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33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5号建议(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1998-05-11
文号:财税政字[199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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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荣等3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不应该出台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建议(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家选择11种商品开征了消费税。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选择部分商品开征消费税,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议中的对消费税制度进行调整并将大屏幕彩色电视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物价平稳、通胀率较低,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1994年税制时,曾提出对包括家电在内的20多种产品征收消费税的设想,但鉴于当时通胀率较高,结果只选择了11种产品征收消费税。近几年来,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宏观调控措施,国民经济顺利实现了软着陆,物价相对平稳,经济增长适度。所以,目前是消费税制度调整措施出台的有利时机,也可以说是19 94年税制改革的延续。

  2、电视机是普通消费品,但大屏幕彩电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拟议中的消费税的调整设想并不是将所有的电视都纳入征税范围,而只是选择性地对大屏幕彩电电视机征收消费税。考虑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大多收入较高,且设计的税率又偏低,因此,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产生“实际是增加农民的负担,故此农民绝不可能接受消费税”的情况。

  3、根据1996年的财税普查资料统计,高档家电电器的销售利润率为1 7%,而增值税负担不高于5.5%。因此,对该类商品征收适当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基本上具备负担能力,不会对整个彩电行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彩电行业作为成熟的民族工作,国家在关税政策上不应给予保护。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我国正积极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我国政府曾承诺逐步下调关税总水平,因此,市场经济下利用关税壁垒方式保护成熟民族工业的做法是欠妥的。

  5、此次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的背景、目的与1989年的情况有较大不同。1989年对彩电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供不应求的矛盾,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限制需求,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企业所产生的调节作用不大。此次选择大屏幕彩色电视拟开征消费税,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合理引导消费实现对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消费税宏观调控和筹集收入的功能。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是调整消费税制度的有利时机,对大屏幕彩色电视机征收消费税,不会对彩电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国家是否正式对大屏幕彩电征收消费税,最终还是要由国务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权衡各种利弊后决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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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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