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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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
四、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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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的要求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九条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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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退税机构应以何种方式退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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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进境口岸免税店的经营期限?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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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已设立的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规定:“第十条 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报告。
......
第十二条 口岸进境免税店原则上不得扩大营业场所面积,不得设立分店和分柜台。确需扩大营业场所面积、设立分店和分柜台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开设新店程序审批。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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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离岛免税政策)中离岛免税店有哪些?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补充离岛免税店:、三亚凤凰机场店、海旅(三亚)迎宾免税店、三亚中服鸿洲免税店、海口中免国际免税城、海口观澜湖免税城、海控全球精品免税城、万宁王府井国际免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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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对于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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