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已抵扣专票冲红由谁开具红字信息表?

【问题】

已抵扣专票冲红由谁开具红字信息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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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酒店、餐饮业增值税进项少,从哪些方面入手?

【问题】

老师,我们是一家一般纳税人的餐饮酒店,食材的增值税进项少,从哪些方面入手?

【回答】

1、自产自销的农户,可以自然人代开免税发票,酒店抵扣9%。

2、从小规模的个体或者公司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3%的专票,酒店抵扣9%。若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没法抵扣,但是可以当做成本税前扣除。

3、从合作社或者养殖场购进食材,取得自产自销环节的免税发票,酒店抵扣9%。若是从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鲜活肉蛋、蔬菜等免税发票,没法抵扣,但是可以当做成本税前扣除。

【因此】

采购环节及采购的源头非常重要,选择供应商非常重要!

1、从批发商、零售商处购买蔬菜、鸡蛋、牛羊肉等,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2、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

【总结】

企业购入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要看来源,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环节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等环节取得的免税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专票可以抵扣。

【注意】

1、财务人员切记不要片面的认为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就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2、我们拿到一张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首先可以看看对方单位名称,一般来讲名称为某某农业公司、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家庭农场、某某养殖场等,大部分属于自产自销的,当然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自产自销证明比如种植基地的土地租赁协议等,来证明对方属于自产自销。

3、以前有税务局要求提供免税备案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自4月1日开始,免征增值税不再要求备案。

4、总之目前对于自产自销的辨别,税务上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各地自己掌握业务的真实性。

5、为了防范和降低抵扣风险及损失,建议采购农产品的时候,对于难以区分是否属于自产自销的,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一旦取得的发票不属于自产自销,所造成的抵扣损失由销售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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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请问在公司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你好,下面让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筹办期间涉及的税收政策吧!

1、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关于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4、关于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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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第(1)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 (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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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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