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1]2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1]58号)收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2000年7月底,该公司累计已建成了寻呼机厂、手机厂、汽车能源厂、双向无线电厂、半导体厂和蜂窝系统设备厂等6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工厂。2000年8月,该公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又新增投资147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2.4亿元,超过8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38000万美元(相当于其前期注册资本的近173%),以建设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0.35/0.25Цm)的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该中心已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其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申请享受有关投资能源、交通的从获得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的法规,同意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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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财税[2001]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财税[2004]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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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10
文号:财税[2002]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完成。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首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推行电子申报和新的汇算清缴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各地税务机关在面对新报表、新软件、新人员的情况下,按照总局今年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从各地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按法规时间完成了本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和数据软盘。现将200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企业电子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

  与往年相比,新的申报表内容多,难度大,需要企业填报的信息数据多。为了减轻企业年度申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各地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广申报软件,对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数据的保存、备份、输出及各附表的填写进行演示和解释,使得有条件的企业绝大部分都采用了电子申报,对不具备软盘申报的企业,也运用多种具体有效方式,努力实现电子化申报,如云南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并代录入数据或由税务局外聘录入人员进行补录,对部分规模小、没有计算机的企业,基屋税务局甚至提供计算机给企业完成申报,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2000年度企业申报全部实现电子化的有辽宁、山西、江苏、福建4个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电子申报率超过50%的分别有湖南、青岛、贵州、内蒙古、大连、重庆、云南、宁夏、天津、广东、吉林、四川、江西、河南和浙江15个省市的国税局。

  二、宣传和辅导培训的力度和规模较往年加大,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

  为确保新报表填报和汇算软件进行正确有效,各地根据温州会议精神和总局随后下发的《新报表填报指南》,一方面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征收大厅的电子屏幕、公示板宣传汇算清缴的新变化的新要求,并在征收大厅设立单独窗口负责解释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采用宣讲会形式以梯次方式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新报表的填报和新汇缴软件的操作使用,并印刷汇算清缴小册子发给纳税人,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说明新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事项,减少差错,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从各地情况看,大多数省市通过层层培训,责任到人的方式,对相关基层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辅导。其中,培训面达到100%的有山西、河南、湖北、重庆、吉林、宁夏、北京和江苏等8个省市。从各地的汇缴情况看,凡是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搞得好的地区,企业报送的申报表质量普遍高,整个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也比较好。

  三、与审核评税有机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今年汇算清缴中,各地普遍将审核评税与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审核评税力度。在初审评税中,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表各项目是否完整正确、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错报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或重报。在初审评税基础上,各地利用新软件提供的平台,又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敏感行业、长期亏损的企业或微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或减半税期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等有所侧重进行了深层次的审核,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在对全省11043户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了全部初审评税基础上,对9611户企业进行了复审,其中草药,约谈1994户,调整2355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68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447万元,调减亏损64422万元,在审核评税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和避税疑点的企业472户,已移送稽查和反避税部门处理,对纳税人实施了从汇算清缴到审核评税再到审计、反避税的全方位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通过审核评税,共对330户企业进行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宽额,1037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33万元,调减亏损4106万元,间接影响亏损企业所得税774万元。通过案头审核评税选定审核案源41户,确定出口企业关联交易关系20件,为进一步实施税务审核和反避税调查打下了基础。

  通过审核评税,全国共对32811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9.4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3亿元,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66亿元,调减亏损87.81亿地,征收滞纳金和罚款0.53亿元,同时各地还选择一批有偷、避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和反避税部门作后续调查、审计。通过两级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身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涉外税收企业资料数据库,强化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不少地区利用新报表和申报软件的有利条件,建立了电子数据信息库,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辅助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前期资料和准备。如江苏省建立了本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库,并通过审核评税软件的分析、综合,首次向全省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了全省99个厅业共1485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供各地审核评税参考,解决了历年来审核评税缺乏参照指标的难题,深化了审核评税工作,提高了审核评税工作的效率和准备性。

  五、具体汇算工作中,新老问题并存,仍需引起重视

  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虽然在总体水平和质量上比去年大大提高,但在具体汇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法规时间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数据,影响了全国的数据汇总工作;二是部分地区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强,主管领导把关不认真,上报总局数据错误较多,有些数据明显不符合逻辑,影响了全国数据汇总的真实性和准备性;三是有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未接到总局通知为由,不向企业出具统一格式的分支机构汇报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四是在企业多提折旧、交际应酬费超标、未经批准擅自列支财产、坏帐损失、原材料成本结转不准确、多列利息支出、预提费用年终余额未作调整、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未按法规期限摊销等等历年老问题仍大量存在,加大了汇缴审核工作量和难度;五是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重“两税”而轻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申报准确率较低,需要各地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加强重视程度和调整征管力量分配。

  新报表的实施、电子申报的推广和新汇算清缴软件的应用,可以说是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来说,报表数据虽然增多,但表间逻辑关系紧密、项目清晰,特别是企业年度亏损向弥补、总分支机构间亏损横向弥补、外国税额扣除等复杂易错的项目,运用电子申报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其实际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税务机关来说,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采集企业的财务数据和有关信息,避免了工作中信息量不足造成的管理被动局面;其次,通过汇缴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户企业详细资料及税务机关内部的汇总审核情况,使上级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所有企业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并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情况,促进征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新报表及其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为需要大量信息作依托的审核评税、审计、反避税和协定执行等一系列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实践证明,新的申报及表其企业申报和汇算软件,是完全适应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的,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今年是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第四年。经过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汇缴工作质量和推广电子申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现对200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河南、吉林、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北、山西、浙江、天津、宁夏、黑龙江、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和青岛16个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应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本地区的汇算清缴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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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国税函[20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监[2001]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严格财税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九省(直辖市)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纠正情况;《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有无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地方有无变相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被查单位是否停止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以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等形式,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停止执行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是:

  1.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有无继续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2.有无从2000年1月1日至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之前,突击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三)是否继续以各种与上缴税收挂钩的形式,变相进行税收先征后返的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是否以列支返还、列收列支、直接退库形式返还税款以及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直接减征。

  (四)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六)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

  1.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

  2.扶持上市公司发展;

  3.鼓励发展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4.推进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下岗职工;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

  6.其他涉及外资、旅游、房地产、宣传文化及个别困难企业扶持等。重点检查各地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鼓励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二、处理原则

  (一)对检查中发现地方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未按国发[2000]2号文件认真清理、纠正的,要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和财税[2000]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查实的地方先征后返款额,上报我部研究后,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

  (二)对地方在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超越税收权限仍出台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发[2000]2号和财税[2000]99号文件规定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部。

  (三)对查出地方变相执行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等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查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除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外,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对本次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原则上采取就地检查就地处理、交叉检查报部处理的办法进行。其中就地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专员办将有关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我部研究后再进行处理。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工作从2001年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检查采取有关专员办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进行。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除对省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根据省内各地、县级财税收入情况,按收入金额大小选择6-10个财税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有关专员办成立负责此次检查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8-10人组成,组长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异地交叉检查人员名单请于2001年2月7日前报部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各项具体规定执行。各检查组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组进点前的组织领导、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检查中要认真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对重要违纪问题要取得有关证据。

  (四)各专员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可采取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注意抓好检查中的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动态、有效做法和查出的典型违纪案例。在检查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和反映地方财政收入虚收或虚减{(其检查内容参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20号)}的情况。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政策不明等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经研究后处理。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要将检查情况与当地被查单位和当地政府交换意见。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报表、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典型案例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部监督检查局、税政司和预算司。就地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对就地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随时上报我部备案。交叉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并附有关原始资料统一上报我部处理。

  (六)本次交叉检查组的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地区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支付。各被查地区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一对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交叉检查名单

  二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一(地方自行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三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二(地方未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四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三(地方新出台文件情况汇总表)

  五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四(地方违规执行中央文件情况汇总表)

  六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汇总表

  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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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23
文号:财监[2001]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民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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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21
文号:财税[2002]20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2.检查内容

  (1)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情况、列支方法及标准。

  (2)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3.检查要求

  各地应结合日常检查、审核评税和反避税工作,针对以上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今年第二季度。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含中信实业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法规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铁道部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与铁路多经企业之间的核算关系是否清晰。

  (4)境外所得的核算、适用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应补缴税款等情况。

  (5)贯彻落实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法规》的情况。

  3.检查要求

  (1)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予以重视,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2)备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法规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要通过专项检查,健全、规范成员企业的就地和汇总申报、税前扣除项目、税款缴纳、信息反馈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汇总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附送《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一、二。地方税务局只报送附表二)。总结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照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对偷逃税行为要严格依照税法补缀税款,并予处罚。

  (四)为配合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此次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把此项工作引入深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分别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所得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司。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统一协调、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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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2-08
文号:国税发[200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铁道部运营体制及财务核算办法的改革,适应铁路运营业务项目调整的新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中央铁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二)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送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六)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的运杂费,运杂费迟交金,停留费,空驶费,包车租用费,客运票证事故赔款,国际联运中发生的客运杂费。

  (七)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篷布使用费、篷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拼箱费,自备箱管理费,守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八)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九)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十二)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

  二、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以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一)线路使用费

  (二)车站旅客服务费

  (三)机车牵引费

  (四)车站上水服务费

  (五)售票服务费

  (六)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

  (七)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

  (八)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

  (九)接触网使用费

  (十)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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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国税发[200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自1999年开始总局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总体情况提供了保障。根据目前全国稽查工作的现状,为了减轻各地报送税务稽查报表的工作量,总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季报。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原国税函[1998]731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法规报送。

  各地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总局交不定期对报表的上报情况和质量进行通报。

  附件:

  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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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2-16
文号:国税函[2001]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9日在广州市联合召开了2000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广州会议”)。会议总结了1999年度的全国增值税调查工作和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税收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税收调查纳人规范化管理范畴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应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员、定岗,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税收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合理确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计算机操作和财务会计业务水平以及责任心要求求都很高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由于这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加上2000年度将原增值税调查和营业税调查合并成为统一的税收调查体系,工作任务有所增加,工作要求有所提高,因此,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广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税收调查的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0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二、关于调查数据范围为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2000年度税收调查纳税人的户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在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的基础上,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

  (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

  (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0%;

  (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资源税入库数的70%;

  (5)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人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列人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3%;

  (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

  (3)全部的营业税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

  (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

  (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

  (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定调查企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为提高调查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尤其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努力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为不影响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应用,实现国税、地税对数据的共享,调查数据汇审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调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标准建库,分别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

  三、关于调查表内容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封面封面要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代码和填报责任人信息。

  企业代码由14个部分、51位代码和18个以内的汉字组成,依次是:

  (1)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2)企业名称;

  (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5)行政隶属关系代码;

  (6)主管部门代码;

  (7)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

  (8)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

  (9)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10)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

  (11)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

  (12)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

  (13)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

  (14)自定义代码。

  填报责任人信息包括企业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及联系电话、录人员等。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企业表主要反映以企业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信息,调查指标共由11个部分、198项组成,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标;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指标;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指标;

  (4)地方税、进出口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

  (5)利润表指标;

  (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3

  (7)利润分配表指标;

  (8)资产负债表指标;

  (9)现金流量表指标;

  (10)其他财务会计指标;

  (11)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两个行业特别调查的指标。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及货物劳务代码表货物劳务表主要反映以货物劳务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统计信息。货物劳务的划分,全国统一法规并有相应的代码,各地不得自行增减,共分37大类、227个货物劳务代码。货物劳务表调查指标共由7个部分、27项组成,包括:

  (1)货物劳务代码;

  (2)产品产量、销量;

  (3)增值税有关指标;

  (4)消费税有关指标;

  (5)营业税有关指标;

  (6)资源税有关指标;

  (7)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指标。

  四、填报要求填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法规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人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是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对其不能盲从,只要是按填表说明法规的口径填写,即使不符合公式而出现审核提示信息,也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人、审核工作转移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填报调查表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人,使差错消灭在最基层。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五、时间进度安排2000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表,由于变化很大,各地税务要层层布置和培训,到基层时调查工作可安排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保证调查数据能全面填报。

  各地区请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1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关于调查软件根据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停止使用DOS版税收调查软件SDMS,使用统一的基于Windbws95/98的SDMS2.0版本。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微机用于调查工作。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安排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增加了用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重点要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处室或人员分别建立一个税务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作为加强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系的主要渠道,请各地在3月10日以前上报开通的电子信箱地址。为及时发布最新的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财政部专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http://docsvr.mof.Gov.Cn/szs)专供财税系使用,用户名和口令均为“SSDC”。同时,为加强调查工作横向、纵向联系,同时方便企业填报人员直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财政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两个专用电子信箱,对于调查工作的任何问题均可发邮件到ssdc mof.gov.cn,对于调查软件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tsms mof.gov.cn.各级税务机关在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系时,要注意联系内容仅限于一般性事务,不能用于调查数据、数据分析资料等具有保密性要求的数据、资料的传送。

  九、按时保质报送总结和分析材料完成调查数据的上报后,各地要对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数据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附有关测算分析材料,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各地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总结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上报总结和要求的测算分析材料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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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2-20
文号:财税[200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附:

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01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1]1号)关于做好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的基本目标为“懂原理、会运用”。具体目标是:

  1.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明确推进金税工程、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路。

  2.掌握税收信息化的内容,熟悉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金税工程的原理,掌握计算机和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技能。

  3.掌握新《征管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及内容,提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准确执行新《征管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全体公务员。其中重点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税收信息化及税收征管岗位人员。总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局级领导干部(含计划单列市副职市局领导干部)和总局机关全体司局级干部(以下简称司局级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落实所属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基础知识,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及有关软件的原理与操作,三是新《征管法》及其相关内容。具体培训内容依培训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详见附表1)。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司局级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2001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体现分类培训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分8个班次组织,具体班次及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上述安排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8月底前完成征管岗位、信息岗位人员培训;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体一线人员的培训。其中,一线人员的培训要结合1997年启动的“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NIT)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培训地点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和京、津、冀3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进行;其他省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依托税务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五)培训管理

  1.司局级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流转税司、征管司、稽查局、信息中心、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其中,信息中心、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筹备和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以上分工组织实施培训。

  2.税收一线各岗位人员培训所需教材由总局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印发。

  3.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原则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受训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今后再上岗或再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组织。由总局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并指定施教机构承办,各省级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

  2.强化基础,按需施教。注重强化分流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不同需求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培训形式及安排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历教育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

  1.远程学历教育主要解决分流人员专业培训问题,重在强化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远程学历教育与湖南大学合作进行,依托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举办具有税务系统专业培训特色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税务、会计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和高中升本科)。实行学分制,学员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所修专业层次发给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远程学历教育由分流人员自愿报名。学员入学资格由湖南大学根据所报专业和学历层次进行考核认定和测试。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主要采取网授(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函授、面授等形式组织教学。总局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设立辅导总站,由各省级局在省级培训中心设立辅导分站和辅导点,组织学员学习和帮助学员解决有关问题。

  2.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院校进行。

  (三)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分流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获得专业培训证书或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者,具有税务系统承认的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管理,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配套进行。为保证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分流人员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省局领导任组长,统筹组织协调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专业远程学历教育,由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总局负责与有关大学研究制定课程计划,并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其他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由省级税务机关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五)经费保障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税务部门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对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了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对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培养和储备人才,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全过程的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与培训后的推荐安排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参训人员自觉学习;三是要明确各级职责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四是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反映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保证质量,注重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教学;二是要选聘优秀教师并采用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组织教学;三是要全力以赴完成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系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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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14
文号:国税办发[200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通发[2001]18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年12月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1]12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月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制发了关于企业申领IC卡公告,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1-2周时间)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属海关负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

  (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中发卡工作期间,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只对企业递交的纸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事后再由各部门视情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用户资格进行电子底帐数据复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即取消其用户资格。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以及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户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发卡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有关部门确定后通知企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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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26
文号:署通发[2001]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的通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家的部署,经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5个多月的共同努力,1999年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共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181794户,基本情况如下:

  1999年度全国国税系统负责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147828户,比上年增加25887户,增幅达21.23%。按行业划分,采掘业占2.55%,制造业占55.91%,电煤水生产供应业占2.48%,批零贸易业占37.53%,其他行业占1.53%。这些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2041亿元,实交增值税占全国同期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3.99%,实交消费税占全国同期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3.32%;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地方四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共3947亿元,约占全国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30.09%。

  1999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负责调查的营业税纳税人共33966户,比1998年增加5.05%。这些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13010.2亿元,实交营业税435.9亿元,地方四税31.3亿元,企业所得税220.7亿元,共计上交各种税(费)760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29%、150.52%、70.39%、165.9%、139%;实交营业税占全国营业税实际入库数的29.95%,比上年增加19.12%个百分点。

  经过部、局两家对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各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

  1.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0个,其中内税系统15个,它们是(按行政区划排列):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它们是(按行政区划排列):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国家税务局。

  2.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15个,它们是(按行政区划排列):北京、河北、山西、内蒙、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重庆、贵州、新疆地方税务局。

  同时,对1999年度河北、广西、甘肃、青海四个省区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个省国家税务局大幅度增加调查户数,提高调查数据代表性的做法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表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同时,也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学习先进、赶超先进,认真把税收调查工作做好。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1999年度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和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1.1999年度全国国税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2.1999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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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27
文号:财税[200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做好金税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有关设备和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的畅通运行,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大连、青岛、宁波、深圳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联系人:总局信息中心魏炎玲

  电话:010-63417694  2001年4月19日


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作好金税工程各个系统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畅通以及日常数据处理和传输工作。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

  一、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各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一岗多职兼顾其他,要合理分工,岗职衔接,便于管理和考核,不同岗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

  (一)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岗位职责:

  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定员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将业务部门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采集的有关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4.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

  5.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按时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6.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8.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9.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所列的相关信息,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2.负责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凭区县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的变更认定手续,完成防伪税控企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

  3.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负责本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企业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5.严禁在无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签署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严禁擅自更改区县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内容,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

  7.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防伪税控企业的相关认定信息。

  8.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金税卡”或“税控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在服务单位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企业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9.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10.严禁擅自修改、删除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11.严禁执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发票发售操作。

  (二)区县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上传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发票专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6)失控发票数据。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2.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从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取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并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

  3.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三)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管理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为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接收所辖各区县级局上传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督促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清分,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并打印数据处理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进行清分、比对。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将有关的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安装在本级的“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通过该通讯软件上传至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上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提取上级国家税务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通过该通讯软件将有关数据形成文本文件传至CTAIS系统。

  7.运用稽核系统为所辖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打印数据传输报告;推行CTAIS系统的单位运用CTAIS软件中的稽核子系统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本级和上级的发票比对结果。

  8.对本级稽核数据库和协查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稽核和协查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区县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四)地市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6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市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将数据转换成法规格式的文本文件,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上传到上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从上级国家税务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其中推行CTAIS的单位,通过“稽核系统与CTAIS通讯软件”将下列数据接收到本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并转换成法规格式的文本文件,传递到CTAIS软件的稽核子系统中):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五)省级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省级技术管理部门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人,主要职责如下:

  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本级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下级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下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运用稽核系统将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对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运用稽核系统将有关的数据上传总局信息中心,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运用稽核系统提取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7.运用稽核系统为各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相关的数据,并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8.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9.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

  10.对下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1.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12.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3.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整理防伪税控各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报上级税务机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4.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5.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6.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7.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六)省级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18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省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进行比对。

  并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19日前,将下列数据报总局信息中心:

  (1)异地发票存根联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3)异地发票抵扣联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6)一般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7)失控发票数据;

  (8)《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并打印《向上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22日前从总局提取并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打印《从上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4.省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七)总局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总局信息中心下设金税工程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定员为2~3人,主要职责如下:技术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级“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税务机构的代码维护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技术工作。

  2.负责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确保金税网络畅通。

  3.运用稽核系统接收各省报送的发票稽核有关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督促省级国家税务局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4.对全国跨省发票数据进行清分、比对,打印数据处理报告。

  5.为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准备总局的发票比对结果等数据,打印数据传输报告。

  6.对本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7.对省级技术管理部门的金税工程数据传递、数据备份及系统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8.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经增值税管理部门接收并审核后数据以及稽核结果;严禁擅自修改、删除、泄漏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受托收到、受托回复、委托收到及协查统计监控各个环节的协查信息)。

  9.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数据。

  10.加强对超级用户和全程用户的管理,严禁擅自为无关人员设置系统操作权限。

  税务发行岗位职责:

  1.负责运用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2.对本级系统进行维护以及日常的数据备份,收集整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3.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

  4.负责本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

  5.严禁在无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向下级国家税务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

  6.下级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时,必须经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运行税务发行子系统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

  7.严禁随意泄露系统的密钥。

  8.防伪税控税务发行子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必须严格保密,严禁随意泄露,一旦发生泄露必须立即修改。

  9.严禁擅自修改、删除税务发行子系统中的有关数据。

  (八)总局信息中心技术管理岗位例行工作:

  1.每月20日前检查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数据上报情况,对尚未报送的,及时催报;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级数据库,进行如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

  (3)比对。

  打印《从下级接收数据工作报告》、《发票清分工作报告》、《发票比对工作报告》、《失控作废发票比对工作报告》。

  2.每月21日前为下级国家税务局准备下列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票数据。

  并打印《向下级发送数据工作报告》。

  3.每月月底前打印本月发行记录,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二、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办法

  1.按照税务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机房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硬件设备的运行环境。

  2.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日志,定期汇总分析;同时设立值班热线电话,负责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制定设备管理规程,以及硬件故障处理应急方案,建立金税工程专用硬件设备的资源管理库(包括软硬件配置、厂商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等、常规故障处理流程等项目),由专人负责落实,保证金税工程各种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的故障、维修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维护措施。定期汇总设备运行状况。

  5.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网络管理软件,实时监控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利用网管软件配备的相应模块,实时监控相应硬件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对网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事件进行分析汇总,采取预防管理维护措施,并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

  6.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转。

  7.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证网络及金税工程各类数据库安全。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查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清除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病毒,做好计算机病毒监测记录。对于采取软盘方式报送数据的区县级单位或征收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培训业务操作人员学会在接收数据前先对软盘进行检查、清除病毒的方法。

  8.严格按照金税工程的要求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介质为磁带,数据备份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备份,备份介质必须异地存放并保存十年。

  9.除特殊情况外,中小型机和服务器都放在各级信息中心。各级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重要的计算机设备的统一管理。

  10.制定金税工程设备和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三、做好计算机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好对同级局领导、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培训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培训。

  四、处罚

  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该职责及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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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4-19
文号:国税发[20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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