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0

  1.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问: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4.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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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吗?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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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是否取消了对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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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回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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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您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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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13%还是9%?

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13%还是9%?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机器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近期,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模块,咨询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等模块的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您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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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五问五答解答劳务派遣热点

五问五答解答劳务派遣热点

上海税务        2026-07-16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下面申税小微通过五个问答带大家了解劳务派遣相关问题~

  01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按照扣除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扣除的价款,应当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02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扣除的价款应如何开具发票?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价款的,不得扣除。

  03 我们是一家安保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怎么缴纳增值税呢?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适用税率为6%。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04 我们公司去年用了几名劳务派遣员工,这部分支出,能按职工薪酬税前扣除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5 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相关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该劳务派遣公司能够向本单位提供相应的人员费用明细。请问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是否还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你公司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索取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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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6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7-15

  1.问: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答: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2.问: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应如何填写?

  答: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如全部分支机构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如存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

  3.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33至36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9至41行),同时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5.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当季度和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注销时需完成注销所属月(季)度上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以及注销所属年度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无需办理注销所属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销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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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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