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

依据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第一,按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作为“劳务费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要根据情况分别计入“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扣除。

举两个例子:

第一种情况:A公司招了15个劳务派遣员工,每月给劳务公司45万元,不再另给员工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这45万元就属于“劳务费支出”,凭借合规有效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B公司每月给劳务公司支付10万元的管理费,另外直接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35万元,支付伙食补贴、交通补贴3万元。

那么,这10万元的管理费,就可以按“劳务费支出”进行扣除;支付的伙食和交通补贴的3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35万元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同时可以一并计入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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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12
来源:天津税务

答疑个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给企业,选择的”财产经营租赁服务“,月度租金380元。是不是个税和增值税均是免缴的?有哪个文件或说明公告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业务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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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11
来源:陕西税务

答疑什么是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回答】

01基本情况

2010年,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

201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02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03征收范围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按规定缴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04征收标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05预算管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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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8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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