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税抵扣时自有住房的认定标准
【回答】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答疑夫妻双方在老家有住房贷款,但我们工作都在成都,在成都没有自有住房。这种情况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专项和租房专项吗? 我看文件上写的是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就可以享受租房的专项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后,房产税按以前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还是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现有价值来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疑在成都市农村有自建房(宅基地性质、非商品房),同时因为在成都工作距离离家较远,在成都市区确实有租房的行为,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答疑企业购买办公楼后,又单独购买的地上露天停车位,是否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定义?
不属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答疑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答疑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答疑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季度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答疑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未注销的情况下,还需要每月抄报税及清卡吗?
【北京口径】不注销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每月仍需抄报清卡。
答疑《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北京口径】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答疑“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与“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纸质发票可通过电票平台进行开具”是否矛盾?“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是否可以选择在电票平台中开具结存发票?
当前纳税人远程注销税控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纳税人状态为“正常”;②非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非机动车、二手车企业;③已纳入数电票试点,且未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④除六类特殊发票外,纳税人持有的其他税控发票结存需为0;【六类发票指: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⑤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的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⑥持有未注销的税控设备,并且未持报税盘。
上述六类发票如果仍有结存,系统在远程注销过程中会提示纳税人剩余税控纸票将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开具。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已开发票资料汇总数据并导出?
请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入,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系统会依据条件展示查询结果,在查询结果中选择需要导出的发票数据,点击“导出”即可。
答疑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按征管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后,申报缴纳房产税。
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征期正常申报。
答疑酒店式公寓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疑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经采集完成,但在纳税申报界面显示为灰色无法勾选申报,请问如何处理?
征期内处理方式:请您再次通过【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尝试申报。税源采集成功后,点击跳转申报后,右上角所属期选择是否正确,可以选择自选后,自行选择申报所属期尝试申报。如仍无法勾选,请您通过“在线导办”咨询;非征期处理方式: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答疑纳税人去年十月份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疑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答疑企业4月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了全年的房产税,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后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
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不再符合减免优惠,需要办理补缴税款业务。
答疑如何终止房产税?
请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点击房产税税源采集,点击【维护房源信息】,填写房屋转出时间,进行纳税义务终止。
答疑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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