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5号公告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失效提示:依据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4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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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5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快运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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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税函[2001]5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称葛洲坝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葛洲坝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葛洲坝集团所属的2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0年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在湖北省宜昌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出现亏损,葛洲坝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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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税函[2001]5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山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5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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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税函[2001]5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工厂和农场”主要是指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因此,学校举办的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规定,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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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6
文号:国税函[2001]5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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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1
文号:国税函[2001]5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利集团是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纳税的国家计划单列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此项政策已经到期。为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税收规定,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和全资控股的1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交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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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3
文号:国税函[2001]5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辽宁、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的有关法规,为支持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集团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一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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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3
文号:国税函[2001]5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汉江集团公司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1]80号)收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企业1999、2000年汇总纳税政策已经执行到期,考虑到该企业特殊情况,为继续支持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全资和全资控股的2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缴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在湖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该集团所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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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6
文号:国税函[2001]5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四川、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深圳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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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新疆、山西、湖北、海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所属的2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级、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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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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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河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并后出现亏损,因此,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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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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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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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8
文号:国税函[2001]5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法规,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取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法规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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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30
文号:国税发[2001]8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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