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间利息支出有哪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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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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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1-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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