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现将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在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收入额):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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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image.png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image.png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三。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二。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一。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下列文件或者文件条款于2019年1月1日废止: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六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41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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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稳步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2020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党委会集体学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前学法等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法治意识。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专家授课、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民法典》《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服务“六稳”“六保”,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36条税收帮扶举措,发布并更新《宁波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打造“一户一档”政策落实体系,完善推出“免跑退税”等措施。


  二是打造“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率先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等工作。宁波市税务局在2020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位居全国首位。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是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2020年共制发规范性文件8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1次。


  二是公布权责清单,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建设。2020年7月,宁波市税务系统三级执法主体统一对外公布权责清单。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取消11项涉及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证明事项。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持续推进法制审核。将法制审核嵌入金税三期系统,确保应审尽审。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有法制审核人员209人(其中公职律师51人)。


  二是严格落实重案审理。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共受理并审结重大税务案件20件,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无一件引发复议、诉讼。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长三角区域执法一体化。2020年8月起,宁波市税务局执行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规范开展税务稽查两年专项行动。挂牌成立宁波警税联勤指挥中心,查处了冒用大学生身份信息虚列工资虚开发票案、骗取疫情期间税收优惠虚开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三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印发执法全过程操作规范。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共配置执法记录仪662台,建立约谈室82间,生成全过程音像记录4117条。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推动人事、财务、督审、巡察、纪检、稽查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程管控、闭环约束。支持纪检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和“以案促改”,推动巡察部门加强政治巡察。


  二是着力提升内控质量。发挥内控平台“指标扫描、风险预警、疑点推送、整改追责”功能,有效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完成行政争议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目标任务。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本级未发生一审诉讼案件;已结4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均已撤回复议申请,实现行政争议100%化解。2020年宁波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


  二是稳妥处理涉疫信访案件。建立“特事特办、即收即办、日结日清”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一案一人一策”。受理涉疫信访件7件,24小时办结率、信访人满意率均为100%。


  三是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总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宁波有关做法予以肯定。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以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支撑,将36个公示事项在公示平台中分门别类集中公示。截至2020年年底,宁波市税务系统已在该平台公示信息10万余条。


  二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多平台推进主动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2020年宁波市税务局公开本级政府信息26000余条,依法处理依申请公开9件。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是推行以案释法。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9.29”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获评宁波市第三届十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实现法律顾问内外部全覆盖。宁波市税务系统聘请法律顾问20人,2人入选宁波市专职法律顾问人才库。


  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培养与使用。宁波市税务系统现有公职律师51名,多名公职律师入选立法志愿者、法治督察员、人民监督员。宁波市税务局于2020年9月在浙江大学举办公职律师专题培训。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2020 年共召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7次,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宁波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梅昌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法尊法普法述法,切实发挥核心作用。2020年3月,梅昌新同志向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作述法报告。


  二、2021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计划


  2021年宁波市税务系统法治税务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争当法治税务建设模范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党委书记上法治课。组织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创新公职律师机制,优化法律顾问团队,提升系统法治能力。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工作。


  四是深化系统观念,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响“一次不用跑、税事全办好”税务服务品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暨政府数字化转型,助力“无证件(证明)城市”改革。做好税收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


  五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做好“十四五”规划。围绕“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和法治宁波建设规划(2021-2025年),制定宁波市税务系统“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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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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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doc

财政部

2021年3月19日



“港口建设费”概述


  港口建设费由来已久


  现行的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之所以说“现行”,是因为这项规费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依据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先后作出过6次调整。


  1986年:开始征收


  198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全国26个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用于国际港口设施建设、航道建设及航海保障,旨在摆脱水运建设投资低迷、资金缺乏所造成的港口吞吐能力不足、船货压港等问题。具体由原交通部负责制定方案,经原国家计委综合考核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各港口建设单位具体执行。


  1993年:范围扩大


  原交通部于1993年调整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使用范围(扩大到85个全部对外开放口岸),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负责,政府按照征收额的20%—25%返还。


  1997年:收支两条线


  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明确将港口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支出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费率下调


  港口企业在代征港口建设费的过程中存在约束力不强和大量拖欠等问题。据测算,仅在2003年以前,拒交、漏收港口建设费就高达600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对征收主体、标准、范围和用途都进行了调整,征收主体转为海事部门,总体费率下调20%,中央和地方实行八二分成,将港口建设费的支持重点转向内河航道建设。


  2015年:再次减负


  2015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降税减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政策要求,从水运章程、进港货物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以减轻运输企业负担。


  2020年:阶段性免征


  2020年,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同年6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到2019年累计征收1783.71亿元


  自1986年以来,伴随港口吞吐量的持续增长,港口建设费征收规模呈稳步增长趋势。2019年港口建设费征收额超241亿元。截至2019年年底,累计征收1783.71亿元,年均增长6.94%。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据海关总署1月2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全年免收港口建设费150亿元。


  这笔钱用到哪儿了?


  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内河水运建设支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专项性支出、征管经费、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的港口建设费代征手续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据财政部数据,2011年至2019年,港口建设费中央安排支出总体呈增长趋势。截至2019年年底,中央港口建设费支出186亿元,年均增长6.92%,累计支出1449.78亿元;地方港口建设费支出163.41亿元,年均增长22.36%,累计支出1071.4亿元。


  促进水运发展功不可没


  港口建设费设立的初衷是建设港口码头基础设施,以满足对外开放所需。经过多年建设,加之国内外经济现实的变化,我国港口建设费政策已完成历史贡献。


  到2020年年底,预计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里程达1.61万公里,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达2530个。征收了35年的港口建设费,对于支撑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加快沿海和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等,功不可没。


  前不久发布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到2035年,国家高等级航道将达到2.5万公里左右。今后的15年里,我国高等级航道里程将大幅提升。在国家大力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部署减税降费,以及我国水运特别是内河航运发展存在巨大需求之间,建设资金从何筹集,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晰。


  ——中国交通报 记者 孙英利



民航发展基金的税务处理


  1、航空公司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中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


  其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


  2、公司购买机票支付民航发展基金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属于非营利性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从保证税源的角度来讲,既然民航发展基金没有缴纳增值税,也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计算基数。我们只能把行程单中的民航发展基金剔除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3、机场取得民航发展基金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二、项目、地区及机场类别的划分 (一)项目类别(民航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范围)。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项目的范围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管理 (二)民航专项基金为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帐。


  机场取得的民航专项基金补助机场项目资金,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用于首都机场等三家上市机场返还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民航发展基金用于首都机场等三家上市机场(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返还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为确保政策平稳取消,自2018年5月29日起设置半年政策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间,返还上市机场的民航发展基金继续由上市机场作企业收入处理;政策过渡期满后,上市机场执行与其他机场同等民航发展基金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在2018年之前取得民航发展基金作企业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机场取得的民航发展基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的,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上述政策明确指出“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用途的民航发展基金,我们认为就不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应根据上述政策,如果机场取得的民航发展基金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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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结合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着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加快编制完成并实施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和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切实为项目用地提供规划空间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对确需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和规模统一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之后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全面启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二、科学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革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级统筹、分类保障,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以统筹支持省列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内投资项目、生态产业发展项目、兰州新区项目、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项目以及“两新一重”项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精准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鼓励新建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引导市、县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用于项目建设。


  三、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脱贫攻坚目标完成后的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按国家要求,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四、优质高效审批建设用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的用地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权,实现“审批有规则、建设有秩序”。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改革,加快推进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


  五、拓宽耕地占补平衡渠道。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重点安排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地占补平衡库指标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县域内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调剂后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落实,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实认定,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六、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做好重大项目用地协调服务工作,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及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着力解决项目用地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健全纵向、横向分级协调联动机制,完善调度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服务保障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


  八、推进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化解。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找准问题根源,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积极推进问题化解。对重大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真正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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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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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川注协[2021]20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注协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川注协[2019]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docx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7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申请转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 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时,尚未办理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 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 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单位会员的;


  (六) 未完成当年任职资格检查的;


  (七) 省注协认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须持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到省注协办理。因合并、分立批量转所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统一到省注协办理。具体转所类别、需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操作流程等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须知》。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接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派专人或督促注册会计师本人到省注协提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办理撤注销手续。因不及时撤销、注销注册,造成的后果,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结前,经转出所同意,可以在转出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八条 每季末在省注协官网集中公告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信息。另单独公告上述第四条转所信息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事由。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不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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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川注协[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征税,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等条件后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目前,我区按房价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由低到高分别设置5档预征率。


  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我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比相邻省区高,而且操作复杂,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为此,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政策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以及该条目“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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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鸡西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鸡冠区税务局关于鸡西市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知

广大参保人员:


  为做好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属期: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属期是2021年1月1日—3月31日;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缴费属期是2021年全年。


  2、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为4241.4元(含大额医疗救助费);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缴费金额为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


  3、待遇期: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属期(2021年1月1日—3月31日)内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期外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属期:实现年度预缴费制度,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


  2、缴费金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在缴费属期(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规定缴费属期外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2021年度全省统一个人缴费标准310元。


  低保、建档立卡人员及特困人员先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缴费完成后,财政资助金额将由各区转入您的银行账户内。其中,低保、建档立卡人员给予60%的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3、待遇期: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参保属期(2020年10月8日--2021年3月25日)内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属期外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30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按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无论您参加哪种医疗保险,均可以到税务部门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


  1、网点缴费: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窗口缴费即可;


  2、邮储银行手机App缴费:自助缴费流程如下:登录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生活→更多→缴费充值→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温馨提示:异地人员变更定位地址:鸡西市)→全部→社保公积金→社保医保→缴费内容(居民参保选“鸡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参保选“灵活就业”)→缴费委托单位(居民参保选“鸡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参保选“灵活就业”)→输入身份证号→下一步→输入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确认。


  望广大参保人员互相转告,请在缴费属期内及时参保缴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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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证发[2021]18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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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8
文号:上证发[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税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税务局、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精神,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税农协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税收职能作用与农业农村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政策惠农、服务便农、培训兴农、税银利农“四位一体”税农发展新格局,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广大乡村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以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具体举措


  (一)实施政策惠农


  1.精准梳理政策。全面梳理归集涉农税费政策,编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在青岛税务官方网站、青岛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征纳沟通平台发布,同时印制宣传手册,方便涉农企业学习。


  2.精准推送政策。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涉农企业进行统一标识,依托电子税务局及征纳沟通平台,“点对点”精准推送。同时通过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对涉农政策、公告进行宣传、辅导和解读。


  3.精准落实政策。持续跟踪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利用税收分析手段开展政策落实效应分析,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涉农企业发展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针对性建议。


  (二)实施服务便农


  4.开展涉农企业服务需求调查。通过专项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涉农企业需求。依托征纳沟通平台,畅通线上沟通渠道,线上采集、精准分析、及时反馈涉农企业办税诉求。实地走访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重点涉农企业,广泛了解掌握农民生产经营状况和涉税服务诉求。


  5.推出发票免费邮寄到村服务。设立发票邮寄集中分拣中心,集中受理和分拣发票,涉农企业通过手机税税通和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后,实现发票免费邮寄到村,降低涉农企业办税成本。


  6.延伸自助办税服务至镇(街道)村(社区)。在现有自助办税厅基础上,采取与村镇商业银行及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共用场地的合作模式,增设自助办税终端,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方便农村农户就近办理涉税业务。


  7.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办。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涉农主要税费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提速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做好发票审批、出口退税、资格备案等方面的数据标签建设,为服务涉农企业电子税务局税费业务办理提供数据支持。


  8.推出涉农企业“套餐式”服务。加大流程再造力度,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税务注销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9.开展线上“问办结合”服务。对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不熟练的涉农企业开展远程协助, 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及时解决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10.组织面向涉农企业的志愿服务。组织涉税专业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志愿服务,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为涉农企业提供纳税咨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辅导等服务,推进服务多元化、社会化。


  11.提供分类服务满足特殊人群办税需求。持续优化对涉农群体的线下服务,在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保障农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顺畅便捷。


  (三)实施培训兴农


  12.选派“第一书记”驻村。选取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税务干部作为驻村第一书记,下沉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围绕涉农企业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滴灌式”培训辅导,提高税费政策和业务宣传的针对性。


  13.推行网格化培训辅导。以税务管理服务网格化为依托,以大数据为基础,根据涉农企业习惯和行为轨迹,进行个性化需求的分级分类和精准标识,提供“私人订制”的培训内容。


  14.丰富涉农企业线上培训手段。充分发挥线上培训辅导优势,通过青岛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途径,为涉农企业提供多样化线上培训辅导渠道,便利涉农企业随时随地学习掌握税费优惠政策。


  15.开展“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农企业“税收政策大讲堂”专项培训活动,邀请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由税务部门组织讲解最新政策,现场答疑释惑,将最新税费优惠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


  16.开展“上门送政策”对口帮扶。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开展“上门送政策”点对点支持活动,对处于发展期的涉农企业给予重点帮扶,送优惠政策、送优质服务、送优良建议。


  17.拓展涉农政策宣传渠道。依托税收宣传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在青岛税务有线电视宣传平台增加涉农税收政策栏目,便利农民农户通过电视渠道了解税收政策。


  (四)实施税银利农


  18.助力推出涉农信贷产品。根据涉农企业融资需求,提升税务数据向银行推送的精准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银行开发推出涉农特色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助力缓解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9.辅导涉农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对涉农企业开展纳税信用分析,建立重点扶持数据库,将每一级别纳税信用得分较高且即将提升级别的涉农企业纳入数据库,关注入库企业纳税信用扣分情况和扣分项目,及时辅导其开展信用修复,帮助涉农企业提高纳税信用级别,便于更多涉农企业享受银税信用贷款红利。


  20.加大税银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市税务部门及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开展面向涉农企业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提高“银税互动”服务在涉农企业中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把助力乡村振兴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按照税务总局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将各项服务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市)税务局及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对在落实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服务举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推进各项服务举措高质量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单位、各区(市)要结合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宣传月及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广泛宣传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税务助农长效机制。各单位、各(区)市在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根据涉农企业服务需求,适时优化调整各项服务举措。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助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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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文号:青税发[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青岛市营商环境,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青岛市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青岛市税务局牵头建立税收宣传辅导会商机制,在重要税费政策措施出台或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时,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会商,研究宣传辅导方案和具体措施,提前预判可能的社会反响,针对性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和热点焦点问题,第一时间启动会商机制,明确政策宣传和答复口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予以回应。(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征纳沟通平台、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整合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申请入口,明确填报指引,便利纳税人选择正确的表单进行填报。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探索对企业实行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系统无风险提示的纳税人,给予增量和增额的快速受理和快速审核。积极探索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对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申报端口进行优化,纳税人可通过同一端口填报,实现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自动取数、合并申报。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体验。在电子税务局缴费端口嵌入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不断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体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申报、缴费一体化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功能园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增值税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年底前,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二)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税务局负责)


  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四)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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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9
文号:青税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推进我省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生态体系。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引进或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以下统称投资机构),打造全业态的基金体系,努力推动资本、科技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湖南证监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政府引导基金、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基金、省外注册省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湘江基金小镇。支持国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湘江基金小镇探索跟投等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


  三、实施便捷商事登记。支持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投资机构在名称中分类使用“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证券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凭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推荐函,给予入驻投资机构商事登记便利。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投资机构运营。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复制推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金融政策,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强化人才支持服务。投资机构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纳入“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医疗、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六、用好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湘江基金小镇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支持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市州、省直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共享资本、项目、政策信息,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路演、培训、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峰会等活动,共同打造省产融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证监局、湘江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金融风险防控。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加强风控平台建设,抓好源头风险管控,推动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规范运行,服务实体,守信履约,切实防范处置基金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加强监管合作,开展科技监管和协同监管,每年定期举办私募行业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探索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托管的便利化方式。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向湘江基金小镇风控平台提供所需数据,支持其利用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责任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麓谷基金广场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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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湘政办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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