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我局根据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97-8152399


  信函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2号赣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政编码:341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8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1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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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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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以及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会[2021]19号)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检查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执业质量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


  (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


  (四)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


  (二)具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附件1),即时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和填报统计表(内容详见附件3)。


  (三)上报材料。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已签章的自查报告和统计表PDF文件和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xjgb@tjicpa.org.cn


  联系电话:58182329(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2328788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


  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关于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3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部署要求,我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同步开展挂名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无证经营”行为等4个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实际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加大对以下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一是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二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含中注协或其他部门转交省级注协处理的执业质量问题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事项);四是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二)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工作。


  (三)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


  (四)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完成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开展检查


  1.执业质量检查。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相关检查工作规程,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将结合自查情况,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选聘素质高、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检查专家督导组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2.挂名执业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通知精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3.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等行为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进行重点检查。


  4.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出具审计报告数量;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三)组织处理


  1.市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行政监管职责的问题拟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予以行业自律处理。


  2.市财政部门依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要求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按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所内全面自查,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认真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自行清理整顿,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认真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及时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完成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http://acc.mof.gov.cn/)和市注协业务报备系统(http://baobei.tjicpa.org.cn)的录入,以及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三)规范报送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报告和统计表须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配合检查


  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将于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报告(模板)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注协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0年度审计项目在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中受到惩戒,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五、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存在该情况。如存在,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如存在,提出整改措施。]


  七、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本所共有注册会计师人数。其中2020年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理由。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首席合伙人(签章)


(主任会计师)


(分所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盖章


2021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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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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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及负面清单》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推出“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进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予以发布。


  一、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措施一:使企业开办更简化


  从2021年5月1日起,实行“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必需办理环节压缩至3个,所需提交材料按照统一标准精简到6份以内,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


  措施二:使税务注销更便利


  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纳税人4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三:使跨区迁移更快捷


  根据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相关工作要求,简化办理,压缩湘潭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


  措施四:使行政许可更高效


  压缩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时限,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措施五:使发票使用更省心


  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高发票电子化率,促进发票使用提速增效。减少纳税人领取发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除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1次可以领取不超过一个月的发票用量。


  措施六:使不动产交易办税简便


  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平台”建设,通过税务部门不动产交易涉税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民政部门婚姻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支持不动产交易纳税24小时自助申报、多元缴款,实现不动产办税登记“一窗通办,并行办理”,在市城区使用成熟的基础上加快县域推广。


  措施七:使出口退税“无纸化”


  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对所有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做到两个“全覆盖”。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二类出口企业及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措施八:使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再提速


  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自税务机关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九:使办税体验更提升


  构建“自主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人工办税兜底”的全域智能办税体系。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各县市区局成立电子税务局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纳税人线上办理需求快速响应,做到同类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时限同步,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并重。全面落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业务清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异地办税。推行纳税人办税线上预约服务,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办税缴费最长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措施十:使监管执法更规范


  坚持完善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除对偷逃税、虚开骗税等明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外,税务稽查普遍实行“双随机”抽查。实行税务人员下户工作任务统筹执行,做到无任务不下户、有任务需统筹,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二、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一)不达条件不得继续办理的四项涉税事项


  第一项:不得继续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项: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纳税人除符合《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予受理的情形。纳税信用不为A级或B级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不能连续6个月大于零,或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的。


  第四项:不得继续使用发票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税务人员的六项禁止行为


  清单一:不得私自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


  所有涉税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机内、机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门槛,增加审批项目、环节。对纳税人缴费人依申请事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按照规定时限办结;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办理的,应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备注说明,并下达文书告知,不得随意作废金税三期系统流程。


  清单二:不得增加纸质资料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市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留存、流转的纸质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尽可能使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


  清单三:不经统筹不得下户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筹下户事项,有目的、有任务、多事项、多部门下户,且下户后必须反馈情况、共享下户结果,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打扰。


  清单四:不得要求纳税人反复报送税务部门已采集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现有资源,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落实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清单五:不得扩大税务注销一般流程适用范围


  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不得适用一般流程。


  清单六:不得对符合承诺后可容缺办理的事项增加前置条件


  对可承诺容缺办理事项,在纳税人、缴费人按规定作出承诺后必须立即办理,不得增加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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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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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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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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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7月31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876033224@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466号交远物流大楼赣江新区税务局1005室,邮编33001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赣江新区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赣江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赣江新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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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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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041914):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共和新村C区B226-401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取得由平森莱(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8355655-68355679,金额合计:249769.15元,税额合计:42460.85元,价税合计:292230.00元),于2017年6月认证抵扣增值税;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6月增值税42460.8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26元、教育费附加1273.83元、地方教育附加849.2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累计销售收入43540847.03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483267.7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70816.94元,已缴0元,少缴870816.9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2460.8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26元以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70816.94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49750.0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273.83元、地方教育附加849.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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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在我省注税行业继续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现就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程序


  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A-AAA级)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以下简称“办法”)


  1、新申报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向省税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提供材料,由省税协对材料进行考核审定。


  2、对以前年度已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对复核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照程序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


  3、新申请AAAA级和AAAAA级及单独授牌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提出申请并报送等级认定材料,申报程序按中税协发[2018]02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基准数和内容的说明


  1、营业收入:以2020年行业报表为准。


  2、执业税务师人数:按2020年度全年平均数计算。(执业税务师是指与本所签有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执业税务师)


  3、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及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受聘税务顾问咨询、代理税收筹划和涉税培训等业务。


  4、申请AAAAA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4级;申请AAAA级及以下等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3级,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三、2021年等级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申报期:2021年的等级税务师事务认定申报工作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8月15日截止。


  申报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税协,经省税协复核后上报中税协。


  2、9月31日前,省税协评审小组完成初审和必要的实地综合考评。


  3、10月31日前,省税协完成考评报告的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


  4、认定结束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联系人:吕玲玲联系电话:0571-85828635


  邮箱:zjctaa@sina.com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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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浙税协发[202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35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已审核通过。


  4.完成近五年(2016—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资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上述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4)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5)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6)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但申报时必须满足《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含转评)的,其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经历和业绩成果须符合《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三章规定要求。


  (二)认定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的,其应为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毕业学员。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整理个人申报材料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含《评审条件审查表》)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无异议,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单位审核评审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申报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评审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2.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每页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材料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同时加盖原完成单位公章):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该材料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情况)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等,需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封底等;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转评人员为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以下同)。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③2016-2020年度会计人员(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6-2020年度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④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已被注销或撤销的除外);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录取文件复印件,获得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证书复印件。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1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二)申报认定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电脑填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每页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审核后当场退回)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6)2016-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6-2020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7)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8)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五、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1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或认定。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或认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


  (四)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要求以省人才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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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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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城建税法》第四条授权地方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建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庆市税务局517115255@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681、023-67572837(传真)。


  附件:


  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对《通知》内容的有关说明


  (一)对第一条的说明。一是体现税制平移原则,延用现行纳税人所在地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对固定业户以纳税人实际住所地为纳税人所在地,而不单一的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三是体现征管便利原则,针对非固定业户生产经营活动较为分散、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确定以主税种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对第二条的说明。《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针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三种代缴代征行为,保持同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相衔接,将纳税人所在地同主税的纳税地点保持一致,有利于税收征管,并体现城建税作为附加税的属性。


  (三)对第三条的说明。主要是保持现行政策的延续性,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后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三、相关含义


  固定业户: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非固定业户: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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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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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以及新版《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了解申报表整合的主要内容,天津市税务局现将有关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表整合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起,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新版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2、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3、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申报表整合的实现方式


  为配合《公告》施行,天津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及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均自2021年8月1日起同步提供新版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服务。


  纳税人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等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三、申报表整合后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栏次不变基础上新增“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同时在附列资料中新增《附加税费情况表》。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但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3、将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写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仅包含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


  自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请注意:


  (1)属于应转出异常凭证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的进项转出属期,将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2)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将对应税额的负数填列在第23a栏。


  (二)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1、将原分税目的8张主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简并优化为1张通用主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将原多张附表及附报资料简并优化为4张通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和3张特定行业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2、主表基本框架结构与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期末未缴税额”3个项目;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3个项目。


  3、填报主表第7栏“本期减(免)税额”,需同时填报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由除成品油以外的纳税人填报。不允许扣除情形包含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以及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外用途等其他情形。增加“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领用不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三个栏次。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减。


  5、《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适用于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该表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特定行业附表。其中第二部分第3栏“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数量。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其他事项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消费税”及“营业税”,增加“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底部增加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及增值税留抵退税额适用情况。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计税(费)依据栏次删除“增值税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


  3、附加税(费)预缴可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进行申报。


  4、消费税附加税费可通过《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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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6122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6334元。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广东省各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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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粤人社发[202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4963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1410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不设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1804元。


  (六)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缴费比例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即8%)。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允许在2021年补办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度相关费款。2021年1-6月申报缴纳的,按照旧的缴费基数。2021年7月后申报缴纳的,按照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最新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申报日期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缴费单位(个人)按期办理申报缴费,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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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征集时间:


  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31日,共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


  3.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或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0-83170305/020-37990541;传真号码:020-83170932/020-37999067。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5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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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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