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关于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名单的公示(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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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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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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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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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赣府厅字[2021]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赣府厅字[2021]12号      2021-02-26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省法院,定期通报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五)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组织领导


  成立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省税务局15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应有专门的印章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


  (一)省法院。


  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汇总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二)省发展改革委。


  协助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四)省公安厅。


  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五)省司法厅。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协助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


  (六)省财政厅。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


  (八)省自然资源厅。


  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十)省文化和旅游厅。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


  (十一)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指导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分析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


  (十二)省金融监管局。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


  (十三)省市场监管局。


  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种生产经营许可及其变更、注销,协调办理破产企业股权变更、公司登记注销等事宜。


  (十四)省信访局。


  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


  (十五)省税务局。


  落实破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五、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由组长或副组长提议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提请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办公室成员参加,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


  督促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或破产法庭,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准入、考评、管理机制;协调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


  六、其他事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殷美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葛晓燕 省法院院长


  成 员:郑沐春 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赵九重 省法院副院长


  郑正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陈光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江 涛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福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陶小驹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木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陈晓平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马 健 省国资委副主任


  骆小林 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沈庆中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曾小平 省信访局副局长


  刘 琼 省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赵九重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等事宜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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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赣府厅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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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相关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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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局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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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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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及时开展增值税税率调整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措施落地生效,我区已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区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限


  为了确保您4月1日起能正常使用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请您及早升级并务必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升级工作。


  二、升级方式


  方式一:自动推送升级


  2019年3月18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录开票软件。


  方式二:自行下载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登录宁夏航信信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nxhx.aisino.com/sj/sj.html),自行下载金税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可登录宁夏百旺中税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nx.baiwang.com.cn),自行下载税控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


  方式三:辅助升级


  针对使用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或特定纳税人,税控服务单位将远程或派技术支持人员上门辅助进行软件升级。


  三、升级注意事项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动推送升级过程中,如遇到有杀毒软件拦截报错,请务必添加信任或允许访问。您也可以在升级时先退出杀毒软件,升级前也请检查是否有足够的硬盘空间。


  (二)升级前请先做好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三)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起方可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四)本次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四、联系方式


  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宁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热线电话:95113


  宁夏百旺中税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4006112366、400871355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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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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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第三方平台(含纳税人自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4.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


  6.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7.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7家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951-5046753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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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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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正式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开发及上线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9]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构建高效便捷的自然人个税查询核验体系,全面解决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保证首期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19年10月25日开发建设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涉及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异议申诉处理、申诉纪录查询等功能,经性能测试,于2019年1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上线提供服务。届时,欢迎纳税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相关业务:


  方式一:纳税人登陆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宁夏税务特色应用/


  网址:https://its.ningxia.chinatax.gov.cn/


  方式二:纳税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特色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系统


  网址:https://etax.ningxia.chinatax.gov.cn/


  如有问题,欢迎拨打服务电话12366,在此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宁夏税务局申报记录查询系统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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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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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系统切换升级工作。届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将停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1月3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功能对内开放。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变更提醒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新增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切换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系统切换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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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公告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中评协和财政厅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协会职能,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全面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原定于2月11日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开展2019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推迟于2月17日开始,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工作原则,扎扎实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做好自我防护


  各资产评估机构、广大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疫情的严峻形式,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知识,及时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疫情动态和防护部署,加强自我防护,尽量减少外出,不去人群集聚场合,外出自觉佩戴口罩,切断传染路径,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


  三、具体事项安排


  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年检工作人员,通知各执业机构资产评估师登录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年检模块”录入个人年检相关信息,纸质报送年检资料于2月17日年检发文(附件:1.年检时间表)依次内推时间后延报送,报送时间从2020年2月17日起上午:9:00-11:30和下午14:00-17:30。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互相通过电话、微信、QQ群转告。


  联系人:石镇海  电话:5033735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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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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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善纳税申报体验,减轻办税负担,我局结合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全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报系统(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网报软件客户端)的“智能填报”功能,并增加了报表逻辑校验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现相关软件已完成优化升级,即日起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并自2018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帮助您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中央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境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如下,请纳税人自愿选择: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https://12366.gs-n-tax.gov.cn


  客服电话:09318112366


  2.税友亿企赢客户端: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客服电话:4007112366


  3.航信客户端:


  http://61.178.108.252:9000


  客服电话:95113


  4.百旺客户端:


  http://61.178.20.154:9105/hlwsb


  客服电话:400-649-1366


  五、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其他事项


  今年我局将继续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及时修正申报信息;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为确保您能在申报时顺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您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本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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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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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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