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 是否享有病假等其他休假待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回答】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9条作出了明确的适用规范,要求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遵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值得重点关注的是,该条款采用穷尽式列举的立法表述,未设置“等”或类似兜底条款。据此,我们倾向性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享有的法定休息休假权益应限定于前述两项法规的规制范围内。

  前述两项法规仅规范工时制度及法定节假日休假事宜,并未涵盖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婚假等各类法定假期及对应待遇。基于该条文架构,超龄劳动者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等正式员工假期及福利待遇的,可能缺乏直接、明确的新规依据。

  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的休假管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时,专门就假期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细化的约定,例如明确超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休假、病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同时厘清企业规章制度中其他公司假期和福利待遇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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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能否为超龄劳动者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岗位? 针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超龄劳动者,是否应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开展职业病体检?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回答】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禁忌岗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条文删除了 “有职业禁忌等” 限定表述。我们理解,本次修订实质扩大了超龄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将禁止情形从 “职业禁忌岗位” 拓宽至一切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及危险作业,对企业岗位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职业病体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3条未明确要求对超龄劳动者开展上岗、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实操标准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及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为防范举证风险,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仍按常规规范开展对应职业健康体检,避免在后续职业病争议中因履职留痕不足、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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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用人单位是否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回答】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删去了“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定,并在条文末尾增加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

  我们倾向于理解,当前实践中,关于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则尚未在全国层面统一,而各地对于超龄劳动者能否单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核定等环节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后续工伤保障办法的制定动态,同时当前阶段仍应按照当地现行规定先行履行参保义务,避免因未及时参保而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的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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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超龄劳动者对哪些事项有权提起劳动仲裁?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9条: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2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回答】

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9条及第20条,同时结合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项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争议适用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类基本权益纠纷(例如报酬、加班费、工伤待遇等争议),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则,须仲裁前置;

  前述四项权益以外的纠纷,诸如用工协议终止、约定限制性条款的违约责任等,属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可径直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对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欠付加班费等侵犯基本劳动权益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亦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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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9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答疑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6年06月03日

  答复时间:2026年06月0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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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疑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及申报表填写

【回答】

  在企业经营中,统借统还业务是降低融资成本的常见模式。不少财务小伙伴有疑问: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如何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又该怎么填写?今天我们总结相关政策,为您一次梳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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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5目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是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5月收到统借统还利息收入1000元,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在1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填写1000。

333.png  填写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将该数据带入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本月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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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的免税性质代码和名称为“0001081509|SXA03190080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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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6年5月收到统借统还利息收入1000元,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B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1.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额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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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的免税性质代码和名称为“0001081509|SXA03190080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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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5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近年来,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中国对外投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针对这些情形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

【回答】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之路,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中国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着力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开放、包容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公平竞争,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孤立主义上升,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侵害我国海外利益。为切实提高对外投资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规定》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二是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三是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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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 司法部

答疑《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回答】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规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

  四是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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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 司法部

答疑《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回答】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作出部署。《规定》总结提炼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管理实践经验,并与现行法律规定作好协调衔接:

  一是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二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三是与现行制度衔接,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四是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五是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要求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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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 司法部

答疑对外投资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回答】

对外投资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对外投资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规定》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同时,重申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开展对外投资的原则立场: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投资者是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落实投资者主体责任、强化法治原则,规定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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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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