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经贸企[1994]446号 关于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转报我省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皖政秘[199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蚌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改革与改造同步,结合地方实际,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改革目标。《方案》力求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企业转机建制相结合,重在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城市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蚌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蚌埠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2页关于今年将加大破产实施力度,拟对一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请按《破产法》及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第2页建立破产(特困)企业救济基金问题。破产企业救济基金的概念不清。建立特困企业救济基金的思路很好,建议蚌埠市先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研究该种基金的性质、筹集办法、运作原则等,并与城市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

  3、第6页关于将“拨改贷”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蚌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6页关于增加银行信贷基金,并相应调整有关指标问题。有关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贷款支持问题,可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5、第7页关于1991年前企业贷款形成呆帐损失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订出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6、第7页关于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下放审批权限及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破产法》及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7、第8页关于整体出售市属微利、亏损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即“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才能由本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弥补财政赤字、发放工资奖金”。

  8、第8页关于将企业历年欠交“两金”和税金用以补充资本金问题,暂不予以考虑。

  9、第8页关于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请按新税制《两则》规定执行。

  10、第9页关于亏损挂帐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第9页关于请求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问题。可专题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2、第9页关于基建项目立项问题,请按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13、第13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率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已有的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14、第13页关于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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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4号 关于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199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淄博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试点目标具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领导重视,措施配套。《方案》较好地体现了以城市为依托,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淄博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淄博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8页关于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收入的使用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8页关于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中第三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3、第9页关于企业改建为公司制后,其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问题。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红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第9页关于企业欠交“两金”和税后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暂不予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6、第9页关于国家适当切块增加试点城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问题。请按银行系统上报解决。

  7、第11页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核销贷款损失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执行。对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8、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问题。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9、第12页关于将“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的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淄博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0、第12页关于请求支持目前经济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暂时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的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1、第14页关于提高地方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12、第14页关于投入产出总承包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3、第14页关于要求将国家某些行业实行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改为按区域社会统筹问题。鉴于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已经下发,请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14、第15页关于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5、第15页关于企业1993年以前的外汇贷款允许以税还贷问题。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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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3号 关于青岛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我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发[199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特别是将试点工作与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改革的“转机建制”工作相结合,体现了总体推进、综合配套的特点,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方案》提出近期选择38个企业作为“点中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而后逐步推开的做法,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青岛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以及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问题。

  (1)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研究解决。

  (2)企业资产出让、拍卖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望遵照执行。

  (3)从国家股红利中提取失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宜实行。

  3、第12页、第15页关于将“拨改贷”余额和“基建基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13页关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核销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有关“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5、第13页、第16页关于将企业欠交“两金”和税金予以豁免的问题,暂不予考虑。

  6、第14页关于将试点城市超缴利税返还问题,应按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14页关于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8、第16页关于下放银行挂帐停息审批权限和适当增加银行贷款规模问题,请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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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38号 关于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齐齐哈尔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眼睛向内、量力而行的精神。为实现试点目标,《方案》从优化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企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加快配套改革、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试点措施是积极的,步骤是稳妥的。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齐齐哈尔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齐齐哈尔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拨改贷”转为“贷改投”,作为国家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齐齐哈尔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第6页关于“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和潜亏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建议国家区别情况给予相应政策,对确属无力偿还的贷款本息,分别采取免、减、停、缓的办法予以处理”问题。对此应进行具体分析。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可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处理。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3、第7页关于“建议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消化呆帐贷款能力,简化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和“经核查认定确属呆帐和无力偿还的部分呆滞贷款由银行予以核销”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核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7页关于汇率并轨问题,原则上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5、第8页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6、第8页关于执行《两则》的有关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9页关于对一重、富纺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冲减的自有资金,应由国家重新注入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8、第9页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1~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积极探索对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变银行贷款为银行投资参股的新途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10、第10页关于请求国家支持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1、第10页关于对无资本金注入的国有企业补投国家资本金问题。可先选择1~2户企业,报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12、第11页关于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13、第12页和第15页关于出售产权和发展产权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规定执行。

  14、第13页关于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政策问题。请将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按新税制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5、第14页关于增加技术改造投入5亿元问题。可专题上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6、第18页关于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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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41号 关于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冀政函[199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唐山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试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提出的“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原则。在企业结构调整、资产优化配置、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力度较大。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唐山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唐山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关于对破产企业不追究贷款担保企业连带责任问题。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2、第5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3、第5页关于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需整体收购的破产企业专项收购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4、第5页关于对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托管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5、第6页关于拍卖企业所得收益的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

  6、第6页、第7页关于唐山碱厂“拨改贷”、“基建基金”等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由唐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7、第7页关于解决启新水泥厂改造贷款债务负担问题。可制定具体方案,上报有关部门研究。

  8、第12、13页关于预算性贷款挂帐停息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9、第13页关于帮助已出现转机的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现场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0、第13、14、15页有关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3]292号)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11、第15页关于扩大金融业务领域问题。有关申请发行投资基金债券,请报国家计委、证券委研究解决。申请批准唐山市为金融开放城市,允许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等,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解决。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12、附件二、三中关于提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比例的问题。目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如确实发生某项基金不敷使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13、附件三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组建问题。目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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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企[1994]439号 关于沈阳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沈阳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辽政[1994]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阳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试点指导思想明确,总体目标可行;试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立足自身。省、市有关部门重视试点工作,在试点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方面精心安排、全面部署,体现了搞好试点的决心。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沈阳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沈阳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4页、第5页关于筹建产权交易市场及沈阳市出售企业产权收入的部分资金,列入市政府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1994]12号)对产权交易收入已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2、第6页关于清产核资中认定的1993年底以前的明亏、潜亏挂帐,通过冲减固定资产重估增值、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进行核销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3、第6页关于沈阳市15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19.5亿元,建议国家将其中的流动资金7.8亿元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我们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1~2个典型企业,探索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报有关部门研究。

  4、第6页关于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企业返税问题。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企业的有关政策应与《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一致起来。

  5、第8页关于将固定资产投入的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属于“拨改贷”和“基建基金”的贷款,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沈阳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第9页关于国家汇率变化造成的汇兑损失,经审核改为国家投资,核转国家资本金问题。此问题超出试点范围,暂不予以考虑。

  7、第9页关于增加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扩大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8、第9页关于要求银行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加速折旧问题。企业计提折旧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如部分企业确需加速折旧,且具有承受能力,可以按《两则》规定,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选择较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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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

(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

(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需要保全的证据;

(二)证据的所有人;

(三)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六条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辨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庭提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第四章上诉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包括:

(一)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二)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法规预缴诉讼费用。

  第二十六条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法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第五章履行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三十条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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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1-19
文号:国税发[1995]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4]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位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公安部于1994年8月26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纳入下半年即将开展的严打斗争,统筹安排,坚持继续抓好。这是公安机关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所采取的重要举措。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协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认真贯彻,并继续抓紧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部门配合。前一阶段专项斗争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尚未审结,有些重要案犯仍未缉捕归案;近期又陆续发现一批大案要案,说明此类不法活动仍很猖獗,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遏制。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不断改进发票稽核管理的同时,继续请公安机关调集警力,与检察、审判机关协同作战,将专项打击活动引向纵深,争取标本并治。

  二、搞好地区协查。针对伪造、倒卖、盗窃以及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多系跨区域性的特点,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狠抓大案要案。要坚持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增强打击力度,从快从严惩治一批不法分子。各地税务机关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的侦查,控制和抓捕案犯;在掌握基本事实证据后,要提请检查机关及时公诉,提请审判机关及时审判,避免因细枝未节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对一些重大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公检法机关给予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派人参加办案,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加大舆论攻势。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宣传发票管理制度,要与公检法机关一道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公开处理,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扩大社会影响。

  五、重视要情报告。对专项打击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通报,向上级机关报告,以求督促进协调,确保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办案中发现的新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法律问题,务必尽快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使每起所办的案件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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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9-05
文号:国税发[1994]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1994]89号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

  抄送:党中央各部委,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


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


  国务院:新的财税体制今年年初出台以来,运行基本正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均有较快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原来预料的要好。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欠交税款逐月增加。截至7月底,企业欠交各项税款总额已达×××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其中拖欠工商税×××亿元,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亿元,欠交关税和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亿元。企业欠税的不断增加,严重妨碍了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不但有扩大财政赤字的危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稳定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完成今年国家预算收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求取得显著成效。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抓紧清理欠税、圆满完成国家预算收入任务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清虚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层层督促落实,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全局利益出发,密切配合,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欠税进行认真清理,保证应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摸清企业拖欠税款的情况和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办法。

  (一)对纳税人不按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税法法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进口环节欠税滞纳金仍按1%征收),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强制扣缴。

  (二)对因经营管理差、产品积压或外欠货款较多造成欠税的企业,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帮助其限产促销,清理货款,盘活资金,补交税款。

  (三)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因补交税款后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银行要优先给于流动资金贷款。

  三、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目前商品交易秩序和结算纪律比较混乱,不少企业不履行经济合同,任意拖欠货款和税款,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克服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督促企业按期交付货款。对违反购销合同拒不付款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仲裁并对无理拒付货款的企业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各级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收回的货款,首先要足额扣缴税款,同时要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的情况发生。

  四、突出抓好重点欠税行业和重点欠税企业的问题。

  (一)抓住重点进行清理。今年欠税较多的主要是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所欠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各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按照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抓好各自的清理欠税工作。属于欠交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属于欠交地方税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的清欠工作实行责任制,分别落实到人,实行清欠目标管理,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可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企业收回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划入专户,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既有财政拨补或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可采取转帐方式抵补欠税。各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强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管,严格禁止擅自减免税;对欠交的税款,要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抓紧进行清理。

  (二)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从9月份起,各省(区、市)的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及海关,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管报送企业欠交各项税款的情况和清理收回情况,既要有数字,也要有分析,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指导。

  (三)各级银行和银行经收处收到企业上缴的款项,要于当日划转到国库支库,支库、中心支库和分库要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办理库款报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占用或拒收税款。

  五、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征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把清理企业欠极以及清理收缴企业欠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作为今年财税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单位都必须制定有效的补税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补交税款。各级税务机构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征管工作。对那些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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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9-07
文号:国办发[199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1994]51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9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174亿元,其中上交国家财政749亿元。这对严肃财经纪律,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漏税,哄抬物价,严重妨碍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大检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同加强法制教育、狠抓增收节支、平抑市场物价、推进廉政建设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今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领导。

  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为把大检查逐步过渡到以社会监督为主创造条件。同时,要继续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检查。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

  这次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4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3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

  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重点检查的单位是:

  (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和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与企业;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融机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和第三产业中其他管理比较混乱的行业;

  (四)外贸企业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五)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联营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六)对群众反映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行业和企业。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物价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执行新财税体制和物价政策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一)乘财税改革之机,用加大抵扣、印制和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等各种手段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工商税;

  (二)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随意减免税和骗取出口退税;

  (三)钻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空子,乱挤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

  (四)侵占、截留应当上交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以及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六)违反国家价格监审规定,随意提高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牟取暴利;

  (七)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棉花价格、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公用事业、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

  (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问题。

  对于缓交、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认真清理,抓紧催收,限期交清。

  六、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总结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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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9-14
文号:国发[1994]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本法规第十一条修订后的条款,参看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失效。 (注:本文件有两个第三条,此处未做调整。备注中所说“条”,为原文对应的“条”。)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本法规第十条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本法规第五条相关规定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自2000年12月1日起,参考国税发[200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该条款的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条款失效]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条款失效]

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条款失效]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条款失效]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九、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条款失效]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条款失效]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条款失效]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条款失效]

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条款失效]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通知,根据增值税一年的执行情况,修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的“货物”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存在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问题,对此,应如何解决?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应如何填写?[条款失效]

答:(一)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1、12、13、14、栏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栏累计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暂不填写。 

相关政策——国税函[1997]529号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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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6-02
文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1994]财税字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镇江、珠海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目前已成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人民银行、中国航天总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试点的各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珠海市、镇江市、鞍山市为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城市。

  2.各试点城市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落实试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为保证试点质量,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各试点城市可先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

  4.抓紧落实防伪税控系统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试点城市应制定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抓紧完成对试点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培训工作,十月中旬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应正式开始试用,十一月份总结试点成果。

  6.各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中,协调好试点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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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9-27
文号:[1994]财税字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3年重庆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争取在1995年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工作目标,但考虑到今年税制改革和目前正在进行的税务机构分设情况,经研究决定,税收会计改革推迟到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推行。现将1996年前的税收会计改革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继续按去年重庆会议要求抓紧抓好会计改革工作。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继续总结和巩固会计改革工作,完善会计核算办法,提高核算质量和核算水平;已在部分单位试点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扩大试点,保证1996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年内搞好《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修改稿的调查研究工作,于1995年4月底前制发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新的核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995年5月底前编发《税收会计培训教材》。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核算办法,抓紧制定本地区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于明年年底前将所有税收会计人员轮训一遍,并组织所有征管人员学习会计核算办法,为1996年全面推行会计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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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10-07
文号:国税发[1994]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199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八个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

  税收征管改革是贯彻征管立法精神,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能否充分发挥,而且对于税务部门本身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提高于部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务必从这一高度去认识征管改革,抓好征管改革。

  已经明确为征管改革试点单位的地方,要按照会上的部署,认真抓好落实;非试点地区也要根据项怀诚同志讲话的精神,在以往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提出的征管改革目标继续探索深化,特别是过去已经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地区,不仅不能停步,更应该继续运行,为逐步向未来统一的系统靠拢,奠定基础。

  附件:项怀诚同志在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4年9月23日


同志们:

  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今天开始。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示范系统做准备。下面,我先介绍点情况,讲几点意见,以便大家了解并研究落实。

  一、征管改革的背景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1990年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征管改革试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征、管、查“三分离”或者“两分离”为主体模式、变税务人员下户征税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申报纳税的改革思路。目前全国已有70%以上的县(市、区)基层税务机关实行了这种模式,在这些地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面达95%以上;一些地区在国家税务局的组织、指导下,还进行了“两同步、三结合”(即征管改革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应用三结合)的税收征管改革试验,也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以往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是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变革不够彻底。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的是“一到户,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征收、管理、检查各项职能集于税务专管员一身,易于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征管模式由“一统”改为“分离”,仅是缩小了税务专管员的职权,还没有将管理方式由“管户”变为“管事”,那些本该由纳税人承担的大量事务依然由税务专管员包揽着,致使税务机关人手不够的矛盾没有因改革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有的地方反而更加突出了。

  二是改革的内容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无论是改革模式的选择,还是业务规范(包括标准、程序和表格等)的制定,各省市之间都程序不同地存在着差异。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之后,由于征管需求规范的不统一,限制了计算机的运用,优越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且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兼容和联网。

  三是改革在整体上还不够协调和配套,诸如体制、机构等方面的因素,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难有明显的提高。

  1993年2月,在认真总结以往全国征管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的专家们,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现状进行考察,形成了《中国:发展税收管理战略》的备忘录。此后,我们又召集国内部分税收征管方面的专家,对上述备忘录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于1993年10月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设想》,提交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嗣后,征管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式上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获得批准。

  今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我们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前期准备的步伐。多次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来华,就我们草拟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原则问题以及这项改革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援助共同进行研究。经过双方卓有成效的讨论和对北京、沈阳等地的实地考察,在国际技术援助和对改革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以此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并拟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并据此制订出《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作为今年我国几项重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出台顺利,运行正常,新老税制过渡平稳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作为“分税制”和新税制实施组织保证的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九月底即可基本完成。因此,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建立起科学、严密、实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为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并确保税制改革获得最终成功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正确贯彻执行新税制,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框架建设中的一个重点,经过八个月的准备和九个月的实践,已经证明税制的设计是成功的,实施中某些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已经注意到,新税制在贯彻执行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尽人意之处,征收管理中问题还比较多。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者有之;擅自调低税率者有之;违反规定少征多扣者有之;最近还发现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居然对亏损企业课征所得税。如此等等,究其原因固然有新税制本身尚需完善的问题,但主要是由于征管不严、监控不力造成的,我们的征收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我们现行的征管模式不尽合理,检查力量的投入太少,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曾经指出,税制改革实施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将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必须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目前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沿海一些省市

  因征管落后影响新税制运行突出问题,批示:“改革不能停步,改善管理迫在眉睫”。我到税务总局工作以后也曾提出过建议,税收征管的改革,从征管模式、计算机的运用到税务登记、纳税检查;从税源调查,到税收入库都要有一套新的制度。我认为,这项改革就其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亚于现在税改,因为征管改革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素质、手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性改革,而且还要受到财力的制约。如果说,我们花八个月的时间能使新税制出台,那么,要完成税收征管改革则可能花上二年、三年,甚至七、八年的时间。只有征管改革成功了,我国的税制改革才能成功。大家知道,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为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互相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国家宏观经济提供一个有力的调控扛杆。而税收能否公平,调控能否得力,在很大程序上则取决于征收管理的好坏。如果征管软弱不力,不统一,不规范,再好的税制执行起来也势必大打折扣,进而必将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征管改革是保卫新税制,巩固新税制的需要,是税制改革的深化。

  第二,深化征管改革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的需要。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攀升,各行各业都在寻求有效途径,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对照我们税务系统的现状,大部分的基层税务机关还没有电子计算机这种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无论是纳税管理、税款征收,还是税务检查,仍主要以手工劳动为主。这种状况,不要说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的需要,也很难适应新税制实施后征管业务增加、征管难度加剧的新形势,特别是面对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购领、库存到使用、核销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此尤感力不从心。今年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案件的不断发生,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运用计算机实行征收管理现代化已迫在眉睫。应当指出,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税收业务涉及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和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税务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蕴藏着大量重要的微观和宏观经济信息。建设税务信息系统,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中的应用,不但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也有利于提高税收政策分析能力和工作管理效率。正因如此,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在多次听取税收工作和财税改革的汇报时都指出,税务部门必须加快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从城市做起,切实强化税收征管,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我们最近同世界银行已经初步商定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技术援助贷款项目,最初就是朱镕基副总理去年11月9日在与世界银行副行长卡奇先生会谈时提出的。由此足以看出这件事情在领导同志心目中的地位和份量。所以说,征管改革是我们税收工作在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它标志着我们税收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廉政建设和提高干部素质的需要。为政能否清廉,是检验政府权威、效能高低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标志,也是执政者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高度重视,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迭有措施。税务部门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部署,需要常抓不懈。但实事求是地讲,少数税务人员吃拿卡要,随意减缓,收“人情税”,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改变这种现状,除了继续抓好廉政教育、税务行政监察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依靠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新的机制。改革完善现行的征管格局,逐步以至最后彻底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推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大力普及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让规范化代替“随意性”,从机制上促进税务人员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从而牢固树立起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良好形象。在我们摒弃落后的征管模式,建立起充分运用计算机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几十万税务干部将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变,一部分同志将成为操纵技术装备的骨干,一部分同志将转到税务中介机构中去工作,一部分同志将成为熟悉政策、懂得财务会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查账能手,在我们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一支坚强的护税稽查队伍。整个税务系统的干部素质将有一个极大的提高。

  三、抓紧改革试点。建立示范系统,当好开路先锋。

  税收征管改革是保障新税制有效运行,贯彻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这一工程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的发挥。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我们形成了一个《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研究,这次会上先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给大家。这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起草的,经过反复研究、专家咨询,并提交全国税务局长会讨论过的。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总体设想。文件中谈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框架结构以及实施步骤,明确了改革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系。这次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也就是说,在健全的、透明的法制体系下,建立严格的自我申报制度,广泛利用税务代理,普遍应用计算机监控,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系统。同时,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行政协助,强化涉税案件的司法监督。为了使这次税收征管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实施意见》将整个改革设计成准备、试点、推行三个阶段,力争在2000年之前基本完成这一工程。这次会议就是要部署改革所需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制定了《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下称《工作计划》),请大家认真研究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这次将强调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如果说过去的改革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的基础之上,那么今天的改革则将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局限在征税主体间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两分离,那么,这次改革则要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税收管理所要涉及的相关领域;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主要是我们自己摸索的经验,那么,今天的改革将有更多的国际借鉴。唯其如此,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抓紧试点,为在全国顺利推行征管改革建立起示范系统。

  今天,我先提几点要求:

  (一)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小组,限期完成设计任务。根据《工作计划》的安排,我们将整个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征管业务需求设计和计算机系统设计。按照业务分类,将组成四个小组:一是登记与为纳税人服务小组;二是税款报缴、会计及征收监控小组;三是税务稽核、审计小组;四是法规信息及复议应诉小组。这几个小组的任务就是负责业务需求设计。小组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试点单位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选派业务过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同时,每个小组都要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提前介入,以便业务需求设计与后续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紧密衔接。这次会上就要把人定下来。国庆节以后,各小组人员要立即集中,投入设计工作,并要按《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任务和时限,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项目设计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具有超前意识。税收征管改革的设计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也不能拘泥于现状,否则,刚设计完成就有可能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而被淘汰,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特别是计算机系统设计,既要包括已经有的,也要包括将要有的和应该有的;既要满足一线税收征管的需要,也要满足各级管理层的需要,还要把办公自动化结合进去。对于那些税收征管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诸如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等,在设计时一定要放在优先位置加以考虑。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到未来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乃至到同企业联网的需要。为了保证我们的设计能够既适应中国国情,又能更加接近国际通行做法,在每项设计初步完成后,我们都安排了专家咨询以及相对集中的评估,希望同志们认真对待专家们,不论是外国专家还是中国专家的咨询意见,力求把我们的设计修改得更合理、更科学、更实用。

  (三)要认真抓好业务考核与培训工作。为确保新的征管改革设计能够为税务人员所掌握并顺利地付诸实施,首批试点的四个单位从现在开始就要着手进行所属税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根据每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成绩,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重新进行组合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对全体人员依照新设计的征管规范和业务流程,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培训。经过培训,要求每个税务人员不仅熟悉自己分工的业务内容、标准及其流程,而且能够较为熟练地操作运用计算机。后续十四个扩大试点单位也要早做难备,利用机构分设的有利时机,理顺内设机构,抓好所属人员的摸底考核和分工调整,迎接培训和试运行。

  (四)关于改革的经费来源问题。这次征管改革得到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重视,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征管改革项目国家计委已列入计划。世界银行对中国财税体制和税收管理改革的贷款项目也基本谈妥,财政部承诺统借统还。可以说,改革的经费来源是有保障的。将来这些经费拨付到位以后,各地务必严加管理,专款专用,不要挪作他用需要明确的是,今年怎么办?我在全国税务局长会上已经说了,今年的经费渠道不变,财政部下达的112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希望地方政府在给作为试点单位的税务局的经费中也要为征管改革安排必要的开支,以支持此项改革的启动。明年将按我们同财政部商量确定以后的办法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务求必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后,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任务就是征收管理,省以下各级税务局更是要全力以赴投入征收管理。所以,我们必须全心全意抓好征管工作,否则就是失职。这次征管改革是实现中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为全国的征管改革制适和提供“样板”。“样板”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这次改革的成败,制约着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先行一步试点单位的领导务必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我希望试点单位的一把手亲自抓征管改革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同时,要加强整体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我希望参加整个项目设计和试点工作的全体同志,精诚团结,通力协作,充分发扬税务干部顾全大局、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优良传统,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使得改革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井然有序,确保征管改革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同志们,税收征管改革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搬。你们肩负的使命光荣而又艰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召唤着税收征管改革,新税制功能的充分施展在期待着征管改革,中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在盼望着征管改革,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希望同志们加倍努力,早日建成税收征管示范系统。

  预祝我们的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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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10-07
文号:国税办发[1994]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税收票证尺寸、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等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尺寸问题。根据常用纸张规格和裁切损耗,经进一步计算,票证尺寸修改如下:税收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尺寸规格由14.55cmX21.2cm改为15cmX21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5X 5)25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5张,1092mm分切5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X21cm):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尺一寸规格由13.06cmX18.15cm改为13cmX19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4X8)3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4张,1092mm。分切8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完税证等凭证的边沿尺寸为13cmX19cm);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78cmX18.15cm改为9.2cmX17.5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8X6)48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8张,1092mm分节6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2cmX17.5cm);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05cmX13.06cm改为8.4cmX12.4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6X12)7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6张,1092mm分切12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8.4cmX12.4cm)。上述计算方法供各地印制票证时参考,由于各地印制票证时使用的纸张规格可能不同,具体排版方法由各地根据纸张规格自定,但票证尺寸不得变动。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问题。税收票证监制章内环细圈与外边粗圈的间隔由1mm改为0.5mm。监制章样喜胶片(每单位2枚。一枚归档存查,一枚供(时源证时使用)已发往各地,请查收。

  三、征税专用章问题。征税专用章的税务机构名称刻在章的环边位置,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城市分局、区局除外);“X号”字样刻在章的中央偏上位置,“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央偏下位置。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袖族侗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X\所”;又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所”。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税务所,必须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所”。如果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号码,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四、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地税可以合报;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不再单报,应由所在省统一上报)。因此,凡是尚未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1995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制数量、发运地址及印花税票需用量计划的地区,应根据(国税发[1994]207号)文、(国税函发[1994]547号)文和(国税计函[1994]33号)文要求,尽快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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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10-28
文号: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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