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8]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出租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新汶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将设备租给局内煤矿及附属单位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的“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法规,该设备中心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因此,设备中心向局内煤矿及所属单位出租设备并收取的使用费(或类似费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1998]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1998]7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际函[199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函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据你公司来函反映: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公司设在苏州市,从事制造、销售、安装各种电梯及自动扶梯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该企业在北京、沈阳、青岛、上海、南京、杭州、海口、苏州等地区设立负责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均实行独立核算。
关于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仅从事为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电梯进行安装和维修业务,不发生销售电梯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安装和维修收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我司意见,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的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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