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的使用范围?

 [回答]

开票方范围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受票方范围

“反向开票”的受票方为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特别提醒的是,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业务范围

用于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时开具。其中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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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21
来源:中国税务

答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最近经常有网校学员咨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今天就给大家详细总结一下。

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属于损益类科目范畴。这一科目主要用来记录和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发现并需要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的损益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对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产生影响的情形。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损益类科目在本年度进行调整的,就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包括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调整,都使用该科目。调整完成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具体来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贷方余额时,账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借方余额时,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而影响的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而影响的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使用的介绍,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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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中的差异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它不仅关乎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合规性。

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以下不同:

1. 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在会计上通常被视为期间费用,即在发生时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可以在当期用研发费用来减少当期的税前利润,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虽然会计处理主要关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但也需考虑税务影响,确保会计记录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

2. 税务处理:在税务上,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不同于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可以被视为资本支出,即可被资本化,将其分摊到未来数年的税前利润中。意味着公司可以将研发费用的资本化分摊到未来数年的税前利润中,从而减少未来数年的应纳税额。税法的合规性尤为重要,错误的税务处理可能导致罚款、滞纳金乃至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构可能会对研发费用的资本化提出一定的要求,例如需要证明该研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商业可行性等。企业需要准确区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确保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既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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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

一、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六、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八、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六、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二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二、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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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什么是反向开票 如何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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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向开票实施时间: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

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

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在便利的同时,如何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

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4月29日以来,多个省市已经开出了首单“反向发票”,在各地税务部门的指导下,“反向开票”正快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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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1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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