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113号 2023-1-28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 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六) 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 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力量。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 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 向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类推;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
(二)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 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五) 有关绩效结果;
(六) 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 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 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 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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