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名下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

问题:

公司名下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

答复:

依据企业所税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或者在以后才发生,现在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外,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真实发生,应当与合法有效的凭据,相辅相成。一般来说,一个真实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有各类证据进行证明。

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票往往成为企业证明成本费用实际真实发生的重要凭证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控税”,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有发票,不代表就一定是真实发生,例如虚构交易开具发票,这里涉及的成本费用就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没发票也不代表就一定不是真实发生,例如,企业支付给工人的薪资等,就没有发票,但是依然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公司名下没有车,那么肯定在真实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加油费的。

有人会说,“公车私用”或租赁外面的车等理由。这些理由,不外乎是想证明企业发生的加油费是真实支出。我们就承认这些加油费是真实支出,但是又牵涉到一个“虚开发票”的问题。

肯定会有人说:“我们这个加油票就是在加油站真实开具的,不是虚开!”

先看看“虚开发票”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明明是租车行为,现在开具加油费发票,难道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吗?——肯定不符。

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企业员工包括老板,在报销的时候就随便找一张发票来报销(替票行为),而加油费发票现在就是最常见的发票。

因此,公司名下没有车,而报销加油费,就涉嫌接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替票行为涉嫌偷税,被税务稽查发现后,不但需要补税,还有0.5倍至5倍的罚款,当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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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

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复:

劳动者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需要区别情况来看,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两种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前30天先提出,那么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以下几个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劳动者不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过失性解除

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违反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企业因以下几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需要注意,当劳动者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大家觉得上述的文章过长,也可直接查看下表:

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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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来源:51社保网

答疑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答】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未先开票的按照以下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完成的当天;

(八)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十二)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五)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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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因纳税义务发生,所以企业要确认收入,进行缴纳相应税款,因此,企业所的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

(一)销售货物收入

1.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在同时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后,按照以下方式销售商品时,收入以下时点确认: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时,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5.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在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1. 当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提供不同的劳务,应按照以下时点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根据每项活动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进行分期同时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1.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

3.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4.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需在当年纳税年度内一次性确认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发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五)利息收入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六)租金收入

企业发生租金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租赁期跨越两个及以上纳税年度,或者一次性收取租金时,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租金分配至各纳税年度的月份中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均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纳税年度中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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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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