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哪些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

  1.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2.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6.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

  (1)出口卷烟。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7.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10.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如何办理来料加工和免税卷烟出口核销?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2.出口发票;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应符合哪些管理条件?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主管税务确定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十七条(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

   (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

   (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

   (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 345678910111213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