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有何增值税优惠?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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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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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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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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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如何计算和办理退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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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餐饮行业税率是多少?有啥减免政策?关于餐饮行业增值税高频问答

  问:申税小微,我们正打算开个餐饮小店,能帮我们讲讲关于餐饮行业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吗?

  答:当然可以啦,餐饮行业增值税热点问题已经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餐饮业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餐饮服务属于生产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若您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税率为6%,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征收率为3%。

  问题二: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三:销售的外卖食品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未参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而直接销售不属于上述情况。

  问题四:我们最近入驻高校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请问能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六:购买方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请问购买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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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开票编码调整,开票时电子税务局提示“不合法”怎么办?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全面落地,增值税税目有所调整。近日,电子税务局根据这些变化对开票编码进行了升级,纳税人开票、申报、核算更加清晰规范。有网友留言咨询相关问题,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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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友留言

  一、增值税税目调整

  ●税目架构精简

  取消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目,整体并入销售服务范畴,对应13%税率保持不变。

  ●服务类目合并

  原先“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两大一级类目取消,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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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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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票编码调整

  近日,全国电子税务局升级,完成了发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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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建筑劳务一定要选“建筑服务”大类,不要选成“生产生活服务”,否则税率会错变成6%。

   三、重新维护商品编码

  开票编码调整后,原有常用编码已失效,继续使用将出现“商品简称不合法”“开票失败”等弹窗提示,需要重新赋码。

  操作步骤为:电子税务局→发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找到需要修改的项目名称,点击“修改”→“重新赋码”,选择正确的编码并保存,即可正常开票。

  提示:

       升级前开具的合规旧类目发票,全部真实有效,不用作废、红冲、重开。

  如您在开票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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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用人单位如何与超龄劳动者订立用工协议?企业原有的退休返聘协议是否需要修订?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回答】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6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期限、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事项。该条采用“应当”的表述,表明订立书面用工协议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由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并未引入《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规则,据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未签署书面用工协议并不会导致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

  结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书面用工协议的约定事项要求,以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的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重新审阅原有的退休返聘协议文本或类似用工文本:核查协议是否完整覆盖法条列明的全部必备事项;二是细化薪酬计发规则、工时与加班管控、工伤保险及补充商业险配置、休假与福利待遇、协议解除终止条件;三是完善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他合规条款,完善现有文本约定,提前防控履约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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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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