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鸡西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关于鸡西市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

广大参保人员:


  为做好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属期: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属期是2021年1月1日—3月31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缴费属期是2021年全年。


  2、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为4241.4元(含大额医疗救助费);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缴费金额为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


  3、待遇期: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属期(2021年1月1日—3月31日)内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期外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属期:实现年度预缴费制度,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


  2、缴费金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在缴费属期(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规定缴费属期外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2021年度全省统一个人缴费标准310元。


  低保、建档立卡人员及特困人员先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缴费完成后,财政资助金额将由各区转入您的银行账户内。其中,低保、建档立卡人员给予60%的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3、待遇期: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参保属期(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内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属期外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30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按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无论您参加哪种医疗保险,均可以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1、网点缴费: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窗口缴费即可;


  2、邮储银行手机App缴费:自助缴费流程如下:登录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生活→更多→缴费充值→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温馨提示:异地人员变更定位地址:鸡西市)→全部→社保公积金→社保医保→缴费内容(居民参保选“鸡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参保选“灵活就业”)→缴费委托单位(居民参保选“鸡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参保选“灵活就业”)→输入身份证号→下一步→输入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确认。


  望广大参保人员互相转告,请在缴费属期内及时参保缴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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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证发[2021]18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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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上证发[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税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税务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精神,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税农协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税收职能作用与农业农村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政策惠农、服务便农、培训兴农、税银利农“四位一体”税农发展新格局,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广大乡村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具体举措


  (一)实施政策惠农


  1.精准梳理政策。全面梳理归集涉农税费政策,编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在青岛税务官方网站、青岛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征纳沟通平台发布,同时印制宣传手册,方便涉农企业学习。


  2.精准推送政策。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涉农企业进行统一标识,依托电子税务局及征纳沟通平台,“点对点”精准推送。同时通过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对涉农政策、公告进行宣传、辅导和解读。


  3.精准落实政策。持续跟踪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利用税收分析手段开展政策落实效应分析,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涉农企业发展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针对性建议。


  (二)实施服务便农


  4.开展涉农企业服务需求调查。通过专项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涉农企业需求。依托征纳沟通平台,畅通线上沟通渠道,线上采集、精准分析、及时反馈涉农企业办税诉求。实地走访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重点涉农企业,广泛了解掌握农民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税服务诉求。


  5.推出发票免费邮寄到村服务。设立发票邮寄集中分拣中心,集中受理和分拣发票,涉农企业通过手机税税通和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后,实现发票免费邮寄到村,降低涉农企业办税成本。


  6.延伸自助办税服务至镇(街道)村(社区)。在现有自助办税厅基础上,采取与村镇商业银行及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共用场地的合作模式,增设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方便农村农户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7.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提速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做好发票审批、出口退税、资格备案等方面的数据标签建设,为服务涉农企业电子税务局税费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持。


  8.推出涉农企业“套餐式”服务。加大流程再造力度,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税务注销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9.开展线上“问办结合”服务。对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涉农企业开展远程协助, 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及时解决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10.组织面向涉农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涉税专业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为涉农企业提供纳税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辅导等服务,推进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1.提供分类服务满足特殊人群办税需求。持续优化对涉农群体的线下服务,在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保障农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顺畅便捷。


  (三)实施培训兴农


  12.选派“第一书记”驻村。选取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税务干部作为驻村第一书记,下沉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围绕涉农企业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滴灌式”培训辅导,提高税费政策和业务宣传的针对性。


  13.推行网格化培训辅导。以税务管理服务网格化为依托,以大数据为基础,根据涉农企业习惯和行为轨迹,进行个性化需求的分级分类和精准标识,提供“私人订制”的培训内容。


  14.丰富涉农企业线上培训手段。充分发挥线上培训辅导优势,通过青岛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途径,为涉农企业提供多样化线上培训辅导渠道,便利涉农企业随时随地学习掌握税费优惠政策。


  15.开展“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农企业“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活动,邀请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由税务部门组织讲解最新政策,现场答疑释惑,将最新税费优惠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


  16.开展“上门送政策”对口帮扶。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上门送政策”点对点支持活动,对处于发展期的涉农企业给予重点帮扶,送优惠政策、送优质服务、送优良建议。


  17.拓展涉农政策宣传渠道。依托税收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在青岛税务有线电视宣传平台增加涉农税收政策栏目,便利农民农户通过电视渠道了解税收政策。


  (四)实施税银利农


  18.助力推出涉农信贷产品。根据涉农企业融资需求,提升税务数据向银行推送的精准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银行开发推出涉农特色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助力缓解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辅导涉农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对涉农企业开展纳税信用分析,建立重点扶持数据库,将每一级别纳税信用得分较高且即将提升级别的涉农企业纳入数据库,关注入库企业纳税信用扣分情况和扣分项目,及时辅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帮助涉农企业提高纳税信用级别,便于更多涉农企业享受银税信用贷款红利。


  20.加大税银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市税务部门及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开展面向涉农企业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提高“银税互动”服务在涉农企业中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把助力乡村振兴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按照税务总局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将各项服务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税务局及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对在落实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服务举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推进各项服务举措高质量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单位、各区(市)要结合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及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广泛宣传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税务助农长效机制。各单位、各(区)市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根据涉农企业服务需求,适时优化调整各项服务举措。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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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青税发[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青岛市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青岛市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青岛市税务局牵头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在重要税费政策措施出台或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时,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会商,研究宣传辅导方案和具体措施,提前预判可能的社会反响,针对性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和热点焦点问题,第一时间启动会商机制,明确政策宣传和答复口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予以回应。(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征纳沟通平台、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整合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入口,明确填报指引,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的表单进行填报。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探索对企业实行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系统无风险提示的纳税人,给予增量和增额的快速受理和快速审核。积极探索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对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申报端口进行优化,纳税人可通过同一端口填报,实现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自动取数、合并申报。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体验。在电子税务局缴费端口嵌入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不断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体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申报、缴费一体化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功能园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年底前,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税务局负责)


  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四)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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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青税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推进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生态体系。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引进或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打造全业态的基金体系,努力推动资本、科技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湖南证监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政府引导基金、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省外注册省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湘江基金小镇。支持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湘江基金小镇探索跟投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


  三、实施便捷商事登记。支持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投资机构在名称中分类使用“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证券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凭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推荐函,给予入驻投资机构商事登记便利。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投资机构运营。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复制推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金融政策,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人才支持服务。投资机构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纳入“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医疗、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六、用好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湘江基金小镇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支持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市州、省直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共享资本、项目、政策信息,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路演、培训、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峰会等活动,共同打造省产融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证监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加强风控平台建设,抓好源头风险管控,推动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规范运行,服务实体,守信履约,切实防范处置基金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加强监管合作,开展科技监管和协同监管,每年定期举办私募行业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探索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托管的便利化方式。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向湘江基金小镇风控平台提供所需数据,支持其利用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麓谷基金广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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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湘政办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21年)

为持续推进经营所得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3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gs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当按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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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优化上线了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微信缴费端上线《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附件1)查询打印功能。《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套印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提供掌上服务,由缴费人自行查询并下载打印。


  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页面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打印。


  三、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附件2)和其他税收票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


  四、由于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时间,《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的开具时间一般为缴费完成后的3—5个工作日后。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6寻求帮助。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doc


  2.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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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20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四)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进厅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五)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5.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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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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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加快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支持重点税源(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我们推出了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同时,为保证疫情期间您的办税需求,我们提出了“非接触式”办税举措。您可以拨打5012366公开电话或各县(市、区)税务局公开电话了解相关事宜。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将与您并肩同行,打好疫情攻坚战的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为您提供良好纳税缴费服务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1年3月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20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为保障物资供应,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全面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在10年内弥补,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六)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全面落实好个人有关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情倾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二、以优质服务护航,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全力构建安全便捷办税缴费环境


  (九)深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受理主要税费业务,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十)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业务,提供文书电子送达业务。


  (十一)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发挥网上办税优势,实现外贸出口企业受理、审批、退税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渠道畅通无阻,退税时间进一步压缩。


  (十二)全面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在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主动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预约办理、错峰办理、快速办理。杜绝人员滞留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便利服务。强化线上咨询服务,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十三)开辟直通办理。在疫情期间对政府发布的保障性企业纳税人,其生产经营需要申领发票的,可通过线上申请审核,线下送达方式取得发票。


  (十四)持续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做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十五)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加大银税互动工作力度,助力民营经济战疫情、摆困境,解决企业资金难题。


  三、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因办税服务厅关闭无法现场办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通告,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在疫情期间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不予征收定额税款。


  (十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时限,并第一时间联系人民银行及国库优先为相关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十)对我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在疫情风险等级解除前,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对省发改委2020年发布的“吉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列明的我市企业,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全市税务系统公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沿江路78号


  公开电话:0435-5010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二道江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庆路688号(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2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医药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07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4655号


  公开电话:0435-5018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房产中心窗口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416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第二税务分局驻车管所窗口(通化市警保税车驾管联动服务站)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629号(保险大厦一楼)


  公开电话:0435-5118536


  国家税务总局集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集安市锦江路527号集安市政务中心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72366


  国家税务总局辉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辉南县朝阳镇东朝阳大街1118号辉南县政务中心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36366


  国家税务总局柳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柳河县柳河镇中华大街勤政路299号柳河县政务大厅一楼


  公开电话:0435-5024366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  址:通化县快大茂镇创业街166号通化县政务大厅三楼


  公开电话:0435-5054366


  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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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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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 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 “应保尽保”。


  6.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15.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 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保持房价收入比在全国主要城市中的优势地位,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强化精准施策、系统治理,从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住房交易管理、严格金融审慎监管、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落实调控主体责任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三、政策在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是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三是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四、为什么要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全面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过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非理性竞价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我市在加强住房保障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向往,针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分类施策,精准保障。对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采取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方式,着力解决居住困难,全面保障住有所居;对住房困难新市民、青年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租赁补贴、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


  二是围绕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实施商品房配建为主、新增用地集中新建为辅的人才公寓建设模式,进一步增加人才公寓供应点位、灵活供应时序,满足人才对房源位置、品质、户型等因素的多元化需求。落实安居政策优惠,购买人才公寓规定面积可享受购房款8.5折,租赁人才公寓可享受租金补贴并可按照入住时市场价格优惠购买,有效提升人才幸福感、获得感。


  六、我市在发展住房租赁方面有哪些措施?


  我市以满足新市民,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居住需求为着力点,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一是增加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不小于10%;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利用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是完善租赁住房筹集方式,通过集中新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将闲置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按规定改建、盘活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等方式,加快租赁住房供应。未来五年,全市将新增租赁住房30万套,2021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6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4万套。


  三是健全长租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长租房稳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范围,构建覆盖建设、管理、经营全产业链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


  七、如何理解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2020年9月14日, 我市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其中规定:“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20]398号)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为了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切实解决无房家庭的居住问题,将购买此类商品住房的限售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八、如何理解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近期,部分不法中介机构利用我市“法拍房”未纳入限购限售范围进行恶意炒作,个人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诉讼取得住房等现象时有发生,变相规避限购政策,故《通知》将“法拍房”等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住房纳入限购限售管理,查堵政策漏洞。《通知》规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司法拍卖的实践中,竞买人应对自身是否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承担相应后果,一旦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文书下达,竞买人因不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能过户,须自行承担毁拍的法律后果。本《通知》实施前,已进入司法拍卖竞价环节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将法拍房等纳入限售管理是指,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以房抵债、互换等。


  九、如何理解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开发销售行为,对通过司法拍卖、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通知》规定:一是受让人应当履行原国土出让合同以及项目履约协议等约定的义务,如规划条件、自持物业、配建公共设施等;二是严格执行限购、限售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等调控要求。


  十、为什么要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近期我市部分区域二手住房市场出现挂牌价格混乱、哄抬房价、部分业主“抱团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提高二手住房信息透明度、促进理性交易,借鉴深圳等城市的做法,我市拟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此外,我们还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行为。


  一是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管控,要求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及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挂牌价格,社会化网络信息平台要配合做好技术管控;二是先期重点对热点片区、热点楼盘的二手住房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梳理,逐步形成区域网格化的二手住房参考价格,定期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用于指导二手房市场买卖、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


  十一、如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为了防范商品房项目停工停建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成办发[2020]101号)的规定,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和商业银行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工程建设进度预售资金支付节点管控,有力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十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三)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四)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继续按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在严格金融审慎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严格贯彻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二是督促银行业机构切实加强个人贷款资金的用途管理,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防止个人贷款市场乱象消弭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积极稳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如何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通知》提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对近期市场出现的“借名买房”(代持)等违反公序良俗、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将采取限制相关当事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参加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等措施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十五、如何提高住房品质?


  为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住房高质量发展,我市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高住宅的建设品质,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是稳步推行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市新取得建设用地居住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面推行装配式建设方式和绿色建筑要求。


  二是加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开发企业建设成品住宅的,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装修清单,按照交付标准设置样板房,做好相关开放工作,并将装修清单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提供多样化设计方案供购房人选择,满足不同购房人对成品住宅装修的需求。鼓励成品住宅现房销售。


  三是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扩大推行范围;试行住宅工程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示住宅工程的基本建设、建筑主材、工程验收、质量保修和投诉受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质量管理标准,优化质量管理方式,建立质量为导向的、建设责任主体全覆盖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企业信用与企业市场行为相关联;加大监管力度,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做实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质量问题严肃处理问责,并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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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1]5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精神,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属于必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衔接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受理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分别于上半年4月份和下半年8月份集中受理。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4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二、对《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前年度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的《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和附件1停止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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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2
文号:黔财税[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医保发[2020]29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第167次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6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26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4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9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4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2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279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21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580元/年。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年,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年;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年。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五、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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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京医保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213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京财综(2019)2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内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中央和军队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新旧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并行使用的过渡期截至2020年底,2021年1月1日后,原医疗收费票据样式停止使用。


  二、医疗收费票据的打印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三、本市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其他信息栏目增加个性化信息,接续填列。其中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含义、内容以及后续调整由做出决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内容以及后续调整由做出决定的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四、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票据、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票据的样式不变。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要求,在2020年11月底前做好新版机打票据的打印适配工作(测试票样可提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在2020年12月底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已使用旧版机打医疗票据的核销、未使用票据的缴销以及新版票据的领用手续。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工作,并对已停止使用的库存旧版机打医疗收费票据及时办理销毁手续。


  七、各级卫生健康以及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本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医疗收费票据换版的宣传工作,确保新旧票据平稳过渡。


  八、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医疗机构电子票据改革成本,统筹加强医疗信息和票据信息管理、医保脱卡结算及防范医保资金流失等多项工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将统一规划全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及区块链应用的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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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7
文号:京财综[202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区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区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报送本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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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9
文号: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本办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是指属于《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税目范围,且在本市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须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车船税征收系统联网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二)按照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数据传输格式的要求,开发、维护本公司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验收通过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系统代征车船税,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切实做好对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业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扣缴工作流程,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擅自以税收优惠的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和争抢税源,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四)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宣传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在次旬的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旬代收代缴的税款,并于次旬终了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代缴的税款解缴入国库。


  第九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


  第十条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涉及车船税代征功能的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时,应在系统上线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保险机构的申请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信息技术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保险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保险机构不得直接从代收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信息严格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在日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的业务流程,明确代收代缴责任,确保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二是明确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三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有关车船税的告知内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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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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