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后,贵单位不能再开具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应对生产销售的全部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