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回答】

首先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非盈利组织条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规定的非盈利组织的条件,应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你机构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注意,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机构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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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22
来源:黑龙江税务

答疑两个月一起发工资会影响个税吗?

【问题】

个税在实际发放工资的下个月申报缴纳,企业有时资金紧张会存在两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的情况,由于两个月的工资合计会超过5000元,那么,两个月一起发工资会多交个税吗?

【回答】

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简单说,就是新个税法是按年来计算,会以年度的累计数据来计算个税。

【举例】假设员工月工资4000元,每月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没有其他的扣除项目,1月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发放工资,2月发放了1-2月工资8000元,在计算2月个税时用的是1-2月的累计收入8000元,以及1-2月的累计减除费用10000元,累计收入小于累计减除费用,不需要缴纳个税。

因此,只要是年度内发放的工资,不论在哪个月发放,都不影响全年合计的个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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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税时 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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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疑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

  【回答】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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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5-22
来源: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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