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税发[2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青税发〔2023〕7号        2023-02-06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研究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2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推出6大类2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其中落实及细化总局服务举措17条,新增青岛特色服务举措10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

  组织开展全市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根据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工作要求,按照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持续推进“一直两线”个性化税费咨询服务模式。举办“青税智(直)播”,面对面解读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开展“12366局长在线”和“12366处长在线”,由高层级税务专家连线对话纳税人缴费人,解答政策难点,解决疑难杂症,实现税费咨询诉求的快速优质响应。针对目前税务工作的短板弱项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邀请税务体验师、特约监察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税人缴费人代表积极参与,找准“用户视角”,深度了解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办理过程的体验感;摸清“用户需求”,关注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及时掌握企业的政策诉求和预期感受;响应“用户预期”,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的快速解决。

  (二)政策落实提效

  跟进落实总局工作部署,开展针对不同优惠受众群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项辅导与宣传,提高宣传辅导的精准性。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直播、现场讲解、短视频、微信等方式,细化政策辅导,提升辅导效果,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积极扩展个税“云上“数据运用,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按照总局要求,围绕市局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持续与市民营经济局深度合作,同向发力,依托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推出系列服务“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举措。政策直达,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见效;精准滴灌,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护企成长,全方位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税费服务。为民营企业营造“小草繁茂”的成长环境,助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

  (三)精细服务提档

  认真落实总局工作要求,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做好“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应用,积极为青岛市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总局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按照总局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发挥青岛试点先行优势,打造“未问先送”“想问即得”的智慧办税服务新模式。全面辅导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实现从“实体窗口”服务向“云端窗口”服务转变;探索将“办问协同”融入征纳互动中,推进服务资源的集约化整合和集成化应用,实现解答与解决问题的“分步串联”向“同步并联”的转变。努力将青岛征纳互动服务打造成样板品牌。升级社保费移动端缴费服务功能,将基数申报、选档缴费、明细查询、凭证打印、特殊缴费等多项社保缴费功能一体集成,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社保“掌上”缴费体验,让自然人缴费人轻松缴费,尽享便捷。深度服务国家战略,围绕服务上合新区、服务临空综合保税区、服务“中欧班列”推出“一揽子”税费服务新举措。延伸上合新区综合服务平台税收业务办理事项,建立重点工作协调机制,与地方政府、海关深化合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成立空港综保区税务服务专班,为重点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务智慧”支持。同中欧班列运营公司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建立税务专家轮值税企联络员制度,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中跑出“加速度”。深化拓展税务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举措。在地方融媒客户端等开设“税务之窗”频道专栏,面向乡村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农村“小喇叭”、税收义务宣传员等,通过精准滴灌、循环播报辅导,打造家门口的税惠助农政策超市。成立“青禾金穗”志愿服务团队、“税务蓝”兴农小分队,组织青年干部、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深入农村、农户及农村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展宣传辅导,组织“一对一”结队帮扶活动。优化税费共治机制,税务网格逐级对接融入地方网格,搭建“涉农数据服务便利店”,整合归集各类内部数据,创建“税务惠农计算器”品牌,提供算现状、算前景、算政策、算优惠、算产销、算生态6类服务,开展“助推农业企业产销”专项行动,促进涉农企业发展。

  (四)智能办税提速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按照总局部署,落实好跨境税费缴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要求,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作为第二批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总局和市委市府关于数字经济和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的系列部署,持续拓宽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各项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深挖办税服务大数据潜能,探索建立办税服务“八维智数”成效监控评价,设立“三化三率两时间”评价指标,主动掌握、动态分析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的需求变化,变“服务跟跑”为“服务先行”。

  (五)精简流程提级

  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根据总局部署,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积极扩展税费数据信息,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整合部门链条资源,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拓展集成社保缴费网办、掌办功能,积极推动落实“参保缴费一件事”,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经办与缴费业务,一次办、一起办、高效办,推动政务服务再提速,社保缴费更便民。

  (六)规范执法提升

  按照总局的统一安排,升级、完善、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总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联合市工商联等部门,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涉税机构参与税收宣传志愿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申报缴费、申领发票、办理退税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涉税专业机构提升信用等级,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坚持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赋美岛城”品牌建设,为青岛市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税务力量。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市税务系统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规范高效,对标对表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各项措施及时出台;市局相关处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措施真正落实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全市税务系统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创新,聚焦堵点难点痛点,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将青岛税务各项举措打造成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举措。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市税务系统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青岛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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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青税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办[2022]1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22〕158号          2022-12-3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 按照保障基本、公平适度、平稳过渡、协同联动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四条 市医保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服务管理、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整个人账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照定额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我市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具体计入金额为每月83元。

  1953年底之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金额的80%执行,具体补助金额为每月66元。

  第七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者按照规定补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的支出。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使用和继承按照本市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给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相关赔偿。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在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统筹费用分别管理,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慢特病、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条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规定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章 医药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对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具体定点就医管理及结算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需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实时监测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和省、市集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等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健全医疗行为诚信体系管理,严格门诊处方评价机制、检查检验考核机制、售药购药评价机制、医保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市医保部门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改革,是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2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互助共济模式,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2001年建立,一直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主要保障参保人门诊就医和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等局限性也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保障能力,降低参保人就医费用负担,经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带来哪些政策待遇变化?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共济。细则实施后,给我市参保职工带来的变化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

  (一)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待遇享受年度。

  2.年度内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累计为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政策向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退休人员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4%,68%和60%。在这项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三医”改革的协同性,充分发挥了医保制度和医保基金的引导作用、杠杆作用。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缓解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考虑到退休人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病率比年轻人高,医疗需求更大,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

  4.在职职工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5.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待遇时,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发生调整

  1.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增加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个人账户。

  3.单位退休人员按照2021年我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不含居民养老)的2.5%划入个人账户,明确为83元/月;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参照单位退休人员个账比例的80%计入,明确为66元/月。今后如国家、省级标准调整,我市将同步调整。

  4.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后,增加的资金全部进入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我市职工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的已有积累部分仍归个人所有,不受影响。

  (三)个人账户使用实现家庭共济

  在省医保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个人账户逐步可以实现家庭共济。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四)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制度的衔接

  原门诊治疗特种疾病和慢性病的政策待遇保持不变,将根据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相关政策,扩大病种保障范围,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适当调整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

  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确保制度安全平稳运行,我市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设计政策,为后期适时调整政策预留空间。总体上说,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的待遇总体有所提升,和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一是参保人待遇普遍提高,门诊费用有了新保障。在职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3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4000元。相比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人均降低的额度,门诊待遇高于个人账户平均扣减近2000元。

  二是方便群众就医,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支持。本次改革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达到30%,老百姓的小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就医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医保基金每年有很大一部分将投向基层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了医保基金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引领作用和提升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在配置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形成更优配置。

  三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原来统筹基金只能在门诊治疗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使用,现在门诊也同样可以报销,也有利于减轻住院压力,缓解大医院住院难问题,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怎么报销?

  一是要定点就医。目前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我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二是门诊费用范围要符合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范围外的不予报销。

  三是参保人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同时由于门诊统筹实行的起付标准是年度累计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果不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参保人的费用信息。

  四是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享受与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同等报销政策。因其他情形在我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再按照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政策报销。考虑到目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因此参保人异地就医也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如何实施?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于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账户计入方式不变。2022年12月31日起,拓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可通过申请,关联到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就诊时的个人自付费用。下一步,将逐步实现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2023年2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新方式计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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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武政办[202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规[2023]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政规[2023]5号         2023-02-0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营造“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发展氛围,推动我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强化供给侧保障

  (一)强化金融支持。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新增10家线下首贷服务站,完善线上首贷服务专区,落实全省首贷户贷款贴息政策,出台细化政策措施。补充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加大担保融资增信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针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属政策性担保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农业应急基金适用范围,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扩大武汉产业发展基金规模,聚焦重点产业、科技型企业、优势项目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对我市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帮扶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31日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地方金融局,市文资办,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加强产业用地供给,强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除竞买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1年内缴清,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照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制造业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扩大有效需求

  (六)提升消费市场热度。适时启动投放新一轮消费券。对限上餐饮企业春节期间(大年三十至初六)坚持开门营业的,按照经营面积分类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商)协会开展“跨年消费季”等“乐购武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消费促进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3年一季度批零住餐行业规模居所在行业前二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限上企业,给予批发零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抢抓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期机遇,支持武汉经开区、江夏区联合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开展购车补贴活动,活动时间延续至2023年3月31日。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汉举办首发首秀活动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新开设、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首店,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每新开一家直营或者加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提高亩均投资强度,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差异化需求,精准实施混合用地出让、容积率提升、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绿化率区域统筹等政策。对新开工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用于项目的车间厂房、园区基建、设备以及配套软硬件系统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长贴息期限为3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施外贸“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境外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交通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出口产品国际检测认证、品牌商标注册收购、境外广告等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在国家和省级支持基础上,市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对达到跨境电子商务标杆园区标准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建设国际营销体系、物流费用等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困难行业发展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房价和新房库存情况动态调整住房限购范围。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购房的居民家庭可新增一个购房资格,在非限购区域拥有的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认定套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可实行购房资格“承诺办、容缺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重点监管资金中增加“项目主体结构达到三分之二进度”拨付节点。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在保证城市功能和品质的前提下,新出让住宅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宗地范围以外的建设义务;宗地范围以内,因落实城市规划确需由竞得企业代建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除政策明确规定须无偿移交的以外,其他建成后原则上按照成本价进行有偿回购。(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升等级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以及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出台天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奖励政策,对在汉恢复及新开国际客运航线的航空公司予以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要远程(洲际)客运航线予以奖励。出台新一轮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航运航线补贴政策,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旅游、体育业引客入汉。面向市内外游客免费发放100万张以上旅游惠民券。对2023年上半年接待外省游客总数排名前十的收首道门票的A级景区进行奖励,每家奖励30万元。支持体育旅游发展,发放1000万元体育消费券,经评估认定为重大体育赛事的项目分级(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分别给予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会展业振兴发展。对新落户我市会展企业,按照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首个超过5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举办2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消费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专业展,按照举办规模给予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办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大型展,奖励金额按照展览规模上浮5%—10%。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机构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展览项目首次取得UFI认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经贸类、科技类会议及达到一定层级企业年会,住宿间夜数500个(含)以上予以奖励,并可以按照会议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级上浮奖励金额,单届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引进展览的展馆,按照全年引展个数给予奖励,单个展馆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会议的酒店,按照参会人数给予奖励,单个会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企业加快发展

  (十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对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前三十位且同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照项目总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推动企业研发政策应享尽享,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支持农业新业态发展,创新发展预制菜产业,引导农产品“出村进城”,认定一批优质农产品电商运营企业,支持农产品线上销售。对在头部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旗舰店的品牌农产品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补贴;对搭建品牌农产品原产地生产、分拣基地特色直播间的企业,每个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帮助企业松绑解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开展“银税互动”服务,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压缩小微企业办理纳税信用修复时限。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设置外摆。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畅通市场主体投诉、举报途径,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纠纷。持续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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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武政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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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东府函[2017]2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延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延期]

东府函〔2017〕213号           2017-12-28

  提示——依据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依据

  (一)税额调整标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税额标准调整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

  (三)执行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

  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为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依照全市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通过重新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方式,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将土地划分为工业土地和非工业土地两类。全市税额适用标准为非工业土地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上述税额适用标准的50%,即1-5元/平方米(详见下表)。

image.png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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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东府函[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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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东财[2023]4号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东财〔2023〕4号              2023-01-04

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税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18〕26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

东莞市市级2022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27家)

  一、从2021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4家)

  1.东莞市黑珍珠公益服务中心

  2.东莞市福建南安商会

  3.东莞市中小企业倍增与上市促进会

  4.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二、从2022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23家)

  1.东莞市出版印刷业协会

  2.东莞市先进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会

  3.东莞市教育学会

  4.东莞市民办教育协会

  5.东莞市莞爱志愿服务促进会

  6.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7.东莞市长安慈善会

  8.东莞市石碣电子商务协会

  9.东莞市凤岗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

  10.东莞市道滘教育发展基金会

  11.东莞市厚街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协会

  12.东莞市江西上犹商会

  13.东莞市湖北浠水商会

  14.东莞市石龙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

  15.东莞松山湖莞商联合会

  16.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会

  17.东莞市松山湖慈善会

  18.华中科技大学东莞校友会

  19.东莞市南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0.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

  21.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2.东莞市湖南汨罗商会

  23.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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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4
文号:东财[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惠医保规[2022]2号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

惠医保规〔2022〕2号           2022-10-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理顺职工医保相关待遇保障政策,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医保相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每次支付限额从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发生的长期处方医药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机构。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65%、60%。退休人员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7%、67%、62%。

  二、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构成调整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2021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和机关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的2.8%,即每人每月136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四、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五、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发布。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7%(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月工资收入的7.1%(如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2.2%,2023年7月1日起按3.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今后每年1月份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度内不予调整。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原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缴费标准、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和生育保险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对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清单有新的规定的,我市按新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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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文号:惠医保规[20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秘[202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2号         2023-01-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image.png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等,依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口径变化和主要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作了修改,新标准的最大不同是,“口径”发生变化,与其他省一致,由原来的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变为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共有四档,分别为:21元、20元、19元、18元。

  三、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

  四、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最低工资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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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9
文号:皖政办秘[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2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揩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揩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3]5号            2023-02-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着力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我省2023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延续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推广“制惠贷”“园保贷”“税电指数贷”,推动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5%、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期限2年,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0.7%。持续开展绿色金融行动计划,推动绿色贷款增量不低于3000亿元,延续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政策,将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四川省征信平台投放贷款2800亿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安排不少于1000亿元再贷款资金,设立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金互动产品,财政按照1.5%给予贴息,贴息后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5个基点(BP)。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鼓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共同协商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开展民营经济融资难破解行动,推动民营经济贷款增量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银行机构将LPR下调和财政贴息奖补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银行机构扩大降费幅度和范围。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统筹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业务奖补资金的80%提前下达,支持各地按照“随报随审随拨”的原则及时兑付。对2023年融资担保支农支小平均费率低于1%的市(州),在奖补资金结算时给予倾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用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直联机制,支持更多优质企业挂牌、上市。推动发行科创债等交易所债券,鼓励市场机构、政策性机构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积极推进“险资入川”,力争2023年末规模超过5000亿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九)实施优势产业提质倍增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梯度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遴选培育一批产业新赛道。(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制造强省重大工程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产业链强链补链工程,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珠峰攀登”行动和“贡嘎培优”计划,培育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企业等。(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经济合作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重大产业化项目招引专项行动,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川投资。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在川新注册中国区总部、企业(集团)总部和销售、结算、财务等功能性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经济合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安排1亿元资金实施大院大所成果转化“聚源兴川”行动,推动中央在川大院大所重大科技成果加速落地转化。推广“天府科创贷”,推动科技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5%。(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15个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对营业收入上台阶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商贸)企业给予激励。支持100个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扩大“服保贷”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贷款规模。(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对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稳定平坝区域补助标准,提高丘陵山地高原补助标准。提高种粮大户补助标准,成都平原地区提高到90元/亩、丘陵山地高原区提高到100元/亩。推进油菜生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按规定每亩补助150元。对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十五)安排3.5亿元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激励,支持各地不断完善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加快审批(核准、备案)和用地用林、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等手续办理,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持续发挥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调服务,全面推行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55个、45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推进项目极速审批、尽快开工、加快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对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对其余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统筹协调,能保尽保;其中,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和使用林地的,可采取“容缺+承诺”的方式并行办理进入保护地和使用林地手续,不互为前置。完善重大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机制,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继续实行专班服务、专函推进,并探索“清单式”服务,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管理,服务项目精准快速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银政企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支持。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资本金。积极推进基础设施等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且募集资金用于省内项目建设的,原始权益人可按投资规模的0.5%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常态化、制度化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文体旅游、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消费回暖升级

  (十九)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家装等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第二届中国(四川)国际熊猫消费节。支持培育10个贸易与消费联动的特色消费促进平台和10个消费创新发展引领县,打造40个“商文旅交体康”多元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进智慧商圈、示范步行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家政社区服务网点、汽车品质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电商新业态基地,培育一批本土榜样带货主播。(商务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四川省税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地方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发挥川渝两省(市)文旅等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百万职工游巴蜀”促消费活动。支持建设一批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补助。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等新业态园区(基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文化和旅游网红打卡地。开展“安逸四川”文旅宣传推广,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支持发展游川专列,推动引客入川。继续推广“体育贷”,支持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持续举办“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体育旅游消费季活动。(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财政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入境旅游市场提振行动,宣传用好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营商环境,加大对接待入境游客、赴境外营销的旅行团奖励力度。鼓励各地对在四川省内依法纳税,且在“冬游四川消费季”期间组织游客包机从省外来川旅游的旅行社给予奖补。支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在冬航季期间协调航空公司增开航线航班。持续做好道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要素流通安全顺畅。(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牵头,公安厅、财政厅、成都海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力稳定外贸外资

  (二十二)开展“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支持超100场重点国际性展会和经贸活动,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支持。优化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和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办理手续。协调驻外使领馆,为出海企业开展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依法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重点培育第二批“千户企业”500家。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外贸企业开展国际物流、研发和“碳足迹”国际认证等。支持建设特色单品进口集散中心。按照中央相关部门部署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商务厅牵头,省委外办、公安厅、财政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外汇局四川省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最高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区域统保平台服务支持小微出口企业覆盖面提升至30%。支持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汇率避险,推动“两免一奖”汇率避险支持政策提质增效,鼓励银行机构减免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和担保费。推动“数字成渝号”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场景开发上线,为中欧班列用户提供跨境贸易融资一站式服务,探索铁路“一单制”金融服务创新。推动航空公司境外燃料及物资补给、设备更换(维修)等新型离岸业务在川落地,支持银行凭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外汇结算服务。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提高通关效率。(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外汇局四川省分局、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信保四川分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一批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对境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当年在川直接投资超1000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外商在川直接投资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当年超1000万美元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以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且超1000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在川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经济合作局牵头,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五)优化住房限购、限售、二套房认定标准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动态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给予补贴。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成都发挥好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示范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推动商业银行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及时调整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执行标准,支持各地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前提下,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动态调整监管额度。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商品房现售试点,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对贡献大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信用等激励。鼓励地方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国有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省税务局、成都铁路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

  (二十八)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水、电、气、暖管线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对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且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持续推广企业用户“一证办电”、房电联动“无感式”用电过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及以上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车辆通行费给予八五折优惠。对安装使用ETC的货车,车辆通行费给予6%优惠。延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30%优惠政策。对进出泸州、宜宾铁路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给予60%优惠;对进出中欧班列图定站点货运集散地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给予60%优惠。(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路水路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稳妥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将办理期限缩短至20个自然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稳就业稳物价

  (三十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400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一批零工市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万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场收购价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启动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强化生猪产能调控,稳定环保、贷款、保险等长效性支持政策,适时开展政府储备猪肉投放或收储。在物价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五)清理和废止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活动。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实施重点项目法律服务“1+1”专项行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推出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100个事项“掌上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对已上线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进行优化调整。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在投资、科技、交通等20个行业领域开展“一网通办”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市场主体迁移“无障碍一次办”改革,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服务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推进省级政府督查激励工作,构建联动督查机制。压紧压实市(州)和省直部门经济发展责任,统筹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推动政策措施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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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川府发[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3]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4号           2023-02-0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5日

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围绕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恢复升级

  1.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发放消费券,鼓励长沙等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按各市州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1000万元。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重点困难群体发放惠民促销券。全省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年度工会福利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省商务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的支持引导。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带动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力争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突破100万辆。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在湖南登记注册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汽车,并在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和新车购车发票等资料享受5000元资金补贴,补贴由省和购车所在市州统筹安排。省级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由省级层面统筹安排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贴。对于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广智慧税控监管,省级层面统筹相关资金按市州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发放文旅消费券,省级层面统筹相关资金对举办文旅宣传营销活动给予适当补贴,对引客来湘的省内旅行社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支持航空旅游营销活动,对承办第二届旅游发展大会的市州给予项目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新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支持长沙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带动其他市州建设区域性消费中心。对有新评定为省级(含)以上示范步行街、智慧商圈的市州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有新评定为省级以上夜间消费聚集示范区(含文旅)的市州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6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对商贸企业和品牌支持力度。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销售额过2000万元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可达到10万元。对在湖南省注册且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线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在省内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湖南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给予落户奖励。争取2023年在湖南开设免税店。对2023年新获批“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对以会展服务为主营业务(不含工程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大力实施湖南品牌建设工程,支持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促进品牌消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持投资稳定增长

  5.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设立省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及产业链招商子基金。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湘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湘商上市企业集团总部整体回迁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湘商上市企业功能性总部回迁,并有税收贡献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纳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省级统筹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如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无法在市域范围内补足,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化提升用地、用林审批效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1300亿元以上,支持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设立总量1500亿元的第三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对纳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尚未落地的,组建专班实行全流程、全周期跟踪指导服务。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30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18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投资完成率高、开(竣)工率高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奖励,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等申报中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盘活存量资产资源。持续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争取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省内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推荐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给予原始权益人200万元的前期工作费用补助资金,将基础设施REITs产业有关咨询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省内风险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探索城市更新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足用好住房租赁政策,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社会房源作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各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争取各类房地产市场改革试点落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10.支持外贸企业抢单拓市。探索开设商务活动出入境专门服务窗口,加快办理外贸业务人员出境参加商务活动审批。支持国际客货运航线开通或复航。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实地参展、线上参展、代参展等方式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展位费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费和融资支持力度。设立汇率避险产品风险补偿金,对准入企业实施“两免一补一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进出口银行湖南分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信保湖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外贸业态创新发展。设立市场采购贸易风险补偿金。支持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孵化中心、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60万元/个、后两年每年最高30万元/个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最高可达到500万元。优化跨境电商资金收付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照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开放平台赋能增效。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全国首创并被国家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最高可奖励500万元。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片区开展协同联动,分批建设协同联动区。省级层面整合项目资金支持五大国际物流通道和货运集结中心建设、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成效明显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延长支持年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产业动能

  13.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继续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发布“湖南制造业100强企业”榜单,从榜单发布的第二年起,对新晋榜单且营业收入、税收贡献增幅均超过10%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组织实施“智赋万企”行动,支持打造一批数字领航企业,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支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创建,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最高可奖励100万元;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档次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三年最高可给予600万元奖补支持。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上市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落实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落实好国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以下简称“五首”)产品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五首”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的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当年验收竣工投产的“100个产品创新强基项目”,给予100万元左右的竣工奖励。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扩大科技人才类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最高可按20%对个人生活进行补助(重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对省外(含境外)来湘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机械等优势产业补链延链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继续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贡献增量奖补政策。开展原材料、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培育,对当年认定的“三品”标杆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对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产业集群,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支持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新兴产业发展,由省级统筹推进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在财政资金申报、银行贷款、用地、用能等方面优先保障。对在省内新建研发中心且项目总投资超过2亿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项目实际研发设备、设施投入的10%予以支持。支持大健康、通用航空等产业发展,按规定放宽大健康相关行业准入,发挥好通用航空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五好”园区建设。省级层面统筹安排资金,对省级认定的国际政府间合作园区,奖励500万元;对新升级为国家级园区的省级园区,奖励5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园区科技孵化、现代物流、产融合作平台,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对综评在全国和中部地区排名双进位的园区,根据进位幅度和全国及中部排名情况,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对评为全省“开放十强”的省级以上园区奖励200万元。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2000万元,对在“五好”园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亩均税收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园区优先支持调区扩区。支持引导各类园区盘活闲置土地和厂房,用于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力帮扶实体经济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继续组织企业申报2023年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延期需求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方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省财政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鼓励市州和县市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积极支持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创新,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助力企业稳岗拓岗。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组织开展就业对接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用能和物流保障。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新增煤电项目供应能力400万千瓦以上。开工建设一批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工程。积极争取冬夏高峰期外电按最大能力送湘。优化电力负荷管理,全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积极争取天然气合同量增长5%以上,加快建设一批储气设施,全力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持续深化水电气价改革,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推进物流优化提升和降本增效,省级层面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国内航空货运、网络货运、多式联运发展,加强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范围,持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持续开展“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行动,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兑现,着力改进政府服务,着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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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5
文号:湘政办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东公告[2023]1号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粤财东公告〔2023〕1号           2023-01-0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东莞城市学院1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2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上述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

2022年度第四批省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家)

  从2022年度起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1家)

  东莞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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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4
文号:粤财东公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2-30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实际开支修缮费用,但不能提供有效、准确的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由纳税人填写《承诺书》(见附件),按租金收入的7.5%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和简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原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发布了《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将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积极推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确保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加速落地,促进韶关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韶关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在韶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5%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出租(转租)收入、费用扣除金额计算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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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3〕1号          2023-01-3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

  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

  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

  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

  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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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津政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3]3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京财税〔2023〕35号          2023-01-16

市园林绿化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将《财政部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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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京财税[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 上海雅享公益基金会

  2.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社区基金会

  3. 上海长三角商创科技基金会

  4. 上海市白玉兰国际友好交流基金会

  5. 上海联和公益基金会

  6. 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

  7. 上海市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8. 上海永福慈善基金

  9. 上海市乐知一心慈善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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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2023-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已按财政出资比例进行评估并缴清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资源储量属于未有偿处置,动用时应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中关于新增资源储量的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违反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规定按面积核算并征收“价款”的,不属于完成有偿处置。涉及转采矿权的,应按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申请退还已征收的“价款”,应按规定予以退还。

  三、涉及上述情形时,对符合规定的矿业权,采用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各地应梳理之前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做好制度衔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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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令第113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113号       2023-1-28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 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 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 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 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 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

  (二)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 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五) 有关绩效结果;

  (六) 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 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 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 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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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财政部令第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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