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
发文时间:2021-11-15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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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上市公司负责税务工作时,会不定时的参加长期合作的大型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财税培训服务,记得有一次,曾有一讲师不乏自豪的传授他的高管薪酬筹划方案,自豪与骄傲的神情溢于言表,他显得很自信,仿佛已经帮助了成千上万的高管节省了非常可观的个人所得税。他的方案很简单,按照他的说法,能大幅度降低个税,具体如下:


  一、个税筹划方案简介


  公司将高管的薪酬一分为二,较少的份额作为工资薪金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较大份额作为提供服务,公司与高管签订某些类型的服务协议,由高管向公司开具发票,高管按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业务发生在有特殊政策的地区,比如,该地可以对个体经营等所得进行核定征收,还可进一步降低税负。


  该专家还比较保守,有其他专家提出了全部不作为工资薪酬,按照某种服务,开具发票的个税筹划方案。该方案是否可行?


  二、税务筹划方案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工资薪金最高的边际税率是45%(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收入的45%需要作为个税上缴,下同),税率是否高,这个涉及到价值判断,涉及社会公平和效率等问题,不是本文所应该关注的部分。总之纳税人觉得税负高,或者税务筹划大师觉得高,应该筹划一下,降低高管工薪个税。


  如果作为个体经营所得,一方面,纳税级数从工资薪金的7级降到了个人经营所得的5级,最高档税率的税基从96万降为50万;最高档的边际税率从45%降为35%。这两个效用的加总导致如果可以适用后者,高管的个税金额将有较大的降幅。

 三、对税务筹划方案可行性的探讨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企业需要有准确的判断,否则会出现较大的风险。实际以上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同一交易关系分拆为两个交易关系。即高管属于企业员工,在雇佣期间和职责范围内,高管具有稳定和特定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是单纯的履行工作职责的概念,基于员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企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如果为了节税将该关系对应的职工薪酬一分为二,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一部分作为经营所得是违反事实的,不属于合理筹划的范畴,这也必然导致税务风险。


  四、该行为与关联交易关系探讨


  对于以上的行为,与关联交易还是有区别的,如果高管与公司有一些交易,会被怀疑有不公允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但交易所得与工薪所得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比如高管将自己的车高价卖给公司,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当然关联交易在保证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也没有问题。


  而本案例,是将职位工作的一部分包装成给公司提供劳务或合作关系,与关联交易还有区别,这可能是本筹划方案所错误理解和利用的方面。


  企业如果转变与高管的关系,高管独立成立企业,并与企业进行合作,这就属于比较正常的交易,企业需要结合其发展战略确定是否做出这样的业务模式调整,但无论如何,切忌将部分或全部的职工薪酬包装为个人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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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