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增值税:如果房地产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第31号,企业通过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收取的款项与销售合同无直接关系,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交付业主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时风险和报酬才转移,这个时候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全额纳税,这时不管房款收到多少。
3、土地增值税:定金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按照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收取的其他款项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