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承包职业学校食堂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堂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因此,承包职业学校食堂向学校中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可以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6-1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答疑购进农产品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凭证有哪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凭证包括: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农产品销售发票;

4. 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进项税额时:

1. 对于非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对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按照购进农产品凭票抵扣凭证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核算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6-11
来源: 黑龙江税务

答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能否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规定:“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注释:2017年6月30日 国家统计局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6-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呢?

【回答】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需要留存以下三类备案单证。

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果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此外,如果纳税人发生的是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则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如果选择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6-7
来源: 厦门税务

答疑租别人的房子 再转租 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温馨提醒: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6-7
来源:西藏税务
1... 8788899091929394959697 149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