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21年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现予印发。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结合本要点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做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请各地注协和认可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于5月31日(周一)前上传我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刘栩,电话:(010)88250164,邮箱:liuxu@cicpa.org.cn。


  附件: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人才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深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改革,更好地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道德操守,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治理能力,提升行业诚信度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一、强化思想引领


  (一)紧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政策,引领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执业实际需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与行业及服务对象相关论述,聚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设计涵盖国企党建、国企改革、金融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十四五”规划、“两会”精神、金融监管问题探讨、资本市场改革等,提升注册会计师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意识,以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开展党史学习教育。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纳入培训体系,开设相关课程。课程包括品读“四史”、牢记初心使命,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的历史经验,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永葆初心的等,引领从业人员养成和坚守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诚信执业。


  综合运用面授和网络等方式,在全行业开展思想引领型课程的学习,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以及质量管理和继续教育等特殊岗位和不同层级人员,实现相关课程全覆盖。


  二、突出行业重点


  (三)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培训。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推动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目标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落地实施,围绕行业“五化”目标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开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行业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


  (四)围绕行业“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2021年行业的主题活动是“品牌建设”,围绕主题年活动,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文化建设相关专题和课程。课程包括品牌管理、品牌建设、品牌保护和品牌传播等,培训对象主要涵盖合伙人和经理级别人员。


  (五)围绕行业的热点、难点、重点,设计相关专题和课程。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针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业质量提升、职业道德、诚信建设、风险防控等专题和课程;围绕反舞弊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财务舞弊识别专题和课程;围绕法律环境和法律责任问题,针对经理级别以上人员,设计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现状及分析、司法会计鉴定专题和课程。


  三、注重高端培养


  (六)加强首席合伙人综合素质培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重点针对综合评价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重点针对本地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开展培训。首席合伙人的培训以研修为主,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文化建设、运营管理、业务开拓和信息化等。


  (七)加强高端人才培养。中注协完善高端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制定《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考核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搭建高端人才使用平台,鼓励高端人才参加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工作,以用促学,推动培养与使用的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会员培养(高端班)第二期学员选拔,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等方面高端人才的比重。组织开展高端人才培训、联合集中培训,以及高端人才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自主开展本地区高端人才培养或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高端人才培养项目。


  四、强化胜任能力培训,提升道德操守


  (八)强化注册会计师技术胜任能力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开设财务会计和报告,管理会计,税收,审计与鉴证,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商业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商业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商业策略与管理和乡村振兴等专题和课程,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委托举办方式,不断提升全体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


  (九)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开设智力技能、人际关系及沟通、个人表现、组织等专题和课程,采取老师授课与学员展示相结合方式,侧重实务操作,培训对象涵盖合伙人、经理和一般注册会计师等,不断提升全行业的职业技能。


  (十)强化注册会计师道德操守培训。持续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职业态度,开设职业怀疑及职业判断、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等专题和课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培训方式,综合运用面授、网络、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和交流讨论等方式,培训对象涵盖全体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继续教育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十一)强化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实务操作和案例教学对行业实务经历的积累尤其重要。围绕相关内容,每个专题至少设置一个实务操作或案例教学课程,综合运用研讨、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等方式,开阔注册会计师的实务视野和经历。


  五、深化继续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探索


  (十二)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服务。中注协主要针对海外非执业会员进行服务管理;同时,指导地方注协开展非执业会员培训,设计开发不同领域的课程框架和课程体系,采取自主举办或与有条件的地方注协联合举办论坛、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为非执业会员提供服务。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创新服务形式,采取自主举办与委托举办,面授与网络,论坛与知识竞赛等活动相结合方式,保证非执业会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年度培训。


  (十三)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作用。中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与国家会计学院形成合力,重点开发公共类课程,实现合作体制机制的突破。设计开发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课程框架,设计开发普及性、提高性、时效性和服务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课程体系。研究搭建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平台。地方注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开发适用性课程,采取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培训或地方特色定制方式,提升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不断深化行业与高校会计教育的务实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加强行业宣传,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中注协探索院校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衔接机制,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探索专业方向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所在地院校开展教学合作。地方注协探索与当地院校合作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班,鼓励高校向会计师事务所输送专业方向人才。会计师事务所与高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派出骨干担任高校导师、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提升专业方向院校办学特色。


  六、组织实施


  (十五)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继续教育体系。中注协坚持“引领、指导、督导”的定位,立足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培训需求,统筹制定全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标准,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重点推进公共类课程开发;采取研修、研讨、直播论坛、送教援教和与地方注协合作等形式,主要针对首席合伙人及西部有特殊需求地区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研修班围绕行业发展中的高端、前沿、创新课题,注重深入讨论、解剖问题、形成共识;研讨班主要针对制度理解和操作、实践技能提升、认识和经验分享开展培训,促进交流和探讨;直播论坛采取在线讲解、问答交流互动方式,提前征集问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财政重点工作和新形势下行业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送教援教班重点满足送教援教省份的特定培训需求,体现业务特色;与地方注协合作办班旨在统筹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培训资源,形成合力。


  地方注协坚持“落实、管理、服务”的定位,按照中注协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根据修订的相关制度,完善本地区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围绕本地区的实际和特色,重点推进适用性课程开发;采取自主举办、联合举办与委托举办,中注协计划课程与地方特色业务课程,面授与网络,课堂教学与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现场教学相结合方式,针对本地区一般合伙人及以下级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进行培训。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案例式、研讨式、访谈式、论坛式、翻转课堂等方式方法,规划、管理、督促本所各级别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并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计划报备所在地注协。


  (十六)具体目标。2021年,全行业计划举办培训班1497期,培训27万人,覆盖率90%。其中,中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38期、培训2万人、覆盖率10%,地方注协计划举办培训班1459期、培训25万人、覆盖率80%;计划培训注册会计师13万人,非执业会员14万人;计划线上培训21万人,线下培训6万人。中注协2021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附后,地方注协培训计划根据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实际自行编制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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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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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5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张强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48/61965107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1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对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1006归集户存款”、“5106管理费支出”一级会计科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006 归集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归集账户的款项。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归集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3.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4.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职业年金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2)按规定从归集账户向受托人划转资金、向上级基2金缴拨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上解上级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归集账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资金余额。


5106 管理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的管理费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支付对象设置明细科目。


  3.管理费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管理费付款通知时,按照通知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2)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一般基金结余”科目,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关于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相关一级会计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00101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支付给受益人的待遇支出。


  2.“500102一次性购买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待遇支出。


  3.“500103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的待遇支出。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资金拨付记实前不做会计处理,应当设备查簿登记累积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在相关款项记实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4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对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息、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暂未记实的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记职业年金缴费,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相关款项记实时,按照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二)关于下级上解收入与上解上级支出的会计处理。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委托投资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市县级经办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后,不再确认已经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归集户存款利息收入,且无需对委托投资阶段的投资收益(损失)和待遇支付环节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1.征缴款项经国库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时,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5费收入”科目。


  后续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时,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如按规定将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2.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同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和社会保险费收入,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四)关于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在取得归集账户的存款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关于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会计处理。


  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委托投资和待遇支付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人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益(损失)金额确认委托投资收益,借记(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投资管理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的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收到的金额确认其他收入,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支付指令时,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委托投资”科目。其中,一次性支付年金待遇的,应当将个人账户累积的“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和“投资收7益”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出;按月支付待遇的,应当按照当期应发待遇的金额,先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本金”明细科目的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中本金部分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委托投资”科目下“投资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


  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六)关于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基金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确认转移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基金的,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账户转移付款通知时,应当按照通知所列金额确认转移支出,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市县级经办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一)关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国库存款”项目前增加“归集户存款”项目。本项目反映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按照“归集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借入款项”、“风险基金结余”、“储备金结余”等项目,“暂付款”、“暂收款”、“一般基金结余”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


  2.资产负债表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


  1.调整项目及填列说明。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明细项目。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购买商保”、“个人账9户一次性领取”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在收支表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增加“管理费支出”项目。


  “管理费支出”项目应当按照“管理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补助下级支出”项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下各明细项目,不适用于职业年金基金,不予列示。


  2.收支表的格式。


  职业年金基金收支表格式参见本规定附录一。


  (三)关于报表附注。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附注披露要求外,还应在附注中披露采用记账方式管理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累计记账余额。


  五、附则


  (一)新旧衔接规定。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确定资产、负债、净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期初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金额。


  1.关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委托投资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职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进行委托投资时,将划拨资金确认为支出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按照受托机构提供的基金净值,调增“委托投资”各明细科目余额,同时调增“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2.关于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业务。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向上级基金归集时按照往来款项(即下级经办机构计入“暂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计入“暂收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冲减“暂收款”、“暂付款”科目相关金额,同时调整“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余额。


  (二)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财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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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


  一、职业年金基金收缴环节


  (一)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


  1.经办机构收到职业年金基金缴费并存入归集账户。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经国库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资金存入国库时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国库存款(按照取得的相关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3)按规定国库存款直接转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国库存款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3.接受税务机关征缴且款项直接划入归集账户的情形。


  (1)税务机关按规定将收缴资金直接转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2)税务机关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直接划入上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上解上级支出(按照取得的凭证所列金额)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


  上级经办机构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经办机构实际收到记账方式下拨付资金记实的缴费本金及利息。 采用记账方式缴纳单位缴费的,经办机构在收到记实资金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


  贷:社会保险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二、经办机构取得归集账户资金利息


  经办机构取得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存款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


  贷:利息收入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一)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资金。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四、委托投资(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时。


  借: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


  贷:归集户存款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时。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额)


  贷: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做相反分录)


  五、待遇发放(仅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


  (一)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受托机构下达待遇发放指令时。


  借:暂付款(按照应支付的待遇标准)


  贷:委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二)经办机构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待遇支付资金拨付相关通知时。


  借: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购买商保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


  贷:暂付款(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额)


  六、跨地区、跨系统账户转移


  (一)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时。


  借:归集户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转移收入


  (二)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因参保对象跨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向受托机构下达基金转出指令并支付款项。


  借:转移支出


  贷:委托投资——本金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本金全部余额)


  ——投资收益


  (按照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全部余额)


  七、其他业务事项


  (一)管理费支出。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市场化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时。


  借:管理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二)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时。 中央和省级职业年金基金收到风险准备金补亏。


  借: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贷: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八、期末结账


  期末,将各收入类、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结余类科目。


  借: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贷: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转移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市县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管理费支出(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结余


附件2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结合《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研究起草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办发[2015]18号文件建立职业年金基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我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职业年金基金运行的基本模式和相关主体的职责,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框架。


  为了满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需求,我们自2016年起研究解决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问题,因各方对委托投资等核算范围方面的问题分歧较大,所以未专门针对职业年金基金出台制度。与此同时,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统一规范了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并在实施范围中规定,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按此规定,各级经办机构自2017年以来主要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职业年金基金建立初期,《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本能够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需要。但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以下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关于职业年金基金全流程核算问题。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同的是,职业年金基金由代理人委托投资后,资金不再回到代理人的归集账户,待遇发放环节由受托人具体负2责。因此,各地经办机构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很多地区在职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时直接列支出,造成基金的账面结余远低于实际金额。目前各方对全流程核算基本达成共识,亟需对职业年金基金全流程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


  二是关于记账方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有关规定,全额财政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采用记账方式进行累积,只有在参保人员退休或离职时才记实缴纳本金及利息。因《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此进行规范,实务中也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亟需对记账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三是关于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市县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后,后续还负责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向参保人员发放待遇等业务,相关委托投资金额通过“暂付款”、“暂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而在职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市县级经办机构仅负责资金的收缴和向上归集,不涉及委托投资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无法直接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亟需对市县级经办机构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四是关于资金账户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其他各类社保基金应当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等资金账户,并设置相应的资金类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而3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应当开设归集账户进行资金管理,且《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对账户设置、账户收支权限等作出规范。因此,各级经办机构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亟需增设相关资金类会计科目,对资金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鉴于此,我们自2019年启动了职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9年下半年,我们对职业年金基金建立以来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初步了解各方需求和意见。2020年上半年,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职业年金基金各环节的业务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部分地区经办机构核算现状进行了调研,对现存问题进行全面摸底。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针对职业年金基金业务特点,总结提炼出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关键会计问题,并结合核算现状,于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1年以来,我们就讨论稿小范围征求了专家意见,进一步就体例结构、重点问题等向有关方面进行调研和咨询,并与社保基金主管部门进行了4多次沟通后,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年4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会计标准制定相关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且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基准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部分主要对职业年金基金无法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的六类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作出规范。


  (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该部分主要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列报项目和编制说明,同时对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作出规范。


  (五)附则。该部分主要规范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的新旧衔接会计处理和生效日期。


  (六)附录。该部分包括财务报表格式、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示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定》的体例结构。


  《规定》在体例结构上,不是一套完全独立完整的制度,5而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针对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特殊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精简文件内容的需要,《规定》大幅精简了文件内容,避免了与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简单重复。二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统一性的需要,《规定》强调职业年金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保证了社保基金相关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二)关于全流程核算。


  《规定》要求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全流程核算,即经办机构通过“委托投资”科目,对资金划拨至受托户后的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指出,代理人应当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全流程核算能够为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支撑。二是满足决算编报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社保基金决算编报相关规定,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在委托投资时不得列支。


  (三)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规定》采用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思路,即在采用记账方式进行单位缴费累积的,在资金尚未拨付记实前设备查簿登记本金和利息,不做会计处理。在相关款项记实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社会保险费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核算基础保持一致,制度总说明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规定》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基准制度,在收入确认基础上保持一致。二是避免对政府债务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若职业年金基金按照按照权责发生制按期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同级财政相应应确认等额债务,对政府债务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四)关于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市县级经办机构应当在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确认上解上级支出,不再确认后续环节的各类投资收益或损失、待遇支出等。相应的,上级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市县级经办机构的归集资金时确认下级上解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根据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相关规定,市县级经办机构仅承担着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职责,后续委托投资、待遇发放等环节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完成。因此,相关资金归集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直接确认收支,更加符合基金管理的政策安排和现实需要。


  (五)关于账户转移的核算主体和相关账户。


  根据《规定》,参保对象进行账户转出时,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支出;账户转入时,由负责资金收缴的7各级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收入。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对职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设置、账户收支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账户转移时的资金转出只能由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下达支付指令,经受托户划出。因此,有关账户转移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与相关账户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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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财办会[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企业使用超龄人员政策规范指引》

一、什么是超龄人员


  “超龄人员”,是指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或者虽未满上述年龄,但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超龄人员使用注意事项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使用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约定管理考核办法以及纠纷处理办法等事项。用工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


  企业使用超龄人员的,可通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使用超龄人员备案”功能模块进行备案。


  四、如何为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外地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50周岁,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从未参保的,在超过上述年龄后不能首次参保登记,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上述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缴费政策如下:


  (一)本市户籍人员


  1.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


  2.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个人身份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外地户籍人员


  1.外来员工女年满5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按职工身份参保至55周岁,也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至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2.外来员工男年满60周岁,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的,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


  (三)台港澳和外籍人员


  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外籍人员(持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实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继续以个人身份缴费至满15年。


  外籍人员(无永居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仍在就业许可有效期内在厦就业的,可以职工身份参保。


  五、工作期间职业伤害保障


  1.用人单位与超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鼓励企业通过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减轻相关赔偿责任。


  六、纠纷处理方式


  超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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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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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将于2021年4月16日0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对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进行整合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21年4月16日0时至2021年4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电子税务局暂停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结时限不受系统升级影响。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21年4月30日0时起宁夏电子税务局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自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业务带来影响。


  (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积极参加出口退税管理相关系统整合升级的培训辅导。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系统升级停办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系统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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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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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同期资料纸质件,或者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按要求在线提交同期资料。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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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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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长 王蒙徽

202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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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财政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附件: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财政部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一、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人员2018年使用无关人员的机票、发票报销冲账并套取资金,涉及金额91.51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医学领域的学术研讨或经验交流会议费1.49亿元。经对部分会议参会人员进行延伸访谈,相关医生表示会议不真实或未参加会议,涉及金额93.8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722.25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2162.4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 派遣费用508.2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266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入账的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的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虚增人员工资483.30万元,以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的方式虚增差旅费598.33万元,以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的方式虚增劳务派遣费用472.02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福建业务推广费用,后附樟树市慧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涉及金额17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全国23家医疗机构临床费用1370万元,以业务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入账。经核对,上述门诊收费票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门诊收费票据号码、公章等信息均不一致。


  财政部依法对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支付个人代理商销售推广费用,凭证后附部分发票由与该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涉及金额1.40亿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等报销专家讲课费、点评费、主持费,涉及金额108.80万元。二是2018年以非本公司发生的机票及过路费、 咨询费、广告费等发票列支公司员工福利奖励支出,涉及金额214.91万元。三是所属连云港综合二办2018年以非本单位发生的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办事处销售人员补贴、赠送客户礼品、学术活动餐费等费用,涉及金额96.1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七、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属信谊医药事业部2018年虚增差旅费2003.36万元,以加油发票列支,但无法提供充值卡号明细、费用审批单等资料。抽查发现,部分发票为假发票。二是所属信谊联合事业部2018年在业务推广费中列支调研咨询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经抽查,存在调研报告抄袭、咨询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咨询公司成立日期、调研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涉及金额631.6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八、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不同推广会议照片存在雷同,伪造会议地点、签到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召开的会议的记录人为同一人等问题,涉及金额840.39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市场调研费用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调研报告为抄袭、不同地区市场分析报告雷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318.32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差旅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存在无出差人员外勤登记、审批表、交通费,部分会议签到表空白,不同会议照片相同或签到表相同等问题,涉及金额1239.40万元。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九、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学术活动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部分学术会议存在邀请函无具体的参会对象、交通食宿安排信息和详细议程资料,所列会议地址为无效地址,会议签到表无实名签字等问题,涉及金额565.72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列支兼职业务员费用、办公租赁费用,凭证后附为加油发票、运输发票,涉及金额1137.30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一、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至2019年6月30日以业务推广费名义支付福建医统天下健康创业园有限公司3134.10万元,后者扣除税金后通过莆田市秀屿区笏石东进医药信息咨询部等26家供应商账户,将2957.29万元资金转回到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控制的3个个人银行账户。


  财政部依法对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以咨询费、市场推广费名义向医药推广公司支付资金,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涉及金额5122.39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三、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根据境外母公司统一的代码设置,以英文列示,未使用中文。


  财政部依法对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四、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咨询评审费、广告宣传费,后附部分发票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结果为“查无此票”或“不一致”,涉及金额1.29亿元。二是2018年虚列27家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咨询评审费1600万元。三是2018年列支会议费的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涉及金额274.06万元。四是2018年虚增办公用品费481.71万元,后附发票显示购买产品为笔、本子等,经查,实际并未购买。


  财政部依法对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五、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会计账簿。财政部依法对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六、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以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的名义分别支付化州市创意广告部及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27.44万元、72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回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及职工家属个人账户。二是以咨询调研费名义支付广州市在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6.60万元,但未能提供与调研相关的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财政部依法对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七、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以市场推广费的名义支付给罗定市阳阳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36万元,后者收到款项后,又转给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职工的新药推广客户个人账户,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业务所对应的协议或证明材料。


  财政部依法对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八、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列支视频拍摄项目制作费不实,涉及金额1323.70万元。二是2018年列支物流监管项目费不实,涉及金额320.20万元。三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会议费不实,涉及金额8848.12万元。四是该公司本部及广东片区2018年列支调研费不实,涉及金额5952.17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九、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多报业务推广员人数的方式,虚增销售费用124.44万元。


  财政部依法对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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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5
文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积极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服务相关改革任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相关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治理效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一是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各环节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二是服务政府过紧日子。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加强新增支出审核管控,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三是服务财政直达资金规范使用,从内部控制层面为各单位规范使用直达资金提供有效保障。四是服务政府会计改革。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加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内部控制,提高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二)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完成内部控制报告的上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编制《2020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2)。


  (三)认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和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见附件3),制定审核和检查工作方案,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对其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审核检查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同口径数据的协调一致性。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预算监管工作,对中央驻地方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主送会计司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司,抄送预算司)。


  (四)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挖掘内部控制报告应用价值,展现内部控制工作成效,揭示各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所属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各单位应当认真对照检查,查缺补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编报方式、报送内容和时间


  (一)编报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2021年4月15日后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上的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不适宜用网络方式填报的单位,请于2021年4月15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单机版软件填报。


  尚未完成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地区,请尽快完成系统部署工作。


  (二)报送内容。报送的材料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应当加盖公章。


  采用单机版报送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报送从单机版填报软件中导出的电子版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内容包括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和纳入汇总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三)报送时间。


  1.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中央驻地方各预算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内部控制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含下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2.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纸质版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控报告编报审核资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于2021年4月15日后从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在线服务栏目中下载查阅内部控制报告填写说明、系统填报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审核材料等。


  (二)关于内控报告审核工作。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关于内控报告编制总结。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2020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docx 

3.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数据质量自查表.docx

2.2020年度地区(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docx




财政部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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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财会[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为做好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 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20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 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 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 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提示:


  1. 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选择填报。


  (四)关联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二、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 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 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 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5.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五)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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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全国范围内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全国税务机关车船税直征信息核定库”试运行平稳、已具备正式上线条件的征管实际,让纳税人广泛知晓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相关纳税人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流程进行了明确:凡已在全国范围内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纳税人,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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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发[2021]5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pdf


自然资源部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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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6
文号:自然资发[202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体改[2021]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海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体系和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加快培育国际比较优势产业,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创新医药卫生领域市场准入方式


  (一)支持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建立海南电子处方中心(为处方药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对于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处方药,除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外,全部允许依托电子处方中心进行互联网销售,不再另行审批。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对接互联网医院、海南医疗机构处方系统、各类处方药销售平台、医保信息平台与支付结算机构、商业类保险机构,实现处方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及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及海南省相关部门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对高风险药品管理,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技术,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药品流向全程追溯、数据安全存储。(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


  (二)支持海南国产化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发展。鼓励高端医疗装备首台(套)在海南进行生产,对在海南落户生产的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的国产大型医疗设备,按照国产设备首台(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药品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优化药品(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研发、试验、生产、应用环境,鼓励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国家创新药和中医药研发生产企业落户海南,完善海南新药研发融资配套体系,制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匹配的新药研发支持制度,鼓励国内外药企和药品研制机构在海南开发各类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按照规定支持落户乐城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注册地为海南的药企,在中国境内完成Ⅰ-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鼓励海南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额外设置市场准入要求。(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国家中医药局、海关总署)


  (四)全面放宽合同研究组织(CRO)准入限制。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合同研究组织(CRO)落户海南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在海南建立医药研究国际标准的区域伦理中心,鼓励海南医疗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合作,提升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和备案流程。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制定相关标准,在海南开展中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后再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五)支持海南高端医美产业发展。鼓励知名美容医疗机构落户乐城先行区,在乐城先行区的美容医疗机构可批量使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医美产品,其中属于需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依法注册或备案,乐城先行区可制定鼓励措施。海南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乐城先行区医美产业发展需要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及产品清单,协助相关企业开展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支持国外高水平医疗美容医生依法依规在海南短期行医,推动发展医疗美容旅游产业,支持引进、组织国际性、专业化的医美产业展会、峰会、论坛,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六)优化移植科学全领域准入和发展环境。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推动成立国际移植科学研究中心,按照国际领先标准加快建设组织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生物再生材料研究成果在海南应用转化。优化移植领域各类新药、检验检测试剂、基因技术、医疗器械等准入环境,畅通研制、注册、生产、使用等市场准入环节,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关产品,进入优先或创新审批程序。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采取一致准入标准,一视同仁。在乐城先行区设立国际移植医疗康复诊疗中心,与各大医疗机构对接开展移植医疗康复诊疗。符合条件的移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异地医保结算便利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研究移植诊疗和康复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国内一流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南开设相关机构,开展移植学科中西医结合诊疗研究,推动康养结合。(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科院)


  (七)设立海南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支持海南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混改基金,支持相关产业落地发展。对混改基金支持的战略性重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证监会积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证监会)


  二、优化金融领域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八)支持证券、保险、基金等行业在海南发展。依法支持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落户海南。鼓励发展医疗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支持多种形式养老金融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开展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信息采集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土地、农作物等农业全产业链数据,按市场化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价。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农业发展需求和市场化原则,结合第三方评估评价信息,依法合规为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配套开展农业保险服务。鼓励海南省带动种植、养殖、渔业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体验等全产业链发展。支持海南省会同相关金融机构、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地方农垦集团资源整合和信息整合优势,形成科技信息和金融数据第三方机构参与,农垦集团、农业龙头企业、农户联动的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


  三、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


  (十)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推动降低艺术品和可交易文物交易成本,形成国际交易成本比较优势。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十一)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乃至全球优质文化演艺行业的表演、创作、资本、科技等各类资源向海南聚集。落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5G、VR、AR等新技术率先应用,在规划、用地、用海、用能、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支持。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优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审核。(牵头单位: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


  (十二)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探索将国产网络游戏试点审批权下放海南,支持海南发展网络游戏产业。(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


  (十三)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对海南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支持设立市场化运营的文物修复、保护和鉴定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国家文物局)


  四、推动教育领域准入放宽和资源汇聚


  (十四)鼓励高校在海南进行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海南在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乐城先行区等重点开发区域设立高校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计算机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海洋科学等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南创业、兼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在保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参与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牵头单位:教育部、科技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五)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先行区或三亚等具备较好办学条件的地区设立国际学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学院实行小规模办学,开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以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理工学科专业为主,中科院有关院所对口支持学院建设,鼓励创新方式与国际知名高校开展办学合作和学术交流。初期招生规模每年300—500人,招生以国际学生为主。国际学生主要接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高中毕业生和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公平择优录取。教育部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等方式对海南省有关高校高质量来华留学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中科院等有关单位会同海南省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牵头单位:中科院、教育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国家移民局)


  (十六)鼓励海南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海南建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海南大力发展医疗、康养、文化演艺、文物修复和鉴定等领域职业教育,对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以及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牵头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放宽其他重点领域市场准入


  (十七)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融合、开放的文昌航天发射场,打造国际一流、市场化运营的航天发射场系统,统筹建设相关测控系统、地面系统、应用系统,建立符合我国国际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特点的建设管理运用模式。推动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卫星通信、量子卫星、芯片设计、运载火箭、测控等商业航天产业链落地海南。优化航天发射申报、航天发射场协调等事项办理程序,提升运载火箭、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安全监管能力。支持在海南开展北斗导航国际应用示范。支持设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航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航天领域相关保险业务。支持商业卫星与载荷领域产学研用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卫星数据的国际协作开发应用与数据共享服务。优化商业航天领域技术研发、工程研制、系统运行、应用推广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审批程序。制定吸引国际商业航天领域高端人才与创新团队落户的特别优惠政策,建立国际交流与培训平台。(牵头单位:国防科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银保监会)


  (十八)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优化海南民用机场管理方式,优化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简化通用航空机场规划及报批建设审批流程。在通用航空领域,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人员资质管理机制与航空器适航技术标准体系,简化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准入门槛。支持5G民航安全通信、北斗、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在空中交通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领域应用。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牵头单位: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


  (十九)放宽体育市场准入。支持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省级体育中心。支持打造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鼓励开展沙滩运动、水上运动等户外项目,按程序开展相关授权。(牵头单位:体育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二十)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促进种业发展。简化农作物、中药材等种子的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进出口许可等审批流程,优化与规范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试验的审批程序,鼓励海南省与境外机构、专家依法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优化对海外引进农林业优异种质、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管理办法及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


  (二十一)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海南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新型基础设施,放宽5G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车路协同和无人驾驶技术应用。重点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换电设施布局,推进城区、产业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简化项目报备程序及规划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审批流程,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相关企业围绕充换电业务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支持引导电网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交通、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建设运营公司,鼓励创新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合作,打造全岛“一张网”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二)优化准入环境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新发展试点。选取海南省部分地区,共享应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市域或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旅游市场准入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试点地区所辖适合开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整体评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乡村旅游资产运营公司。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持适合开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务的资产以长期租赁、联营、入股等合法合规方式,与运营公司开展合作,积极推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将民宿和农家乐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统一考虑,注重与周边产业、乡村建设互动协调、配套发展。海南省统一农家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民宿服务标准,乡村民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能力评估和运营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决杜绝把乡村变景区的“一刀切”整体开发模式,充分考虑投资方、运营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具体方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租金、参与经营、分红等多种形式获得收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增加农民收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财产保险产品,为乡村旅游产业提供风险保障。引导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支持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加单位: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


  本意见所列措施由海南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支持,通力配合。海南省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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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发改体改[2021]4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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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pdf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持续以规划为龙头,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转型,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信息化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信息化取得新成效。


  实施行业信息化战略以来,中注协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先后发布《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会协[2011]115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16-2020年)》(会协[2016]7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效指导。“十三五”时期,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行业信息化基础不断完善,支撑作用显著提升。制定了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架构,为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和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通过对现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与技术评估,中注协组织提出了升级改造的技术优化方案。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优化了信息化架构,逐步整合内部众多的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兴起,围绕数据资产管理和消除数据孤岛开展了探索实践。


  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持续完善,功能流程明显优化。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建设的门户网站,成为行业宣传窗口。每年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各子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实现信息化。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从报名、资格审核、缴费、考试到成绩查询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统一基础架构,中注协和23家地方注协基本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行业信息系统达到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保障了行业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稳步推进,部分领域迈出新步伐。全国42%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审计作业系统建设,尤其是92.1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用了审计作业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75.6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采用了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审计作业中高频率、高重复性的审计业务,建设了不同功能的共享中心,提升了执业效率。法律法规和经济数据等行业信息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开展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和无人机监盘等探索应用,信息化建设迈出新步伐。


  (二)行业信息化发展面临的形势。


  数字化转型浪潮蓬勃兴起。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将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实现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务数字化,是“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中国的大趋势。


  以信息技术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化产业稳步发展,为新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带来拓展业务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外部的竞争与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紧跟时代步伐,抓紧补齐信息化建设短板,通过创新理念、方法、技术与工具,以信息技术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实现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新发展目标,适应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行业信息化水平与网络强国战略不相适应。一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大型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两极分化严重,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的普及率差距较大。二是行业信息化发展不充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发展程度,落后于客户信息化水平,无法满足执业需求。三是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存在信息化意识和内生创新动力不够,资金投入和专业人才培养不足,对前沿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不够,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等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数字中国战略,以行业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为根本动力,以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统筹信息化发展和安全,加快“三个领域”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跨越式发展,行业信息化达到国际水平。


  (四)基本原则。


  ——坚持对接网络强国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明确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网信工作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有助于把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规律,是推进新时代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根本遵循。


  ——坚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融合行业期盼、会员智慧、专家意见和实践经验。以信息化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坚持创新融合。准确把握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探索信息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产业融合,促进行业信息化开放、包容与共享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堵点痛点,聚焦行业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难点,对各类问题和业务领域,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进方案。


  (五)主要目标。


  到2035年,数字技术在行业广泛应用,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行业数字产业初具规模,成为行业服务的新兴业态;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实现行业数字化转型,基本实现网络强注会目标。到2025年,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综合考虑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和“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通过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信息化基础达到新水平。在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新成果,持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水平。


  ——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得到新提高。数据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会计师事务所基于数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得到拓展,行业的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强。


  ——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取得新进展。行业管理服务功能和质量持续优化,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新突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系统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


  注重系统技术架构、数据标准和网络安全建设的持续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六)打造先进系统技术架构。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充分考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信息系统接口设计应满足灵活、轻量和高扩展要求,确保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连通性。


  (七)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中注协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标准框架。


  (八)强化网络安全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会计师事务所要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参照零信任安全体系架构,围绕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终端安全等方面,健全网络安全制度规范,建立网络安全监控体系,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保证会计审计资料数据安全。建立信息化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及业务的持续运行。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促进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四、全面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


  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逐步增强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


  (九)丰富行业知识库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措施,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积极利用市场上成熟的数据库产品,包括法律法规库、经济数据库和工商数据库,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建设审计知识库,合力形成行业知识库体系,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信息支撑。


  (十)布局行业数据中心建设。以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数据共享,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形成包括行业管理服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数据、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数据、行业知识库等的行业数据中心,支持统计分析、评估研判、预测预警和智能决策,为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奠定基础。


  (十一)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化大数据分析在审计项目承接、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和审计报告等阶段的应用,为客户承接与保持、舞弊分析和内容核查等目标提供智能决策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对客户财务和业务数据分析经验的积累,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行业协会提升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为行业管理服务和决策提供支持,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十二)推动开展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和应用机制,针对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制定制度与操作规程,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服务和共享,确保数据安全,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应用效率,充分发挥数据资产的作用,从而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信息化和数据应用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统一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强化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数据安全合规水平。


  五、深入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行业管理服务和协会办公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的效能,增强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十三)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会员管理和服务为核心,重塑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功能和拓展系统服务领域。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考试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和行业财务等业务功能,重点推动审计报告统一编码、行业党建、综合评价、会员任职资格检查等业务领域系统建设。中注协主持建设、集中部署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合适的最新技术架构,提升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之间的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程网办”和办事指南标准化、精细化、场景化,全面拓展和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事项,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


  (十四)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丰富会员执业能力、执业质量、诚信水平等行业信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专做精。推动构建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为落实行业重大舆情风险应对机制、统筹处理财务造假、审计失败、重大审计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提供平台支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按照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统一架构,加速推进最后一批地方注协的系统建设,优化已建协同办公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和网上审批,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建设协同办公系统数据接口,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中注协统筹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中注协协同办公系统建设,地方注协负责本协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十六)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中注协要积极促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推动实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财政部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的数据共享,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财会监督。有序促进与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的数据共享。


  (十七)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中注协沟通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推动修订完善注册和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底稿等档案资料的可接受性,拓展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晋升选拔专业领域。中注协研究数字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执业方式的影响,拟订完善准则制度,以适应数字化执业环境提出的新要求,解决行业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的新问题,并研究如何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新信息系统审计相关的技术指引,研究数据分析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等新兴行业制定专项审计指引,修订完善信息化执业环境下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要求。


  六、大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是行业信息化的关键环节。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


  (十八)升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系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围绕数据采集、底稿编辑、风险评估、审计策略、审计计划、审计抽样、审计测试、审计报告复核等审计环节,打造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建立质量监控与风险预警功能,探索对审计客户的即时审计和持续审计模式,实现审计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质量控制。


  (十九)强化总分所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要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推进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基于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在业务承接与实施、市场与客户、合同管理、技术标准与风险控制、独立性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实现总分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五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二十)普及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产品应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专业交付能力。建设覆盖审计作业、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复核管理、档案管理、后续管理等领域的审计作业系统,以及监盘、查账和复核等审计作业辅助工具。为强化对人、财、物等资源的协同,实现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和即时办公,建设覆盖会计财务、人力资源、继续教育、资产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的内部管理系统。


  (二十一)推动实现函证数字化。按照财政部关于函证数字化的指导意见,中注协集中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支持第三方函证平台建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加快函证集中处理系统的自主研发或直接采购。会计师事务所函证集中处理系统应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和配套操作指引的要求,实现制函、收发函、统计分析和函证管理等功能,采取安全可靠方式实现与第三方函证平台对接,提高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三方函证平台按照“安全可控,公益属性,标准规范,开放兼容”原则运维,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二十二)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会计师事务所要深入探索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行业发展中的融合应用,对原有业务结构、操作方式、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外溢”效应,为政府、企业提供大数据产业分析报告、财务机器人、数字化财务与税务管控等数字化产品。云计算实现了信息技术服务的按需供给,要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云计算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研究安全可行的行业云计算应用方案。


  (二十三)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需求,发挥主体作用,自主研发或采购市场上安全可靠的审计作业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行业协会要发挥战略引领和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丰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实现路径,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市场上服务行业的相关软件产品研发提供行业知识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探索联合采购机制,优先考虑云服务方式,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共享信息技术产品和成果。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统筹领导和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决策科学、运行有效、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律。明确中注协、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主体作用,统筹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难点任务。强化政策联动和协调配合,形成行业信息化工作合力。


  (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适应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实现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业务模式,配套完善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从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设置、会员继续教育、与高校建立联合人才培养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化完善制度安排,做好信息化综合性人才的中长期规划及职业发展培养,充分发挥信息化高端人才的作用,加强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信息化人才配备,推动行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注重实施评价。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和指引,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在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推进规划任务落实。


  (二十七)扩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期刊、相关培训和会议等渠道,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信事业的决策部署、行业信息化战略规划、发展形势和成果的宣传引导。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定期分享国内外先进技术、实施案例、成熟产品和创新举措,宣传推广应用先进典型。健全沟通渠道,实现行业内外多方互动,促进公众认知,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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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为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三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体系,创新行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深化行业党建和业务建设,行业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行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队伍规模、素质稳步提升,职业准则体系保持动态国际趋同,执业质量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专做精成效明显,行业业务收入结构不断优化,行业业务收入规模实现较快增长,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价值和贡献逐步提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9800余家(含分所1200余家),其中,业务收入过亿元的有51家。中注协个人会员总数达2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11万余人,非执业会员17万余人。全行业收入从2015年的68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10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行业持续服务企事业单位达420万家,同时,深度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1.1万家中国企业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点布局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打下扎实基础。


  (二)行业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国际分工发生深刻变革,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从国内来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正在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大力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注册制的推行和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提升行业高质量审计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以及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十四五”时期新目标、新任务,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助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行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行业面临发展质量特别是审计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行业人才与行业业务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国战略不相适应、行业执业环境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愿望不相适应、行业治理与行业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深刻认识自身转型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总结经验,遵循规律,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国家发展同频共振。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将行业打造成为现代高端服务业标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行业力量。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主题主线。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增进市场和公众对行业的专业倚重和道德信赖,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发挥行业职能、实现行业价值。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和强化有利于调动全行业积极性的改革举措,持续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全国上下一盘棋,更好发挥行业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全面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基本实现数字化转型。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行业公信力、价值与地位、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十四五”时期,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行业迫切需要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即行业人才建设着力向素质提升转型、会计师事务所着力向做优做特和做专做精转型、行业业务着力向做好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行业信息化建设着力向数字化转型、行业国际化发展着力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立足行业诚信水平提升以及审计质量和专业能力提高,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今后五年行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专业化水平取得新提升。专业化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专业服务业的本质特征。以职业道德、职业判断、职业怀疑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是专业化的核心,专业胜任能力的培育和保持是专业化的基础。未来五年,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能够适应行业全面服务国家建设的需要;着力选拔和培养180名左右高端人才,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行业从业人员以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明显提升,以职业道德、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追求精进、终身学习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显著提高,以维护公众利益、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为核心的专业形象明显提升。


  ——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新成果。专业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包括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质量管理准则在内的职业准则体系整体保持与时俱进。在实现与国际准则动态互动趋同的同时,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吸收、借鉴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促进行业执业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推进专业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到位,发挥专业标准在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面的“龙头”作用,使之持续成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行业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建设和系统技术架构达到新水平。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行业品牌化建设取得新成效。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激励机制较为完善,以创建品牌树立良好信誉的行业文化初步形成,以品牌建设促进执业质量提升成效显现。通过科学有效的品牌激励、管理和评价机制,打造10家左右社会公认信誉好、能力强、质量高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打造一批在区域市场或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信誉度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行业国际化发展取得新进展。职业准则持续保持动态国际趋同,国际趋同原则中互动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治理力度加大,在国际审计行业治理和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显提升。培养一批具备外国语言能力和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精通国际会计审计业务的国际化人才。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中国成员所的影响力和全球资源调配能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高质量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成果更加显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逐步提升。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强化行业诚信意识,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夯实行业诚信文化,加强常态化诚信教育,切实把诚信建设要求贯彻到考试、注册、培训、监管等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真正以诚信驱动行业审计质量提升。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突出维护公众利益宗旨,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推进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切实推动职业道德守则落到实处。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诚信制度,继续公开以奖惩记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诚信信息,强化行业诚信约束。倡导行业开展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树立行业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以职业道德守则为核心、以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技术支撑、以行业相关制度为保障、以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为引导、以行业党建工作为政治保障的行业诚信体系。


  (八)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坚持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常态化,增强行业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促进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诚信文化的形成,实现诚信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诚信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推动完善行业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加强行业法治建设,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推动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行业审计质量。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全行业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依靠法律保障,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


  (九)参与、推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参与、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以区分故意和过失、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为切入点,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适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成本,压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针对不依法配合或不法干预注册会计师正当执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密切跟踪、深入研究《会计法》《公司法》《破产法》《招标投标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及时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行业合理诉求。


  (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立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人才选拔、培养、任职资格检查、执业情况检查等行业管理规范,全方位构建更为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


  (十一)完善职业准则、规则。与时俱进完善职业准则体系,推动其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其对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拟订完善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温室气体排放鉴证、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准则。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对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订和修订相关准则和规则,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和应对舞弊的能力。跟踪准则实施情况,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跟踪研究解决银行函证问题,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准则的能力,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人才战略,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向素质提升转型,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行业人才吸引力,全面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十二)进一步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紧扣国家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坚持职业导向、原理导向和考生友好导向,进一步完善考试基本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持续优化组织实施流程,推动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工作,促进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题库建设,到2025年初具规模。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十三)深入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宽度和深度,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行业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全方面培养、全过程跟进,补齐专业短板。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持续增加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数量。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复合型等高端人才的比重。优化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模式,制定和完善高端人才培养制度。建立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行业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激励力度。


  (十四)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适应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要求,加强人才职业化和职业道德培训,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构建会员培训服务体系,优化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培训机构等主体的定位分工,充分借助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平台功能,提高行业培训资源配置水平。建立多层级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开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加强师资库建设。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改进非执业会员培训。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适应行业新阶段发展要求的继续教育平台系统。


  (十五)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与高校合作,提高行业在高校的影响力、吸引力。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继续选送优秀学生到国际会计公司实习,进一步完善定向培养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促进行业师资与高校师资的交流和互动。


  六、培育优质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向做优做特、做专做精转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有效推动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服务能力。


  (十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推出分类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强化评价宣传,推动评价成果应用,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打造成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激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研究出台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探索建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支持优特专精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欠发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帮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新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新研发和科技应用的激励机制,争取与其他行业机构在税收、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建设。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真正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推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水平衡量指标,将之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十八)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警示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制度,提高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的内部文化。


  (十九)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文化,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战略实施、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建和维护品牌的激励机制,以品牌建设引领和推动行业执业质量提升。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管理体系,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监控与评价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防御机制,为会计师事务所打造“百年老店”品牌保驾护航。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行业业务向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服务不同层级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要求,健全行业服务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优化行业执业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开放有序,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服务市场,为行业提升审计质量提供良好外部条件。


  (二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研究拓展行业业务范围,指导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开发市场需求,创新服务品种,转变服务方式,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行业业务总收入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积极发挥行业在数据处理上的传统优势和专业潜力,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指导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财政绩效评价、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财经领域监督、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东北全面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融入制造业升级、“两新一重”建设和新业态产业发展,助力国家可持续、绿色发展,提高行业在5G网络和相关基建、“大智移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生命健康、生物科技、金融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领域的服务能力。


  (二十一)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研究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建立公开、透明、无歧视的招投标程序。研究探索改革审计委托机制。推动完善现行招投标制度,推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切实改变“低价者得”局面。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清理、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围名单、执业地域限制等限制市场竞争的准入许可,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加强审计收费的信息报备和监测,对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肃整治不顾审计质量、恶意压价竞争,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导致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自律惩戒力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服务定价机制,建立与工作量、业务风险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服务收费机制。


  (二十二)加强行业宣传。深入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建立行业重大事件监测与响应机制。加强行业正面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对行业执业特征、职能作用、价值贡献、先进事迹、公益活动等的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社会各界对行业的正确认知,鼓励行业专业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营造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提升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行业发展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加强行业执业队伍、专业标准和服务市场的建设,加大参与行业国际治理的力度,逐步提升行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二十三)持续推进准则国际趋同。跟踪国际准则最新成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持续健全和完善相关审计准则体系、质量管理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守则体系。保持与国际准则动态趋同,加强与国际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互动,使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为国际准则的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二十四)加快拓展国际市场。顺应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推动国内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相互协调促进。研究推动出台更多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业务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境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业务的研究与技术援助。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充分利用国际网络技术管理优势,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能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并利用国际网络的资源做好自己的事情,参与国际网络的治理和管理,鼓励加入国际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发挥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国际网络中的影响力。


  (二十五)积极参与会计行业国际治理。持续大力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推荐优秀专业人士任职,深入参与国际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完善行业国际交流合作体系,拓展与国际及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承办会计师职业高层次、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业发展。完善对外宣传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行业国际形象与影响力。


  九、持续加强行业监管


  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行业发展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服务,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成效,以有效监管促进行业诚信水平提高和审计服务质量提升。


  (二十六)丰富监管手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前沿信息科技的监管平台与工具,实现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健全约谈和质询制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大对调查和惩戒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惩戒威慑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丰富和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推动建立涵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十七)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监管,强化风险预警和提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比例和频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水平、执业情况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对审计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全覆盖。完善惩戒申诉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八)拓展监管服务。深入开展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情况分析,及时对行业执业风险进行提示。充分利用监管成果,开展综合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和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深化周期帮扶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支持。


  (二十九)强化监管协同。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监管主体相互间沟通平台,协调监管行动,统一监管标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监管信息和监管成果相互利用,促进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形式有机贯通、相互衔接,有效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形成行政性监管、行业性惩戒和市场性惩罚等措施多管齐下并相互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十、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以信息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一)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数据共享,逐步形成行业数据中心。深化大数据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中的应用,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行业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三十二)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重点业务领域系统建设。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完成注协机关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三十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促进自主研发或市场采购,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提高信息化治理水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审计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集中行业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


  十一、加强行业治理机制建设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行业治理机制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行业民主治理制度体系,加强注协系统建设,大力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十四)完善行业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治理体制,构建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科技支撑的行业治理体制,推动行业治理能力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适宜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职能和管理的事务,探索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和移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坚持行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坚持发挥会员在行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三会一层”的治理机制,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与监督作用,丰富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活动的方式,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


  (三十五)加强注协系统建设。推进注协秘书处改革发展,加强各级注协秘书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注协“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


  (三十六)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会员发展工作,优化入会程序,提高会员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搭建会员服务数字化平台,全面适时掌握会员数据信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会员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线上线下会员服务,实现精准服务、靶向管理。规范完善会费政策,加大行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成效。完善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持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党对行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党建业务相融合,推动行业党建实现新突破,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党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七)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制度。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党建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党建责任。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纪检机构,探索行业监督执纪工作规范,把党员违法违规及执业惩戒与党内处理紧密衔接起来。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巩固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探索行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八)改革完善行业党建支撑体系。完善行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以行业党校为平台,统一规范、分层分类健全行业党员队伍教育培训体系。构建行业党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统计动态管理、工作实时考核、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党内政治生活网上开展。


  (三十九)夯实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基础。持续整顿软


  弱涣散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推进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党务业务联席会议,确保党建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结合信息化建设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手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十)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持“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原则,支持从业人员有序政治参与。创新统战工作载体方法,探索建设具有行业特点的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夯实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支持各级青年团组织开展助力青年成长成才活动,激发行业青年投身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十三、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盘棋”意识,充分调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到规划落实中来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行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充分激发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促进行业发展的最大合力。


  (四十三)确保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对行业规划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行业规划任务措施落到实处。适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确保党和国家关于行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行业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执行到位。


  (四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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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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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21]2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8号),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和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命题以2021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


  二、试题题型


  (一)初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全部为客观题。


  (二)高级资格考试试题题型


  《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三、答题要求


  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及得分规则在每类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阅卷。


  高级资格考试每道试题分值在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


  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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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会考[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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