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的纳税人及纳税主管税务机关?
【回答】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答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答疑长护保险有哪些服务类型?
1)医疗专护
指长护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
指长护护理机构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3)居家护理
指长护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到参保人员家中或指定地点提供护理服务。
3、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长护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一、二、三级长护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专护费用,长护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
长护护理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生的机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65%。
各类定点长护机构发生的居家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7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答疑哪些地区已经开始缴纳长期护理险了?
截至今日,已有杭州市、金华市、烟台市、成都市、宁波市、苏州市、南通市、青岛市等49个城市开始缴纳长期护理险了,基金收支规模接近300亿元,平均支付比例在70%左右,覆盖近1.2亿参保。
答疑企业跨省市外出经营,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代开发票吗?是否需要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持上述相关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即可。
答疑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提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有在申报期当月受此规则限制。)
答疑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年底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使用单独计税方式吗?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二选一: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单独计税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
答疑公司一次性收了3年的租金,房产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3年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答疑开(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答疑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答疑纳税人提供园林绿化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苗木的种植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提供的是后期养护管理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疑卖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综上,卖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卖电动摩托车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疑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4]488号)规定: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答疑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计税金额栏目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填写还是按总额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首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填写,以后年度增加的填写增加部分。
答疑纳税人2023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都没有申报,现在申报有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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