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关于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名单的公示(征求意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文件要求,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车船税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征购置税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经统计,第四批至第十四批《减免车船税目录》和第二十二批至第三十批《免征购置税目录》发布后,分别有3657款和1245款车型在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拟从相关《目录》撤销。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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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xlsx
2.拟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xlsx
公示时间: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30日
传真:010-68200751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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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5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现将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愿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税务代理等服务。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将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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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5月31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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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法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网上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四、宁夏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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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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