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财规[202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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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文号:云财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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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ahsjzcfgc001@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30091),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涉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该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或者与其他局领导共同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社保非税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也可以根据征管改革试点机构设置情况和审理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工作考核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并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分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收集各成员单位审理意见;


  (三)组织协调是否补充调查的意见分歧以及各成员单位之间审理意见的分歧;


  (四)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会议审理现场记录,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七)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参加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部门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案件不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可就案件的政策适用、定性处理等方面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成员单位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省局:罚款在250万元以上的。


  2.市局:合肥市局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局罚款在30万元以上的。


  3.县局:罚款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且经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该季度全部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案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提请审理前稽查局组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接收人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签名。


  对于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形提出不同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审理范围,提交材料齐全,建议受理。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审理范围,但提交材料不齐,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涉案金额由稽查局负责准确计算。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根据需要,可以到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也可以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情况。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等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分送纸质资料,也可以传送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涉及具体业务及政策适用等问题,由该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主导审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出具的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提交案件,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由成员单位中政策对应部门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意见不一致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将分歧提请会议审理。


  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且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时,应当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须提前3日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检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要求调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现场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人员整理会议记录,送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情况,作出以下不同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文书必须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相关文书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卷、证据材料等退回稽查局。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文书。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三十七条 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省税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3日”、“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7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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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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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110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

  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2019—2021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且取得成绩合格单的人员。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三)完成近五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或转岗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

  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学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证书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需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材料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涉及表述或佐证业绩的材料应每页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并非在现工作单位取得的,应同时加盖取得该业绩时的原单位公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目录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诚信承诺书(附件3)

  4.个人综述材料: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情况总结,字数不低于3,000字。

  5.《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验后当场退回;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后加盖印章):

  (1)《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5)。

  (3)2017-2021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截图。2017-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询方式。

  (4)2020-2021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优秀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或撤销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1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勾出本人所著论文)、正文全文、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内容和封底,以及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可或采纳以及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主持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含,以下同)重点项目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双面复印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服务对象规模及认定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材料证明。申报认定评审的,需提供本人近三年连续为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上市公司、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案件等出具的签证业务报告(复印报告的全部内容),以及服务对象规模、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经济案件级别的的材料证明等,同时提供本人专职执业年限的证明资料:(1)逐个年度打印的完整社保缴纳记录(以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的记录为准);(2)每年度至少5份由本人签字的签证业务报告(双面复印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

  9.评审委托函(附件6,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三、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鉴定,对申报人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评审条件审查表》作出相应审核意见,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作出意见,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申报人的胶装成册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

  “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人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并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

  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四、申报程序

  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初审并作出意见后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方可报送材料。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五、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或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近三年受到上交所、深交所、监管部门、协会等处罚惩戒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

  (二)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人才发展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1703室(会计处)

  联系人:吴鹏飞电话:68531650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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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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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视,坚持为民便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本创新,坚持系统观念,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可有空精品以盟员大数据为能动力的世题机务、深入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从度和社会满愿度,充分发挥税收在国蒙大幅提高税法遵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到2022年,在视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全方位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按照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加快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涉税数据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到2022年,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到2023年,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及时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存储、归档。到2025年,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有力有序推进数据共享。按照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共享要求,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和提供。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应用,建立健全常态化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机制、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将数字税务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整体布局,落实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唯一标识制度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构建以"互通共享"为特征的涉税涉费数据"一网通享"体系。河南省税务局要加强有关数据的智能归集,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推动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有效衔接。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税源费源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行使税收管理权限。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收入目标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监督本级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规范开展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7.健全地方税费配套法规政策体系。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做好我省现行税费配套法规政策立改废释工作。


  8.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优化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


  9.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中高风隔纳税人实施精准分析应对,推广"非强制性执法",开展"说理式执法",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及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界限,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


  10.推进税务执法跨省协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措施,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11.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开展督察审计监督工作,依托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有效防控税务执法内部风险。强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落实惠企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事项范围,精简流程,精准推送。拓展宣传渠道,深化政策效应分析,实现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精准化。


  13.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平台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避免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数据。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实现政务事项、办事指南全省统一标准。


  14.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加快推进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推广应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推进电子税务局与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对接,在"豫事办"开设税务专区,将"豫事办"作为掌上办税重要渠道,逐步实现电子税务局服务应用在"豫事办"汇聚,扩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推行税费申报电子化、要素化,实现预填申报自动化。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税务、人行、海关等部门要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


  16.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稳步推进"12366"与“12345”热线归并,实现“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提升办税缴费实际体验。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17.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机制、税费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防止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8.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落实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广“信用+风险”动态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开办实名信息标准统一、共享互认。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提高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水平。


  19.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逃避税费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逃避税费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部门。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加强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跨部门合作,建立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合作机制。税务、公安、人行、海关等部门要充分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和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深入推进"银税互动",落实"一网通贷",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要完善联合办案工作机制。税务、人行、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要在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构建"绿色"税收征管体系。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第三方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税务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普及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税法普及宣传列入普法规划,教育部门要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的基础上,建设省级警税合成研判指挥平台,落实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涉税犯罪立案监督,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审判机关要开展涉税涉费可法案例收集研究,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破产消算、拍卖执行等环节的可法协作。


  24.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研究制定航空港实验区与国际接轨的税费服务新举措。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深入排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加强跨境税源数据信息交换,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防范税收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细化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健全岗位职责体系,科学配置征管资源,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6.提升干部能力素养。组织部门要适时推动税务部门与地方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或任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利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税务干部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27.强化绩效考核评价。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位职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个人绩效考评办法,深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税务系统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河南省税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牵头抓好本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在我省取得明显成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健全激励、问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体和平台,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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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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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公告信息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我局对外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信息,并按月动态调整。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机构及人员,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查询我省涉税专业服务公告信息:


  1.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公告(注:在页面左上角点击切换“海南省”);


  2.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查询(注:在页面左上角点击切换“海南省”);


  3.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公众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注:在页面左上角点击切换“海南省”)。


  4.个人所得税APP:我要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注:在页面左上角点击切换“海南省”)。


  5.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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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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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滇中管发[2021]6号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支持政策的通知

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直属管理机构、各直管国有企业:


  《云南滇中新区关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试行)》《云南滇中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云南滇中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和《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新区第98次党工委会议和第76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滇中新区关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昆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2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开放合作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政策框架。本政策为普适性、统领性文件,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专项政策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在本政策的框架下具体细化制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新区规划范围内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其他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具体政策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内资企业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新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外资企业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业发展扶持


  1.用地类项目


  对符合国家、省、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中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用地项目,其项目投资强度符合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准入条 件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两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第三至五年按照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非用地类项目


  (1)产业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新材料、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给予2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给予3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给予4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给予5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4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80%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或集团总公司的,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


  扶持期限从企业上缴税收之日算起,原则上不超过3年,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每年均按约定完成地方财力贡献的,扶持期限可延长2年。


  (2)厂房及写字楼扶持政策


  ①房租补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48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减半补贴”政策;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元/平方米且年度上缴综合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标准化厂房租金“三年全免补贴”政策,具体按“先收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


  ②免租期政策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承租人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享有不超过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③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租用新区直管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对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高于5000元/平方米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超出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④写字楼租金补贴


  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三)招商中介扶持


  1.引入内资


  对引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引入外资


  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招商平台


  (1)新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至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至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税屋)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高级人才扶持


  1.第(一)至第(三)条 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髙端专业人才。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3.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五)企业扩大投资扶持


  1.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对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1亿元)、0.5亿元以上至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分别给予500、300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技改扩能


  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稳存量添增量扶持


  1.升规发展。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2.提速增量


  (1)规上工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


  (2)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商贸业。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新区年度预期目标的限额以上商贸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行业档次条 件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产业协作奖励


  1.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进出口补贴


  1.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贸易型企业。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未达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九)企业融资扶持


  1.鼓励上市融资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主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降低融资成本


  (1)规模以上企业。对产值年度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小微企业。利用“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


  (十)高新技术产业扶持


  1.对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符合认定条 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创新成果到新区进行产业化并新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经新区管委会评审认定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补助、一般项目给予50万元的开办补助。


  2.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分别按照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立项资金支持;由各类高层次人才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国家及国家部委、云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国家、云南省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


  (一)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新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政策具体条 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新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新区本级可用财力。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由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印发的《云南滇中新区制造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云南滇中新区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办法》(滇中综发〔2019〕16号)、《云南滇中新区临空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政策(试行)》(滇中综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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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1
文号:滇中管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精神,我局拟联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兰州海关制定《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纳税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箱:13893660666@139.com


  联系人:余明凯


  电话:0931-8837634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1年第××号          2021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2021年××月××日


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取得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后,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之前出口的零售货物,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免税。


  第七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八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零售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并将有关出口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零售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关于发布〈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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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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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lixw@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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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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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11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箱(yjswcx@163.com)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第一个项目,普通住宅2.8%,其他类型房地产3.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第一个项目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预征率。


  (三)对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成本低于同期同类基准地价30%以上的开发项目,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4.5%。


  (四)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告》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等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根据我市不同房产类增值水平划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普通住宅按3%预征,其他类型房地产按3.5%预征。


  2.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施行“一项目一企业”模式,对其开发的第一个项目,普通住宅按2.8%预征,其他类型房地产按3.3%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第一个项目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按《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预征率。


  3.对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成本低于同期同类基准地价30%以上的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按4%预征,其他类型房地产按4.5%预征。


  4.为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申报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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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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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财会函[2021]6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注册会计师所需材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清尽清。


  二、工作重点


  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三、报送材料


  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不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及如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在分所执业,社保在总所或其他分所。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社保在同一集团下的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公司等机构缴纳。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所缴纳社保的公司为同一集团的证明材料,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注册会计师。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四)社保在原单位,停薪留职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原单位的停薪留职文件或者书面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目前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五)自行缴纳社保的注册会计师。提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承担社保费用的凭证、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上述个税缴纳证明或银行账户记录应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连续且合理的薪酬;签字的业务报告至少为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对因职务职级或在事务所质控、行政部门等原因未出具过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本人所在部门岗位及职位证明,并能提供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个税缴纳证明、银行账户记录、业务报告的覆盖期间均为2020年度。


  四、报送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相关材料扫描件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57973146@qq.com。(邮件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超过期限未报,视同无相关材料予以清理。


  五、处理处罚


  (一)8月31日前,对于在任职资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相关处理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记录,并报送财政部。


  六、举报方式


  “挂名执业”整治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核实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联系电话:0471-419213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西附楼7楼,联系电话:0471-41926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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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3
文号:内财会函[202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 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稳就业、保就业为导向,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桂自贸指办函〔2021〕96 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明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范畴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是指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采取人力资源服务合作或者劳务派遣分派用工方式,依法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并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企业。


  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平台经济企业有直接业务联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不含国家相关法规已明确的灵活用工风控行业负面清单所列的从业者。


  三、搭建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


  为有效加强对平台经济运营风险的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数据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


  四、授权委托代征资质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辖区主管税务局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台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实施方案》进行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对于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确定的委托代征代开管理条件的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向本平台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个体工商户类等灵活用工人员代征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之外)


  五、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服务


  探索增值税发票代开新做法,为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的运营企业为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便捷优化的服务。


  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派送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劳动者,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并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执行免征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执行核定征收,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如不能认定为个人经营行为,支持灵活用工人员便捷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开展征收工作。开展“一址多照”、企业名称即报即得等改革探索,实现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与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系统的对接,推行智能审批等登记注册便利化措施。为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七、维护灵活用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强化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八、强化指导监督


  南宁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措施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南宁市灵活用工运营监管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业务指导,包容审慎地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九、政策实施期限及解释权


  本政策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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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3
文号:南自贸管委规[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21]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限制新购住房上市交易


  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新购买住房的严格限制上市交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需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严格限制住宅用地出让溢价率


  加强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管控,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降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住宅用地挂牌交易时的最高溢价率。结合区域和地块实际,采用“限定最高溢价率、达到最高溢价率摇号”“达到最高溢价率后转为竞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等竞价方式,防止高地价推高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三、加强房地产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


  严格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加大热点区域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公开制度,保障全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效稳定市场预期。为防止市场过度竞争,根据相关区域土地情况,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及后续购地资金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对非理性竞地价的企业联合约谈警示,加强后续监管,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监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产权归政府,在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后,将产权与管理权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委托的专营机构接收管理,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加强对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全过程监管,保障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各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把握分期预售许可办理节奏,确保分期预售项目均价保持稳定,严格控制价格涨幅。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要求,加强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控与管理,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收入认定标准,通过查询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记录等方式,核定借款人的真实收入。通过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促进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未批先售、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购房、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整改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八、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


  各自媒体、网络平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导向性提前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散布房价上涨言论、制造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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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3
文号:大政办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21年8月16日至27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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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注协[2021]71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的要求,我会决定于2021年8月下旬开始对四川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线索,加大对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2021年确定对75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详见附件1)。按照联合监管机制相关精神要求,其中2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由我会与省财政厅联合开展。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事务所2020年全年以及2021年1-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必要时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具体检查内容为:


  (一)事务所业务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体系与业务项目质量情况,重点关注:


  1、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二)其他关注事项:


  1、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2、事务所是否存在兼职或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以及非注册会计师或外部人员控制事务所等情况;


  3、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执行情况;


  4、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核实事务所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其他内部管理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全面自查


  1、2021年接受执业质量现场检查的事务所(详见附件1),针对检查内容,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缺陷、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办法。同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及时整理相关制度、归整业务工作档案;二是撰写自查报告(详见附件2);三是认真填报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表格(表01-10)(详见附件3)。


  2、不接受现场检查的事务所同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详见附件2),侧重梳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业务项目的情况;二是对内部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理和传达,以及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将盖章后的自查报告电子版于2021年9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scjgb@126.com,邮件主题和文件命名格式均为“xxx执业编号-xxx事务所-2021年自查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报告。


  (二)积极配合


  1、被检查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尊重检查组的时间安排。在检查小组进入被检查事务所后,被检查事务所应当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4)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2、检查期间,被检查事务所的领导层、质量控制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关注册会计师(小规模事务所通常包括全体注册会计师)等均应在事务所配合检查。同时妥善安排好事务所的业务工作,避免检查工作与事务所业务相冲突。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事务所,将向事务所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从而达到督促、提高的目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将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并考虑作为次年的复查对象。


  五、检查纪律


  (一)保密。检查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事务所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只能用于与检查工作相关的用途,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回避。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检查人员应主动向检查组及协会申请回避;被检查事务所认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检查组及协会提出回避要求。


  (三)廉洁。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和省注协《行业检查人员工作纪律》的要求。检查工作的有关费用,由协会予以保障;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特殊性质谋取私利。


  咨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28-85317272,85317676(传真)


  邮箱:scjgb@126.com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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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6
文号:川注协[202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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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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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1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6号)和《202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1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1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1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至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相关商品申请表见附件1、2、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9月1日开始接收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的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7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回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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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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