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取得发票后,如何查验真伪?
答疑育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一、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卫生健康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申领补贴的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疑我想咨询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答疑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请问32号令上述条款中的企业:1.若是企业的债权人为非金融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债转股?2.民营企业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可以债转股?2.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股东是否可以为民营企业股东代持股?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二、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
答疑请问境外国有企业对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增资,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的要求,由境外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
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低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地方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变动管理建议咨询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答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文)中,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以及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请问:上述条款中所述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是指国有股东所在的上市公司吗?
根据您的表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所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既包括国有股东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也包括潜在国有股东拟受让股份的上市公司。
答疑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能够详细解释“专业化重组”?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中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指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优化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决定和批准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如何确定是不是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某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是指该子企业100%股权由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最终所有。如国有控股企业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20%股权,则B公司为A公司直接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答疑当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时:(一)增资款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二)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增资款,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到的投资方,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在五年内缴足增资款?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
答疑32号令第四条认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但是,如果两个政府机构都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这样控制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吗?还是说必须有一个最大股东才是国有控股企业?例如: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共同出资,所形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吗?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国有资产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进场交易。
答疑请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二、如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答疑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中,有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表述,其中(一)和(二)的表述中,均有“合计”字样,说明股权需合并计算;而(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则无“合并”字样。请问(三)中的所述企业的相关股权,是不需要合并计算,还是仍需要合并计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是指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答疑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章企业增资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企业原股东增资”,是否意味着企业增资时,原股东不用同比例增资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或者说,只有小股东增资也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答疑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答疑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答疑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疑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答疑我公司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答疑我公司的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分次填开借据,计算印花税时应对什么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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