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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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发票开具有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回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已用途确认或已入账,方可部分冲红。

如果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发生部分销货退回要部分冲红,前提是需要进行入账或用途确认。部分红冲条件如下:

(一)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二)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1.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2.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税额自动计算;

3.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4.兼营销售,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

(三)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的主界面办理发票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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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3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子女考上了大学,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回答】

例:小明的女儿今年6月参加完高考,9月考上了大学,但小明之前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直没有修改,应该如何修改呢?

子女的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由高中阶段教育到了大学本科阶段,这种情况不能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要新增一条信息。

登录个税app后,依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选择查询扣除年度“2024”;

当选择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大学本科”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2024年9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大学本科毕业时间(也可以暂时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子女不再受教育的时间(也可以暂时不填);“就读学校”填写子女接受大学本科教育的学校名称。

填完教育信息后,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即可。本年度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会有两条记录,一条是“高中阶段教育”,另一条是“大学本科”

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这几种都属于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一定要新增一条信息,千万不要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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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投资的股票中买入时,买价中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会计上我们是剔除这一部分应收股利后的金额记入投资的成本,单列“应收股利”。那么税法中,金融商品转让计提增值税涉及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是应该按买入交割时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剔除应收股利的部分)?还是跟会计上的成本价(剔除应收股利的部分)保持一致?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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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财税[2012]27号文第6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是否还能适用?该条作废了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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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我是一家烟花生产企业。这些年承接了一些大型焰火晚会业务。我们和买方签订的是《焰火晚会承办合同》,全额收取款项。具体收费项目在合同之外同时附列了一份清单,其中包括礼花蛋、运输费、发射装置和点火装置租用费、引线、人工费、设计费等。请问,除礼花蛋之外的其他项目收费是否要作为焰火价外费用一并缴纳消费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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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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