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不动产转让业务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深圳市营商环境,我局将为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让的个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6月1日起,我局将为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让业务的个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通过关注微信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按照“我要办”—“微信税务局”—“房产办税易”—“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路径,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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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核销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记录的通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台人社发〔2020〕21号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产生的欠费,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4月30日后,社保、医保、税务将同时核销各自系统内上年度欠费记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参保周期,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后需继续参保的,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为避免由于欠费影响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在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2020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推荐使用“支付宝”、“微信”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根据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对2020年度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被清理的参保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至临海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缴费标准确定。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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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和《关于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2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青岛市吉上卓锋慈善基金会
2.青岛市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3.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总会
上述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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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关于公布2019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船舶供应与航修行业协会取得我市2019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需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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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青岛市红十字会
2.青岛市市北区红十字会
3.青岛市李沧区红十字会
4.青岛市崂山区红十字会
5.青岛市黄岛区红十字会
6.青岛市城阳区红十字会
7.青岛市即墨区红十字会
8.胶州市红十字会
9.平度市红十字会
10.莱西市红十字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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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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