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外人员在国外提供翻译,由国内公司按月支付固定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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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业务实质是线上店铺,将顾客咨询此店铺的客服服务外包出去,但是合同上签订的是开票类目是信息技术服务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想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以及此项业务应开什么类目发票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8.商务辅助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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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蚂蚁云客服是用蚂蚁自研星云平台管理的灵活用工提供客户咨询服务,既有外包服务的性质,也有平台技术服务的性质(技术平台+服务,打包提供解决方案概念);这种开具什么类目发票,信息技术服务还是人力资源服务,两者区别在哪里?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8.商务辅助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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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企业一项技术包给自然人:企业取得了个人代开的发票,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了个税,差额打款给了开票的自然人。 这样子的劳务费可以计入企业福利、工会、教育经费的基数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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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杭州A公司为B公司的网店代开发票,消费者实名举报两家公司后,商家以开错为由逃避处罚。一:请问AB两家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二:开错发票的理由能否为虚开发票避免处罚?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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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1、如果我司向境外机构日本某企业支付5万美金以下的外汇资金,我司是否需要为该境外机构的该笔所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 2、如果我司在日本当地举办展会,日本某企业为我司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我司支付给该日本企业的相关会展服务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如果相关业务涉及到代扣代缴事宜,是否有相关税收政策,日本企业可以享受国内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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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的米、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销项?赠送的物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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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广西税务

答疑用工企业自己招聘,内部员工介绍工人,用工单位企业员工到期合同解除以后,通过学校招聘的工人。招聘的员工自愿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处理工伤,扣除个人所得税,派遣工人接受对方用工单位的管理和使用。问是不是符合税法关于劳务派遣开具普票的规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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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我和配偶分居两地,我在工作地没有住房,自己租房居住,个税我配偶享受了房贷利息扣除,我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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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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