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及税率?

【回答】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转让方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或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印花税;受让方主要涉及印花税。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

2.企业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可适用优惠税率。

3.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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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0
来源:西藏税务

答疑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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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0
来源:天津税务

答疑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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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0
来源:贵州税务

答疑开具哪些业务的发票,其备注栏存在特殊要求?

【回答】

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六、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七、差额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具时选择差额信息,开具成功后,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八、销售预付卡。(一)、销售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二)、销售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一、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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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0
来源:青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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