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政办发[202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助力我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现制定如下配套措施。


  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加大出口企业在手订单承保力度,实现应保尽保。不断优化理赔流程,对出险案件做到应赔尽赔。(陕西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调研企业出运前风险保障需求,加大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风险保障力度。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适度放宽申请出口前附加险客户等级要求和承保条件,审慎客观审批出口企业出运前/后变更结算方式、延长付款宽限期和延期报损等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放宽适用范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外贸领域风险分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再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适当降低费率。担保机构发生风险的,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省财政厅负责)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信保+担保”融资模式,提升对外贸外资企业的融资支持服务能力。(陕西银保监局负责)探索建立保单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政府+银行+信保”融资模式落地,通过风险共担、本金补偿等措施,调动银行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推广“信保贷”等创新融资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扩大宣传并用足用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新型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资质较好的外贸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利用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贸易和资信评估服务,更好服务外贸企业。〔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建设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发挥信用信息促进守信主体融资的基础性作用,稳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照程序将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符合条件的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的信贷业务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支持。省商务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供需要支持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指导省内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名单内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外贸产业专项转贷款业务,完成好“定向增量”的工作任务。创新批量营销模式,积极申报小微企业“保理通”产品试点,通过信息科技数字化转型破解小微直贷业务发展瓶颈,落实普惠金融服务。(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


  五、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仓建设,推进国际物流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陕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及时更新经营范围标准库,为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准入提供良好登记注册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格落实关于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加大外贸企业信用培育,引导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海关通关便利。(西安海关负责)做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宣传辅导工作。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受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持续加快退税进度。(省税务局负责)创新承保模式,优先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力争年内实现首个跨境电商业务承保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


  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和外经贸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引导加工贸易产业在综合保税区形成聚集区。利用苏陕协作、陕粤战略合作等机制,通过园区整合、升级改造、优化布局等方式,培育共建一批加工贸易产业园区。组织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促进产业转移对接,积极承接外向型产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收集企业诉求及政策建议,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择优培育和动态管理。用好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等信贷产品,对重点外贸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服务。优先处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出险案件,确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研究确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名单,梳理名单内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需求,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省稳外贸工作专班作用,建立问题批办制度,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通关服务、出口退(免)税、融资、信保等方面的具体困难。〔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税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加强与欧美工商会“外贸眼”、香港贸发网等平台合作组织线上市场开拓,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国际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国内外商协会、驻外机构、友城交往平台、海外中资企业协会作用,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进出口企业采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方式提升通关效率,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严格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督察,提高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西安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在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陕西省落实中外“快捷通道”实施方案》,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来陕复工复产人员及其家属提供邀请和入境便利。(省外办负责)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省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积极对接外贸外资企业,简化外籍商务人员来华工作手续办理程序,实行网上申报,开辟邀请函申请绿色通道、快捷通道和专用通道,便利外籍商务人员来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省重点外资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外资协会要收集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重点外资企业信息,推动开展“银企对接”。〔省商务厅、陕西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建立全省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全面摸清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加大服务力度,切实推进项目顺利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符合相关外资产业政策的重点外资项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且在当年内完成供地的,由我省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做好台账统计,当年年底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统一配置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强化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专班协调推进机制,畅通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民生工程等领域重点内外资项目环评“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和时间,保障项目加快落地建成。(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常年受理、无纸申报、网络评审、系统管理”便利化服务,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过程“不见面”办理。建立“虚拟专家室”和在线服务平台,多渠道推送“政策服务包”,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省科技厅负责)扶持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省税务局负责)


  十五、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积极宣讲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的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本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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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陕政办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1]2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其分支机构为总机构所属的非独立法人派出机构,与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机构支配和控制。


  未经核准的总、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按独立核算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一)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预征后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抵减已预缴增值税后的余额按应税销售额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缴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总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税务局确定;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适时提请调整预征率。


  (三)总机构统一缴纳。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已核准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汇总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应由总机构分别设置分支机构相应账册。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分支机构数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下述规定:


  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含)以上、申请汇总前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含)以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五)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税法遵从度高,最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B级或M级,未发生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近三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


  (三)新纳入增值税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期末留抵税额需转至总机构计算抵扣的,由各分支机构根据汇总前最后一个属期期末累计留抵税额填写《分支机构留抵税额审核确认表》(附件2),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时,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陕西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登记表》(附件1)。申请分支机构减少时,需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申请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因总分支机构关系、核算方式等原因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未按确认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及其相应的规定进行税款计算分配或违规转移税款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可取消其增值税汇总管理资格。


  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汇总管理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并层报,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总分支机构按照核准结果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


  对于总机构统一缴纳汇总管理方式的,应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6〕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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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9
文号:陕财税[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1]6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鼓励市场主体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房屋租金,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4个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3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1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部分减免的租金收入占全部租金收入的比例,申请减免额以部分减免租金前的按季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可申请减免额=基数x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期截至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一并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含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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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陕财税[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1]7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和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损失,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名单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1.陕西上市公司协会


  2.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3.陕西省建材商会


  4.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5.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


  6.核工业四一七医院


  7.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8.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9.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


  10.陕西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


  11.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12.陕西省应急产业协会


  13.陕西省金属学会


  14.陕西省钢铁工业协会


  15.陕西绿色原点环保宣教中心


  16.陕西西北大学朱雀教育发展基金会


  17.陕西省华东企业发展促进会


  18.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19.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


  20.陕西允中文教院


  21.陕西省农产品物流市场协会


  22.陕西省终南山老龄产业协会


  23.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24.陕西省旅游摄影协会


  25.陕西省商业联合会


  26.陕西省供货商企业协会


  27.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


  28.陕西省气象学会


  29.陕西省花卉协会


  30.陕西省戒毒工作协会


  31.陕西省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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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文号:陕财税[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陕西省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3.陕西省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4.陕西省爱心温暖助学协会


  5.陕西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陕西省渐冻人关爱互助协会


  7.陕西省孝老爱幼道德公益协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陕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延安教科文发展基金会


  11.陕西省宝鸡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2.陕西省西安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3.陕西省农业发展基金会


  14.榆林市胡星元慈善基金会


  15.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16.陕西纯山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8.陕西省现代科技创业基金会


  19.陕西国运教育慈善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1.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


  22.陕西省易信慈善基金会


  23.陕西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4.陕西鱼化龙创业基金会


  25.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26.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7.陕西省天骄煤矿子弟助学基金会


  28.陕西荣禾老年基金会


  29.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基金会


  30.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


  31.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32.陕西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陕西九九老龄事业基金会


  34.陕西省西安华侨慈善基金会


  35.陕西省西安城墙保护基金会


  36.陕西省神州汉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37.陕西文学基金会


  38.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陕西福智慈善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榆林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陕西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


  4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4.陕西赵季平音乐艺术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6.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48.陕西华夏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9.陕西省世联慈善基金会


  50.西安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5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55.西安外事学院教育基金会


  56.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7.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8.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


  59.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62.西安新兰慈善基金会


  63.西安市大兴光彩慈善基金会


  64.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


  65.西安教育城公益慈善基金会


  66.西安市力邦医疗教育慈善基金会


  67.西安青青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68.西安市癌症康复协会


  69.西安市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教育基金会


  70.西安高新唐南中学教育基金会


  71.西安市低碳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2.西安高新第四小学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3.西安市远元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74.西安市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75.西安市帮困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76.西安市济困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77.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78.西安沐浴阳光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79.西安市西外附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0.西安城市建设学院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81.西安市盛华新业助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82.西安市石榴花助困公益慈善协会


  83.西安市华夏教育慈善基金会


  84.西安市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5.西安市科技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6.西安市山林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87.西安市企业家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8.西安市西商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89.西安市七彩枫叶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90.西安隆基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91.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2.西安市唐城光彩慈善基金会


  93.西安市熊宁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94.西安市勇泰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95.西安终南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


  96.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97.西安市扶弱助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98.西安市丹若扶贫公益慈善协会


  99.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


  100.西安市欧凯扶弱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1.西安市春晖共善社区基金会


  102.西安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西安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西安市雨露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05.西安市润锦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06.西安市大明宫关爱儿童慈善基金会


  107.西安市天使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08.西安市小蜜蜂公益慈善基金会


  109.西安市蒲公英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


  110.西安市蚂蚁公益慈善基金会


  111.西安市唐文化保护传承公益慈善基金会


  112.西安市西悦汇助学公益慈善协会


  113.西安文化艺术发展慈善基金会


  114.西安市光辉助残公益慈善基金会


  115.西安市培华公益慈善基金会


  116.西安子牙学宫公益慈善基金会


  117.西安市扶危救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18.西安市安民环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119.西安市友发助老爱幼公益慈善基金会


  120.西安市春雨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21.西安市开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2.西安市兴邦扶贫公益慈善基金会


  123.西安市德钰堂助医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西安市同在蓝天下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25.西安市出租汽车爱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126.西安市九九助老公益慈善基金会


  127.西安市新环西志愿者公益慈善协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29.宝鸡市青年慈善基金会


  130.宝鸡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2.宝鸡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33.扶风县慈善协会


  134.眉县慈善协会


  135.凤翔县慈善协会


  136.千阳县爱心公益协会


  137.宝鸡市一楠公益基金会


  138.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宝鸡明德慈善基金会


  140.渭南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41.渭南市温暖少儿公益联合会


  142.富平县慈善协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144.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145.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146.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147.汉台区慈善协会


  148.洋县壹心益社会工作者协会


  149.勉县慈善协会


  150.略阳县慈善协会


  151.镇巴县慈善协会


  152.榆林市慈善协会


  153.榆林市榆阳区慈善协会


  154.三原县慈善协会


  155.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156.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陕西省红凤工程志愿者协会


  2.陕西省各界爱心济困协会


  3.陕西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4.西京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陕西泰发祥助学助老基金会


  6.陕西千善基金会


  7.西安市追梦硬科技创业基金会


  8.西安市宝石花公益慈善协会


  9.西安市碑林区慈善会


  10.西安市梦无缺助学公益慈善基金会


  11.西安市百人公益基金会


  12.西安市瑞联济困公益慈善基金会


  13.西安雁塔邓景元社区康复志愿服务中心


  14.西安市晴暖助医公益慈善中心


  15.西安市一路有你扶贫公益慈善中心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18.岐山县慈善协会


  19.凤翔县慈善协会


  20.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


  21.眉县慈善协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3.汉中市蒲公英公益志愿者协会


  24.汉中市希望公益志愿者协会


  25.汉中市怡兰芬公益志愿者协会


  26.城固县慈善协会


  27.西乡县慈善协会


  28.勉县汉水人家公益志愿者协会


  29.宁强县慈善协会


  30.略阳县慈善协会


  31.柞水县爱心义工协会


  32.三原县慈善协会


  33.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


  34.宝鸡高新区慈善协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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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高企办发[2021]6号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结合年度科技工作安排,现就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一)高企申报按照“常年受理、无纸申报、网络评审、系统管理”的方式进行。


  (二)企业申报需登录“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http://ywgl.sstrc.com/egrantweb),选择“科技业务办理”中“高企认定模块”,注册并根据系统提示和流程填写高企认定申请书,全程在线填写并提交材料、查询申报进度和评审状态。


  (三)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定的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除企业,按省高企认定办或各市区推荐机构通知要求办理认定报备手续。


  二、进度安排


  在常年受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本年度高企评审拟分四个批次进行,各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30日、6月30日、8月2日、9月16日。截止日期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省高企认定办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也可调整增加评审批次。


  各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部门是本辖区高企申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线做好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一般应在各批次推荐截止日期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信息系统仅允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企业进行正常申报,未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需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方可填写。


  (二)申报企业在准备电子材料前,请务必进入系统查看各附件上传材料的大小及要求,便于后续顺利填写。证书类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非证书类的上传盖章扫描件。


  (三)申报条件中明确的硬性指标,系统会自动计算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会提醒并限制提交,请按提示补充完善后再提交。


  (四)请准确填写推荐部门、税务机关、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免因无法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导致不能认定和备案。


  (五)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所在辖区推荐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联系(联系方式后附)。


  四、机构和专家征集


  (一)机构征集。为做好高企培育和服务工作,请自愿为企业服务并符合高企《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和条件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在2021年5月30日前,对照《工作指引》“中介机构条件”报送相关资质电子材料(邮箱:852676836@qq.com)。省高企认定办对提交申请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通过的将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高企认定专项报告推荐名单。


  (二)专家征集。根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需要,拟补充完善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应符合高企《工作指引》中“专家条件”要求。请有意愿的专家,在2021年6月10日前在线(https://jinshuju.net/f/OBg30H)填写专家信息表,并上传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备案表相关佐证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纳入省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 苗宏雄 029-87292778


  省财政厅 杨建霞 029-68936132


  省税务局 何 黎 029-87695158


  业务咨询:陕西省高企认定群(QQ群号:735541123)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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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文号:陕高企办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会协[2021]86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引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征求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一致通过,现予印发。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规划》对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事务所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规划》落地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推广和分享在落实《规划》过程中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进展、获得的新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联系人:龚稳山丁月桂;


  电话(029)87611739、(029)68936423;


  邮箱:shanxizhuxie@163.com。


  附件:《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陕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关键五年,也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为统筹推进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式


  (一)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十三五”期间,在陕西省财政厅领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下,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自觉实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做强做大与做精做专相协调,诚信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人才建设与理念创新相融合,信息技术与技能创新相呼应,拓展执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相适应,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相促进,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行业服务范围涉及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众多领域,注册会计师队伍已经成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61家,从业人员4650余人,业务收入17亿元,其中,收入上千万元的事务所29家。行业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261家,个人会员5039名,其中执业会员2731名,非执业会员2308名。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103家,党员1135人,团组织50家,团员1321人,“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我省也处在创新推动和投资拉动并重阶段,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发展空间不断拓展。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行业监管和行业竞争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欠发达仍然是基本省情,行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行业服务质量与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行业人才缺乏、注册会计师老龄化等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省战略不相适应,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行业治理水平、专业化水平、职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挑战和机遇并存。我们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优势和不足,坚定发展信念,不断强化机遇意识与风险意识,把握行业发展规律,科学应变,主动应变,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一致,开启我省行业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十四五”时期我省行业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基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谱写行业建设新篇章。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主题主线。紧扣服务国家建设的主题,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体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价值,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在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实现行业自身发展的新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创造优质高效供给,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方式,让创新成为行业发展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强劲的动力。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个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固根基、抓重点、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地方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行业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把陕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初步建设成为一个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的行业,培育一批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培养一批知名的注册会计师,形成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特色的核心文化价值体系,为促进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大局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专业服务行业。


  ——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行业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基本形成,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行业总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行业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


  ——行业服务领域取得新成果。创新服务品种,优化服务结构,通过业务创新满足市场不同需求,不断开辟高端、前沿、潜在业务领域,努力构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新型服务市场体系,提升新业务比重。专业细分,功能细化,做到市场定位有特色,服务领域有突破,使服务品种与市场需求相协调,更好地服务陕西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


  ——行业发展结构明显优化。推动行业发展结构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大型事务所做强做大取得重大进展,中小事务所做精做专效果显著,形成运行规模合理匹配,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监管工作规范有力的市场格局。


  ——行业人才建设取得实效。深化人才培养战略,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注重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升,以及职业道德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提升。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实现新增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人数增加2400名,从业注册会计师超过4800人。再着力培养60名左右领军人才、30名高端领域复合型业务骨干。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推动行业信息化加快升级,形成以信息化设施为基础,以数据资源为核心,以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为保障,全面提升行业新一代信息化水平。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道德守则的遵循,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并重。严格独立性要求,持续提高职业素养,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建立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的奖惩机制,并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执业人员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制度,优化诚信信息的披露。持续开展执业人员诚信宣誓,推崇承诺守诺践诺的行业氛围。强化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研究建立负面清单,并适时公开,激发事务所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八)坚决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引导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树立专业服务形象,以质量赢取客户。重点关注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事务所,适时启动自律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自律惩戒力度,维护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招标单位和委托人的协调、沟通,引导建立以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规则,优化营商环境,改变“低价者得”和“唯价格论”的局面,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水平。


  (九)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并使之常态化。发挥管理层在文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守诚信事务所,通过表扬等方式给予鼓励,推动形成行业持久的诚信文化。


  四、推动行业服务与管理体制创新


  (十)丰富自律监管手段。健全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功能的运用。健全约谈和质询等制度,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完善对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对存在执业异常情况的机构进行实时预警,予以重点关注。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频次与事务所的诚信水平、执业情况挂钩,继续加大对不良诚信行为、执业异常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对标检查,加大对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的监管,强化事务所风险意识。


  (十二)拓展自律监管服务。加强行业执业情况分析,及时发布执业风险提示。利用监管成果,开展汇总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发布专业指引,做好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辅导,深化帮扶。


  (十三)加强联合监管。加强协会与财政部门等其他监管主体联合,促进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协同,避免或减少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发挥行业协会服务监管工作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事务所在执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寻求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五、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十四)发挥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引领作用。加强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行业优秀人才参加选拔,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培养一批知识结构优化、精通财会业务、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善于经营管理、职业道德高尚、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推动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十五)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构建科学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优化培训内容。巩固行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综合类课程内容,加大培训资源向新政策、新业态、新技术等热点的倾斜。建立新入职员工、助理人员、执业人员、管理人员分职级全覆盖的阶梯式培训体系。加大网络远程培训供给,构建行业知识库,提升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与其他相关行业开展培训合作与经验交流。进一步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体系。


  (十六)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扩大高校合作范围,建立多层次、跨区域的后备人才培养网络。组织开展校园宣讲会、职业基础技能培训、岗前(实习)培训、毕业生招聘会,建立行业实训基地,着力提升毕业生学科知识、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加大跨界人才吸纳力度,吸引经济、金融、信息等学科的优秀生源加入行业,适应行业多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


  (十七)提升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强化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多途径引导和促进行业人才供需协调,改善行业人力资源结构。引导行业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激发员工活力与创造力,建立健全职业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培育优质事务所


  (十八)推动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精做专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新业务领域的研究和指导。研究出台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支持专精特色事务所发展壮大,继续鼓励和引导事务所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探索建立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指导事务所加强与其他专业服务行业的合作,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十九)深化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推动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以章程(合伙人协议)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体系建设,引导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指导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晋升退出和奖惩机制。推动事务所健全股东(合伙人)机制,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和、事和、心和、志和”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二十)强化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推动事务所按照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提高事务所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支持事务所参投执业责任保险,防范民事责任风险。


  (二十一)加强事务所品牌建设。深入推进事务所品牌建设,推动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以品牌为引领提升综合实力。增强事务所品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塑造、维护及传播意识,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二十二)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全力拓展专业服务市场。把握经济热点,实施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专业服务产品供给,优化服务产品结构和质量,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积极研发推广专业服务产品,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资本市场改革的需要,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价值。大力开拓非传统审计业务领域,引导事务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破产管理、绩效管理等非传统审计业务。


  (二十三)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加大行业法治宣传,引导会员树立法治思维,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加强民事诉讼及民事责任的研究,加大行业典型案例宣传;定期发布行业相关法律专业指引,增强会员法律意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借助法律专家和行业维权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事务所设立法务岗位,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二十四)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通过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强化协会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功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积极与业务相关的院校合作开展行业理论、实务基础研究。打造行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以行业研究成果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市场经济建设,带动行业创新发展。


  (二十五)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突出行业文化建设特色,紧贴行业、会员实际,不断丰富文化建设内涵,增强行业及执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创新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形态,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


  (二十六)加强行业宣传。提升协会网站、期刊的影响力,加大对行业专业价值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引导社会各方对行业的专业认知。鼓励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全方位展示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断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八、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行业信息化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行业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度,把信息化建设放在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研究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政策,制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提高行业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


  (二十八)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健全信息化建设激励机制,鼓励事务所加大信息化投入。促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案例、特色产品及实用工具。加强信息化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对行业各级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行业整体信息化素质和技能。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探索信息化产品联合购买模式,促进事务所与软件服务商的供需对接。引导并普及事务所运用内部管理系统及审计作业信息化系统。


  九、不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二十九)严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调研指导、考核评价、书记述职等,推动党建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强化监督责任,把党内监督、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推动“党建入章”、“一肩挑”等要求在事务所有效落实,更好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


  (三十)持续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强健基层党组织,不断提高战斗堡垒作用。依托行业党校,采取集中培训、现场体验、异地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业党员教育,确保党员教育全覆盖。


  (三十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主要精神,加强行业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持续保持党的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探索行业党建工作新模式,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新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的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狠抓落实、增强执行力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党员队伍。


  (三十二)不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统战、群团建设总要求,坚持把统战和群团工作纳入党建工作体系,以党建带统战、团委、工会合建的工作思路,将行业统战成员和群团组织有机结合、整合资源,把保持和增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自觉贯彻到各项工出作中去,推动形成强大的统战工作合力和优势互补的群团工作格局。


  十、工作措施及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心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配合,细化落实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把握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不同阶段规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估,动态完善规划,进一步增强规划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性。


  (三十五)确保责任落实。一是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主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本规划宣传,让规划的理念、目标任务深入人心,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紧紧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调动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带领事务所共同进步,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二是省协会充分发挥好与政府和事务所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切实履行好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狠抓政策执行,推动扶持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配套落实,完善和实施行业奖励政策,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确保“十四五”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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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会协[202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函[2021]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服务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以数据为驱动,全面实施以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重点的智慧税务建设,以改革为导向,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升陕西税收现代化建设水平,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便民为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省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坚持创新驱动改革,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化融合式变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坚持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税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优势,形成改革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机制基本建立,“非接触式”服务覆盖主要税费业务,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精准识别技术在税收监管中得到更大范围应用。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督能力。


  二、基本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涉税费数据共用,实施自然人税收管理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等数据集中。(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落实全国税收征管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完善陕西税收大数据云综合应用平台,加强各类数据的智能归集,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拓展“秦智税”、智慧稽查等智能应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省税务局负责)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年全天候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推动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3.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积极推动税费数据共享地方立法,着力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税费共治格局。建立健全各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税费数据共享工作绩效考核,实现数据高效流动,推进社会协同管理和服务。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陕西税务大数据安全治理常态化运行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应用,探索建立并试运行陕西税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机制。(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加快推进税收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入开展税费数据在税收管理、服务、执法和考核等方面的创新性、全方位、深层次应用,持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省税务局负责)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完善税收模型规则算法,提升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精准度。(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负责)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深入开展经济运行联动分析,建立跨部门、数字化、网格化、动态化的税收经济运行监控体系,重点打造碳达峰、碳中和、区域经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分析拳头产品。(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负责)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应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应用。(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医保局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5.严格税收管理权限。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税收利益,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税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6.维护税费征收秩序。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防止并查处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完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将组织收入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纳入税收执法督察重点统筹安排。(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7.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修订,配套做好地方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费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8.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录入、流转、监督、查询,实现执法公示平台化运转、执法全过程记录系统化管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化实施。分阶段、分层级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修订完善《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税务局、省司法厅负责)


  9.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推广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开展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省税务局负责)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依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罚当其责。(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西安海关负责)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问题导向完善税务执法,落实支持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0.推进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动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落实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清单,推动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省税务局负责)


  11.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优化税务执法内部风险监控指标,加快推进税务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制定“一案双查”问题线索移交标准,规范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等部门“一案双查”问题线索移交工作。(省税务局负责)强化税警协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2.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依法依规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程序,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实现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利用税费政策标签和纳税人标签,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办前提示信息。(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13.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持续拓展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渠道,丰富税费数据共享应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省税务局负责)


  14.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统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2021年底前实现全险种、全人群切换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征收。(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加强税务部门、商业银行合作,拓展多种缴费方式;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推广“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和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大部分税费业务网上办理;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持续完善“一表集成”(一般纳税人)和“引导式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智能申报服务;2022年底前探索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和部分优惠政策自动预填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自动预填申报;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所得税自动预填申报。(省税务局负责)


  15.进一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系统流程、精简报税资料、简化办理环节、整合相关业务系统等工作要求,2021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十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省税务局负责)


  16.积极推进智能型个性服务。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对一式的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服务需求。(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17.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拓展税企线上互动渠道,对各类涉税涉费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反馈。创新推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逐步推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机制,提前介入解决涉税争议。开展全省税务系统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探索基层税务机关“微权力”监督办法。(省税务局负责)发挥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督合力,规范侵犯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利问题认定标准、程序及追责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省税务局、省司法厅负责)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8.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纳税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广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费服务与监管,及时识别税收风险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税务稽查。(省税务局牵头,工作专班成员共同推进)


  19.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适当提高对逃避税问题多发行业、地区和人群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将高风险纳税人列入异常稽查对象名录库,作为随机选案主要对象。提高税收数据分析精准度,加强稽查防控和监管。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0.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常态化。建立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常态化、制度化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相关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1.持续加强部门协作。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提高我省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和联合评审。(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建立健全税银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规范深入发展。(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负责)深化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推动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负责)完善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措施。(省税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2.持续加强社会协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建设,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省税务局负责)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推进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结合宪法宣传周、税法宣传月开展“青少年税法学堂”、税法进校园等活动,提升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水平。(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负责)


  23.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健全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省税务局、省公安厅负责)税务部门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为。(省税务局负责)


  24.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落实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防范协定滥用风险,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负责)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5.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工作力量。(省税务局负责)


  26.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完善省税务局主管、市县税务局主责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税务系统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深化“学习兴税”平台应用,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模式,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省税务局负责)


  27.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税务系统个人绩效考评办法,整合优化结果运用。(省税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意见》落实工作,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全省“十四五”规划统筹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税收征管改革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对税务部门人员调配、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统筹,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二)强化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鼓励广大干部积极投身改革。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意见》平稳有序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法规、改革措施的解读,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新闻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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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政办函[202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2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陕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并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见附件3),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4)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认领和严格执行清单中的事项,2021年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推进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省审改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通过制定下放事项承接方案、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审批部门要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四)推进信息归集运用。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思维理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创造,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涉企数据统一管理、集约共享,推动涉企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涉及垂直管理的业务信息系统,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监管任务和计划,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情形分类实施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政府办公厅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风险预警预测,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负责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改革各项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层面设定事项进行逐项认领,并明确与我省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逐项细化改革举措,统一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制定本系统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配套措施,并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审改办备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制定本地工作落实方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审改办备案。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媒体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要鼓励探索创新,由点及面,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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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政发[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市监函[2021]65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答复函

李元彬委员:


  您《关于培育我省新经济支持新业态灵活用工的提案》(第5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提案中: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进行专题研究,现立足职责答复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聚焦高校大学,持续开展“进校园活动”。针对高校自由职业者和创业者吸纳“灵活用工”多的特点,采取设立咨询服务点,开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面对面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重点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低、办事流程不熟悉、资金少、融资难等问题。免费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提升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成功率。


  (二)开展“政校合作”,务实对接搭建桥梁。近年,我局先后到西安建大、西安财大、西京大学进行了专题调研,抓住学校专业与行业一致性特征,积极参与大学生招聘会,牵引开展校企合作,实施精准对接,为大学生就业拓宽道路。


  (三)做好准入服务,实现人才聚集聚能。针对我省高校多的优势,相继出台“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创业者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类型入住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


  (四)开展数据论证,推进信息平台融合。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上建立了“陕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陕西)”(以下简称“个私服务网”),其中开设了就业创业板块,我们将积极论证: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营服务平台,共同论证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及共享和应用数据的可实现性等问题,提升社会共同参与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调研,积极出台政策。联合商务、税务等部门,积极开展支持“业务外包”“灵活用工”,鼓励“专业中介服务”等内容调研,积极出台更接地气,更符合实情的扶持政策,为陕西留住人才、留好人才,储备市场驱动新动能打好基础。


  (二)搭建平台,强化数据应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掌握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完整优势,加强“个私服务网”中就业创业板块建设和应用,联合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系统统计就业创业情况、创业行业分布及党团内外知识分子分布和知识结构组成等信息的分析,为辅助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探索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企平台合作,共同研究支持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在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联合人社、税务等部门立足职能,合力做好服务。


  (三)强化监管,合力规范秩序。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强化部门联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有效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推动新业态、新趋势的积极作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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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市监函[202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现制定《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强化税收政策供给


  (一)编制政策指引。聚焦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三大目标,围绕产、学、研、用、金,系统梳理税收优惠政策,编写政策指引。


  (二)精准宣传辅导。依托全媒体、融媒体开展网格化、直通式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应知尽知。分类分户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一企一政策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和办税辅导,确保应会尽会。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


  (三)优化落实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工作机制、政策落实六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云平台数据优势,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四)推行管家服务。对秦创原企业一对一指派“税务管家”,提供全天候、个性化的税收服务,按照“无需求不打扰、有需求快服务,无新政不推送、有风险就提醒”的原则,主动帮助企业便捷办税、享受优惠、防范风险。


  (五)改进政策服务。建立政策落实问题反馈机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简单问题1日办结,复杂问题3日办结,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并限期办结,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强化便民办税服务


  (六)优化办税缴费。持续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少证明事项,大力推行容缺办、承诺办和不来即享,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限。


  (七)提速退税办理。推行网上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


  (八)优化执法方式。落实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处理涉税问题,为秦创原发展努力营造宽松友好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秦创原企业的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向秦创原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贷款利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良好的秦创原企业优先提供税银贷,尽最大可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结合秦创原企业特点,主动对接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托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融合创新面向秦创原企业的信贷产品。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一)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各级税务部门党委书记第一责任,聚焦三大关键领域,以“四史”学习为抓手,促进党建和业务高度融合,深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动秦创原创新发展。


  (十二)组建专业团队。省局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六人团队”,全方位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各地比照省局组建团队提供服务,与秦创原入驻企业直连直通,第一时间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十三)深化联动合作。坚持税收服务大局,与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发展实际和需要,细化深化拓展合作内容,努力为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构筑人才高地、优化创新环境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十四)开展税收分析。坚持政策落实与效应分析并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分析,为高质量服务秦创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融入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推动秦创原高质量发展。运用系统思维和集成思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秦创原发展实际,科学进行本土化改良,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努力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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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07
文号:陕税发[202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已于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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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文号: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已届满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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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其中市区税率为7%、县城和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税率为1%。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规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城建税运行平稳,收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建税法》相较《暂行条例》,对地方新增一项政策授权,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为贯彻落实好《城建税法》,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摸底调研和相关政策研究论证。7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调研听取了基层财税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通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建税平稳过渡,按照“总体平移”原则,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况。一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二是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明确执行日期。鉴于《城建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代征。由受托方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情况,依据《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在《通知》中不作为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关于汇总纳税。目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建税的,分别按照各自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该类情况已被《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所涵盖,在《通知》中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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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6
文号:鲁财税[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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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6
文号: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与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实时自动交互机制,黄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无纸化”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2021年9月1日起,在屯溪区、高新区开展试运行工作;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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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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