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安徽、福建、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海南、云南、江西、广西、河北、新疆、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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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30
文号:国税函[2001]5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南、广西、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省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所属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宁夏、陕西、青海、新疆、西藏、甘肃分公司,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照省级分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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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1-13
文号:国税函[2001]5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该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予以确定。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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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30
文号:国税函[2001]5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法规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帐准备”。信用社按照法规,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帐现金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帐”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帐”,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帐资金和经批准中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帐,下同)。已核销的呆帐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销呆帐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帐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帐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帐贷款类科目中。

  (二)取消“110已核销坏帐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全额转入“108已核销呆帐”科目中。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法规计处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有关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法规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1、计算应收利息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现金9或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四、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农村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应分项逐笔及时按法规进行清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清理出来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停止执行坏帐核销政策。

  各省应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待核销应收利息”二级科目,反映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销情销情况,该二级科目内的数字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农村信用社按法规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分项逐笔及时清理后,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1321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冲减利息收入时的会计分录按本文四、中的法规执行。

  六、农村信用社按法规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法规执行。

  七、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法规、执行。

  八、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帐并按法规进行核销,应收利息(表内,下同)则按法规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则不足的部分按法规冲减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一)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帐,按法规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帐贷款科目时:

  借:呆帐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帐准备时:

  借:呆帐准备

  贷:呆帐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本金)

  贷:应收利息(超过本金的部分)——××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部分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四)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五)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等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应收利卢之和的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能够抵偿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处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结余部分)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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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银发[2001]2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1]96号)、《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协国税发[2001]261号)和《关于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经审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3家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法规,同意对3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煤灰渣销售、相关的物资经营和公路沿线的配套、股务设施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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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国税函[20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8号)第三条法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公司)已按有关法规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授权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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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04
文号:国税函[2001]67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7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1]666号)转发给你们。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日两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1]666号             2001-9-27


民航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备忘录及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Nippon Cargo Airlines)将于2001年10月28日起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KZ425/4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四

  航线:大阪-上海(浦东)-大阪

  2.航班号:KZ225/2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二

  航线:东京-上海(浦东)-东京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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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01
文号:国税函[20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特殊性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从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补充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中心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考虑到该中心为实现即开型彩票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购置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用于机房建设,投资较大并且设备更新速度较快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此次为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而购置的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UPS电源、终端机、软件等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二年,机房装修费用折旧期限缩短为三年。过渡完成后再购置有关设备和装修机房发生的费用,应按正常期限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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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10
文号:国税函[2001]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烟财[2001]5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有偿调整,其目的是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增长。各省级局(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调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好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二、严格计划指标调整的帐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46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帐务调整工作。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在“经营费用——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支出”列支;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取得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收入”。

  三、通过省公司集中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收入形成的税后利润,作为本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只能首先用于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贴及其与关闭企业直接有关的诸如销毁关闭企业烟草机械设备费用等补贴,然后也可用于应扶持卷烟工业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技改还贷。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

  直接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卷烟工业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也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国家局《关于调整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后有关利润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财[1994]8号)同时废止。

  实际执行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问题,请各省级局(公司)及时与国家局财务管理监督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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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12
文号:国烟财[2001]5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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