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四、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答:(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