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对高管薪酬筹划是否可行
发文时间:2021-11-15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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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上市公司负责税务工作时,会不定时的参加长期合作的大型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财税培训服务,记得有一次,曾有一讲师不乏自豪的传授他的高管薪酬筹划方案,自豪与骄傲的神情溢于言表,他显得很自信,仿佛已经帮助了成千上万的高管节省了非常可观的个人所得税。他的方案很简单,按照他的说法,能大幅度降低个税,具体如下:


  一、个税筹划方案简介


  公司将高管的薪酬一分为二,较少的份额作为工资薪金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较大份额作为提供服务,公司与高管签订某些类型的服务协议,由高管向公司开具发票,高管按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业务发生在有特殊政策的地区,比如,该地可以对个体经营等所得进行核定征收,还可进一步降低税负。


  该专家还比较保守,有其他专家提出了全部不作为工资薪酬,按照某种服务,开具发票的个税筹划方案。该方案是否可行?


  二、税务筹划方案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工资薪金最高的边际税率是45%(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收入的45%需要作为个税上缴,下同),税率是否高,这个涉及到价值判断,涉及社会公平和效率等问题,不是本文所应该关注的部分。总之纳税人觉得税负高,或者税务筹划大师觉得高,应该筹划一下,降低高管工薪个税。


  如果作为个体经营所得,一方面,纳税级数从工资薪金的7级降到了个人经营所得的5级,最高档税率的税基从96万降为50万;最高档的边际税率从45%降为35%。这两个效用的加总导致如果可以适用后者,高管的个税金额将有较大的降幅。

 三、对税务筹划方案可行性的探讨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企业需要有准确的判断,否则会出现较大的风险。实际以上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同一交易关系分拆为两个交易关系。即高管属于企业员工,在雇佣期间和职责范围内,高管具有稳定和特定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是单纯的履行工作职责的概念,基于员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企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如果为了节税将该关系对应的职工薪酬一分为二,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一部分作为经营所得是违反事实的,不属于合理筹划的范畴,这也必然导致税务风险。


  四、该行为与关联交易关系探讨


  对于以上的行为,与关联交易还是有区别的,如果高管与公司有一些交易,会被怀疑有不公允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但交易所得与工薪所得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比如高管将自己的车高价卖给公司,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当然关联交易在保证价格公允的前提下也没有问题。


  而本案例,是将职位工作的一部分包装成给公司提供劳务或合作关系,与关联交易还有区别,这可能是本筹划方案所错误理解和利用的方面。


  企业如果转变与高管的关系,高管独立成立企业,并与企业进行合作,这就属于比较正常的交易,企业需要结合其发展战略确定是否做出这样的业务模式调整,但无论如何,切忌将部分或全部的职工薪酬包装为个人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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