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延期]
东府函〔2017〕213号 2017-12-28
提示——依据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依据
(一)税额调整标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税额标准调整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
(三)执行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
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为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依照全市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通过重新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方式,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将土地划分为工业土地和非工业土地两类。全市税额适用标准为非工业土地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上述税额适用标准的50%,即1-5元/平方米(详见下表)。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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