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预付款项10万元,但货物还未收到,乙公司就破产清算了,因此预付款项预计无法获得赔偿。此外,我公司销售给丙公司货物涉及的20万元应收账款,一直未收到,近日得知丙公司已注销。那么,我公司发生的上述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应准备哪些相关证据材料呢?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属手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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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答疑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哪些税收优惠?

回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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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对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处理规定?

回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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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个人养老金缴存后,何时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回答】

根据34号公告第二条,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例如,张女士和陈女士是多年好友,于2023年1月一同前往某银行,各自开立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一次性存入10000元,后续未增加缴存金额。张女士是某公司员工,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所得;陈女士是一名自由撰稿人,无任职受雇单位,收入来源为稿酬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和陈女士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优惠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张女士可以将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提供给所在单位,选择在2023年预扣预缴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也可以选择在2024年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陈女士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时间只能是2024年汇算清缴期间。当然,不同的收入形式只是对享受时间有影响,而享受优惠的“早”与“晚”,并不影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总金额。从整个年度来看,两人可享受的2023年度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金额均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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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如何填报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信息?

【回答】

纳税人可以先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APP等渠道,查询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再通过个税手机APP以“扫码录入”或“手动录入”的方式采集个人养老金信息,并将该信息推送给扣缴单位或选择年度自行申报。今年,税务部门在保留“扫码录入”和“手动录入”方式的基础上,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了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近期个税手机APP新上线的“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功能就是具体体现。

例如,何先生2023年缴存了个人养老金,想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时,他可以打开个税手机APP:

 第一步 ,点击下方菜单栏“办&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功能,进入功能首页;

 第二步 ,点击“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

 第三步 ,选择“凭证类型”和“凭证时间”,滑动验证条,点击“确认”,查询本人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

 第四步 ,进入扣除信息确认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 ,进入选择申报方式页面,若凭证类型是“月度”,则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若凭证类型是“年度”,则仅可选择“年度自行申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扣除信息提交。

整个操作过程中,何先生无需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操作相比以前更方便了。当然,“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功能只是可选方式之一,何先生也可以事先自行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通过“录入凭证申报”功能扫码或手动录入缴费凭证信息,并申报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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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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