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的条件及备案流程是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第八条规定,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政策解读第五条规定,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例4:纳税人D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于2026年11月终止并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缴税存在困难,当天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进行分期缴税备案后,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内分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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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政策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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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报送什么申报表和涉税资料?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一)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二)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三)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四)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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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企业应如何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属于合同挂钩工具?就持有人而言,合同挂钩工具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是何关系?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并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基于前述规定,企业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属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

  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都是合同挂钩工具。合同挂钩工具区别于其他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基础池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例如,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对发行人的追索权仅限于特定基础资产,但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这些基础资产的损失,则尽管该工具具有无追索权特征,但因相关安排并未通过分级引发信用风险集中,债权人持有的此类工具不属于合同挂钩工具。

  实务中,某些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该交易虽然形式上存在分级,但次级债务工具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债权人(即优先级债务工具的持有人)提供信用保障且全部次级债务工具均由债务人自身持有,债权人实质上仅持有单一分级的债务工具,因此,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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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企业应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基于上述规定,无追索权特征的核心在于将债权人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限定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而无权超越特定资产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也是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与附有抵押担保安排的金融资产(如抵押贷款)的区别。以抵押贷款为例,债权人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均享有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的追索权,抵押物仅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用于保障债权能够得以清偿。

  同时,对于收取现金流量权利的前述限定,应当为合同条款上而非仅经济意义上的限定。例如,企业购买的在初始确认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附有抵押物的金融资产,即使债务人已丧失还款能力,企业仅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现金流量,但只要企业仍享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追索权,则不属于在合同条款上对收取现金流量权利作出限定的情形。此外,企业可通过多项合同的组合实现对于收取现金流量权利的前述限定。例如,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债权人向仅持有特定资产的结构化主体发放贷款,并约定债权人对转移资产至结构化主体的企业无追索权。

  在另一些情形中,尽管债权人的追索权名义上仅限于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资产的价值,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例如,当特定资产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或当其价值低于一定门槛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追加抵押资产,以保障其收取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在此类情形中,该金融资产不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实务中,企业应当结合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各项合同条款,判断其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是否仅限于特定资产的现金流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无追索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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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如何适用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并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对于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企业应当遵循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具体而言,企业在判断持有的合同挂钩工具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判断其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分级的合同条款(在未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二是基础资产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基础工具,包括不适用22号准则分类要求、但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三是该分级所承担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小于基础资产本身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除上述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基础工具外,基础资产还可以包含下列工具:(1)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现金流量的波动性,并且当其与基础工具相结合时,能够产生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如对作为基础工具的贷款设置的利率上限或下限、可降低基础工具信用风险的合同)(2)可以协调各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以解决两者在利率(如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基于固定利率,而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基于浮动利率)、计价货币(包括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现金流量时间分布上的差异。

仅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时,相关合同挂钩工具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进行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时,企业应穿透至可以识别出其源生(而非过手)的现金流量的基础工具池。如果初始确认时无法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基础资产进行评估,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在初始确认后基础资产可能发生变化并导致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相关合同挂钩工具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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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3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热点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7-21

  1.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答: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支付的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取得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应当并入职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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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回答】

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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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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