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

(1)

首次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需要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点击【添加税种】卡片,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税源采集】或者点击【填表式申报】,在页面左侧选择相应的税源明细表。

(2)

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跳转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自动带出已有土地、房屋信息点击【新增税源】,在“房产税税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土地或房产产权证号等基本信息。

(3)

若纳税人存在房产出租,在税源采集页面【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据实录入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录入出租面积,申报租金收入,申报期起止,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填写土地等级时,应当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应税土地等级,再进行填报。

(4)

若纳税人存在减免信息,在录入基本信息界面,自行选择减税性质,录入减免面积,减免起止时间,月减免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无须填写,且不可修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新增税源采集。

(5)

申报缴纳。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申报界面,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所有税种信息,纳税人可以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也可点击右上角【填表式申报】,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确认数据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如果申报数据有错,请先修改税源,再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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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5-31
来源:天津税务

答疑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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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5-31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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