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8]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开通莫斯科至沈阳往返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73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东方航线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2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赤塔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国税外函[199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马来西亚金鹏航空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马来西亚金鹏航空公司开通吉隆坡至深圳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171号)转发你局。对于金鹏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请按照中马两国政府1985年11月23日于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免征所得税;根据1991年6月11日中马税收协定执行第一轮磋商会谈纪要,在中马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间接税议定书正式签字之前,免征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1998]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法规,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法规国税函[1998]4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6]30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关于军队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向有关部门了解,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159号)主要涉及军队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收入在军队与财政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并未涉及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军队转让该项土地使用权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从中扣除上交的“土地收益金”。
法规国税函[1998]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厂住宅综合楼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237号)收悉。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免税范围中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因此,对该公司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1998]5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一[1998]38号)收悉。关于确定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否扣除外汇贷款利息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三条法规“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人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根据此项法规,确定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不得扣除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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