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人社规[2020]1号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业基准费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四条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实际用工的工伤风险类别变化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缴费
第六条 参保单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
第四章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用人单位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该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
率均为零的或者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用人单位,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后,用人单位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预算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适用的原费率浮动计算周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豆豉扣除标准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先后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缫丝加工行业、棉纺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三)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明确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京财法[2020]240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法规苏人社函[2020]32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阴、宜兴、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大丰、丹阳、扬中、句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简化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流程,经研究,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实行统一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地自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经办业务之日起,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统一办理。
二、符合《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综合柜员经办窗口,现场“一窗式”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移动应用程序(APP)、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自助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详见附件)。
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退费业务,应先退还已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时,由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生成电子就业创业证,人社电子证照系统制作并记载相关信息。确需纸质就业创业证的,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七、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组织实施。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4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8幢。
二、原址停用和新址启用时间
原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1日18:00后停止使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8幢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2日9:00正式启用。
三、邮政编码
401120。
四、对外公开电话
(023)63391509。
五、涉税检举电话
(023)6339159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月
法规冀财社[2021]1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批复2021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省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省本级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省级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你单位,请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
2021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21038473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6297493万元,本年收入14740980万元;本年支出16158935万元,转移性支出4879538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转移性收入+本年收入=本年支出+转移性支出)。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附件:2021年河北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