部管理中来,使党支部工作有方向,争创有依据,评分有标准。进一步推动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与党外人士列名联系制度;组织起草《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党外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专业人才作用。


  (五)建堡垒


  1.同步谋划党建,构筑坚强堡垒。同步谋划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省注协秘书处)党支部党建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支部开展多形式的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建与团建相结合,加快人员融合。与长兴县财政局第三党支部开展共建,服务基层。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警示会,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增强协会工作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协会自身正气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2.梳理内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对协会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整合,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出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等五个制度,保障协会科学运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6名,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二、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中注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改革创新,提升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做好“五个抓”。


  (一)抓发展强基


  一是积极谋划行业发展新布局。梳理和总结“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问题,积极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编制好行业“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引导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深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2021年,集中力量,落实列入省财政厅20项财政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已经出台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框架下,进一步深入细化,从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从收费公路、农林水利、城市污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停车场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分类操作规范,指导行业提升政府专项债务评价服务水平。


  继续以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为抓手,推进破产管理人业务、高新专项审计和并购重组专家委员会工作,出台研究成果,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强化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启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推进实施第一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紧紧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行业发展新需求,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坚持安全平稳,继续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正面引导


  一是评价引领做优。修订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重点把专项审计案例评比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细化赋分,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加、减分项,发布综合评价分值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供社会选聘参照,引导机构做强做优。根据中评协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及时修订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是弘扬职业精神。贯彻落实中注协“品牌建设年”实施方案,制定我省方案,选树我省一批做强做优和做精做专的会计师事务所。倡导工匠精神,开展首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百名“审计工匠”“评估工匠”评选活动。结合理事会换届,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评选工作。


  三是提升内部治理。结合备案制改革,探索行业执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适时研究出台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指导意见,提供参照模板,引导全省执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抓质量治理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市注协联动评价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各市建立和完善地区自律守则,对经常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执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谋划智慧监管和整体智治,开发审计业务报备与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按照财政部、中评协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房地产评估兼营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二是稳步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的委托授权,有序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和机构自律检查。落实“三大机制”,通过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召开新备案执业机构座谈会、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形式,推动证券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督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维护我省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环境。


  三是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当前新设小微型执业机构较多,且执业经验普遍不足、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开展一次对新设所“技术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梳理存在质量短板的执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巡回帮扶。


  四是加强审计和评估业务指导。配合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完成优秀审计案例集编写,推动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针对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现状,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编制适合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框架。按照中评协的要求,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四)抓党建引领


  一是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强化对各市行业党委指导和考核,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二是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加强对统战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星级党支部评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是开展深化“红色引擎促发展”系列活动。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红色教育月”活动,组织以“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等。落实“助企八条”,组织执业机构进园区、走企业,开展“助企服务月”活动。结合年度质量检查,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监督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诚信水平,组织“质量提升月”活动。


  (五)抓协会建设


  一是加强理事会建设。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协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按照新时代要求修订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架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专业委员会功能活力,发挥好自律服务作用。


  二是抓好秘书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支部党建。持续完善内部架构和内部管理,防风险、提质量。创新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注重专业、争先创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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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注协[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关[2021]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支持共享用工,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中相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问题


  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二、关于共享用工协议签订的问题


  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原企业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


  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应当遵守缺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原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与原企业结算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完善对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五、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用工自主权的问题


  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事先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具体情形。劳动者符合相关情形,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期满,劳动者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要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的,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协商延长共享用工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加强对共享用工就业和培训服务的问题


  (一)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平台


  做好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服务,依托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共享用工企业信息,依托‘乐业上海’微信公众号等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及时采集用工余缺信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供需双方的对接,按需组织专场线下对接活动,为企业间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开展进企业、进园区普法宣传活动中对共享用工企业有所侧重。


  (二)加强共享用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本市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享用工从业人员有培训需求的,可由原企业会同缺工企业制定培训方案,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提出培训申请,经认定后组织开展培训。对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拨付至原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疫情影响期间,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组织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线上培训,按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关于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


  建立健全共享用工企业的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能力,审慎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仲裁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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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沪人社关[202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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