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回答】
如果是部分冲红的税控发票,无法在电票平台进行勾选抵扣,需要全额冲红后重新开具蓝票,再进行勾选抵扣;如果是部分冲红的数电发票,可以直接在【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勾选发票,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有效抵扣税额与所红冲的有效抵扣税额之差。
答疑数电发票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
数电发票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当月发票总额度,但是发票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答疑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是否可以办理清税注销?
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人员不可以办理清税注销。清税注销属于实名事项,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前,应当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或电子税务局APP用户注册完成实名认证。
答疑已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什么每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未享受扣除?
若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在月度个税计算时扣除,您可以登录个税APP查看确认您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具体操作路径:在个税APP首页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打开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查看申报方式。
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申报方式。方式一: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您即可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方式二: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您在每年年度汇算环节集中享受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答疑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答疑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增值税抵扣的用途确认?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发票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选择需勾选发票,之后在申报期内通过勾选界面上的“确认统计”模块申请统计即可完成操作。
答疑开具数电发票时,备注栏填写有什么要求吗?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另外,数电发票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即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特定业务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同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免税”栏次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栏次,“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栏次与“免税额”栏次不需要填写,上述表单填写完成后,主表自动反映数据,无需另行填写。
答疑一张发票上是否可以同时开具不同税率的项目?
不同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具。但涉及特定业务开具发票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答疑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增值税,其附加税费由谁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而附加税费是跟随增值税一起的,缴纳增值税的一方即为缴纳附加税费的一方。
答疑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应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需新增租赁信息,且租赁开始时间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答疑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答疑纳税人在两处任职取得工资新金所得,自行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答疑我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吗?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答疑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如何填写?
“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答疑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鲜活肉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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