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新的《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两个问题咨询,一是企业如果因职场变更迁址等进行职场装修,装修时是否要缴纳环保税?二是如果需要缴纳环保税,请问纳税人是企业,还是给企业进行装修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方)?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该文件只是对核定征收方式做具体规定,不影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如涉及到实际业务发生,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5
来源:贵州税务

答疑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一般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后,进行收入成本结转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只要满足竣工备案、投入使用或取得初始产权证明中的任一条件,即被视为达到完工条件,可是目前我公司实际没有交楼,也没有竣工备案,同时也没有取得产权备案,三者均不满足,但是与业主签订的售房合同交楼日期已到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是否视为项目完工并确认收入及结转相应成本?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己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己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5
来源:贵州税务

答疑我公司符合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请问享受该项优惠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回答】

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4=1+2-3)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6=4-5)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5
来源:甘肃税务
1... 1819202122232425262728 148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