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21年)

为持续推进经营所得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3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gs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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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优化上线了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微信缴费端上线《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附件1)查询打印功能。《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套印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提供掌上服务,由缴费人自行查询并下载打印。


  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页面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打印。


  三、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附件2)和其他税收票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


  四、由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时间,《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的开具时间一般为缴费完成后的3—5个工作日后。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6寻求帮助。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doc


  2.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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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20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四)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进厅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五)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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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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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加快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支持重点税源(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推出了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同时,为保证疫情期间您的办税需求,我们提出了“非接触式”办税举措。您可以拨打5012366公开电话或各县(市、区)税务局公开电话了解相关事宜。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将与您并肩同行,打好疫情攻坚战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为您提供良好纳税缴费服务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1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为保障物资供应,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全面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在10年内弥补,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六)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全面落实好个人有关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情倾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二、以优质服务护航,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全力构建安全便捷办税缴费环境


  (九)深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受理主要税费业务,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十)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业务,提供文书电子送达业务。


  (十一)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发挥网上办税优势,实现外贸出口企业受理、审批、退税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渠道畅通无阻,退税时间进一步压缩。


  (十二)全面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在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主动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预约办理、错峰办理、快速办理。杜绝人员滞留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便利服务。强化线上咨询服务,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十三)开辟直通办理。在疫情期间对政府发布的保障性企业纳税人,其生产经营需要申领发票的,可通过线上申请审核,线下送达方式取得发票。


  (十四)持续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做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十五)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加大银税互动工作力度,助力民营经济战疫情、摆困境,解决企业资金难题。


  三、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因办税服务厅关闭无法现场办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通告,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在疫情期间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不予征收定额税款。


  (十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时限,并第一时间联系人民银行及国库优先为相关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十)对我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在疫情风险等级解除前,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对省发改委2020年发布的“吉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列明的我市企业,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全市税务系统公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沿江路78号


  公开电话:0435-5010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二道江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庆路688号(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2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07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18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房产中心窗口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416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车管所窗口(通化市警保税车驾管联动服务站)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629号(保险大厦一楼)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集安市锦江路527号集安市政务中心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72366


  国家税务总局辉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辉南县朝阳镇东朝阳大街1118号辉南县政务中心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36366


  国家税务总局柳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柳河县柳河镇中华大街勤政路299号柳河县政务大厅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4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县快大茂镇创业街166号通化县政务大厅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54366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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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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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 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 “应保尽保”。


  6.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5.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 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保持房价收入比在全国主要城市中的优势地位,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从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严格金融审慎监管、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调控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三、政策在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是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四、为什么要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全面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过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非理性竞价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我市在加强住房保障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向往,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对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采取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方式,着力解决居住困难,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住房困难新市民、青年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是围绕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实施商品房配建为主、新增用地集中新建为辅的人才公寓建设模式,进一步增加人才公寓供应点位、灵活供应时序,满足人才对房源位置、品质、户型等因素的多元化需求。落实安居政策优惠,购买人才公寓规定面积可享受购房款8.5折,租赁人才公寓可享受租金补贴并可按照入住时市场价格优惠购买,有效提升人才幸福感、获得感。


  六、我市在发展住房租赁方面有哪些措施?


  我市以满足新市民,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居住需求为着力点,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一是增加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小于10%;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利用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是完善租赁住房筹集方式,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将闲置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按规定改建、盘活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等方式,加快租赁住房供应。未来五年,全市将新增租赁住房30万套,2021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4万套。


  三是健全长租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长租房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范围,构建覆盖建设、管理、经营全产业链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


  七、如何理解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2020年9月14日, 我市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其中规定:“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20]398号)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为了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切实解决无房家庭的居住问题,将购买此类商品住房的限售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八、如何理解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近期,部分不法中介机构利用我市“法拍房”未纳入限购限售范围进行恶意炒作,个人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诉讼取得住房等现象时有发生,变相规避限购政策,故《通知》将“法拍房”等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住房纳入限购限售管理,查堵政策漏洞。《通知》规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司法拍卖的实践中,竞买人应对自身是否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承担相应后果,一旦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文书下达,竞买人因不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能过户,须自行承担毁拍的法律后果。本《通知》实施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将法拍房等纳入限售管理是指,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以房抵债、互换等。


  九、如何理解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开发销售行为,对通过司法拍卖、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规定:一是受让人应当履行原国土出让合同以及项目履约协议等约定的义务,如规划条件、自持物业、配建公共设施等;二是严格执行限购、限售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等调控要求。


  十、为什么要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近期我市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市场出现挂牌价格混乱、哄抬房价、部分业主“抱团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提高二手住房信息透明度、促进理性交易,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我市拟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此外,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行为。


  一是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管控,要求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及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挂牌价格,社会化网络信息平台要配合做好技术管控;二是先期重点对热点片区、热点楼盘的二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梳理,逐步形成区域网格化的二手住房参考价格,定期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用于指导二手房市场买卖、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


  十一、如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为了防范商品房项目停工停建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成办发[2020]10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和商业银行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工程建设进度预售资金支付节点管控,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十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三)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四)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继续按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在严格金融审慎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严格贯彻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二是督促银行业机构切实加强个人贷款资金的用途管理,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防止个人贷款市场乱象消弭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积极稳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如何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通知》提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借名买房”(代持)等违反公序良俗、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将采取限制相关当事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参加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等措施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十五、如何提高住房品质?


  为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住房高质量发展,我市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住宅的建设品质,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是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建设用地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面推行装配式建设方式和绿色建筑要求。


  二是加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开发企业建设成品住宅的,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装修清单,按照交付标准设置样板房,做好相关开放工作,并将装修清单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提供多样化设计方案供购房人选择,满足不同购房人对成品住宅装修的需求。鼓励成品住宅现房销售。


  三是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扩大推行范围;试行住宅工程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示住宅工程的基本建设、建筑主材、工程验收、质量保修和投诉受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质量管理标准,优化质量管理方式,建立质量为导向的、建设责任主体全覆盖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企业信用与企业市场行为相关联;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做实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质量问题严肃处理问责,并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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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1]5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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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医保发[2020]29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第167次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6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26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4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9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4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2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279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21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580元/年。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年,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年;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年。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五、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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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京医保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213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京财综(2019)2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内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中央和军队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新旧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并行使用的过渡期截至2020年底,2021年1月1日后,原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停止使用。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打印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三、本市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其他信息栏目增加个性化信息,接续填列。其中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含义、内容以及后续调整由做出决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内容以及后续调整由做出决定的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四、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票据、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票据的样式不变。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在2020年11月底前做好新版机打票据的打印适配工作(测试票样可提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在2020年12月底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已使用旧版机打医疗票据的核销、未使用票据的缴销以及新版票据的领用手续。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工作,并对已停止使用的库存旧版机打医疗收费票据及时办理销毁手续。


  七、各级卫生健康以及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本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医疗收费票据换版的宣传工作,确保新旧票据平稳过渡。


  八、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医疗机构电子票据改革成本,统筹加强医疗信息和票据信息管理、医保脱卡结算及防范医保资金流失等多项工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将统一规划全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及区块链应用的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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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7
文号:京财综[202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区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区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报送本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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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9
文号: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本办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属于《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税目范围,且在本市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须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二)按照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数据传输格式的要求,开发、维护本公司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验收通过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代征车船税,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切实做好对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扣缴工作流程,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擅自以税收优惠的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和争抢税源,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四)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宣传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在次旬的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旬代收代缴的税款,并于次旬终了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代缴的税款解缴入国库。


  第九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


  第十条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涉及车船税代征功能的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时,应在系统上线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保险机构的申请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保险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保险机构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信息严格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在日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的业务流程,明确代收代缴责任,确保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二是明确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三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有关车船税的告知内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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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经建[2020]228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我市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充分的融资担保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4日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是指依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设立的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资质的在京专业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并委托代偿补偿资金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代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 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等政策性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为再担保机构提供部分再补偿。


  第七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认定的、具有担保机构评级资质或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第八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不属于淘汰落后产业。


  (三)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贷款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细则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2%(含)。疫情期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银行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0%。


  (四)担保机构应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提供补偿。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比例达到80%、60%、50%、40%的,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担比例分别是30%、25%、20%、15%,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20%、15%、12.5%、10%。


  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提供再补偿,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按照不高于25%的比例予以分担,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5%。


  第十二条 市、区各级财政(含再担保)补偿后,担保机构自担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发生代偿金额的30%。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确定代偿补偿资金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


  (二)审核代偿补偿方案。


  (三)共同审定、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四)审议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报告。


  (五)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二)负责选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上报备案。


  (三)负责对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项目受理及初审。


  (四)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交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督促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六)制定代偿补偿方案,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发放补偿资金。


  (七)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半年代偿补偿资金专户资金使用变动情况、代偿补偿合作机构及申报项目备案信息等情况;每年初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八)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应于每月20日前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应于月底前完成项目初审,并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代偿补偿申报: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每半年可向托管机构进行一次代偿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代偿补偿审核:托管机构收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出代偿补偿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代偿补偿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托管机构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代偿补偿方案的审核意见,向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出具项目确认文件,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追偿: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代偿补偿资金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担保机构每次向托管机构申报代偿补偿时,需将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代偿补偿款优先从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责任免除:因担保机构违反与再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再担保机构免于承担再担保责任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同样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系统备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登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fzzxzj.miit.gov.cn),将项目备案情况、代偿补偿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等按使用说明进行填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的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担保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弄虚作假、企业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在贷款担保逾期处理过程中,银行、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再担保机构可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代偿的贷款本息,托管机构应督促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后,对代偿补偿专户闲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但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自代偿补偿资金拨付之日起,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代偿补偿资金本金余额及增值收益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的财政补充机制,确保代偿补偿资金可持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按照《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执行,执行完毕后,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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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4
文号:京财经建[2020]22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227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的通知

市交通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有关要求,现将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


  二、自免征之日起,已收取的上述占道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免征政策,确保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和享受免征政策。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免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各级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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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0
文号:京财税[2020]22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经信发[2020]60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4日


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行动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切实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我市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法人单位、自然人、政府部门等各类用户中的推广使用。根据《电子签名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政府带动、并行过渡”为原则,以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为突破口,推进电子印章在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现电子印章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逐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逐步减少纸质材料和实体印章使用,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电子印章应用的技术实现方式


  参照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电子印章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推广制作基于签章服务器(简称云章)为载体的电子印章,包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印模图形等信息。我市电子签章总体框架包含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和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主要服务于政府和企业)和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其中市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负责审核、制作及备案;电子签章应用服务平台负责支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电子印章应用;电子签章联盟区块链实现电子印章制作、使用的全程留痕上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


  (一)政府部门主要使用云章进行在线集中式签章和验章。


  全市政府部门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电子印章原则上应当制作成为云章,并统一委托存储于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政务服务签章系统通过接口方式,与相关用章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子签章和验章功能,以满足集中、批量、自动化的签章使用需求。


  (二)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云章。为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内部集中式使用等多样化需求,依托第三方机构建设的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实现手机扫码签章、业务系统签章,助力推广电子印章在全社会使用。


  (三)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章联盟链。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建设统一的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实现云章的统一存储、可控使用和互信互认。落实电子印章在制、用、改、毁各环节的管理责任,逐步推动各部门依托联盟链形成电子印章的共识共管、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构建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场景体系


  (一)政务服务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等“一网通办”业务场景中使用电子印章,逐步实现政府部门在受理、审批等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证照、批文批复、合同、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材料进行签章,凡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均应当提供电子版式。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率先实现使用电子印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


  (二)在线招投标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供应商在线加盖电子印章完成投标书的确认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投标书的在线递交。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在线公示加盖电子印章的中标函,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即可获得中标通知书,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三)合同签订.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商业合同、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签署中使用电子印章。通过电子印章的加盖,实现合同双方全程在线完成合同签订、查验和验证,无需见面即可全程办结;同步推广电子印章在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或者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方便企业开展线上信贷服务申请,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协议实现全程电子化。


  (四)行业试点


  促进电子印章在商务物流、医疗卫生、企业经营等行业应用,逐步开展电子证据存证、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病历、药品溯源、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等应用场景试点。


  四、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在2020年底前,政务领域先行,带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办事、招投标等领城应用。


  (一)政府电子印章制作和存储托管


  1.针对政务服务受理、审批、补正、出具证明等需要使用政府部门印章的各个环节,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领域所需的法定名称章、审批业务专用章等电子印章(云章)制章工作,实现审批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应刻尽刻”。(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中集中存储、托管的电子印章,各单位通过账号、密码等方式授权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建立电子印章政务云集中托管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管理使用职责,确保电子印章政务云存储环境的物理安全和使用安全。(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


  (二)政府电子印章应用推广


  1.梳理政府电子印章现状需求及应用情况,形成电子印章应用推进工作台帐,指导全市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区、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领域、本单位电子印章应用计划。(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在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受理与审批等场景使用电子印章。实现统一受理平台、统一审批平台、各单位审批系统等与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对接,推进在政务服务的各流程环节中使用电子印章,并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网上办事中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验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全面实现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各区各部门依托市政务


  服务签章系统和市电子证照系统,完成电子证照的签章工作。(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服务


  1.监督指导相关刻制企业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企业云章的制作,满足用章单位异地办理、多人办理、授权办理等多样化需求。(市公安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选择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免费开展电子签章公共服务试点,建设公共服务签章系统,为新开办企业制作并赠送5枚云章(法定名称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为企业办理政府事项提供免费签章服务。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包括印章及密钥托管、签章验章、在线印章状态查验等功能,支撑手机端扫码实现签验章等各种应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以及网上服务大厅等各单位系统需与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的快速申领和便利化使用。(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研究外省市企业在我市制作或者使用电子印章的相关政策、程序,优化流程、便利企业网上办事。(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印章应用


  1.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企业提交可信材料、政府全程在线审批等业务场景中的便捷应用。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实现基于云章作为电子签章工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安全认证登录后进行电子签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广电子印章,应用云章实现在线招投标全程无纸化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强化基础技术支撑


  1.完善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全面支持政府电子印章制发、备案、签章、验章等业务,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对接改造。(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2.采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和硬件设备构建区块链基础设施,在印章制发、签验章等环节实现存证、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应用。推动立项建设统一的政务区块链基础平台(BaaS)和电子签章联盟链,构建从印章申领到使用的闭环,实现全流程上链,做到签章信息可查可追溯。(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委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3.各单位已建电子签章系统需逐步与市级系统整合。按照充分利旧的原则,已建电子签章系统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内部电子签章服务器开展电子签章业务,但不应再进行升级改造;已购买电子签章服务的单位,待服务期满后,逐步过渡到使用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各区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第二阶段,在2021年底前,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电子云章在社会领城应用。


  (一)支持电子云章在商业领城应用。推动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机构或者商业机构,鼓励企业电子材料的优先使用,满足企业在提交电子材料、填报表单信息过程中使用云章对在线表单进行盖章的需求,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无需要求办事人提供纸质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实现各行业领域全面应用。推动电子印章在数字版权保护、物品防伪、产品溯源、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药品溯源、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资产数字化等行业领域的深入应用,实现电子印章社会化全面推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本市《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全市电子印章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统筹下,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电子签章应用的统筹推动;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提供电子印章审核、制作、备案、签验章接口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建设运维,为政府部门提供签验章技术支持;其他各市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管理和使用,并负责本部门本领域电子印章应用推动。各区参照市级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工作体系。


  (二)资金保障。本市坚持集约建设、统筹使用、充分利旧的原则开展电子印章应用体系建设。电子印章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签章系统的运维升级及各单位用章系统的改造费用,纳入市区相关单位财政资金预算。


  (三)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签章系统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后台功能和前端应用的稳定运行,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管。用章单位应当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对电子印章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四)宣传培训。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编印操作指南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告知电子印章获取途径、使用场景及使用方式等,营造社会对电子印章的认可度和使用氛围。


  (五)考核评估。通过市政务服务签章系统实现对各单位电子印章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估,推动我市政务和公共服务流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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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266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2016年度第十七批、2017年度第十四批、2018年度第十三批、2019年度第八批和2020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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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京财税[2020]2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更好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认真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实施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实施下调工商业销售电价政策,加大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政局)


  二、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延续至2021年3月31日的政策,升级本市首贷中心、续贷中心、确权融资中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功能,建设北京贷款服务中心,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首贷服务担保费用补助和首贷贴息措施。利用银企对接系统和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业务,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海淀区政府)


  三、发挥援企稳岗政策激励作用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施行以训兴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就业超市”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共享用工平台等,多渠道开展共享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缓解旅游会展企业突出困难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根据旅行社受疫情影响程度分类减免旅行社责任险保费,推出旅游保险产品,将自驾游、单项服务、直通车等创新业务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2021年内继续在京举办,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对举办单位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取消参展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50%的补助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商务局)


  五、推动餐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加大对网络订餐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治理力度,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鼓励网络订餐平台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加快结算、加大流量支持和宣传推广等方式,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减轻压力。支持市场主体搭建本市网络订餐平台,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线上经营成本。鼓励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提档升级,生产食品进入商超售卖,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标准提升等方面给予专项辅导和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继续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继续对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调整为实际贷款利息的40%,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按照不超过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国际和国内首创产品研制单位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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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京政办发[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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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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