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江税发[2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江税发〔2023〕4号           2023-02-13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全国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激活力,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和省税务局分类编制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推动智能语音咨询在网页端、移动端、热线端上线工作,升级改造网页端、移动端的文本智能咨询平台,增加语音输入和卡通人物拟人化语音播报功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互场景。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我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动员全市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配合税务总局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制定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持续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系统改造升级,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按照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做好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模块的上线准备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配合做好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更新升级工作,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生为本,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围绕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坚持发展为要,服务地方经济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以一年接一年的“改革接力”,研究出台接续措施,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深化拓展“税+侨”服务体系,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立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机制,探索更多“税务+”外延模式,推进社会化税费征缴服务;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税费服务统筹管理与集约运营,对标最优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倾心倾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宣传开路,营造良好氛围

  “春风行动”宣传要做到“打连发、呈递进、长流水、不断线”。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进一步抓准宣传内容、时间安排、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分批次宣传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和推进落实情况,形成宣传声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把“春风行动”宣传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大盘子”,优先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和纳税人缴费人代表,特别是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春风行动”发声。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讲好“侨味十足”的春风故事,通过展现十年来“春风行动”给市场主体带来的温暖和信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助力“春风行动”落地落细。

  附件:江门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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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江税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3年农产品耗用率。现将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不再试点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见附件3)进行通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38号文件规定,依据本通告的2023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度不再试点成本法的纳税人,根据2022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纳税人需要转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转出多抵扣的税额填写正数,补计补扣的税额填写负数,并在2023年2月份征期申报。

  附件:

  1.2023年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

  2.2023年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

  3.2023年不再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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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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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10号           2023-02-1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充分就业一头连着市场主体,一头连着民生保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充分就业,驱动多元消费、增强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着放管结合、因地制宜、求实创新、依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如下措施。

  一、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

  用好用活自治区本级及市、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和促消费资金,深入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服务等消费。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开展汽车家电家装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深入挖掘消费潜力。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通过强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全产业要素供给,深化文旅产业与农、林、水、卫、商、体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出一批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民宿旅游、定制旅游、夜间文旅等新产品新业态,做长做大文旅产业链,扩大就业需求。鼓励各地围绕春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发放消费券,惠及小微企业、小摊小店等。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加大对重点领域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消费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更好满足居民线上线下消费金融需求,促进消费提振复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数量、质量、规模明显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对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实施好减税降费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延续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在桂就业员工(首次在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相关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减免连锁加盟费用;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减免代理费用;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与租户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

  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适度发展“跳蚤市场”,引导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推出“小摊贷”、“小店贷”等不超过2万元额度的小额快贷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桂惠贷—创业担保贷”贴息范围。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器等平台建设,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指导、孵化服务等支持。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加大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科技厅、退役军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留桂就业计划,深入推进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引导高校深化校地、校企合作,挖掘更多就业岗位,提高人岗匹配度,更好满足区内企业人才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继续推进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指导、岗位推介、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水平,力争高校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达80%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探索拓展就业服务范围,为有赴东盟国家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国资委、财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落实粤桂、桂深劳务协作协议,深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岗位推送、劳务输出等服务保障,稳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在平陆运河等重点工程领域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应占中央资金比例30%以上,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对吸纳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支持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易地搬迁户实现一户至少一人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力度,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广泛收集推送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招用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健全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对暂时失业、未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网约车、网络送餐、网络直播、快递物流等吸纳就业较多的新业态经济规范发展。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各市、县可合理划定小摊经营区域,允许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区域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统筹用好现有早市、夜市、日市、农村集市、圩日摆卖点等摊区,允许合理延长经营时间。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前提下,各地可在广场、步行街及周边,公园周边开辟临时摊点摊区。适当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就临街小店在自身门店外临时摆放促销商品、设置体验区等推出便民措施。对各地统筹规划新建的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带动就业明显的小摊小店集聚区,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在划定为允许摊贩经营的区域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推广全程线上登记,材料齐全合法的,即时办结。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农民工、快递员等群体工伤权益保障,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保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邮政管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发挥职业学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基础性作用,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紧贴市场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优化专业设置,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深入实施“技能广西行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在制造业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退役军人培训计划、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技工院校技能帮扶行动等,加强妇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培训,适时研究提高补贴标准。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八桂家政”、“八桂建工”、“八桂米粉师傅”劳务品牌和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奖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总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广西区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九、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在全区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组织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每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不少于5000场次。发挥广西人才网及自治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扩大公共招聘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以专车、专列等方式为目的地集中、成规模的外出务工人员开通绿色直通车。开展整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用工行动,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免费发布岗位信息,提供即时招聘服务,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着力打造百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

  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食品、燃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环境质量、公共卫生等安全监管,保障经营安全、消费安全、人身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加强小摊小店集中经营区域等巡逻防控,保障交通秩序和治安稳定。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与行政柔性执法的关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服务事项作加法,对限制事项作减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视情制定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经营者容错纠错空间。对小摊小店的轻微违规经营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对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予以尽职合规免责。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解决各类矛盾,搭建政府部门、群众、经营者之间和谐沟通的桥梁。小微企业、小摊小店应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黑职介”等违规机构,及时制止纠正针对年龄、性别、学历等就业歧视,维护公平良好的就业秩序。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严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依法处理涉及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仲裁“绿色通道”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总工会、残联,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成员单位联系点制度,推动各项部署落实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做好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就业需求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负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实施符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措施办法,强化月调度、季调度,推动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强化激励约束,对措施有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责不力、进展滞后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2023年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是促进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消费需求不旺,我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大、质量不高等问题,吸纳就业、活跃市场能力有待提升。我区具有良好区位优势、气候条件和一定民营经济比重,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扩大就业需求具有良好基础。

  出台《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推行柔性监管服务,支持小摊、小店活起来火起来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推动全区一季度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扎实做好稳岗保就业,重点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纾困帮扶力度,促进群众多渠道就业的务实举措,对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12条。

  一是释放消费潜力拓宽就业渠道。提出了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扩大重点商品消费,加快文旅市场复苏,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发放消费券,合理增加消费信贷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提出了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政策,探索实施部分高频经营许可事项“一证多址”改革,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发放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鼓励支持创业促进新增就业。提出了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小摊小店等特色经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实施农民工创业园提升工程等方面的措施。

  四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出了国企招聘专项行动、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项目、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鼓励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等方面的措施。

  五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了深化区外区内劳务协作,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就业帮扶等方面的措施。

  六是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提出了加大对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救助渠道等方面的措施。

  七是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支持,支持小摊小店发展,对经自治区评定为特色集聚区给予奖励,简化小摊小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农民工和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八是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提出了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加强企业和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落实“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深化“八桂系列”劳务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九是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提出了开展“就业暖心·桂在行动”专项服务活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保障区内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用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等方面的措施。

  十是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机制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是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等方面的措施。

  十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提出了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抓好政策措施落实的要求。

  三、亮点解析

  一是落实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措施》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措施对标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各地就业、市场具体情况,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寻求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有效路径。

  二是抓住重点关键,注重系统推进。以促进充分就业为主线,结合活跃市场和改善民生,推出12条举措。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摊小店为主体,结合发展现状和需要,着力破瓶颈解难题,支持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中的焦点堵点问题,把握轻重缓急,致力攻坚克难,回应领导关切和群众期盼。同时,充分考虑措施之间的系统性、配套性,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地方之间的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放管结合,统筹发展安全。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既推出创新举措,多出硬招实招;又推行柔性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推动规范发展,确保“活而有序”。既坚持依法行政、于法有据,体现原则性和延续性;又改进思路方法,科学精细管理,体现开拓性和灵活性,努力破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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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桂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202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2023〕4号              2023-02-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力度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抓紧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调整为上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广州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五)减轻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负担。对于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落实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应减尽减,尽量扩大政策受惠面,支持小微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小微贷款业务考核引导作用,鼓励广州地区银行加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贷款风险保障。充分发挥年度额度为10亿元的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的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3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取消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收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助力企业加快恢复发展。鼓励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专项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广州地区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清洁煤炭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提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成效。推动“信易贷”“粤信融”“中小融”等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主动对接服务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型农业经营等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深化创造性、差异化信用信息服务供给。以“信易贷”为场景开展公共数据运营和隐私计算试点,研发符合行业领域特征的普惠金融产品,提升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可得性。优化“粤信融”首贷服务中心功能,提升首贷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系列促进就业专项行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发放就业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补助等,切实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和引导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做好来穗务工人员服务,扩大“户外劳动者工会爱心驿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力度

  (十五)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完善用水用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供水价格改革,持续强化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最大限度压减供水供气层级。做好电力运行监测预警,确保中长期电煤合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资源落实,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推动村级工业集聚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确保迎峰度夏企业用电平稳有序,切实降低企业电力成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信用广州”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失信记录)和信用承诺,可替代物业产权证明进行用电报装。鼓励有条件的区实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补贴政策。(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对新开通定期国际、国内货运航线首个运营年最高补贴4000万元、500万元,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补贴标准为1000万元,每家航空公司新注册全货机投放最高补贴1000万元。安排资金1.5亿元,继续对新增外贸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等进行扶持奖励。支持发展海铁联运,按考核年度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进行奖励,省际和省内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50元/标准箱、250元/标准箱。继续实施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引航费的优惠政策。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的相关措施。(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港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力度,严格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程序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2023年工业仓储用地供应量不少于815公顷,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少于26%。优化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服务,加快推动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供应,推动实现产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常态化。推广“大项目供地、中项目供楼(产权分割)、小项目租赁厂房”模式,推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鼓励工业产业区块内成片连片“工改工”,降低“工改M1”项目审批门槛,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工改M0”管理。建设一批适应需求、集中高效、配套完善、低于市场价租赁和出售的政策性标准厂房,研究推动“工业上楼”新模式。优化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土地规划管理,除按规划提供公益性用地外,无需再移交经营性用地给政府;配套行政办公及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额外计收土地出让金;分割转让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因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等原因可不低于300平方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提振消费力度

  (十八)加大促消费活动频次力度。继续办好国际购物节、国际美食节、直播电商节、羊城夜市、全国网上年货节广州专场等消费品牌活动,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支持企业合理外摆及促销活动,优化促销活动、外摆特色经营、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展示等经营行为的管理措施。合理增加消费信贷,适时研究发放政府消费券,在节假日发放文旅专项消费券,鼓励支持重点商圈、电商平台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所属的商业设施和自有品牌带头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挥引流导入作用。鼓励老字号穗企创新发展,挖掘品牌传统文化特色,传承、提升产品制作技艺和服务技能。出台实施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专项政策,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广州设首店、旗舰店给予支持。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促进汽车消费专项政策,通过一揽子综合措施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活力。继续实施新能源指标直接配置措施,2023年上半年额外增加3万个节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临时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节能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继续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继续互迁。支持二手车市场交易,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探索建立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会展行业恢复提升。发挥广交会展馆作为全球最大会展综合体平台作用,支持各类展会加快复展,办好联合国采购商大会、中国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博览会、汽车展等品牌展会。出台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广州市品牌展会给予扶持。落实广州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会展项目扩大规模,鼓励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专业展览落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协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动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品质化升级。支持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等商务领域居民生活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品牌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或升级门店、数字化建设、中央厨房建设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增加优质商业载体供给。用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金字招牌”,加快推进地标性商业综合体建设。出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方案,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推进实施广州市支持商业网点建设若干措施,鼓励大型零售商业项目、现代化商贸物流设施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促投资力度

  (二十三)加快重点项目“攻城拔寨”。发挥广州市推进重大项目稳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审批要素保障专班等机制作用,举办重大项目开工签约活动,争取287个新开工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推进1722个“攻城拔寨”项目完成年度投资5261亿元,争取带动固定资产投资超万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保持工业投资快速增长势头。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2023年新落地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推动850家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争取全年工业投资超1800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面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和项目,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拆、治、兴”并举,有序推进沥滘、黄边等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探索新中轴线、广州火车站、罗冲围、机场高速两侧等连片开发,推动中大国际创新谷、天河智慧城等片区城中村、旧城区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推进127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公益类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坚持“房住不炒”,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统筹全年土地储备出让,全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7.5万套,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100个。力争完成2000亿元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关键要素保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承诺制审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专项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土地综合开发等多种手段解决资金问题。通过“争、挣、腾、买、挪”等多种方式配足重点项目用地。(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五外联动”力度

  (二十八)促进外贸提质扩量。组织企业参加100场“粤贸全球”境外展会,走出国门拉订单。发挥南沙出口汽车监管仓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大财政资金对保税物流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试点。对广州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政策扶持,对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对投保“小微企业类”或“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缴保费金额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21年度出口额的0.048%。实施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持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正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促进口岸通关降费增效。(市商务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引进外资。实施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鼓励产业目录,重点引导外商投资制造业,鼓励外资企业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重大战略。落实外资奖励政策,对在广州设立的外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项目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并鼓励各区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支持多种形式外商投资,实施市场准入“极简审批”,统筹保障外资用地用电,完善金融支持外资服务,便利跨境投融资。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便利重点外商和境外高端人才出入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大力发展外包业务。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好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重点打造人工智能、检验检测、时尚设计等7条服务外包产业链。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扩大专业服务、商务服务、电信服务等领域开放合作,促进服务外包赋能制造业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支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外包业态入区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优化外经布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及售后服务一体化营销体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引好用好外智。重构“广聚英才”人才工程,加大“机构化、成建制”引才、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对引进的战略科学家、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行“绿色通道+政策定制”服务。优化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指导目录,制定人才安家补贴指导标准,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支持南沙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实行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南沙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产业提质增效推进力度

  (三十三)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施稳产增产奖补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加大首台套、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滚动编制产业短板动态表、关键产品“揭榜挂帅”榜单、工业“六基”攻关清单,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开展重点产业链“大手拉小手”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修订延续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对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新设等给予奖励,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支持农业发展,出台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对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科研和服务等贷款进行贴息;新组建2个种业基金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实施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挥好300亿元汽车产业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基金作用,近地化构建“432”汽车产业园区,提升车规级芯片、动力电池等核心零部件近地化率。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进行最高500万元补助;对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提供生物医药研发服务进行最高3000万元补助;优化创新药物临床服务中心功能,提升“研发—临床—中试—制造”全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的高新技术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同时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通过“以赛促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优选一批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

  (三十六)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开展营商环境6.0改革,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真正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积极参与和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实施新一轮国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努力破除影响市场平等准入的各种壁垒。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深化“一照通行”审批服务,推动“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完善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制度,持续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优化食品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在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推广试行“告知承诺制”许可,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手续。完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继续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快“信用+风险”税务监管等改革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快推动《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立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继续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源头预防和化解拖欠问题力度;加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依法维权等服务。(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做好企业精准服务。完善服务重点企业、项目工作机制,主动送政策和服务上门,“一链一策”做好重点产业链精准支持,努力帮助各类重点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服务企业效能年”行动,加大“链主企业”、“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精准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免申即享”模式,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增强政策可及性、实效性,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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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穗府[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2023-02-2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税务总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在部分省局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后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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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函[2023]25号 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

民函〔2023〕25号          2023-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强化治理,坚决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着力压减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积极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年报等工作开展,部署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要求,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坚决履行好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合法合理收费。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各地民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力所能及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贡献力量。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精准有效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水电气费缓缴补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会员单位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营造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良好行业生态;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能力,着力打造优势品牌服务项目,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持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抽查检查,加大抽查检查比例,明确抽查检查重点,提升抽查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实行分类处置,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并加强跟踪督促,属于民政监管职责范围的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

  (五)持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持续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把关,严格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核,持续优化结构布局,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探索从登记源头明确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资金监管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监管,加强违规收费的风险提示和监管预警。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和教育培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提升自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出发,深刻认识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二)强化工作部署。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统筹部署好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把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精心组织实施。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始终保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讲,大力宣传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先进典型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规范收费管理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先进典型、曝光的反面典型,以及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形成工作信息随时报送。有关情况将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

  附件: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民政部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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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民函[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号         2023-02-16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交通物流提档升级,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组织保障、内部激励和产品创新

  (一)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

  (二)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

  (三)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四)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

  (五)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

  四、加强交通物流项目金融支持,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六)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

  五、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七)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

  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

  (八)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

  (九)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

  七、发挥“几家抬”合力,做好各项配套支持和服务

  (十)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十一)加强政银企对接和宣传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等,开展多层次政银企对接活动,通过实地走访、线上宣传、短信推广等方式宣讲金融政策,畅通对接渠道。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在车辆人员密集区设立业务办理点、派驻服务专员,对接走访“白名单”企业人群等方式,高效快捷回应市场主体金融服务诉求。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合格银行要通过官方网站及手机银行专区、电话客服专席等适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本银行交通物流贷款产品信息、申请条件、办理方式与流程,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办理电话等,便利货车司机等群体申请贷款。

  (十二)建立多层次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和跟进调度各项政策落实。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根据各省级工作对接机制、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落实进展,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度各方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畅通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在省市两级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财政、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及路网监测、融资担保等单位与金融机构等高效对接,跟进督促“白名单”推送、信息共享、证照核验、财政贴息、担保增信等举措落地,跟踪监测和通报辖区内交通物流贷款投放、再贷款申报、减费让利、金融工具配套融资发放等工作落实进展,定期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市场主体申请贷款遇到的困难,持续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政策宣传解读等活动;每半年汇总辖区内落实情况,于下一半年首月底前以简报形式报送上一级工作对接机制。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附件下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申请条件.wps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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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银发[2023]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税发[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税发〔2023〕8号               2023-02-13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两会”精神,稳步推进全省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决定,2023年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分批次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推动新时代新征程龙江税收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构建六大体系、增强六大能力的总体目标,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2023年“春风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让政策支持更称心、惠企实事更暖心、宜商环境更舒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行动内容

  先行推出第一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第一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1)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持续推出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措施。(2)与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联合作,建立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直联机制,推动改进税费服务工作。(3)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点、堵点问题。(4)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个性问题点对点解决,共性问题由相应税务主管部门层级对应制定解决方案,积极响应反馈。

  2.结合税务总局“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税直达”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研究分析,做好分析应用。(6)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从政策精准推送、办税提示提醒、资料递交送达等方面不断优化服务策略。(7)结合实际,不断拓展研究内容和方向,探索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8)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新政微课视频,加大税收政策培训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知晓面和惠及面。(9)以税收大数据为抓手,精准筛选潜在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政策推送,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环节,持续在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上发力。(10)加大与财政、民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交换基础数据,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类新政的一对一线下线上并行培训辅导,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11)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12)对符合优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辅导。(13)加强优先退税工作跟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税审核。(1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和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15)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5.建立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助力东北全面振兴。(16)制发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方案,做好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17)明确常用税收统计分析指标口径、分类标准,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建立完善分析指标体系。(18)开展联合选题,联合开展东北地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推进东北全面振兴专题分析。(19)加强分析成果交流共享,强化区域分析人才培养。

  6.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20)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中采访等方式开展宣传,提高新闻宣传影响力。(21)举办税收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切身感受便利服务措施,开展体验式宣传报道。(22)与各省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三)精细服务提档

  7.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3)扩大对困难企业梳理范围,从制造业扩展到其他行业,充分运用大数据筛选锁定帮扶目标。(24)探索新模式,努力实现自主寻找上下游目标企业。(25)提出“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优化建议,推动扩大使用范围。

  8.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26)做好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相关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27)做好系统相关知识库维护工作,结合12366话务咨询热点,持续完善知识库问题及解答口径,提升问题识别和解答准确率。(28)调配12366坐席人员专职负责系统监测和人工解答,压缩问题解答和答复审核时间,提升问题解答效率和精准度。

  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2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全电发票和征纳互动等平台按期上线。(30)优化征纳互动平台建设。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远程视频咨询。(31)开展内部人员培训,组织人力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的咨询服务。(32)加强宣传辅导,征求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方式,逐步引导纳税人转变办税缴费习惯。

  10.加深部门间合作,为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城乡居民缴费时间。(33)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优化完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保费选档缴费一体化,在税务机关一次办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丰富宣传手段,通过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发布缴费提示、操作指引、缴费指南等推文、视频,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34)持续拓展线上缴费渠道,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拓展自然人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云闪付、小程序、龙江税务APP等“掌上办”社保缴费渠道,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掌上办”社保缴费全覆盖,提高线上缴费率。(35)积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1.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达产增效。(36)发挥行业专家团队服务职能,针对不同企业开展定制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手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7)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效能,利用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2.结合东北区域边境特色,探索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企业服务,打造“改革+国际税收”精品工程。(38)加强东北区域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反馈机制,协力组织推进落实一体化工作任务。(39)加紧推进完成以大庆市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室为牵头“一带十二、辐射全省、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新模式,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做好推介。(40)组织召开东北区域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座谈会,共同商定细化进一步联合推进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打通跨境税收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境外税收服务品质。

  13.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联合开展东北区域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41)共建宣传品牌。共商确定振兴东北宣传辅导品牌和宣传主题,整合宣传资源,共享宣传渠道,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对东北区域税收工作的知晓度和关注度。(42)分享宣传产品。围绕振兴东北,聚焦减税降费、税费服务、东北区域征管服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共享共推宣传产品。(43)开展宣传合作。区域内部门协作,开展涉税宣传服务,加强联动互动,提升宣传效果。

  14.推广就近办税系列服务举措,打造就近办税服务圈。(44)推广协税共治服务模式。结合各地实际,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等便民场所设置协税共治服务点,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45)在具备条件的基层税务分局(所)设立具有办理、咨询、辅导、宣传职能的“便民税费服务室”或“便民税费服务角”,以网格化布局实现就近办税。(46)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银税互动服务点,部署自助办税终端,开展银税互动产品、业务的宣传辅导,实现税银业务“一站办”。

  (四)智能办税提速

  1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有序开展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建设,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47)做好现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比对关联,确保纳税人能够通过原有身份顺利登录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业务。(48)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人操作培训。

  1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实现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4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和电子税务局改造。(50)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落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51)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7.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53)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4)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8.提速涉税涉费业务事项办理,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55)梳理办税指南业务事项,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发布税务业务提速办清单。(56)开展一线人员培训,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新时限办理税费业务。加强对业务办理全流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业务按时办结率。(57)开展纳税宣传辅导,邀请办税人员现场体验,监督服务制度落实。

  19.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58)持续推行网上办税为主、掌上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和业务功能。(59)优化申报表填报功能,推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60)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持续优化系统办税缴费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五)精简流程提级

  20.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61)做好系统升级及相关岗责配置工作。(62)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2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63)进一步优化登记自动变更功能,增加变更信息精准提醒,变更完成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变更成功提示信息。(6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自动变更事项范围。

  2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65)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66)提供数据支撑,按共享原则及时推送共享数据。

  23.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67)进一步优化安全策略和相关程序,不断压缩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与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响应时间。(68)进一步完善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全国税务机关车船税直征信息核定库”相关功能,落实全国车船税直征信息实时在线自动核验,降低保险机构代收风险,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环节征管质量。

  (六)规范执法提升

  2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69)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70)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避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25.落实税务总局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7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72)开展精准宣传。了解纳税人信用评价需求,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预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提升政治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税务机关重要工作内容。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党建强引领主业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税收更好地融入服务国家治理,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统筹推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围绕行动主题和六个方面行动内容,建立“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做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依据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推出、落地。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各处室和各市(地)局的横向沟通、纵向联系、定期督办,及时掌握各相关责任处室及各市(地)局“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各相关责任处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及时推进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交流互鉴。“春风行动”推进情况及时向省税务局党委报告,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靠,按月报送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按季度开展落实成效评估。

  (三)坚持守正创新,探索复制推广。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

  (四)坚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适时推出有声有感、有形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春风讲坛”、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平台,加大对“春风行动”有效做法、工作亮点和成功经验的宣介力度,提高服务措施知晓度和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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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黑税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1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体经济充分发展,更好地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7号)的规定,现就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合作区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合作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四)财产在合作区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合作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合作区税务局、财政局、商事服务局、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合作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合作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合作区税务局会同合作区财政局、商事服务局、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附件2:关于《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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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2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23〕6号         2023-02-0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左右时间(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实现企业主体数量翻番、质量更优,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税收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均占全区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40%以上,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跨境服务要素更趋完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成面向东盟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构建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1.提升实施RCEP规则质量。加快探索制度型开放,加强与RCEP其他成员国政策、规则、标准对接和服务贸易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电子联网、制造业相关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高质量实施RCEP示范项目集聚区。(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能力。探索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金融开放、数字经济、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开展风险压力测试,探索将“竞争中性”纳入竞争政策体系,试点集成电路产业与东盟国家“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加强制度创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跨境投融资、跨境产业合作、沿边开放合作等领域围绕“办成一件事”积极探索,统筹各环节改革,注重改革举措配套组合。鼓励各片区间、片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间开展联合创新,鼓励片区与协同发展区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有效破解束缚创新瓶颈,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投资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

  4.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提高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建立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航运服务等领域开放,探索建立数字化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大数据发展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场景等领域,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提升法律、税务服务水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打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贸易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监管体系。

  6.提升贸易转型升级水平。培育壮大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争取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促进数字贸易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边境贸易发展水平。认真落实鼓励边境贸易创新的“国十条”,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争取增加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品类。开展多种运输方式进口互市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改革。探索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间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合作。(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新型贸易发展水平。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数字贸易等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全覆盖,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边境仓、保税仓和大宗商品交易储运基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贸易平台发展水平。高标准建设中国—东盟经贸中心、中国—东盟特色商品汇聚中心,积极培育面向东盟的水果交易市场、药材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计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广西博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智慧口岸通关能力。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支持建设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中越跨境产业链保障通道,探索智慧化、智能化、自动化的中越跨境无人驾驶运输模式和24小时无人化智能通关。加强海关、铁路、港口等“一站式”服务,优化进口原油、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推动扩大“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范围。(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金融开放创新和风险防控服务体系。

  11.提升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水平。在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安排下推动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创新。探索赋予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支持建设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探索“沙盒监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推动中国—东盟金融城拓展服务能力。深化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探索与东盟国家及周边国家开展双边本币结算。推动在大宗商品贸易、境外产业园区及工程承包等重点领域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跨境保险服务水平。支持设立健康、养老、科技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科技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陆海联运保险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跨境多式联运高效衔接的交通物流服务体系。

  14.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质效。稳步扩大海铁、公铁联运规模和覆盖范围,深化海铁联运集装箱共享通用试点,推动跨境陆路物流综合信息共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动构建中国—东盟多式联运联盟。推进广西北部湾港和洋浦港一体化发展。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规模,争取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优化航运路线,鼓励增加运力投放,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跨境陆路运输能力。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西部陆海新通道凭祥公铁联运物流国际港、区域性冷链物流中心。探索开行中药材、矿产、汽车等跨境班列。(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聚焦要素资源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16.提升面向东盟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加快打造跨境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中药材加工、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东盟特色产品加工等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大力推进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支持龙头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开采等方面与东盟国家企业共建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支持跨境铝产业链合作,创新再生铝资源进口监管方式,支持建设进口再生铝资源检验检测中心,探索在进口口岸依照有关标准开展分选、处置等制度创新,规范化建设再生铝资源进口基地。加强与东盟在种业方面合作,探索活牛、种牛进口便利化监管措施等创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面向东盟现代服务业合作水平。推进文化创意、非通用语译制等产业发展和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推动国外文化演出项目在广西文化艺术中心首演。支持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围绕跨境产业链急需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中越跨境旅游合作机制,推动设立中越友谊关—友谊跨境旅游合作区。(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面向东盟园区合作水平。支持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中马“两国双园”升级版、中越跨境产业合作园区、中国—东盟工业设计中心。(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制造业与商贸业协作水平。围绕跨境产业链,推动制造业与商贸业协同发展,培育线上线下、内贸外贸、现货期货一体化的专业市场,实现供需互促、产销并进,延伸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构建适应产业链供应链新生态的现代商贸体系。强化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支持、人力资源等领域高效联动,吸引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完善与产业链密切关联的创新要素配套,降低交易、物流、信息成本,推动以商贸带动生产、以生产促进商贸的良性循环。(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聚焦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体系。

  20.提升人员进出便利度。支持在便利来华外籍高端人才出入境、税收、子女入学、金融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比照互认职称或职业资格。(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水平。依法依规探索适度灵活的外来劳务用工政策。争取国家层面批准同意在边境地区开展境外边民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延长越南务工人员入境停留时间。完善跨境务工人员人身保险体系。(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聚焦数据流动安全有序,进一步构建符合市场规则和治理能力要求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

  22.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统一共享数字化平台。加快构建智慧政务体系,建立健全“跨省通办”和跨片区、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中国—东盟信息港影响力。积极培育中国—东盟大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完善跨境数据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培育壮大开放型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开拓东盟国家算力市场和元宇宙业务。(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要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片区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督查考核、绩效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工作部部长单位、各片区要围绕本方案制定实施细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片区建设管理重大问题,推进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

  (二)加强政策制度保障。支持各片区、各单位针对市场主体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制度创新,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各片区围绕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创新试行统一联合招商机制,支持推动一批国内物流前30强企业落地。开展市场化招商,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和重大跨境产业链供应链项目,依法予以支持。支持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产城高效融合智能片区。

  (三)夯实人才智库基础。全力打造高端智库,更好发挥广西自贸试验区顾问委员会作用,加大广西自贸试验区研究院建设力度。强化自治区自贸办与各片区上下联动,支持开展干部相互挂职交流。促进创新人才与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向评价贯通通道。

  (四)健全激励机制。管好用活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奖励办法。强化对有关单位绩效考评,科学制定广西自贸试验区绩效考评指标。

  (五)加强宣传引导。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政策宣传推介,积极举办边疆自贸试验区论坛和广西自贸试验区顾问委员会会议,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政策解读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8月获批设立以来,广西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积极为国家试制度、为改革闯新路、为广西谋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赋予的120项改革试点任务,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进入建设第4年开始谋划出台深化改革相关方案。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中,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浙江、陕西、辽宁、湖北等多个自贸试验区制定出台深化改革方案。为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深改方案》。

  二、主要内容

  《深改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深改方案》是《总体方案》的升级版,是广西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2.0版,是未来3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指引,明确通过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深改方案》的主要任务分为八大部分共计23个方面内容:

  第一大部分,聚焦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构建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包括提升实施RCEP规则质量、提升对接CPTPP规则能力、提升制度创新系统集成等3个方面内容。

  第二大部分,聚焦投资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包括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等2个方面内容。

  第三大部分,聚焦贸易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监管体系。包括提升贸易转型升级水平、提升边境贸易发展水平、提升新型贸易发展水平、提升贸易平台发展水平、提升智慧口岸通关能力等5个方面内容。

  第四大部分,聚焦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金融开放创新和风险防控服务体系。包括提升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水平、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提升跨境保险服务水平等3个方面内容。

  第五大部分,聚焦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跨境多式联运高效衔接的交通物流服务体系。包括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质效、提升跨境陆路运输能力等2个方面内容。

  第六大部分,聚焦要素资源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包括提升面向东盟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提升面向东盟现代服务业合作水平、提升面向东盟园区合作水平、提升制造业与商贸业协作水平等4个方面内容。

  第七大部分,聚焦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体系。包括提升人员进出便利度、提升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水平等2个方面内容。

  第八大部分,聚焦数据流动安全有序,进一步构建符合市场规则和治理能力要求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包括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中国—东盟信息港影响力等2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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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桂政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7

  为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高非税收入征缴效率,适应非税收入信息化发展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启用《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凭证内容

  《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代码、凭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密码区、缴款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应缴金额、扣减金额、实缴金额、其他信息等。

  二、凭证用途

  该凭证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可作为缴费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三、其他事项

  (一)该凭证目前仅在我局委托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增加使用范围将在我局网站公告。

  (二)我局委托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使用的《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专用章”和代征单位收费专用章,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查验其真伪。

  (三)缴费人如需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应向代征单位提供符合开具要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缴款人名称。如在代征单位登记的上述信息不完整或有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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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此前,税务部门落实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关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统提交申请,将车型列入《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负责审核并编列发布《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申请免税。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专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由税务部门审核转变为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由依据《免税图册》比对享受转变为依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动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一是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二是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三是装备中心按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依规开展技术审查;四是装备中心将通过审查的车型提交后,由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3年第一次发布,累计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业的505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申请将XXX型通讯车列入《目录》,该车辆额定装载质量(生产厂家为车辆设定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1000kg,但企业提供的专用装置在车厢地板上的投影面积小于车厢地板面积的50%,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2.乙公司申请将XXX压缩式垃圾车列入《目录》,该车辆装备有液压机和填塞器,为垃圾自行压实装入、转运和卸料的专用自卸运输车,以载运垃圾为主要目的,不属于专用车辆。

  例3.丙公司申请将XXX型宣传消防车列入《目录》,该车辆为装备有影像、音响和发电设备,用于消防知识宣传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其车辆上的专用装置多为可移动的装置及设备,未被固定在车体上,不属于专用车辆。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等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购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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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2]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2〕56号       2022-12-1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提升市场准入效能。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定期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提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准入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便捷性,完善隐性壁垒破除机制,有效破除各类隐性壁垒。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发改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工业产品管理。开展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和儿童玩具等领域,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加强证后监管。建设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实现平台内审批管理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2022年底前,建立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类型划分标准和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加快建设分级分类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动企业开办、准营、简易注销、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许可等办件数据共享至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备案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等问题。(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建设规范,实现招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2023年底前,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功能,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鼓励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时督促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优化外资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服务。全面清理各地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实现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持续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程序。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办理参保单位注销审核,无需企业申请。(省人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向社会常态化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各项收费执收有据。区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分类设置罚款限额。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加强对组织收入的监控,强化过头税费风险防范。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加大涉企违规收费通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司法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公用服务收费。2022年底前,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持续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持续开展低压用户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降低办电成本。加快提升小区供配电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监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金融领域收费。加强常态化监测分析,规范银行业机构涉企服务收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督导银行、支付机构公示减费让利项目清单及办理流程,落实降费政策。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加强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处理,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案件严查重处。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合理定价,规范降低相关业务收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收费自律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进一步规范收费,并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收费信息,减轻会员企业负担。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综合运用部门联动、政策宣传、执法检查、督导抽查等手段,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合法收费。(省发改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推进多式联运的货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综合货运枢纽强链补链。推进口岸机场多式联运“一单制”工作,推动做好航空运输环节货物订舱服务,舱位定妥,即收即走。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推动建设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与集约化管理,构建跨境电商完整物流链,优化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民航福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强化“全科受理”能力,实现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全覆盖。推动设置“跨域通办”窗口,公示通办服务事项清单、通办范围和办事指南,按标准提供“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相关服务。实行政务服务综合场所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清单之外的事项集中办理。(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线上服务能力。最大程度取消办件过程中纸质材料收取,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比例。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标准化生成,动态跟踪已发布国家技术标准的证照种类,及时推进标准实施和系统升级。全面普及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应用,围绕“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大力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免材料办。完善省级企业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数字证书兼容互认、电子签章统一应用。探索开展“企业码”应用,为企业线上预约,线下取号、排队、办事、取件等提供凭证。(省发改委、数字办、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推行“多测合一”,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梳理审批事项清单,编制事项标准化目录。加快推进试点城市的水、电、气、网“共享营业厅”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电、气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文旅厅、人防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单一窗口+出口信保”,加强外贸企业的出口信保服务支持。落实国家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广原产地证书申领一体化平台。优化网购保税电商商品二线出区监管流程,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完善跨境电商退货监管。优化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提升服务质效。(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积极拓展多样化便民缴款用票方式,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缴款。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推行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非接触”出口退税服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加快推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服务。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归档相关地方标准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梳理并公布政务服务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各行业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建立完善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健全网上中介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加快推行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直达,依托“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归集共享、一站查询、精准匹配。在人社领域推广“人策匹配机器人”试点成果,让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扩大“免申即享”试点范围,推动惠企政策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掌上企业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在线查询、解读、咨询、申报等服务。(省工信厅、人社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精准协同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联合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及时预警。(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纵深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制作、及时调整实施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发改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住建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作为审查重点,严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厅、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及时查处商标申请、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非正常专利申请清单,督促非正常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提出申诉。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惩戒、联合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机制。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涉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完善涉大数据、人工智能、新能源、集成电路、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案件的审理规则。强化惩罚性赔偿、证据妨碍、保全措施、电子证据审查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在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建立全省技术专家人才库,全面提升全省涉新领域、新业态等新型产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水平。(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省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二)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完善党政领导与企业家恳谈、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等机制,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背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及时予以清理。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的司法裁判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确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事业单位占比低于0.02%。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全省“无分歧欠款”的化解率达100%。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长效机制。(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12345便民服务等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投诉问题的渠道,加强问题处理反馈。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线索征集系统,开发完善全流程线上问题线索受理、转办、处理、反馈、公开公示功能。(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按时保质完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项任务。省营商办要将各项任务措施纳入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实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经验做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福建省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意义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积极运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减压力、提信心,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特点

  一是注重远近兼顾,推动标本兼治。一方面,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着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出一系列解燃眉之急、获得感强的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如:第15条“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第23条“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另一方面,着眼长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如:第1条“建立许可准入措施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关联机制”、第13条“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等。

  二是注重政策合力,推动叠加效应发挥。注重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多种政策措施、监管手段相互配合,发挥“1+1>2”的组合效应。如:针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这一工作,在规范收费事项方面,提出“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在界定违规收费行为方面,提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在开展违规收费整治方面,提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监管手段,组合式、全链条推动规范涉企收费。

  三是注重数字化支撑,推动服务质效提升。《实施方案》突出系统集成优化、数据互联共享、流程整合再造,拓展数字化营商环境应用场景,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质效和企业办事便利度。如:第12条提出“整合各领域高频服务事项,依托闽政通APP打造全省掌上企业服务专区”、第18条提出“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围绕五个方面,提出二十四条具体落实措施:

  一是围绕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突出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强化工业产品管理、推进行政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围绕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突出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规范公用服务收费、规范金融领域收费、严格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三是围绕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突出提升线下办事便利度、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效、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规范中介服务、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四是围绕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突出强化精准协同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五是围绕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突出规范政策制定实施、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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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闽政办[2022]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3〕2号         2023-01-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活力,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福建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将高校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验室、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积极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应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依托高校和企业建设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人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激发大学生创造力。全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应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对各类赛事中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推动项目孵化落地,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团省委)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做好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奖励。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择优按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可获得300万元。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参与项目成果对接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工信厅、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鼓励以合适方式许可给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门槛。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辖区私募基金积极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上限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逐步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在“金服云”平台上的“一站式”线上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综合考虑创新创业大学生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及时的信贷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对创业未成功大学生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未成功大学生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的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创业毕业生及其聘用员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学生创业人员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就业地选择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无障碍按规定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大学生创业人员无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医保局)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依托福建“24365”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做好创业扶持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创业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工作,及时将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行业需求等信息推送给大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校地、校企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培育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组织遴选一批优秀案例和优秀成果,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10个方面。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出4项措施:一是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二是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三是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四是提出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出6项措施:一是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二是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三是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等创新平台。四是发挥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五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六是“十四五”期间立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和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出4项措施:一是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二是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三是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四是对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出4项措施:一是为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二是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予以补助。三是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四是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出7项措施:一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二是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向大学生开放。三是鼓励企业为大学生建设创业创新培育中心等。四是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成本。五是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需求清单。六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七是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提出4项措施:一是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减免部分税收。二是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免征增值税等。三是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四是探索政府股权基金投向创业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提出5项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四是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贷款支持。五是简化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流程。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出2项措施:一是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二是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提出5项措施: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四是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参加社会保险。五是大学生创业人员可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提出3项措施:一是做好创业政策、信息的发布、解读和推送。二是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三是选树、推广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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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4
文号:闽政办[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3]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号          2023-02-0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四、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总结前几年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拟定了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三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21年6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2年1月起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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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人社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2023-02-03

各设区市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二是社会有需求。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监管难点、信用服务堵点、信用融资痛点。调研显示,各类社会主体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均有迫切需求。三是工作有基础。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335.06万家企业、4297.41万个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7.42万家社会组织、3.88万家事业单位和4836家政府机构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在评价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编制过程

  (一)组织编制。2021年7月—9月,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梳理分析省大数据局省公共数据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已归数据,赴省市场监管局和金华、衢州、义乌等地开展调研,经认真研究,编制形成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初稿。

  (二)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多轮模型实测,与衢州、义乌等地个体工商户评价结果开展比对分析,召开专家评审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征求意见。2月-5月,两轮书面向11个设区市信用办(营商办)、67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新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3条,采纳意见79条,部分采纳意见2条,未采纳意见2条。

  (四)形成送审稿。根据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定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公共信用画像、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和公共信用评价方法等五个部分。

  (一)公共信用评价定义。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的定义、更新周期等内容,提出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明确提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4个设计原则,分别为综合性、重要性、公共性、可得性。

  (三)公共信用画像。明确提出基于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五大要素刻画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形象。

  (四)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明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中,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90分、145分、60分、320分、185分。

  (五)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明确公共信用评价步骤和计算公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张滢:0571-87059372

  朱磊:0571-8705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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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3号          2023-01-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开放融合、数字引领、创新驱动、量质并举,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整合优化。

  1.优化功能定位。围绕“五大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功能定位,结合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的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特色,坚持一区一策,注重错位发展,打造优质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各地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省新设综合保税区布局,聚焦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引进,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的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进平台联动。统筹推进综合保税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平台协调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溢出效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3.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提升发展质量。

  1.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有序置换不符合区域产业方向、不适合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的企业,优先保障辐射带动能力较强项目和产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引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制造业龙头企业,承接航空航天、集成电路芯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延伸综合保税区外配套上下游产业链,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块状经济体,促进周边地区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升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2.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现有制造业,承接电子、机电产品跨境研发业务,推动制造工厂向产研中心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引进一批具备国际化技术服务能力的医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全球高端生物医药离岸研发和生产基地,为省内民营生物医药中小企业新药研发和医药特色小镇产业规模化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以优质项目推动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落户综合保税区,与周边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产学研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依托综合保税区内制造业技术储备,引进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精密电子等行业的再制造企业,打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全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提供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展示。(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贸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深化新业态扶持。依托综合保税区打造辐射长三角地区的进口货物分拨中心和出口产品集聚中心,建设零售与批发一体、进口与出口一体的跨境贸易中心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货通道,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出口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依托综合保税区培育融资租赁新业态,提高飞机融资租赁市场份额,拓展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加大招商引资。结合省内各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开展差异化招商,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重点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招商引资承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税务局)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招商项目成果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

  1.优化口岸通关服务。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推动“互联网+保税”“四自一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监管模式。(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银行、保险、港口、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机构的对接合作,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范围。(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快生物特殊物品一体化通关平台建设,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特殊物品风险评估结果互认机制,探索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杭州市政府,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创新金融改革。进一步完善与综合保税区发展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方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人民币定价、结算。(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有序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支持市场主体开立具备多币种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提升对外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

  3.强化要素配置。加快形成企业有序经营、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推动综合保税区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基础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水价电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等措施。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用地、用电、用能、人才等资源要素上实施差别化的激励和倒逼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4.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在综合保税区内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复制推广力度,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允许综合保税区在贸易便利化、投资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创新、政府管理、法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落实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大适合入区发展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大胆探索,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切实发挥综合保税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加大用地支持。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落实综合保税区内项目及区外配套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加快盘活存量闲置厂房,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优质企业提高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等方式,实现增资扩产、升级迭代。(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非营利性设施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加大财政支持。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或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入区发展。(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助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3号,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共有12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居全国第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该《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争取实现综合保税区设区市全覆盖,全省综合保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全面优化,争取全省三分之一的综合保税区进入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A类行列。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总体要求、重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重点围绕加快整合优化、提升发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三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1)加快整合优化。明确优化功能定位、推进平台联动、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三方面措施,提出综保区要明确功能定位,发挥开放平台联动的政策叠加优势,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2)提升发展质量。围绕打造五大中心要求,提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研发设计创新中心、打造跨境贸易服务中心、深化新业态扶持、加大招商引资等五方面具体任务,吸纳了部分综保区政策诉求,鼓励综保区大胆探索、不断提升综保区发展质量。(3)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优化口岸通关服务、创新金融改革、强化要素配置、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等四方面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区。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用地支持、加大财政支持三方面完善工作保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鼓励盘活存量闲置厂房,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入区发展,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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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浙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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