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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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pdf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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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doc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doc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一批).doc
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3批)车型主要参数.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3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官网暂无)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官网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征集时间:
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7日,共3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
3.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0-83170061;传真号码:020-83170932。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附件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3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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