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环节包括上门测量,设计,家具生产,上门安装,请问全屋定制是按销售家具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适用建筑装饰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各占50%,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约定,分红时,法人股东分90%,自然人股东分10%,税务上允许这样分红吗,多分给法人股东的部分是否会被要求交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租用当地农村农户自住的自建房一部分充当办公场所,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吗,如需要交计税依据应是什么?

【回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封开县税务局

答疑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问题

【问题】

我公司位于成都,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四川税务

答疑50%or100%,夫妻间如何分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01只可选择由夫妻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①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②住房贷款(婚后购买住房)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02既可选择由夫妻分别按照50%扣除,也可由夫妻选择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子女A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B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3特殊情形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如果您存在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形,那么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那我们是否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10
来源:上海税务
1234567891011 147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