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人社办[202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三、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下限为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六、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费款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督促缓缴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缓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不计征滞纳金。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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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豫人社办[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规[2021]1号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上述办法补缴。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按历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 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同上述规定进行补缴,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对应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均按0.6计算,并据此倒推历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三)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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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苏人社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2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2021年2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2月8日至25日,每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2月20日及节假日除外)。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截至2月24日;其他区市县截至2月23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6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0日(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2月20日、2月26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微信缴费


  截至2月28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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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1]8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将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2月份周转金拨付时间提前至月初,各区务必于春节前发放到位。同时,做好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二、提高失业保险服务效能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线下“畅通领、安全办”,引导失业人员通过手机APP申领。主动适应春节期间待遇申领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线下增设“潮汐”窗口,确保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全面落实好取消证明材料、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申领期限等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申领便捷度。


  直接服务参保职工、企业的单位和岗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值班值守。失业保险待遇实现社保卡发放前,要积极与失业保险待遇代发金融机构对接,继续做好为申领人员代办银行卡、存折工作。


  三、工作要求


  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确保失业人员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春节。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强化资金管理,支付信息报出前要经过两人交叉核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要建立健全动账提醒机制,基金支付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遇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沟通。


天津市人社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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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


  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点击下载).docx


  2.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点击下载).docx


  3.推荐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xlsx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点击下载).zip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点击下载).docx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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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云科联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1]15号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1.2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4000家企业升规纳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到2022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到2022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到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我省研发投入连续出现下滑。2019年,我省研发经费支出1494.7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0%。为尽快扭转我省研发投入下滑的不利局面,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重点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主要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从完善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2个方面提出措施。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主要从突出区域评价、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具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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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鲁科字[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省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优化公告异议流程、压缩公告公示时间,提高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效率。


  (二)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五)数据共享。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功能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需要公告,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等材料。


  (五)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六)明确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了解一线登记注册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经我局积极争取,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同意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为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从“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愿”“数据共享”五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主要措施从“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简化注销材料”“强化业务协同”“明确救济途径”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了解一线,及时总结经验”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特色亮点《实施方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化注销材料。进一步简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材料。


  (五)明确救济途径。明确“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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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冀市监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保留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省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加大电子保单、保函推广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浙江落地,促进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持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一)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二)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风险分担模式,针对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采取高效精准的“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常态化发放应急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三)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各地继续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消费惠民、宣传推广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出让底价、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支持重大冷链新建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扩建生产用房用于建设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针对乡村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分拣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五)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持续推动企业参与网上国际性展会,鼓励举办浙江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制定2021年展会目录,鼓励各地对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六)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强化对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加大省重大科技专项对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全年完成技改投资150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十九)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六、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入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亲清”营商专区、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迭代升级,加强全省涉企服务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提升涉企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站办体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十一)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网格化、普惠性的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实施“三服务”2.0版,助力企业解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深化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已有政策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对确保“两手硬、两战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今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出台的惠企政策。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意见》。


  二、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实际需求,提出6部分共21条政策措施,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第一部分是“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减免车辆通行费、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返还和缓减工会经费、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二部分是“持续实施精准减税”,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三部分是“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从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优化续贷服务、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四部分是“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从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五部分是“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从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等4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六部分是“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从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三、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具体政策举措体现“稳、进”两字。“稳”的方面,明确保留或延续部分的降本减负政策,主要集中在收费减免、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突出对恢复相对缓慢的文化旅游产业、不确定性较大的外贸行业的支持,提升政策的精准性。“进”的方面,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政策支持,如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鼓励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解读人:陈登杰


  联系电话:870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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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主要目的?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由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三、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以二手住房网签价格为基础,参考周边一手住房价格,综合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并按照市域全覆盖、区域网格化原则,以住宅小区为区域网格单元,发布全市3595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四、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什么作用?


  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利于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发布挂牌价格,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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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明电[202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文旅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支持我省文旅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发挥对全省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扶持文旅企业渡过难关


  (一)对旅游滑雪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按营业收入金额给予补助。截至2021年1月21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含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业)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不包括开放式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对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60万元,4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4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水电气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补助。其中,5A级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4A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执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在2022年2月5日前,继续执行“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对旅行社给予补助。对全省规模较大、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行社,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规模给予补助。其中,对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职工人数30-4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职工人数10-2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六)免除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相关费用。对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的省内相关文旅企业人员,在活动期间内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减免网吧互联网专线使用费。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关停的,对关停期间发生的网络租赁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八)指导落实已出台的公共服务政策。对已经出台的涉及文旅企业的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梳理、宣传和解读,指导文旅企业享受普惠性减免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适度减免租金、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和相关金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二、综合施策,推动文旅企业恢复发展


  (九)加大项目服务力度。


  1.发挥重大项目推进专班作用,在项目建设、投资审批、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冰雪和文旅重大项目建设。


  2.严格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吉林省冰雪项目和冰雪旅游场所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落实冰雪运动、冰雪旅游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的政策。


  3.实施计划指标保障和供地政策,冰雪和避暑产业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优先安排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前,冰雪场地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按相关要求执行。


  4.对重点文旅项目、重点新业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地区政府)


  (十)提升金融赋能水平。


  1.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对文旅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加大对我省文旅产业消费信贷投放力度。


  2.在2020年单独调配20亿元再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全省文旅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延续“文旅企业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优惠措施,在2020年20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文旅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做到应办多办、应办快办。(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十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奖补力度。


  1.对2020年评定为5A级和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2.对2020年评定为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对2020年评定为3星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对2020年评定为4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2020年评定为金叶、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6.对2020年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温泉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8.对有建设室外独立旅游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需求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9.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冰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具有吉林地域文化和冰雪特色旅游产品的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冰雪装备及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高性能材料及产品研发,加强与冰雪装备制造企业的科研合作;加快建设冰雪产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研发平台,组建科研团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三)强化交通保障。依托沈白、敦白高铁建设,推进通化、白山和长白山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推动公铁“零换乘”。推动具备条件的客运场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鼓励客运运输企业开发客运旅游专线、公交旅游专线、冰雪直通车、定制公交等客运新模式,提高游客公路交通周转能力。推进景区标识导引系统建设,推动高速公路沿线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景区(点)标识导引系统的完善和提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强化体育推动。


  1.举办冰雪竞赛活动。推动落实“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系列青少年冰雪培训、冰雪冬令营活动;支持冰雪体育企业申办、承办各类冰雪体育赛事和活动,组织举办“健康吉林·乐动冰雪”系列赛事活动和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国际国内赛事,打造冰雪体育运动品牌活动。


  2.推进冰雪场地建设。加快落实《吉林省滑雪场建设布局规划(2020-2025年)》(吉体联[2020]9号),推进新建、改造一批国际标准冰雪体育场地设施,推进打造一批集竞技比赛、运动休闲和康养度假于一体的中高端滑雪运动休闲度假区;提高运动训练基础设施水平,推动冰雪体育骨干企业扩容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十五)强化文旅人才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吉林省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专项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培训、导游人员业务培训、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博物馆创新发展和策展能力培训、冰雪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省中小学冰雪项目体育师资培训等项目,在行业人才培养上持续发力,为文旅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三、畅通循环,持续促进冰雪消费和文旅消费


  (十六)推行冰雪消费优惠券。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与滑雪场、冰雪乐园、温泉、景区等定点服务单位签订打折优惠承诺,向工会会员发放1000万元电子优惠券,撬动省内冰雪消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七)用足用好文旅消费券。全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文旅消费券。2021年3月31日前,实施“冰雪令”消费补贴;2021年5月至10月,实施夏秋季消费补贴;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实施新雪季消费补贴。以产品质量和产品优惠相结合的套餐形式,对景区酒店产品、门票产品、度假线路产品等给予消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八)持续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1.“就地过年”激活本地消费。开展“吉地过年”文旅促消费专项行动,激活各地、各文旅企业本地市场资源,让省内人民体验家门口的“诗和远方”。


  2.雪季末引导消费。举办“长白春雪”封板体验活动,开展全国滑雪场联盟年会,整合推出“长白春雪”系列套餐产品,做好消费引导。


  3.避暑季促进消费。适时启动“雪后阳春”系列活动,有效整合资源,精准推广产品;推进“坐着高铁游吉林”“吉行天下”对外营销活动,搭建周边省份、远程客源省份合作交流平台;以“消夏季”为引领,指导各市(州)谋划一批务实高效的节事活动,开展“吉”字号网红打卡地全民推选活动。


  4.“金九银十”刺激消费。通过政策资金引领、宣传推广引爆、安全服务引客,开展文旅促消费主题活动。


  5.新雪季扩大消费。提前启动“冬奥在北京·体验在吉林”“浪花爱上雪花”等主题文旅营销推广活动,推出升级产品,扩大新雪季市场份额;开展“雪博会三部曲”活动,立体化推进新雪季市场热度,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九)拓宽平台消费渠道。开拓旅游商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打造“互联网+礼遇吉林”旅游商品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销售平台,对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名、特、优”商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进行品牌授权、包装和宣传,提升特色商品知名度,持续打造“礼遇吉林”旅游商品品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二十)搭建全省文旅宣传平台。


  1.积极协调省内外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全省冰雪、生态、乡村、红色等相关文旅企业和优质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广网红产品,打造消费热点。


  2.积极对接国内头部新媒体平台,通过账号诊断、中远期规划、业务培训和流量扶持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优质新媒体账号,培养一批优质内容创作者,提升整体宣传能力。


  3.加强品牌活动引进,通过专题采风、特色评选等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圈层的纵深参与,提高曝光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日报社、中国吉林网)


  本通知涉及资金支持补贴、减免的相关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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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吉政办明电[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为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应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


  进口企业)。


  二、进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用户手册(附件)。


  三、进口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其中航空运营人还应提供民航业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进口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进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状态。


  五、进口企业需在申报时承诺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承诺进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将严格遵守以上三个文件的各项要求。


  六、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登记注册、使用和运营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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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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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为了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综[2008]10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0]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向我市行政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全市行政辖区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纳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


  (三)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征收标准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0.5厘/千瓦时的标准,随电费一并代收。


  三、划转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税务征收系统和税收征管票据。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应缴纳该项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代收后,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上两项基金,申报时均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在计算应代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缴金额应包含向地方电网趸售电量时代收的该项基金金额;地方电网企业代缴金额应扣除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时支付电费中已包含的此项基金金额。


  四、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00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7”。


  五、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由税务部门代征和由电网企业代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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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2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除特殊区域外,全面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阶段。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实现全省经济良好开局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复工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实现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做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科学确定管控单元,做到精准防控、动态防控、有效防控。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指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办公等区域全面开展消杀和环境整治,定时清洁消毒和通风;对员工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不聚集、分餐制等要求;企业要坚持和完善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制度,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预案,备足防护物资,统筹解决好生产运营和员工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严守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下发安全风险提示,加强线上线下点对点调度监管,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强化施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等8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一个。(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分区分级有序复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根据不同地区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对高风险地区继续严管严控,并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保民生企业稳定生产。对中风险地区精准划定防控单元,有病例的社区、村庄按照高风险地区管理,其他无病例的社区、村庄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低风险地区要在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促进重点地区复工。石家庄、邢台、廊坊市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要科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结合实际建立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驻企特派员等制度,密切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保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石家庄、邢台、廊坊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协同推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贯彻落实三省(市)常务副省(市)长视频会议精神,协调推动《关于加强京津冀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联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信息互通共享、重大问题会商、人员流动引导等工作,协同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用工需求保障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促进三地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供应链衔接顺畅。(责任单位:省协同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


  (一)保障员工返岗稳岗。落实国家健康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国互认、一码通行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必要出行需求,确保员工顺利返岗。严禁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坚决防止“一刀切”,打通人流堵点,保障人员有序流动。倡导员工在务工地过年,春节期间非必要不返乡,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促进连续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招聘网站,推动线上线下实体网点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发挥用工和人才服务平台功能,组织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春季退役军人网上招聘活动”等就业服务活动,加大招聘信息推介力度。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在线支持,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用工和人才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一)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信贷政策精准滴灌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受困企业复工复产资金保障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抗疫保供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加权利率不高于5.5%,优先支持石家庄、邢台、廊坊等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复工复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办理延期期间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本金40%的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对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三农”领域和外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融资政策、优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容忍度等方式,保障和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开发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融资产品,开发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优先满足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对纳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重点企业,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到期后,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统计沟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企业申请意愿,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账户服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提供开户、变更和销户便利。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普惠智慧型金融服务。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行业在低风险地区加快恢复营业,在中高风险地区开展无接触式担保服务。鼓励典当机构便捷灵活融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当户和个体工商户当户适当降费降息、扩大当物范围,加快放款审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逾期的当户,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疫情造成的逾期,酌情减免违约金和利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资质要求,缓解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充分发挥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平台作用,加大融资力度,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工投产。(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科技金融助力。组织开展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配置信贷规模,按需确定流动资金贷、网络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重点贷款产品。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科技企业减免抵质押物评估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对石家庄、邢台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科技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优惠利率。因疫情造成临时还款困难的科技企业,依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再融资、还款计划及结息周期调整等延期还款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保障要素供给


  (一)畅通物流运输通道。加强协调对接,畅通我省与周边省(区、市)的货物运输,对冷链物流、生鲜产品、跨省物流加强防控,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疫情管控期间畅通交通的政策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提高司乘人员核酸检测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合理使用“3+2”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严格做好接驳、检验检测、消杀等工作。有力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指导石家庄、邢台、廊坊市低风险地区有序恢复交通,有序放开县际、市际、省际通道。有序恢复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地铁运营,严格控制客座率,保障复工复产人员货物运输需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加强煤电油气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要素需求,确保能源稳定供应。组织重点煤炭企业增产增供,优先保障省内电煤需求。加强重点电厂存煤监测,紧盯省外电煤资源,提高中长期合同履约兑现率。抓好应急资源调用,充分发挥省内现有储煤基地应急保障作用,及时弥补电煤缺口。强化电力运行监测调度,督导发电企业做好设备维护,确保统调电厂稳发满发,积极协调外电入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电需求。指导重点油气企业加强调运配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天然气、成品油有序稳定供应。加强与铁路部门对接,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保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用地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早开工、早投产。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提前预支使用2021年计划指标。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强化补充耕地供给,扩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优化指标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占补平衡;县级无法保障的,市级要积极统筹调节;市级无法调节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解决。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环保正面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障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做到及时提出、及时纳入,提供精准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坚决杜绝“一刀切”,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


  (一)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对各类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监测,做好复工复产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涉农企业复工复产难题,保障生产资料供给,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力度,保障粮食安全供应。统筹抓好饲料、农药、兽药生产和保供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稳产保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稳定,推动未复工复产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围绕全省工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加大对带动能力较强、涉及关键零部件较多、跨区域配置资源较广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对接指导,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做好重要生产物资、关键原辅材料交接转运、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省内外、产供销企业整体配套协同生产。涉及外省的配套企业,加强行业对口协调帮扶。加强工业运行调度,建立日监测、周调度、旬分析、月通报制度,密切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全覆盖包联服务机制,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运营。用好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协调机制,精心谋划举办系列主题招商活动,视疫情发展举办线下招商推介活动,做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督导落实工作,促进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和开发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更好发挥稳外资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暖企助企”稳外贸系列护航行动,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适时面向东盟、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市场,举办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活动。着力抓好重点产品出口,促进医疗物资有序出口,支持防疫相关产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争取纳入国家医疗物资出口“白名单”。加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的支持,帮助其尽早履约交货。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鼓励出口转内销企业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搭建线上线下内销平台。深化“单一窗口”建设,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


  (一)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督促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规定的基础上,有序恢复营业。通过错时开门、错峰购物、延长营业时间等措施,限制客流人数,利用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等付费方式,缩短排队时间,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商户安全交易、顾客安全消费。加强供需衔接、产销对接、货源组织,确保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供应稳定。利用就地过年契机,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有序恢复餐饮企业堂食,鼓励低风险地区居民出行购物。开展领导干部带头餐饮消费、现场购物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消费热情。引导企业加大线上促销力度,开发特色菜品,加大外卖、净菜、半成品食材销售力度,采用共享员工、无接触配送等模式,提高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配送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面向文艺院团、演艺企业、演出经营场所,加大政府购买“七进”演出和剧场演出服务力度,实现以购促演、以购代补;基层文艺院团免费配发流动舞台车,提高送戏下乡演出服务保障水平;提高省会文化惠民卡项目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延长2021年度文化惠民卡使用时间,鼓励各市推出文化惠民卡。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将3A级以上景区全部纳入“河北省文旅分时预约”平台,鼓励居民春节期间在市域范围内近途游;加大智慧景区建设力度,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视频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全部接入“河北旅游云”平台,实现景区可视化、网络化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体育娱乐等领域,按照分级分类要求,高风险地区严格管控、暂不开放,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有序复工复业,中风险地区有序复工复业,推动低风险地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在做好外防输入前提下,全面放开省内赛事、活动举办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投资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项目容缺+并联审批,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联动,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对简易低风险项目推行容缺预受理,一次性出具阶段内所有审批结果。创新勘验评审方式,对确需现场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的项目,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模式,同步开展一次性核查。涉及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网上传送,专家视频审理。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对涉及雄安新区、冬奥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时受理”优先办。对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重要国计民生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推行“全程网办”“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与招标(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服务机制,实现提效降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升级加力专项行动,聚焦在建、新开、储备“三个清单”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对年内计划新开工项目,逐一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要素资源配置、配套条件落实等关键环节中实际问题,组织集中开工活动,推进新开工项目早开快开、应开尽开,力争“三个清单”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45%以上、上半年达到70%以上、三季度前全部实现开工建设;省市重点计划开工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65%以上、力争上半年全部开工,加快形成有效投资。紧盯续建项目施工进度,逐项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春节期间施工组织,协调砂石、商品砼等建材供应,确保重点项目防控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尽早复工,重大关键项目、控制性工程不间断施工,力争一季度开复工率达到85%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提倡春节不放假,想方设法稳岗留人,确保能冬期施工的重点项目不停工,2月20日前高速公路施工人员陆续到位,廊坊以南地区在2月底前、廊坊以北地区3月10日前形成大干快上的建设热潮。港口、民航机场、铁路等续建项目争取全部保持连续施工,力争早完成、多完成投资任务。加快计划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尽早启动实施百项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提前启动今年5G基站及网络建设,力争全年新增2.2万个。加速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大数据中心布局建设。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20个系列行动计划,不断释放数字化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抓紧下达生物医药创新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尽快形成形象进度。加快中国农大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加快推进中科院雄安新区创新研究院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有序恢复建筑施工。加强节后开复工准备,落实全方位防疫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简化在建项目复工手续,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24小时不间断网上受理和邮寄服务。新开工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认定,可先行开工建设,疫情过后再补办有关手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1年12月31日。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


  (一)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且在有效期的惠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开发布惠企政策,加强主动推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各项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便于企业应知尽知、用足用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延续社保降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按总费率1%进行征缴,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缴费的失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谋划制定新政策。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联系,争取国家出台对我省特殊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储备,谋划制定各领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参照《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减免房租有关措施,帮助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四)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扶贫货物捐赠,暂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2021年12月31日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一)做实包联帮扶。深入开展“抓党建、抗疫情、惠民生、保安全、促发展”和“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领导包联制度,组织开展问题集中大协调、万企帮扶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能源、资金、用工、运输、土地等要素保障难题,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工作质效,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条件。全力帮助企业补断点、疏堵点、解难点,既要一企一策解决好企业“点”上的问题,又要全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等“线”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好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面”上的问题,促进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供需两侧良性互动、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在保安全、保质量、保生态的同时,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办事通道,实施大厅办、网上办、预约办、邮递办等审批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政务服务“不打烊”,网上受理全日全时、窗口预约随日随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对重点投资项目、市场开办、市场保供、应急物资生产经营等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随时约办。开通“12345”复工复产专线,快速响应处置,第一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健康码使用等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确保群众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十、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复工复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调度,推动复工复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省级政策服务、工业运行、物流运输、经贸合作、用工用能、创新创业6个机制和6个服务组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健全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沟通协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全面推动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提速扩面。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复工复产、包联帮扶等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直插一线、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全力推动各地措施落地、问题解决、工作提升。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挖掘报道复工复产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唱响主旋律、凝聚正能量,提振全省上下共克时艰、迎难而上的信心决心,力促今年首季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完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力促全年经济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一、出台背景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力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为加快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做出有关安排。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起草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四点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增强对推进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面临的资金、用工、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研究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纾困帮扶等方面综合施策,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


  四是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省各级各部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含10个部分、39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坚持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从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分区分级有序复工、促进重点地区复工、协同推进复工复产五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部分为着力做好稳岗就业工作。针对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提出了保障员工返岗稳岗、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五项措施。


  第四部分为着力保障要素供给。针对企业运输、能源、土地等要素需求,制定了畅通物流运输通道、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力保建设用地需求、落实环保正面清单四个方面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为畅通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帮助企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提出了加快涉农企业复工复产、打通工业企业配套堵点、加快恢复外资外贸三方面举措。


  第六部分为全力推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复苏。针对服务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商贸企业复商复市、恢复振兴文化旅游市场两项措施。


  第七部分为加快投资项目建设。为有效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提出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力促交通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恢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有序恢复建筑施工五方面举措。


  第八部分为健全完善各项惠企政策。包括加强政策落实落地、延续社保降费政策、谋划制定新政策、延续执行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落实稳外贸扩内需政策、落实其他惠企利民政策八方面内容。


  第九部分为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为帮助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从做实包联帮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部分为加强复工复产工作组织保障。提出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舆论引导三方面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全面提高复工率和复产率目标,围绕安全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精准靶向施策,着重在稳岗就业、金融支持、要素保障、减税降费、包联帮扶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打出了一套政策“组合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于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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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冀政办字[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存在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中的“网上税务局”修改为“电子税务局”。


  三、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四、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废止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五、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中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等5个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统一标准化称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是为了匹配电子税务局报送信息路径的修改;


  修改第二条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四)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中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五)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中规定,可申请实施无纸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暂未包括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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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区主管部门对综合利用企业遵守消纳及排放备案、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辖区主管部门发放的消纳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或者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向辖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消纳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文件;


  (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建筑废弃物分类利用的方案和生产工艺,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化生产、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四)厂区出入口路面实行硬底化、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建筑废弃物消纳量及消纳周期核算的相关材料;


  (六)健全的企业运营、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办理排放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取得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备案文件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二)符合规定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消纳、排放备案申请符合备案要求的,辖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文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者修正的材料,由综合利用企业重新提交材料申请备案。


  消纳备案文件应当载明消纳建筑废弃物种类及年设计处理能力等信息。排放备案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备案文件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备案。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纳、排放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文件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派驻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到施工现场开展综合利用活动,但不得接收处置本项目以外的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企业派驻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向施工现场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同意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开始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后,应当按月向施工现场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报送施工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接收无法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


  第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或者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应当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设置监管员对建筑废弃物进厂消纳、分类排放管理、车辆规范出场等进行监管,核对并确认以下电子联单信息:


  (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并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二)排放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应当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核对并确认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综合利用企业消纳支撑梁等形状结构特殊的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员应当按照纸质联单记载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消纳。企业自行留存一联联单备查,并将剩余联单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主管部门。


  联单信息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进出厂区。


  第十五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生产记录。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合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视频监控设施,安排专人负责计量器具和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能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节能减排规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综合利用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使用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产品认定制度。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工艺、产出以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并保存三年以上。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台账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纳信息:接收建筑废弃物日期、来源、类型、运输车辆号牌和计量数据;


  (二)生产信息: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日期和批次、产品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设备、物料配比,以及配料计量数据、质量检测报告;


  (三)销售信息:销售日期、产品种类、数量、用途、去向、合同和发票;


  (四)排放信息:无法再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数量、去向和排放备案文件;


  (五)影像资料:建筑废弃物进出厂区、产品生产等环节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


  (六)施工现场移动处理信息:建设单位同意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施工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和产品流向。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月将生产台账信息报送至区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厂区内及派驻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停止作业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或者危及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场所职业性接触有害因素应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易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及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其厂区内与派驻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生产设备和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备布局、安装应当预留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空间,设备维修需要高处作业时应设计安全带挂点;


  (二)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并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三)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六)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厂区平面布置应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人车混行区域应设置人行通道并作标识。


  厂区内运输道路应当设置限速标识,道路急转弯及转弯盲区应当设置凸面球镜和反光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


  (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以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常态化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区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采用有效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和土壤污染的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车间、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车间,以及物料堆场、产品仓库应当按照封闭式结构设计。


  厂区出入口内侧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厂区内主要道路、堆场应采取喷雾、洒水、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厂区物料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厂区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不得允许车身不整洁、车轮带泥或者车厢外挂泥的车辆出厂。


  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厂区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三个月。


  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现场综合利用应当配置喷雾、洒水设施,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厂区内物料破碎、筛分、粉磨和输送设备应当采用全封闭设计,进出料端口及物料、成品(含半成品)储存车间应当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


  第三十四条 综合利用企业的厂界、车间、设备应采取声源降噪、传播路径降噪和人员防护相结合的降噪措施。


  破碎、筛分、粉磨车间等产生高噪音的生产设施,应当采取隔声或者降噪措施,与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产生强烈震动的生产设备应当进行设备基础减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厂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管网应当分开布置,作业区域应当合理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废弃物堆放应采取分类措施,不得超高超量堆放。


  因分离、筛分建筑废弃物原材料所得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有机物,旧金属和其他不可回收废弃物,以及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分类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厂区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在产生废水、烟气、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应当设置固定监测点。监测点的监测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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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深建规[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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