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紧急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缔结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12月31日,月度结帐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推迟。为保证2001年7月1日二十二省区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稽核结果的准确率,总局决定,对尚末按照上述规定调整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的企业,一律于5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现将有会计区间的企业,一律于5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调整方法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法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末调整为“1”的企业,需持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维护授权/修改会计区间”菜单下将会计区间修改为“1”。

  企业用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IC卡进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后,系统自动将会计区间修改为“1”

  二、要求

  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数据的采集和金税工程的运行效果,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服务单位,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所有的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会计区间的调整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4-30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劳社部发[2001]7号 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并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已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形成在政府领导下,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健康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重点要指导好社区就业百家重点联系城市的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建设、工商、税收、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社区就业工作。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现场会等形式,把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及每个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大力宣传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取得成功的事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在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再就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5-08
文号:劳社部发[20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法规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案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文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法规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所得税管理司)。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查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征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法规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违反法规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今税工程管理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负责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法规给以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5月20日开始,9月底结束。

  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0天左右,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天左右,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第三阶段4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5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在接到本通知之前,今年已经进行了或者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对照以上所列检查范围和内容,如有遗漏,要在法规时间内进行补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总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06
文号:国税发[20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为保证今年7月1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数据在22省区全面投入运行,针对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在5省4市存在的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软件。为此,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机关所使用的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于6月2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各地正在使用的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由各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各地信息中心在升级和安装之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现将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程序、升级步骤文件等放在总局广域网通讯服务器\local\金税工程有关通知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目录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也将用户手册发给各省市信息中心,由各省市信息中心逐级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升级前要仔细阅读升级步骤文件并严格按照升级步骤执行。

  此次升级工作完成后,全国防伪税控系统各软件的正式运行版本统一为防伪税控报税软件3.12版、防伪税控认证软件3.12版、企业发行软件3.20版和发票发售软件3.20版。

  二、关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

  根据总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岗位职责的要求,信息中心负责发行工作,流转税部门负责发售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做好衔接工作。

  3.20版的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已经在软件模块上分开,并分别设有操作密码,在升级完成后,负责发行和发售的操作人员要将初始密码更换为各自的工作密码,并将密码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总局联系人:63417701吴准(流转税司)

  63417664李志(信息中心)

  软件升级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68744473 68744479 68379222转(387-392)

  黎戈 尚林纳 胡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07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教财[2001]35号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规,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法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

  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项开支后如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法律权利和义务。农民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也有权利了解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法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各地要规范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管单位和管理职责,征收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不得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09
文号:教财[200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税则》所称废钢铁含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法规,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据此法规如下:

  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一)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三)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四)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第(一)、(二)项货品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

  上述第(三)、(四)、(五)项货品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六)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第一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凡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法规的货品,可按废钢铁归入税则税目7204的有关子目;本公告第一条第(一)至(五)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归类,第(六)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归类;具有放射性的钢铁废碎料应归入税则税目2844的有关子目。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从税源源头解析“九五”期间我国企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客观地认识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和征管手段加强之间的内在关系,总局决定开展一次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专题调查。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与说明如下:

  选户:各地从附表所列的本地区的15户企业中,挑选10户(西藏5户)1995年以来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指标填报说明:本着讲求“时效”的原则,此次调查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的报表体系进行调查,将表中所示的“本月数”改为“本年数”进行填写。将1995年至2000年的数据分别作为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1月至6月份的数据库按对应月份的顺序进行录入。为了区分重点税源监控的数据库,此次专项调查的代码库和数据库名在地区代码之后加英文字母“ZX”。

  分析要求:描述1995年以来企业销售与增加值的增减变化、企业实现税收与入库税收的增减变化、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入库率的增减变化、税负的增减变化、税收弹性的变化和欠税的增减变化。通过上述指标变化的对比,分析经济增长、政策影响和强化征管几个方面的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

  上报时间及路径:请各地务必于7月底前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路径为:\\centre\jitong\hongguan\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

  分析测算参数的下载路径:本次调查数据的处理,可借用税源监控软件实现。分析参数可在总局广域网上下载,下载路径为:\\1ocal\计统司\宏观处\专项调查\专项分析。

  各地根据自己分析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调查规模和范围,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上报总局的户数和时间。请各地认真布置,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对表中的某些数据,总局还将从其他部门获取核对。对上报有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安排实地调查。


  附件:

2001年度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表           2001-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从税源源头解析“九五”期间我国企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客观地认识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和征管手段加强之间的内在关系,总局决定开展一次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专题调查。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与说明如下:

  选户:各地从附表所列的本地区的15户企业中,挑选10户(西藏5户)1995年以来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指标填报说明:本着讲求“时效”的原则,此次调查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的报表体系进行调查,将表中所示的“本月数”改为“本年数”进行填写。将1995年至2000年的数据分别作为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1月至6月份的数据库按对应月份的顺序进行录入。为了区分重点税源监控的数据库,此次专项调查的代码库和数据库名在地区代码之后加英文字母“ZX”。

  分析要求:描述1995年以来企业销售与增加值的增减变化、企业实现税收与入库税收的增减变化、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入库率的增减变化、税负的增减变化、税收弹性的变化和欠税的增减变化。通过上述指标变化的对比,分析经济增长、政策影响和强化征管几个方面的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

  上报时间及路径:请各地务必于7月底前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路径为:\\centre\jitong\hongguan\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

  分析测算参数的下载路径:本次调查数据的处理,可借用税源监控软件实现。分析参数可在总局广域网上下载,下载路径为:\\1ocal\计统司\宏观处\专项调查\专项分析。

  各地根据自己分析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调查规模和范围,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上报总局的户数和时间。请各地认真布置,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对表中的某些数据,总局还将从其他部门获取核对。对上报有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安排实地调查。

  附件:2001年度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14
文号:国税函[2001]4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几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为及时调动并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力量,稳、准、狠、快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总局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员人才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人员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范围:全国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系统。

  (二)方式: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局汇总选报总局。各地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三)选择人员标准:

  1.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

  2.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

  3.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

  4.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二、人才库的管理

  (一)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各地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并将所选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于8月31日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20
文号:国税函[2001]4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绝因操作失误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抵扣联数重复上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五省四市五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浙江、上海、江苏、天津、重庆、大连、广东七省市抵扣联重号票份数异常增多。经各地核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认证系统升级造成4月份部分抵扣联数据重复上传。浙江、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在4月份误将4月1日至13日之间认证的抵扣联数据进入了稽核系统,认证系统升级后,这部分数据在5月份正常上传,形成大量重号票。

  二、认证数据重复上传形成重号票。天津、江苏等省市的一些单位误将以前月份认证的抵扣联数据重新上传;浙江一些单位为确保抵扣联数据的完整采集,将补采的数据与原有数据合并,虚设一个税务机关重新上传,形成重号票;广东一区局在合并一征收单位的数据库时,误将另一征收单位的数据库也合并进来,造成这部分认证数据以不同征收单位名义重复上传。

  三、企业抵扣联在不同认证设备上重复认证形成重号票。企业同一张抵扣联在同一征收单位的不同认证设备上重复认证,如果认证系统是单机版运行并且征收单位未进行数据库的合并就直接向稽核系统传输数据,则重复认证的发票就会形成重号票。上海反映,由于本月企业认证发票较为集中,临时启用单机版认证设备,一些企业将本月已认证通过的抵扣联在单机版上又重复进行了认证,而单机版认证系统数据库无法与网络版系统数据库合并,造成本月重号票大量出现。

  从以上情况看,五月份部分地区抵扣联重号异常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务机关人员误操作引起的。为此,各地应进一步做好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数据的采集及传输,杜绝由于误操作原因造成抵扣联数据的错传、重传。同时,应加强对企业抵扣联认证工作的管理,严禁企业已认证通过的发票重复进行认证;对同一征收机关使用两台以上单机版认证设备的,在向稽核系统传送数据前必须进行认证数据库的合并,从而解决抵扣联重号票异常的问题,切实提高稽核有问题发票的准确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22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积极、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十五”计划纲要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贵阳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实施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切实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税源的有效监控。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建设。信息基础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避税工作的成败。因此,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的有关法规,加大信息基础工作的力度。要注意汇集跨国纳税人申报、提供及举证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税务部门为进行反避税工作从各相关渠道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健全信息查询、联网、沟通、交换的途径、程序和制度;要结合本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际和“十五”期间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本着针对性、实用性、可靠性和广泛性原则,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力争在年内使信息基础工作初见成效。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税收制度,特别是针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地要不失良机地从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结合多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和经验,认真进行分析、对比、研讨和论证,提出具体、详细的完善措施和意见。

  四、地方税务部门应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应针对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漏洞、不足(包括滥用税收协定等)进行避税的问题,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制定反避税措施和解决避税问题的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需要解释或法律,法规法规不明确,需进一步明确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总局统一研究明确。

  五、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的质量和效益。各地要在不断规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和调整等程序的基础上,注重具体案件的可比性调查和分析,探索和积累解决不同类型关联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关于请上报1999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140号)的法规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反避税工作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有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配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总局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既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新《征管法》,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要让广大税务干部深刻领会到,新《征管法》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更主要的是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引导税务干部从“依法治税、从严治税”高度来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税收征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实质,使新《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7-05
文号:国税函[2001]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策》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近期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严重的情况,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关公安机关。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涉税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排查出的重大嫌疑企业、人员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确定重点,联合组织一次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行动的组织形式、时间、范围、措施、步骤和宣传等相关事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方案确定后,要分别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重点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税不足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侦察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联合督办组,负责对在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以加强领导。必要时督办组要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

  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法规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的税收款项,要及时按法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依法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主动与检、法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税务机关报应当及时移送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尽快受理,并在法规时限内将是否立案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在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三)发挥整体力量,协同作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涉及地区公安和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主办地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宣传报道线索,做好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宣传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弘扬法治,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预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在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尤其要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防范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各级公安和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加强领导和监督。

  七、加强请示报告。

  为了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中长期工作任务,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总结,年底要将总结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7-17
文号:国税发[20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10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各地及有关企业反映与关税政策相关问题及建议提供一个正常、畅通的渠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厅(局)应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以加强各地财政厅(局)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办”)的联系。

  二、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关税政策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咨询工作,将有效地引导本地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国家关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税则办将及时把具体内容和有关情况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包括税则税率、税目、征税办法、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等。

  (二)国家重大的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措施及调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调整。

  三、关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及时研究分析国家关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和主要产品市场的影响,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各地区关税联络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区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分析;各类商品间的税率结构变化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影响;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二)我国对外经贸谈判(包括WTO、APEC和曼谷协定)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三)研究进口关税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

  四、提出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将本地区主要行业和生产企业有关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税则办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关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特点,支持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协助税则办进一步做好关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有关具体内容为:

  (一)本地区生产企业和行业对大宗和敏感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上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二)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三)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四)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税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一)保证信息传递通畅性,加强工作实效性。为使关税政策调整能够及时适应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关税政策调整的实效性,可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渠道(如与本地区经贸委、外经贸厅和重点大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整个地区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上。

  (三)工作方式、方法多样性。一是建立本地区内部工作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必要时可以转发一些有关关税的文件;二是以培训班和研讨班的形式,向本地区重点企业介绍有关政策;三是加强与本地区其他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还可召开一至两次行业和企业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关税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是受部里委托,承办关税政策执行的部分具体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将机构改革后关税联络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税则办。

  (二)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对关税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应经各地财政厅(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三)请各地关税联络员在每年10月份以前,将本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关于下一年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汇总后报税则办。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7-20
文号:财税[2001]1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计高技[2001]1351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及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奠定我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基础,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法规:“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7-24
文号:计高技[2001]1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901091109210931094109510961097109810991100 124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