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企业取得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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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3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费?

【回答】

一、线上缴费渠道:

(1)“一网通办”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2)随申办APP-“个人社保缴费”模块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3)上海税务官网或APP,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登录,“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4)支付宝APP:方式1:市民中心-社保-个人社保缴费;方式2:市民中心-社保-第三方服务-上海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5)微信APP:方式1:随申办小程序-个人社保缴费;方式2:关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微信公众号-e点通-服务大厅-社保专区-个人社保缴费”模块;

(6)云闪付APP:城市服务-社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保费缴纳。

(7)指定银行(工商银行APP、农业银行APP、上海银行APP、招商银行APP);

二、线下缴费渠道: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窗口;

(2)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全市各网点柜面。

共济缴费方式: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范围,从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2025年居保参保费,进一步扩大到可以为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保缴费。

1.符合续保条件,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2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无需个人再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1日17:00前,通过 “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的地方专区,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2.由所在学校集中申报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21日起分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20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3.本市农村户籍居民,通过集中参保方式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7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6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4.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零星申请方式参加2025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时,即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25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以便医保部门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避免错过截止缴费期,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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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3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请问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缴纳2024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

【回答】

2024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如下缴税渠道:

(一)电子税务局

1.电脑端:即日起,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栏目:地方特色/申报纳税/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移动端

(1)即日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在线缴纳税款(特色业务/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

(2)即日起,可通过“随申办”APP(含“随申办”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在线缴纳税款,进入服务有两种方式:一是搜索“个人房产税缴纳”;二是“办事频道-服务大厅-按部门-市税务局-个人房产税缴纳”。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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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3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我公司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环节包括上门测量,设计,家具生产,上门安装,请问全屋定制是按销售家具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适用建筑装饰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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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各占50%,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约定,分红时,法人股东分90%,自然人股东分10%,税务上允许这样分红吗,多分给法人股东的部分是否会被要求交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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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租用当地农村农户自住的自建房一部分充当办公场所,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吗,如需要交计税依据应是什么?

【回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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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封开县税务局

答疑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问题

【问题】

我公司位于成都,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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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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