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发文时间:2024-12-13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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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01、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

02、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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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缴纳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能否免交?

对于工会经费,很多会计人是既陌生又熟悉:知道有这么个费用要交,但是对费用包含什么不包含什么、怎么交、怎么核算,又好像说不出个所以然,今天lolo给大家讲讲。


  1 必须要成立工会组织吗?


  工会组织能保障职工的权益:帮助或指导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与支持。


  如果我单位只有24个人,也要成立工会组织吗?《中国工会章程》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没有对企业的职工人数对出明确回复,也就是说,你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但是后面你就会知道不成立工会组织有什么损失了。具体什么时候成立,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2 工会经费怎么交?


  在工会经费的来源当中,会计需要注意的主要是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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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那么有以下问题:


  (1)全部职工包括谁?


  这里的全部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也就是说,临时工也算在内,至于劳务派遣的算不算,视单位跟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


  (2)工资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应发工资总额,也就是“实发工资+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个税-请假缺勤等扣款”。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接受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税屋提示——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在工资总额中,参看文末有关工资组成的政策规定】


  (3)怎么缴纳?


  有两种缴纳方法:先交后返、分级缴纳。具体是哪种应以当地要求为准。


  先交后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每个月向工会或者代收的税局上交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一定的金额给企业工会组织。


  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交的不叫工会经费,而是叫工会建会筹备金。交了工资总额的2%给上级工会之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还没有成立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将不再返还比例金额。有些地方还要交补偿金,比如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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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缴纳:


  简单来说就是交给两个对象:成立了工会的,企业先算出要交多少工会经费,然后多少比例分别交给工会或者代收的税局,多少比例交给企业的基层工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在成立工会后再把这部分的经费交给本企业的工会。


  所以,不要再问“没有成立工会是不是不用交工会经费”之类的问题了,没有这样的政策。不过有部分地区(如湖南、江苏等)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减免的政策,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总工会。


  3 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工会经费在取得合理凭证后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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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凭证是指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收据名称各地叫法不一),如果是税局代收的,也可凭税局开局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或相关行政收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交工会经费的时候:


  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公司会计做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分级缴纳的还要细分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下同)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


    贷:银行存款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公司会计做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


  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工会组织要单独建账、经费也要单独核算。工会会计在收到工会经费后:


  借:银行存款


    贷:拨交经费收入


  4 其他问题


  1.用工会经费购买物品,发票是开工会名称,还是自己公司名称?


  工会独立核算经费,开具发票时抬头写工会名称。


  2.工会经费如何报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3.交上级工会的工会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全部交了待上级工会返还60%吗,还是只交40%?


  先全部交工资总额的2%。



工资总额组成中有关社保费的相关规定


  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汇集

职工福利费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具体政策


  1.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具体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又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本文于2020年1月23日废止)


  2.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单独进行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4.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5.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工会经费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具体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的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的规定: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条件:(1)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2)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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