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前,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区行政复议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将收到的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社会公众欲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4
文号:沪府发[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15743497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应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在增值税预缴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85〕59号)同时废止。


《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城建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申报缴纳、补缴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特殊情形下,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明确。


  (三)《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有关说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合称“主税”)的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一同缴纳,其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因此,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既体现了城建税的附加税属性,也有利于与增值税、消费税将来立法后衔接。


  (一)对《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而《通知》将现行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改为主税纳税地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传统企业尚且会涉及跨市、县(区)、乡等区域的经营行为,而一些以网络经营为主的企业还会涉及虚拟经营地点,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再固定于一个地点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地”概念越来越多样化,此外“生产经营地”概念也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以机构所在地为主的征管模式不相符(增值税、消费税通常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二是在国家“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纳税人申报资料不断简化,税务机关也不宜要求纳税人提供“生产经营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在城建税实际征管中,我省税务机关基本是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来判定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确定城建税适用税率,采用主税纳税地点也是与现行实际征管制度相衔接,有利于纳税人税负的平稳过渡。四是周边省份在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时,也大多采用主税纳税地点概念。


  基于上述原因,“生产经营地”在实际征管中不具有操作性,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发生争议,建议在城建税立法实施后,将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对《通知》第二条的说明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件,对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建税缴纳方式、纳税人所在地及适用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一缴纳方式属于“营改增”后特殊的征管模式,不在《通知》第一条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定义中,需要单独明确。城建税法实施后财税〔2016〕74号文件预计将废止失效,为做好征管衔接、稳定税款计算,《通知》第二条引用了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对《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即免抵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一特殊的征管模式仅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不在《通知》第一条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定义中,需要单独明确,因纳税人的免抵税额是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的,将免抵税额附征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确定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是与现行制度规定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稳定税款计算,保持纳税人税负平稳过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财行税处。


  电子邮箱:jscztszc123@163.com


  传真电话:025-83633090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邮政编码:210024)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及报送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判断适用条件进行准备。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5)根据总局2017年6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不准备的情况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准备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2.提供时间:


  企业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同期资料。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若未选择常州市税务局,请告知相关属地分局。


  三、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各主管税务局联系电话


  高新区:0519-85190670范蓓蓓


  武进区:0519-86588992黄杨


  武进高新区:0519-86221557章梦琳


  天宁区:0519-89855710张竹君


  钟楼区:0519-89858671史敏慧


  经开区:0519-89865527程溪


  金坛区:0519-82320241方培叶


  溧阳市:0519-87566587严旻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65174517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8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


  4.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暂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次年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方式。


  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7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7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本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7月6日至29日,每个工作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截至7月27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7月25日。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其中7月30日截至11:30)。


  特别提示:省社保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数据需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才能传输至税务征收系统及银行收款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建议通过电汇、银行柜面等途径缴费的单位,在省社保系统申报次日后(征期内),再进行缴费,避免出现因应缴费数据未传输到位导致银行退汇或柜面无法受理缴费的问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30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7月23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7月16日、7月29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三)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12:00。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7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二)微信缴费


  截至7月30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6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游客消费热情,助力经济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收精诚共治,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同意,黄山市税务局将对消费者个人在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部分行业消费,以发票抽奖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发票抽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个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部分行业发生消费取得的实名发票。


  第四条 发票抽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抽奖依据(以下简称“抽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抽奖系统”)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发票抽奖宣传活动应通过公交广告、出租车流动广告、电视开机投屏广告、酒店前台、广播、电视、报纸、融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票抽奖工作,做到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


  第二章 抽奖期数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发票抽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期奖金总额为10万元,共6期,奖金总额60万元人民币。每期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6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800元;四等奖150名,各奖励人民币400元。


  第八条 发票抽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七条不一致时,由黄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以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个人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参与活动的行业)发生的消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真实有效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发票不参与本次发票抽奖。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


  第十条 参与活动的行业包括:52零售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2其他服务业、86新闻和出版业、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文化艺术业、89体育、90娱乐业。


  第十一条 黄山市税务局在每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抽奖系统”,随机邀请A级纳税人等各界代表公开进行发票抽奖操作,并由市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公正、公平,发票“抽奖数据”由黄山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提供。


  第十三条 抽奖数据准备


  (一)数据提取。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指定系统网址提取“抽奖数据”。“抽奖数据”为纳税人上月开具符合条件的发票,刻录光盘后交公证人员封存。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抽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抽奖数据”导入“抽奖系统”。


  第十四条 抽奖流程


  (一)抽取中奖发票数据。由受邀参与现场抽奖活动人员启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依次抽出四等奖150名、三等奖10名、二等奖6名、一等奖2名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抽出的中奖发票信息,由抽奖操作人签字后,交公证人员与抽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


  (三)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四)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给黄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五)发布中奖公告。抽奖结束次日前,由黄山市税务局发布中奖公告,并在“黄山税务”微信公众号、黄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等公告。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兑奖时间。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第十六条 兑奖方式。中奖消费者到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2-4号联系电话:0559-2587043)办理兑奖手续,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消费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信息一致的中奖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中奖消费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消费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以上复印件应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八条 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办理兑奖的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兑奖资料的;


  (二)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三)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四)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五)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填开的“购买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七)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八)代开的发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十)黄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抽奖的条件。


  (三)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公布广西财政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通办”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务办发〔2021〕5号)精神,现编制公布广西财政系统“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纳入广西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二、上述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的其中三项办理项。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事项的实施层级为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广西财政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6
文号:桂财法[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度省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情况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推进我区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总局稽查局开展部分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西藏实际开展2021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抽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21年度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对省级重点税源名录库中于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旅游、农副食品、饲料、粮油、果蔬加工、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且经营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实施随机抽查。


  二、抽查方式


  2021年度省级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对象均由督查内审处、纪律检查组、稽查局等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产生。


  三、抽查户数


  按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2021年度随机抽取35户稽查对象。对抽取的稽查对象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重点稽查对象比例为20%。


  在本次随机抽查工作中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服从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社会治理,以税收手段助力净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和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税信通”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信通”是指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亳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亳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市税务局向A级纳税人发放“税信通”证书,市数据资源局在皖事通App同步上线“税信通”电子证照,作为纳税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凭证,并在办理政务事项中代替“无欠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第四条 “税信通”证书实施动态管理,一年一核。每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市税务局负责加盖当年A级纳税人认定标志,作为证书生效标记。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A级纳税人数据,动态更新“税信通”电子证照。


  第五条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税人,享受更大力度激励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在“三重一创”、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2.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A级纳税人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A级纳税人在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制造业主辅分离奖励资金时,如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备,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 市税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5.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6.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7.3连A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8.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10.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移出异常名录,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时,若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A级纳税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2.全力做好“税融通”业务,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亳州银保监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3.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A级纳税人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14.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机构对A级纳税人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提供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5.A级纳税人可按照程序认定为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其中获得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6.建筑业企业方面:


  (1)对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领域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加分。


  (2)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17.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


  (1)优先审核预售申请。


  (2)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8.对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理时间。


  19.对市级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0.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21.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六条 亳州海关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2.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5)办理目录外CCC和CC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6)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7)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4.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25.在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团市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6.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7.主动对接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数据,在皖事通App上线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电子证照。


  28.将纳税信用等级数据纳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9.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0.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A级纳税人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1.市文明办:将A级纳税人作为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条件。


  32.市民政局:


  (1)将A级纳税人纳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2)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参与评先评优。


  33.市总工会:在评选市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4.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对“税信通”进行积极推广,并在门户网站对“税信通”相关措施、政策进行宣传。


  35.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6.优先吸纳为工商联会员,在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37.对A级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服务。


  38.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信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税信通”证书数据和各信用级别纳税人数据汇集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税务局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市“税信通”证书进行复核。评定年度内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社会保险切换上线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于2021年7月25日至8月11日在南通地区切换上线,现就全市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事项


  1.2021年7月20日18时至2021年8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停保等业务;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类及退休审批、失业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补贴类、就业失业登记类业务;全市人社自助查询设备、便民服务终端暂停使用,南通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南通人社”APP停止使用。


  2.2021年7月22日18时至2021年8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


  3.2021年8月2日20时至8月4日20时,医保结算系统、医保收费系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系统、异地就医服务平台、“南通医保”APP暂停运行。


  二、暂停期间业务受理


  1.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采取线下收取资料的方式开展业务受理登记备案,待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进行集中补办理。


  2.社保服务窗口继续受理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参保单位账号密码线下注册。


  3.南通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工伤备案系统暂停使用期间,将采取网络登记备案方式做好业务收集登记。受理备案QQ号:1841993469。


  4.工伤联网结算业务改为手工结算,待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参保对象可到工伤服务窗口申请费用报销。


  三、恢复时间安排


  1.2021年8月4日20时起,全市医保结算系统、医保收费系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系统、异地就医服务平台、“南通医保”APP恢复运行。


  2.2021年8月11日起,全市所有社会保险暂停业务恢复办理。


  3.2021年8月11日起,全面启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办事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单位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dwwt.ntsylbzj.cn)、南通市医疗保障局个人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grwt.ntsylbzj.cn)。为切实方便服务对象快速高效办理各项业务,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尽早完成注册和认证工作,确保上线后不影响网上业务申办。


  4.2021年8月11日起,全面启用“江苏智慧人社”APP;全市人社自助查询设备、便民服务终端恢复使用。


  四、有关业务规则调整事项


  1.自2021年8月11日起,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将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仍在金保信息系统进行经办。


  2.参保单位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由原每月1日至25日调整为每月11日起至当月月底,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3.从2021年8月起,社会保险业务受理时间由原每月1日至25日调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每月7日至10日社保业务暂停对外办理。


  4.2021年8月2日20时至8月4日20时,在医保信息系统暂停期间我市参保人员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以现金结算,待医保信息系统恢复运行后,在2021年内工作日及时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非我市参保人员在我市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以现金结算,按参保地规定核报,具体报销事宜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新入院的参保人员,先办理自费入院,待医保信息系统恢复运行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转医保住院手续。需办理出院结算的参保人员,待医保信息系统恢复运行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因系统切换上线涉及人社、医保、税务、经办银行等多个部门单位和线上线下多种服务渠道,覆盖范围广,业务种类繁多,数据量巨大,切换期间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疑问,请致电:人社12333、医保12345、税务12366。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2020年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特殊情况影响,2020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19年度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


  境外紧缺人才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其他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和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情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7月5日中评协下发了《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21〕33号),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文件要求,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首席评估师备案工作将与下一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同时开展。


  特此通知。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非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非证券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文件;


  (二)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机构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本机构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变更首席评估师,并向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125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皖评协[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职责


  (一)管理范围。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盟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日常监测,负责做好网站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等工作。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主管职责,负责新媒体备案管理、开办关停、整合注销、日常监测、协调监督等工作。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作为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域名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管理、安全等级保护等工作。


  (三)主办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主办职责。主办单位应履行网站和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全力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一)推动政府网站建设。


  1.规范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自治区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自治区本级政府各部门网站全部迁移至该集约化平台;各盟市将现有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为集约化平台,并将辖区内所有政府网站(含旗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部迁移至本级集约化平台。各盟市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托统一信息资源库,建立统一的政府网站功能支撑体系,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应用服务,推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集约。各盟市的集约化平台要优化升级和开发完善政务新媒体多账户管理、监测服务等功能,逐步将各类政务新媒体迁移至集约化平台,实现政务新媒体统一监管,统筹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融合发展。


  2.构建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自治区及各盟市应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已建成集约化平台和统一信息资源库的盟市,要尽快实现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的对接;未建设的盟市可基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升级改造现有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向各盟市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自治区、盟市数据互联融通。


  3.规范网站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规范网站管理,新开设政府网站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登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基本信息,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并通过安全检测方可上线运行。未按指引要求程序办理关停手续擅自下线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


  1.规范运维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级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原则上应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账号。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以及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和利用率不高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2.建立政务新媒体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注册;变更、关停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不在监管范围内、需从“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删除的政务新媒体,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均需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中提交申请。


  3.打造“蒙速办”全区统一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蒙速办”作为全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网上总门户、总平台,整合各部门(行业)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强化服务监管评价。


  (三)加强功能建设。


  1.深化政务公开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立政务新媒体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要实现相互关联。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重要政策信息要做好效力标注。着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宣传、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2.集成办事服务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政务大厅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所有能在网上办理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要全部入驻“蒙速办”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3.完善政民互动功能。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留言办理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以及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问答库。


  4.强化宣传引领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政治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意识形态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网上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沟通、主动发声、有效引导。


  三、切实加强运维管理


  (一)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各级主办单位要全面履行内容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职责,加强信息发布风险前置审核,确保信息来源合法正规、权威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等言论。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与地理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完善运维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等工作。主办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和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出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送主管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加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主管单位要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技术平台和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重点敏感信息每日进行扫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四)健全监管机制。各主管单位要加强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全面巡检,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被国家和自治区抽查通报的问题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施问责,相关地区在通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的整改和问责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要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完善主动监测、网民举报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职责。要认真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息编发、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深化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测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内政办字[202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自身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各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遵纪守法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自身行为,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思想阵地建设


  各执业机构要加强“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管理,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绝不能让举办的活动成为错误思想及不良文化传播的渠道和平台。


  二、严禁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各执业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坚决杜绝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严禁各执业机构党员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要积极发挥正能量,在乡村振兴、养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中作出应有贡献,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严禁各执业机构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活动。


  三、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各执业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涉外活动管理,筑牢祖国西南安全屏障。鼓励各执业机构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不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执业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党对执业机构的领导,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党建引领、立足服务大局、促进能力提升、重视风险防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执业机构及党组织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好相关要求。


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1年7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


  (一)《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1988]181号批准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三)《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2005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四)《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五)《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六)《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七)《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二条中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州(市)级税务机关”,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三)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并将第四项修改为:“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


  (五)将《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应急管理、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由作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进行岗前培训,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信息、灾情、水文、火情、污染状况等资料。”


  (六)将《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监销、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广大纳税人:


  2016年4月1日起,我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经征求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的意见,我局拟进一步扩大我市退税代理机构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拟向社会公开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7月27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zswljts@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让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到离境退税工作中,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1年x月x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402室;


  (二)2021年x月x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1年x月x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杨珮艺


  联系电话:83878760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942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3826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20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942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3826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0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95309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85927元。


  四、上述标准均从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再次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先发优势,率先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前期,我们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结合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任务部署,对文件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8日前反馈我厅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0571-87050857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为目标,以数字自贸区建设为核心,以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为载体,以数字贸易全产业链为重点,构建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治理五大数字闭环,助力实现碳达峰和建立低碳经济体系,着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数字战略枢纽,着力建设数字变革策源地、数字平台集聚地、数字服务汇聚地、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制定先行地,推动数字贸易成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中向新制度、新市场、新技术开放的重要内容,成为赋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且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贸易发展机制、监管模式和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初步建成以规则引领、行业领先、产业集聚、应用创新为特征的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全省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全省数字贸易占全国比重达20%以上,占全球比重达2.5%以上。跨境电商占消费品货物贸易比重50%以上,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5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与举措


  (一)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贸易新渠道、新主体、新品牌、新队伍、新空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平台集聚、主体云集、服务高效、生态完善的跨境电商强省。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包括综合性平台、垂直平台、独立站等多元跨境电商渠道体系。深化“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培育壮大应用主体规模,支持传统外贸、制造和流通企业通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数字化营销。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收购外国知名品牌等方式培育自主品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辟商用跨境网络通道,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税收、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提升集聚发展水平。(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赋能服务贸易,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加快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业态创新发展,鼓励教育、文化、健康、出行和商业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培育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扩展国际市场,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贸促会)


  (三)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数字出版、网络文学、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业态。聚焦“之江文化产业带”,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应用数字化,发展流媒体、短视频、电子竞技、视频点播等。围绕国际动漫之都、全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等文化品牌建设,鼓励通过数字载体和形式,提升原创内容国际影响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IP和企业品牌。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助推数字文化“走出去”。(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支持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依托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等重大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原创技术,增强技术供给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合作,强化全球创新资源的有效承接和转移转化。鼓励发展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和专有云等多元化的云部署模式,集聚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的云服务商。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数据产业链整体效能。推进数据及衍生品流通交易,构建数字确权、加工、存储、流通、交易的产业链,逐步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稳妥推动数据可交易、可流通,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数据国际交易市场,促进数据国内国际双向有序流动,以数据双循环助推经济双循环。拓宽数据应用领域,加快开发数据衍生产品、技术及服务,丰富数据贸易品类。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突破数字化堵点和信用难点,探索建立相关平台和规则,加快数字签名、数字身份、数字单证和电子发票的普及应用,推进交易全过程数字化。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和交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交付、支付、通关、代理服务与交易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增强整体协同。加强交易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征信体系的整合,营造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六)引导数字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打造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和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创新,拓展跨境支付业务。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及其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数字贸易核心企业依托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供应链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保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保浙江分公司)


  (七)大力培育数字化供应链。以数智化融合项目为载体,主动布局未来供应链,通过“供应链+数据”智能实现全维应用实时同步,推动智慧供应链生态建设。引导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全球售后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网络健全、服务优质、响应快速、便捷高效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支持、管理咨询、流程外包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国际数字物流服务企业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加快海外仓建设和布局,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提升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水平。到2025年,培育5个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平台,建成海外仓1000个,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达到30个。(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八)加快构建数字物流网络。充分发挥我省宁波舟山港、义新欧和快递物流企业优势,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联合、兼并等形式扩展经营网络,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节点布局eHub,完善全球智能物流骨干网,建设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快规划国际货运空港枢纽,推动杭州落实开通第五航权开放,加大杭州、宁波机场开辟国际航线、航空货运航线力度,构建“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国内通达、全球可达”的航空货运协作网络。加强全省资源统筹,创新“义新欧+”班列运行模式,提升班列市场化、常态化、专业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五大洲航空货运航线全覆盖,国际通航点达150个以上(全货机通航点30个以上),全省运输机场货邮吞吐能力达300万吨。中欧班列运输线路达到15条以上,辐射服务50个以上国家,运行超3000列。(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九)优化数字口岸营商环境。探索“互联网+口岸”新服务,建设并推广单证资料等智能采集、智慧分类、自动翻译等智慧报关服务系统。推进港口单位、货代、报关行、承运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共用,并实现数据国际“同传”、自动生成进口国(地区)报关文件。进一步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打造“数据管住、口岸放开、进出高效、全程可控”的数字口岸。(省口岸办、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四、高能级平台与体系


  (十)大力打造数字自贸区。充分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争取数据分类监管政策,开展商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试点。大力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探索设立数据交易所。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推进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设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中心,争取设立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节点。设立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开展第三方认证、定价和合约业务。打造跨境数据流通服务基地。(省自贸试验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继续完善“六体系两平台”,支持各综试区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以B2B2C、B2B为主攻方向,完善9810、9710等监管方式和配套政策。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创新,积极争取进口正面清单扩增、购买限额提高和医药等特殊品类商品准入管理试点政策。推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权试点改革,加快提升我省国际快递网络建设及服务能力。支持在浙江设立全球退换货中心仓。开展综试区综合评价,营造“比学赶超”氛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


  (十二)加快打造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依托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数据资源丰富、数字贸易企业集聚的优势,打造示范区“核心区”。依托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和云城,吸引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入驻,打造示范区“数字云区”。发挥钱塘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优势,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贸易金融、保税贸易、保税服务等领域,打造示范区“特色集聚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沪嘉杭G60科创走廊等为载体,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联动、创新联动、贸易联动,着力孕育世界级数字贸易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三)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依托浙江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呈现数字贸易发展成就、呈现数字化改革成果”为目标,以“专业化、数字化、场景化、国际化”和线上线下联动为特色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时代新平台、新窗口、新秩序。加大展览业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精准对接展览和采购需求,培育认定一批展览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基于5G技术的新型展览业态,大力培育“数字孪生”云展会,打造“浙江数字会展”地域品牌。(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杭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体系。建立大数据运行监控体系,实时进行数据监控、统计、分析、发布。研究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测度评估模型,适时发布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及数字贸易“浙江指数”。建立浙江省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开展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科学测度和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成效。(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五)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组建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和行业规则、标准研究制订,支持企业申请数字贸易相关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的内容。积极接轨RCEP、CPTPP等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领域规则,探索在数据交互、分级分类、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及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十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布局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安全、智慧城市安全等关键赛道,加强攻防研究、漏洞挖掘、威胁情报分析、安全事件响应等技术积累。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加强数据保护规制合作,研究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等数据安全领域相关规则。布局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十七)建立数字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数字贸易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切实推动跨境贸易法庭发展。提升驻外机构、行业商(协)会和涉案企业共同应对工作机制,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和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制建设。(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贸促会)


  五、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人才保障。打造国际人才流动特区,建设数字贸易人才流通图谱,绘制全球人才资源分布地图。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推动高校开设数字贸易相关专业,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学院(研究院)。举办数字贸易各领域的专业培训班,搭建数字贸易人才培训中心。加大数字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对业务骨干实现股权、期权等有效的激励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十九)加强财政土地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数字贸易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牌推广等。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加大对数字贸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省数字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数字贸易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发展评估机制和宣传推广机制,动态化掌握进度,常态化评估评价,总结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省商务厅、省级有关部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