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业务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业务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不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问: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业务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不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热点问答,2026年8月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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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03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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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问:我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还有种特殊情况,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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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问: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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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问: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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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答疑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问: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保费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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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7/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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