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fgc@sina.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30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6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重新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2日(共计15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


  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zqsw@zhaoqing.gov.cn)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非接触式”办税成效,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内容


  纳税人领用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后,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税务信息系统办理涉税缴费业务,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可以实现涉税业务的无纸化流程办理,保障申报数据安全,无须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对应的纸质资料。


  使用无纸化办税的纳税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原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种类


  (一)税务数字证书。税务数字证书具体包括税务移动数字证书、税务UKEY数字证书、金税盘数字证书、税控盘数字证书、出口退税USBKEY数字证书。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税务局手机税税通APP在线免费领用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用税务UKEY数字证书。


  (二)第三方数字证书。第三方数字证书具体包括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市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于2021年8月开展无纸化办税试点工作。青岛市税务局各级单位于2021年9月全面开展无纸化办税工作。


  (二)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依托手机税税通APP操作,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使用。同时税务移动数字证书支持“一机多证”和“一户多证”,一部手机可以管理多户纳税人移动证书;一户纳税人可授权多部手机管理移动证书,灵活的使用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数字证书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仅限证书用户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严禁借用、混用和盗用。纳税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数字证书的管理,遵循青岛市税务局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数字证书,未按照要求使用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如果发生纳税人信息变更、数字证书持有人调整等情况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或注销原有数字证书,避免产生风险隐患。


  (四)青岛市税务局持续深化无纸化办税应用。对于拓展优化无纸化办税业务等信息,将及时通过青岛税务局网站、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对外发布。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青岛市税务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函[2012]2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提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公告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进一步优化提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政策咨询服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等办理事项的政策文件、办理流程和表单样式等资料已在我厅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文件”栏目下公布,如需帮助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联系,我们将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税政处电话029-68936134


  传真:029-87623258


  邮件:609748617@qq.com


  二、压缩办理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理时间压缩至收到税务部门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办理时间压缩至收到纳税人申请或税务部门审核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三、加强政策辅导


  对办理的结果我们将及时在我厅官网“主动公开文件”栏目下公布或告知纳税人,对于审核通过的纳税人,我们将及时办理相关文件或程序,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纳税人,我们将及时告知结果,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资料和工作改进方面的意见建议。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19
文号:陕财办综函[20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鲁科字〔2021〕7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本次申报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申报,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sdstc.gov.cn/)填报,经企业管理账号审核后提交至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县市区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县市区科技局网上审核提交后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函及汇总表纸质件(三部门会签)一式三份;


  2.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财政补助企业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有关要求的意见,一式一份。同时,报送以上材料PDF扫描件。


  市科技局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8月27日。


  市科技局咨询电话:0534-2686108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科工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淄博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2020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符合补助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4)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3.对高青县、沂源县企业按照6%给予补助。


  4.根据《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规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


  (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政策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详见《补助办法》中列出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结合山东省“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参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类,今年《补助办法》支持的关键新材料领域,具体包括:


  1.金属材料:稀有、稀土金属精深产品制备技术;纳米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金属及金属基复合新材料制备技术;半导体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


  2.无机非金属材料:结构陶瓷及陶瓷基复合材料强化增韧技术;功能陶瓷制备技术。


  3.高分子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2.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申报,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sdstc.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参照附件1)等内容,企业所填报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含集成电路领域)补助企业还需填报《关于企业所属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并附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否则补助标准按基准比例执行,全部填写完毕后由企业管理账号审核提交。


  3.审核推荐。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务必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前将推荐函(三部门会签)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及扫描版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1.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高质量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


  2.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


  3.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开启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务必于2021年9月2日上午前完成审核提交。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提交时间,并做到随时审核、及时反馈,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市科技局322室


  联系电话:3183548


  电子邮箱:zbkjjgxk@zb.shandong.cn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3183548


  市财政局科教文科3887072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3587194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会[2021]24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2021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含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下同)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或"三区三州"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可申报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中央在甘单位人员或外省企事业单位在甘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评审会计系列高锻职称的,中央在甘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经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省人社厅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


  根据《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47号),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方式


  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szcxt.cn),可通过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窗口登录。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改办)和评委会均须使用职称系统。申报评审过程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认定)、网上发证、网上查询、网上职称证书打印。申报人申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的具体操作程序,请按省职改办《关于“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系统”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 23号)要求进行,创建组织机构和申报人员个人账号。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编外人员账号均由单位创建,均从单位申报职称。为确保网上申报正常运行,省人社厅制定了“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在系统界面通知公告栏下载),请认真研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办理相关事宜。


  四、申报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时间和有关时限要求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9月30日24时截止,该时间点后职称申报系统关闭。


  申报人员须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诚信填报,并扫描上传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及个人2寸彩色照片(材料差那为JPG、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错过申报时间等导致的后果,由申报本人承担。


  1.任职年限。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年限,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2.业绩时限。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3.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当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止。


  (二)申报人员需在评审系统中上传本人以下材料


  1.学历盗历审查栏提交学历证明材料


  (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1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1年及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


  上传现职称证书。如现职称是转系列后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职称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栏上传职务聘任材料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4.年度考核审查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如年度考核连续3次作为业绩条件,须将〃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资料上传到“其他业绩审查〃栏目。


  5.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


  6.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公示


  上传单位出具的公示原件、公示结果,诚信承诺书。


  7.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帮扶基层经历材料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事业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


  8.相关证明材料栏上传会计继续教育完成材料


  上传近三年(2018-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或证明)。


  9.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审查栏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先选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类别,再填写相应的经历内容,请注明符合《甘肃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条件的第几条和第几项,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本人单位确认盖章有效的证明资料)。


  10.论文论著审查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填报不少于规定数量,但最多填报5篇,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11.课题(项目)审查栏上传课题业绩成果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12.奖励和荣誉审查栏上传奖项和荣誉称号材料


  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13.其他业绩审查栏上传其他业绩材料


  对照评审条件需上传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


  五、审查推荐


  (一)申报人员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要按照'前后公示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条件、学历和资历条件、会计岗位工作工龄及眠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推荐程序、推荐结果、诚信承诺等情况在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考核、诚信承诺评估,严把推荐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内容和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不得报送。


  (三)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清晰真实有效齐备规范、上传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瓷格并列入"黑名单"。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和单位。


  六、其他事项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3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申报人员答辩评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地址:甘肃财政厅财政厅会计处(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联系人:王岚樊汝春


  联系电话:0931—8891031 8891032


  附件: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本人系_______(单位)工作人员,现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奖励证书及论文、专业技术和业绩成果总结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2021年 月 日


单位意见: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1.凡申报职称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诚信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2.诚信承诺书必须由申报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甘财会[202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第五期]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会计人才梯队建设,提高会计人才核心竞争力,发挥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引领和支撑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会计人才,经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第五期)培养工作(以下简称高端会计五期),并由经过政府采购中标的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围绕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城市的要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推动“财务会计”由“财务分析者”向“未来预报者”、由“被动理财者”向“主动规划者”、由“风险控制者”向“价值创造者”转变。


  二、报名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二)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业、金融业和投资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中青年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本期培训班不接收已参加全国、省和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学员。


  三、选拔程序


  高端会计五期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制造业企业财务人员约50人,金融业、投资业企业财务人员约10人。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选拔、集中公示、正式发文”等程序确定培养对象。


  (一)正式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具备报名条件的人员如实填报后附的“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五期)申请表”,并作出个人承诺,经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同意。


  9月2日—9月10日,进入宁波市财政局官网“宁波会计之窗”专题(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


  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管理”模块,点击“在线报名”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并将“申请表”转为PDF格式文件,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传。


  9月15日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初审后将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材料(申请表)提交市财政局。


  (二)选拔笔试


  对审核通过的报名人员进行选拔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为案例分析题,命题方向主要为专业内容,包括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笔试不提供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考试时间初定为2021年9月25日14:00(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选拔面试


  面试人数按招生人数1:1.5确定,根据报名人员笔试成绩及申报材料综合评审情况确定面试名单。面试人员根据手机短信通知参加选拔面试。选拔面试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专业综合分析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等。选拔面试时间初定为2021年10月(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四)确定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材料评审情况,分别按40:40:20的比例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培养人选并进行网上公示。入选学员名单将以正式发文通知本人及单位,同时在宁波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四、培养周期与地点


  高端会计五期培养周期为24个月,实行集中学习培训与跟踪学习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总共安排6次,每次7天,共计42天。培训地点以上海为主,集训4次,深圳、北京两地各集训1次。首次集中培训预计于2021年11月开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培养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会计实务、内控与风险、审计与绩效管理、宏观经济形势、财务创新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养师资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跟踪管理。除集中培训外,上海财经大学可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明确研究课题,注重联系实际,解决财税、会计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通过组织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定期了解和评估学习心得体会、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情况。


  (三)打造平台。建立优秀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养费用


  培养费用由宁波市人才发展资金专项安排,集中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及往来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学员管理信息化。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


  (二)实行学员管理动态化。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培训承办单位、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相互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主办单位定期向上海财经大学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四)建立学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整个培训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或不按规定向上海财经大学报送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分析研究报告、课外作业的学员,年度累计事假超过3天(含)以上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退学学员学费自理,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学员纳入市高端会计人才库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后续培养和使用。


  八、联系方式


  宁波市财政局联系人:沈鹰,0574-89388021


  上海财经大学联系人:颜小斌,15021051664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21]10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0日


关于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医药产业新体系,按照精准、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中成药大品种药品增加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择优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本事项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改良型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得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项目,择优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医疗装备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投保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省级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中药制剂高端化。对获得中药4类、5类新药证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五)培育单项冠军企业。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其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和主持制定标准数量、产品国际化情况达到评估条件的,给予20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七)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对上一年度企业规模在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营业收入位列前三(或已挂牌上市、拟培育上市)的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着力提升生产水平


  (八)持续推进技术改造。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进传统工艺,加强制药工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制药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各类药物、高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高值医用耗材等领域技改项目,给予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创建省级“工业诊所”,对每个“工业诊所”开展诊断服务给予3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推动重点领域产品质量升级。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3家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本省落地的生产项目,优先纳入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药品国际化认证,实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注册并上市销售。对企业推动药品国际化认证投入的研发推广、设备仪器购置、注册备案认证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5%、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支持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对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给予不高于中标量销售额的10%,单个品种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疗效确切、安全的创新药和独家药品进入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三、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二)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企业加大重要产品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突破工程化、产业化制约环节,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质量效益。支持市场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五基”项目,给予项目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提升新冠病毒疫苗产业链配套水平。支持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创新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升级。对药用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通过研发和质量提升,实现与新冠病毒疫苗企业产业链配套的,给予企业研发推广等费用的15%,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支持特色产业链条延伸。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5个以上(含5个)本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体户、家庭农场等)协作配套的新引进县域外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细分领域产品(技术)行业领先或填补空白,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优质骨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择优给予实际投入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鼓励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主体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中试平台、医药合同研发平台、合同定制生产服务平台、代工生产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及药品进出口服务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经认定后对符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管局)


  四、深化区域协同发展


  (十七)大力引进龙头企业。瞄准领军企业,强化合资合作。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八)精准引进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鼓励京津和省外国家级医药工业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生产企业到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沧州临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国市等聚集,由省主管部门按规定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上述区域和雄安新区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分支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分别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九)打造高质量产业聚集区。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支持政策,加速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引导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绕化学药品制剂和生物药、沧州渤海新区围绕高端特色原料药、安国市围绕现代中药制剂等细分行业优势,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壮大现有企业,大力引进优质企业,打造医药产业优势生产基地。鼓励唐山、廊坊、衡水、邯郸、邢台、承德等市加快培育发展医药产业,打造特色医药产业生产基地。通过区域协同,培育全省医药产业竞争新优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五、促进产业数字化赋能


  (二十)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医药全产业链,促进产业智能化、数字化、高端化,推进智能制造核心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等关键领域突破,对参与医药行业数字化改造的智能制造集成商,按照合同金额10%,给予单个集成商不超过30万元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对医药行业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企业围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开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支持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购置自动化设备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开发与服务等费用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十二)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医药企业开展节能低碳、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示范,给予企业购置设备和配套软硬件投资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三)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对医药工业重点项目推行即来即办、绿色通道、不见面审批、限时办结等审批服务措施,依法依规加速环评审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免于审批或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四)推行正面清单制度。筛选保障产业链稳定、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医药企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申报、筛选、剔除网上办理,对纳入清单的企业,一般不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利用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执法手段,避免重复多次现场检查。根据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对医药企业分类施策,绩效评级A类和引领性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限产停产,鼓励自主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七、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二十六)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带项目、带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科技成果水平、转化阶段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才办)


  (二十七)培养技能型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与有需求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培训合作。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等证书的,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养成本,给予每人一定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后向河北证监局提供申报材料的企业,按上市挂牌过程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财务规范和股份制改造等所发生服务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市县对上市融资主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九)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围绕医药产业重点领域和优质项目,争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引入资本、引导投资、合作共建、嫁接资源,推进招商引资、打造示范项目、提供增值服务,通过股权投资解决医药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加强项目用地供给。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本通知所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我省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冀政办字[2021]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核准管理


  (一)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


  (二)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办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核准。同时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9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引导企业强化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


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实现2025年全省研发投入达到525亿和“十四五”期间年均增幅16.7%的目标,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技支出等情况科学确定奖补资金总额。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绩效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奖补资金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共同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科技经费预算,结合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科技支出3方面因素科学测算,研究提出各州(市)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目标任务奖补、财政科技支出奖补3部分。原则上,奖补资金总额的70%用于基础奖补,根据各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20%用于目标任务奖补,根据各州(市)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分配;其余10%用于财政科技支出奖补,根据各州(市)财政科技支出情况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各项占比按“更好发挥激励作用,多投多补”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础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正增长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70%乘以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权重,确定基础奖补金额。


  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负增长,不分配资金。


  第八条 目标任务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不低于16.7%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20%乘以州(市)增加的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符合目标任务奖补条件的州(市)增加的研发经费投入总和的权重,确定目标任务奖补金额。


  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低于16.7%,不分配资金。


  第九条 财政科技支出奖补。奖补年度财政科技支出正增长的州(市),以奖补资金总额的10%乘以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占正增长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总和的权重,确定财政科技支出奖补金额。


  州(市)财政科技支出负增长,不分配资金。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资金分配原则,将上年度预算奖补资金总额,依据科技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出各州(市)奖补金额,报经厅审议后,列入年度财政科技资金下达计划,奖补资金由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奖补到企业。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且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州(市)科技、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技统计组织企业创新政策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三条 州(市)应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普惠和集中奖补相结合,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测算年度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现,累计2年应奖补金额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再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为确保奖补资金能及时兑现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由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直接将奖补资金分配到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来源可为统计数据、税收加计扣除数据、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的企业申报数据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税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义务和责任,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给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绩效


  第十八条 在奖补资金下达60日内,州(市)科技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奖补企业,同时将分配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方案应包括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奖补对象、测算标准、分配结果、预期绩效等。


  第十九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州(市)要把财政科技支出列入预算保障重点,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鼓励州(市)设立研发经费投入配套奖补资金,对所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加大奖补力度。


  第二十条 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培育引进创新主体上下功夫,做多做强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部门联动做到激励创新政策和研发经费统计服务全覆盖,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


  第二十一条 强化资金监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州(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要完善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奖补资金绩效。


  第二十三条 加大考核力度。鼓励州(市)纳入对县域发展考核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所占权重,引导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科技创新,逐步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奖补资金计算公式


  一、基础奖补部分


  J1=A1×R


  J1:某州(市)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基础部分奖补金额


  A1: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的70%


  R:州(市)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研发经费投入比重


  1.当年度州(市)研发经费投入负增长,不分配资金,J1=0


  2.当年度州(市)研发经费投入正增长(含零增长)时,J1=A1×R


  二、目标任务奖补部分


  J2=A2×H


  J2:某州(市)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目标任务激励性奖补金额


  A2: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的20%


  H:州(市)增加的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符合目标任务奖补条件的州(市)增加的研发投入总和的权重


  1.州(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低于16.7%时,J2=0


  2.州(市)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不低于16.7%时J2=A2×H


  三、财政科技支出奖补部分


  J3=A3×F


  J3:某州(市)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奖补金额


  A3: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奖补资金总额的10%


  F: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占正增长州(市)增加的财政科技支出总和的比重


  1.当年度州(市)财政科技支出增长为负时,J3=0


  2.当年度州(市)财政科技支出增长为正增长(含零增长)时,J3=A3×F


  四、州(市)获得年度奖补资金总额


  Z=J1+J2+J3


  Z:州(市)获得年度奖补资金总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0
文号:云科联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扬府发[202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责任单 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即日起可在与职工材商一致后,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三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3允许困难企业续缴相关税款。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将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逾期电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外罚,相关记录不继入纳秘信用评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税额调减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人行向上争取并优先安排6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增加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涉农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在疫情期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至10月31日。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抗疫优惠利率政策,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并减免收费确保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同期水平,优南期限至10月31日,视疫情和企业复产情况可适当延长。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疫情期间新开展的业务,年化综合利率原则上下调10%。(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5.做好企业到期贷款接续。各银行机构要全面梳理企业到期贷款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接续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有续贷需求的企业要通讨转贷、展期、延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而无法如期还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和妇女创业担保贷,合作经办银行应予以展期,最长可展期至10月31日,市财政继续按照标准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市主城区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的,可申请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子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7.强化保供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餐饮、生鲜类商贸服务企业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线上交易总额达到10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自持比例超过50%)、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园区等载体,经核准对其房产税给予3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从7月20日起,免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8.减少外贸企业损失。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9.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房产经营的企业,免除1个月的房租或延长相应租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房租或延长租期。(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0.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第一时间报省复审,助力企业尽快重题信用、消除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各牵头责任部门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1日内拿出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向社会公布,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1
文号:扬府发[202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发[2021]7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1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要求,聚焦“免、减、补、缓”,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免企业转贷基金费用。发挥市民营企业转贷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收转贷基金费用、暂予减免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对四类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创业企业和知识产权质押企业)可享受零成本转贷的年度累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三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本市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且因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其中,疫情期间位于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减半收取7月份房租,免收8月份房租。市内其他区域的,减半收取7月份和8月份房租。鼓励非国有房屋企业(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创载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延期缓缴。对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科创载体,在2021年南京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四、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9.8%下调为8.8%,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开展稳岗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稳岗项目制培训的,给予企业100—500元/人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物资供应企业。对疫情期间保障、配送中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其提供的保供产品规模和售价分档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增加信贷投放额度并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新增20亿元再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支持各金融机构全面摸排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为其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八、延期缴纳税款、社保费。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准予申请缓缴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九、加快消费市场复苏。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研究制定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等行业消费促进政策,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配合各类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推动重点行业加快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各板块可视情研究帮扶办法。相关政策要畅通直达渠道,切实压缩申请环节、简化流程。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8-21
文号:宁政发[2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对地方作以下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地方事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经充分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学者论证等,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目前,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是:法人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营业场所”等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具有唯一性,以其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同时与“五证合一”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统一,高效便捷且减少纳税争议。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保持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相衔接,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结合税务机关推行的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工作,保持与主税同征、同管,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对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平移《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相关规定,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提出在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过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征收机关及时掌握与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行政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信息,以保障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顺利、平稳施行。


  三、施行日期


  《办法》第五条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21-08-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