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答: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需求疲软的影响,厦门市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下滑,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复工复产阶段。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下调厦门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渡过难关。


  二、对哪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答:本公告分别将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至5%,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5%下调至4%,将饮食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将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至15%,将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10%.


  如某饮食业的企业,全年应税收入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500000*8%*25%*20%=2000元


  比本公告发布之前按12%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少1000元,减轻了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助力抓“六保”、促“六保”,积极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增动能。


  三、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能否适用本公告?


  答:考虑到新冠疫情年初即已爆发,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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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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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


  三、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上述两份文件清理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清理后,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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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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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19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全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经认真测算,按照顶格执行国家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区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四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并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三、基金支撑能力测算


  经测算,预计全年社会保险基金减少54.8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42.6亿元(大型企业减免4.5亿元,中小微企业减免38.1亿元)、失业保险9.33亿元(减免1.33亿元,降低费率8亿元)、工伤保险2.9亿元(减免1.9亿元,降低费率1亿元)。执行政策后,预计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6.9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6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57亿元,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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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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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自2017年在全疆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以来,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再次规范实名办税制度,能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实名办税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办税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适用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包括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发票票种、领用、代开发票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同时,公告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公告明确,实名信息采集包括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和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式采集。


  (六)身份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七)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八)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时,应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相关信息后,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四、《公告》执行时间


  目前,新疆税务局已完成全区实名办税系统的优化升级以及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工作,为了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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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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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深圳市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一、深户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做了什么调整?


  我市此前执行的限购措施,对深户居民没有落户时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要求,居民落户即可购房。本次对限购政策进行“打补丁”,要求: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我市对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仍然继续严格执行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相关规定。


  二、对离异购房有什么规定?


  《通知》在2018年深府办规〔2018〕9号文关于离婚购房信贷政策基础上,对离异后购房套数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这样既可满足离异人士合理住房需求,也可有效遏制炒作。


  具体来讲,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住房的,在执行相关贷款、限购等政策上,按离异前家庭相应标准执行。


  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什么变化?


  为积极发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作用,切实保障刚需,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进一步完善,《通知》明确: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对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对无房但有房贷记录或已有1套住房的购房家庭,如购买普通住房,继续按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分别不低于50%、70%的贷款首付比例要求执行,如购买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即分别为60%、80%。


  四、如何发挥税收在住房交易中的调控作用?


  为使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更贴近市场价格,更准确地反映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真实情况,《通知》对我市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更新调整。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其余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如何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为使我市住房标准更符合市场实际,《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六、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对热点楼盘销售的管理?


  当前,我市热点片区部分楼盘因区位、学位等因素,出现抢购现象,不利于我市房价和市场预期的稳定。为此,《通知》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提出严控认购人数,要求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确保有限住房资源优先销售给无房自住家庭。


  七、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如何操作?


  目前,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银行贷款评估价、政府部门登记价未真正实现“三价合一”,易产生“阴阳合同”“高评高贷”等问题。下一步,我市将通过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工作,并同步将真实的合同数据推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真正实现“三价合一”。


  八、发布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是出于什么考虑?


  目前,我市二手住房交易信息不够透明,交易信息更多掌握在中介机构手中,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易被市场不实信息误导。加大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有利于增加二手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交易行为,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稳定二手住房价格。


  九、近期如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


  市住房建设部门将继续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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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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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四大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鉴于疫情仍在持续,“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延长为“免征2020年度”。


  (二)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参照小微企业执行。


  (三)明确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为便于操作,减轻负担,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均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以注册之日至申报减免之日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周期。


  (四)明确四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营业务的优惠政策。鉴于部分企业商业模式复杂、经营业态多元,不符合上述四大行业企业条件,为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对其从事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对应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六)明确减免租金优惠政策口径。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同月数的2020年实际应缴纳房产税。例如:因疫情影响,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实收租金40万元,则在3—12月中相应减免2个月房产税,减免房产税金额为40÷10×12%×2=0.96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例如,因疫情影响2020年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1-2月份房租,减免2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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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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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为适应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进一步明确规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按照维持税收属地入库、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含义和作用进行了简要概述;


  (二)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业务的办税流程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四)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有效期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期限和合同延期等时限问题进行了明确;


  (五)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纳税人和从事建筑安装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四、明确相关事项


  在实际管理中对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比照州(市)局方式进行管理,区别在于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按照指定管辖企业范围进行管理,其余州(市)局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其管户分布于昆明市、滇中新区管辖范围内。为进一步明确规范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户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公告》明确了相关事宜: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户到机构所在地所属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开展跨区域涉税事项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五、施行日期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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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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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进一步出台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对重点企业给予税费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期,财政部调研发现在非税收入退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为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部分降费政策追溯执行,客观会产生退付业务。二是部分缴款人不熟悉新政策,仍按原标准上缴非税收入。三是因疫情停课因素,各级各类学校疫情之前收取的教育收费需要及时退付。但现行非税收入退付流程较复杂,退付速度较慢。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确保非税收入退到位、确保非税收入及时退、确保非税退付管到位,以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问:《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答:财政部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政策重点,突出“退到位、及时退”,切实加强退付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退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中央地方分成非税收入退付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电子退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实现网上办理非税收入退付,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执行情况分析,要求各执收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四是做好政策宣传。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五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问:《通知》在进一步便民利民、完善退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一是要求明确非税收入的冲抵流程和要求。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二是要求通过电子化提高退付效率。《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三是通过加强财政分析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问:《通知》印发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


  答:为保障企业和个人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公众号等,对《通知》要求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开展政策执行评估。《通知》印发后,做好各地执行情况的后续跟踪,视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应退非税收入退到位、及时退。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中央层面,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收费等收入项目,配套出台退付政策和流程。地方层面,将及时跟踪各地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指导地方落实落细《通知》各项措施,增加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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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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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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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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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确保公共交通企业能够自行判别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对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管理由备案类办理调整为优惠资料备查式管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简化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规定》明确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四)《规定》加强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条款,提出了按照“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核验的管理方式,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五)《规定》明确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鉴于《规定》对公交车辆认定范围以及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给予公交车辆纳税人一定时间熟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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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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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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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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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各省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为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四川省税务局名义印发,推动四川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2020年9月1日起,四川省将按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五统一”)的基础上,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实施办法》主要对实现工伤保险“五统一”进行了规定,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参保范围、缴费费率、认定权限、待遇计发以及基金管理。具体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建立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或调剂式省级统筹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其中:4个直辖市和6个省(自治区)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13个省(自治区)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大、基金运行状况不一致的客观现状,为避免基金收支出现大幅波动,确保改革平稳起步、稳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从调剂式省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二、统一了参保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三五”期间要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应人员的参保办法。同时,我省成都、内江、广元、阿坝等9个市(州)已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按照国家“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的要求,全省参保范围应实现统一,考虑先期纳入市(州)已参保人员不能因实行省级统筹而退出制度保障,《实施办法》制定了衔接性条款,既为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作好了准备,又为已先行试点将公务员和参公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市(州)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统一了费率政策


  由于各行业各单位工伤风险和职业病发生率差异较大,因此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办法。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共细分为八类,对应设置基准费率,并根据各企业(单位)上年工伤发生情况实行费率浮动。目前,我省各地均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政策,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支撑能力、行业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导致费率差异也较大。鉴于此,为避免一步到位统一费率造成地区间短期内基金收入大幅波动,对企业缴费和基金平衡带来冲击,影响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效果,《实施办法》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采取“先定标准、适时实施”的办法,分步实现费率统一。具体为:第一步,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间,各地按照现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第二步,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结束至2023年12月,全省按三种情形确定基准费率,即:基金累计结余量少且原费率较高的自贡、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达州6市按全国基准费率的2倍执行;基金累计结余量大且费率偏低的成都、绵阳、资阳、甘孜4市(州)和省本级按全国基准费率的70%执行;其余市(州)按全国基准费率执行。第三步,2024年起,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动态调整费率,力争2025年实现全省基准费率统一。这样,既有效避免了在全省实现统一费率前各市(州)因费率调整幅度过大而导致基金收入出现大的波动,又为平稳有序过渡并最终实现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提供了缓冲。


  四、明确了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的层次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相同。随着统筹层次的不断提升,工伤认定管理服务与便民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来,工伤认定由各市级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既给边远地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带来极大不便(如三州等地的县区),也使市级工伤认定工作压力急剧增加(如成都市年均2万余件工伤认定案件)。省级统筹后,若将全省每年4万余件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集中办理,既不利于工作又不方便群众。为解决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以及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目前,部分市(州)将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县级社保行政部门办理。同时,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明确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工伤认定管辖权限,并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这样既适应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统筹层次向上提升、管理服务向下延伸”的省级统筹需要,又为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提供了便利。


  五、统一了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


  (一)待遇计发标准的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是定额计发。


  1.基数计算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相关规定,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省级统筹后,按照国家“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规定,全省计发基数应实现统一。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为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施办法》明确实行待遇计发过渡政策,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按全省水平执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水平的市(州),暂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执行,直至全省水平达到该市(州)2019年水平后过渡完毕。


  2.定额支付项目。该类项目根据各地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支付,主要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途中伙食费、住宿费)等。为确保全省待遇统一、省际间待遇平衡,在综合参考各地现行标准和周边地区(云南、贵州、陕西等地)标准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全省统一标准,即: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异地就医交通费凭票报销一次;途中伙食费60元/天,住宿费300元/天(不超过3天)。


  (二)待遇标准统一调整。《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这样,在确保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的同时又能大幅度提升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全省待遇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的统一。


  六、规范了基金管理


  为避免在省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大幅波动,部分市(州)基金累计结余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况,《实施办法》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一是调整了调剂金上解比例。二是明确了职责分担机制,实现“基金上统,职责下沉”。在省级调剂金管理模式阶段,完成年度预算的市(州)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按照先动用本地累计结余,后省级调剂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的顺序解决,以逐步消化本地累计结余,实现基金上统;未完成年度收入预算和违规支出的市(州)出现当期新增缺口时,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不予调剂,也不得动用当地累计结余弥补,以强化各地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三是明确了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应对全省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调剂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四是明确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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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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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江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本公告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一)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两类;


  (二)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三)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六类;


  (四)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适用本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三、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口径


  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公告相关政策口径。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核准。


  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主要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实施,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除上述情形外发现纳税人误享受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未能及时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可以在网上补充办理申请手续,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并退还相关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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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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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内发改投字〔2020〕6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行业标准及范围


  (一)《公告》第一条所称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


  (二)《公告》第一条所称服务业认定标准(注:指享受《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公告》第一条所称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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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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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是什么?


  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哪些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三、有奖发票的开奖方式?


  (一)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二)第二次开奖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摇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且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3.经过系统校验的;


  4.开票方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中奖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过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第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奖金金额、第二次开奖结果等事项。中奖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兑奖有关事宜。


  四、有奖发票第一次开奖的奖金档次有哪些?


  第一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五、第二次开奖兑奖时限和兑奖地点?


  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应当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六、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兑奖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第二次开奖中奖人兑奖时,应当提供中奖人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人签字确认后,兑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七、不能正确识别的发票可以参与第二次兑奖吗?


  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八、中奖人可以委托他人兑奖吗?


  兑奖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中奖人委托办理兑奖的兑奖人应当同时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兑奖人身份证明。


  九、兑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兑奖人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当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


  十、本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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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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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公告》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5类,分别是: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三)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四)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交的重大损失证明资料包括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有: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资料或房屋毁损专业认定资料等。


  (五)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时限。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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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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