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八条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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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辽财税[2020]34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贵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贵划转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省设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现将划转征收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划转后,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法认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金额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井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清理,妥善保管划转前档案资料和数据,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河道采砂权出让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并根据河道采砂权出让结果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见附件)。税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霄留存相应的《送达回证》(见附件)。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的,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费款事宜。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向河道砂场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河道砂场所在地跨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征收的县(区)级税务机关。
七、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由缴费人提供给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缴费人提供的缴费凭证中注明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缴费金额审验无误后,方可为缴费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得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税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等工作。
九、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99”,预算科目名称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级次.为省、市、县的分成比例,收赦国库为河道砂场所在地国库名称。十、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划转后,税务部门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涉及误收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税务部门应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十日前,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实时共享。
十二、2020年12月20日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三,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办理。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3.送达回证.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京财税[2020]2581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沪府规[2020]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现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予以公布。今后,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发生改变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各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高效完成集中行使事项的交接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pdf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6日
法规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云南省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云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云南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云南华商公益基金会、云南省温暖工程慈善基金会、昆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云南三益文化国防基金会、云南同行公益基金会、云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昆明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玉溪市慈善总会、玉溪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玉溪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曲靖市沾益区慈善总会等15户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8日
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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