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请问:

超经营范围开票出现异常怎么办?

回复:

一、开票异常!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要自行开具发票,但是开票系统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税率,会计人员无法在开票系统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但是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入,前者适用3%征收率,后者适用5%征收率。在开票系统里找不到5%的征收率,没法开票。

二、申报异常!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

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中说明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所以如果开具了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差比较大的发票,可能会出现申报异常的提示。

三、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

各地政策不一样,有的地区要求必须变更经营范围,才能核定税种和品名,那就变更一下。有的地区,企业偶然发生超经营的业务,开票和申报时都没有障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这个企业根据各地的政策来。

最后,对于超经营范围开票的具体操作,我们给出2点建议。

1、对于临行性业务:①去税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②带上盘重新发行一下。具体要不要做经营范围变更,这个各地政策不一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

2、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一下经营范围,再去税务做税务事项的变更然后开具相应发票。否则可能面临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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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疑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个人,怎么入账?

问题:

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个人,怎么入账?

解答:

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是个人,意味着汽车上户的也是个人。

这么操作的话,会被税务局等认定为,是用公司的款项为个人购买汽车,而不是给企业购买。

由于购车发票开具的是个人,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当然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购车的个人是企业员工(非投资者及关联人),则构成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标准的,可以单独计税。

1.给股东及其关联人购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给员工个人购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如果不是给个人购车,建议在汽车上户前及时找汽车经销商更改发票,把发票抬头改为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上户。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说明:(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不能抵扣进项;(2)如果已经以个人名义上户了,建议通过二手车过户的形式,及时重新过户到公司,以确保后期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同时避免需要缴纳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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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公司购买的电脑可以直接入办公费吗?

问题:

公司购买的电脑可以直接入办公费吗?

解答:

该问题的实质——固定资产入账的标准,更加具体一点是金额标准是多少。

经常听到有人说,这项资产单价超过2000元了,要按固定资产处理。计入固定资产后,就要按照5%确定残值率,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单价达到2000元的就计入固定资产?都要按5%计提残值?是这样吗?

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问题,关键还要看具体政策。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会计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

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规定

按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从2014年以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及可以享受范围是逐步加大的,以至于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甚至超过的,符合规定的都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结论

根据上述会计与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单价多少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论会计政策还是税法政策,实际上均未规定具体金额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也仅规定了生产经营非必需的,使用年限超过2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那么在实务中应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比较合理呢?

单价确定多少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最好不要超过《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所规定的5000元标准。从最大限度减少税会差异的角度考虑,无论确定多少,都应尽可能地让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保持一致,在折旧方法上也尽可能地选择一致的口径。企业不能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就把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标准定在500万元。

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较大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应低一些。如果企业还需要对外融资,需要相对好看的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可以定的适当低一些。

对于价值没有达到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资产,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企业也需要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周转材料等做好实物的管控,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

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旦决定下来,如果是集团性企业,应在全集团内统一执行,以便集团内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当然,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标准,一般纳税人应以不含税金额为准,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以含税金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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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计入原材料与库存商品该如何区分?

问题:

销售的砂子和石头是原材料还是库存商品呢?如果需要进一步加工,怎么结转成本?

解答:

原材料、产成品和库存商品都是属于存货的会计科目,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用途上有细微差异。

原材料——通常是制造型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在使用,因为这类存货意味着购进后后续会进行加工,最后以另外的形态出现,不再以购进的原形态出现在客户面前。

产成品——是制造型企业用来核算自家生产、制造完工的产品,是可以直接用来销售的。实务中,有些会计人员将制造业的自产产品用“库存商品”核算,是不太合适的。

库存商品——通常是商贸企业在使用,即购进后可直接销售的,且基本上以原状态的形式销售,如果有加工也是简单加工,比如大包装的变换为小包装。同时,餐饮服务企业对于不需要加工的香烟、酒水等,也可在该科目核算。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沙子和石头是企业自己在矿山采集并加工的,准备用于销售的建议在“产成品”,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要么暂时不结转,如果非要结转的话则可以在“半成品”核算。

如果沙子和石头是外购的,需要看本身企业主要业务,如果企业偏向于加工的,即所有或大部分购进的沙子和石头都会经过加工再销售的,应作为“原材料”核算;如果主要从事销售业务,即购进的沙子和石头大部分是直接销售的,只有小部分加工才销售的,可以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至于加工的成本结转,当然是按照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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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公司购买境外的商标等该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

公司直接购买国外的商标、专利、软件等服务如何开发票?如何记账,把这些计入成本呢?

解答: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购买国外的商标、专利、软件等,不是服务,而是“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税前扣除不需要国内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凭证可能需要确认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三)代扣代缴所得税

1.境外销售方是企业的

商标、专利、软件等销售,属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境外销售方是个人的

商标、专利、软件等销售,同样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实际支付方依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商标、专利、软件等,满足资本化的,通常是计入“无形资产”,然后按照预计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购进: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2.分期摊销: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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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国有农场出租农业用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请问应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

国有农场出租农业用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请问应如何会计处理?

解答:

“投资性房地产”——这个科目,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的会计核算。

国有农场,不一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企等。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2006年)解释: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国有农场的农业用地,通常是无偿划拨用地,不会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国有农场的农业用地出租的,不得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规定,土地出租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取得租金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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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1.企业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的除外;2.企业境内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是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企业内部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等,因属于增值税范围,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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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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