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问题】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答复】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实务提示:纳税人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应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报告,并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正确填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及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电池消费税新规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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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答疑电池消费税新规下,电池免征消费税的范围发生了哪些变化?

【问题】根据新规,电池免征消费税的范围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复】2026年9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正式施行。本次政策调整对电池消费税免税范围作出修订,部分原免税电池取消免税待遇、实行分阶段恢复征税,部分电池享受阶段性免税优惠。

一、取消原有免税资格、分步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2027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享受阶段性免税优惠的电池。符合国家标准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品类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消费税,优惠执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电池消费税新规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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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答疑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在需要由企业缴纳增值税了吗?

【问题】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在需要由企业缴纳增值税了吗?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实务提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28号公告列明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范围,企业作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自2026年11月1日起成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此类业务,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提前梳理向自然人购买服务的业务清单并调整付款与申报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答复(办件编号NSZX202609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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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疑2026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问题】2026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问答(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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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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