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时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回答】

当企业需要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通常是因为之前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或者前期因为暂时性税会差异已经得到弥合。

  一、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

  案例1:甲公司因亏损,预计在税法规定的5年内可以税前弥补,在前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已经第4年度年末关账前,经过评估,企业预计未来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享受税前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10万元,那么就需要将其冲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二、暂时性税会差异弥合

  案例2:乙公司在20×4年5月办理20×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有20×3年度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200万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无法取得发票,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经过与供应商接洽与内部评估,预计在20×4年7月前收到合规的发票。故而在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确认补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2.实际补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假如乙公司在20×4年7月收到合规的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的专项申报,并取得退税50万元,就需要冲销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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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答疑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在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

【回答】

       境内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没有做纳税调增)的,28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税务局发现后,再补充取得或者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主动改正的,在税务局发现后也是问题不大。

  不过,补充取得发票存在两个问题或税务风险:

  1.要求企业承担滞纳金: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而未调增,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虽然补充取得可以追补扣除,但是企业占用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该问题,有些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承担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实际补充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之日的滞纳金。

  2.补开发票会引起未代扣个税的预警:通常情况下,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受票企业在开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由于提问所述是补开发票,在未申报个税时,金税系统会预警,届时需要企业向税务局写书面说明以及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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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答疑成都市的普通住宅标准是144平,而国家2024年规定普通住宅140平以下契税1-2套均为1%,那么成都市目前有没有调整为普通住宅144平以下契税1-2套均为1%的后续政策呢?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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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2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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