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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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回答】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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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回答】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以下步骤: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选择对应的省、市、区、街道,按实际情况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二、报验。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如纳税人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办理。

三、反馈。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方式登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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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误收多缴退税?

【回答】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一、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提醒】在处理误收多缴退税前,通常需要办理更正申报,以确保退税申请的依据正确无误,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的退税失败或延误。

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二、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路径:(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办理。(二)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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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回答】

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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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小微企业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没有达到起征点,可以简易注销吗?

【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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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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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收入来源的唯一标识码”“收入来互联网平台名称”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回答】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1: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枸餷戎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收入来源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收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2: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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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0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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