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函[2017]2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延期]
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东府函[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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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延期]

东府函〔2017〕213号           2017-12-28

  提示——依据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实施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依据

  (一)税额调整标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税额标准调整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

  (三)执行标准统一。适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

  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为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依照全市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通过重新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方式,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将土地划分为工业土地和非工业土地两类。全市税额适用标准为非工业土地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上述税额适用标准的50%,即1-5元/平方米(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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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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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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